汤涛[1]2009年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一)研究背景及研究对象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在国际贸易中成为越来越重要的议题,对国际贸易有着直接影响的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边境措施也随之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手段。20世纪中期以来,随着国际贸易的迅速发展,侵犯知识产权的非法货物的国际贸易数量也呈上升趋势,侵权货物贸易的大量存在给正当的国际贸易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实施知识产权的边境保护越来越成为国际间保护知识产权的有效手段之一。在法律上边境包含着两个概念,一是“国境”的边境;一是“关境”的边境。从海关管理的职能看,各国海关对知识产权采取保护措施的边境只能是“关境”的边境。为了明确保护的空间范围和保护的主体,本文采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这个范畴表述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并将其作为本文的研究对象。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世界各国特别是西方经济发达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种方法,是指海关依据国家法律的授权,在边境采取的制止侵犯受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境或者出境的行为。它是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特别是在国际贸易中出现大量的盗版和假冒商品等非法货物贸易的情况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地位和作用就更加突现。因此,在此领域,法律制度也得到了极大的发展。国际立法层面,《TRIPS协议》第叁部分第四节对知识产权边境措施进行了详尽的规定。西方发达国家,美国和欧盟不仅有先进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理念,而且在立法和执法方面也有着相对发达的经验和做法,有许多值得我们研究和借鉴的地方。依法实施知识产权的海关保护是我国加入WTO,履行国际义务的必然要求,是维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利的有效途径,是提升我国的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手段,也是我国海关建立现代海关制度、深化改革、转变职能的内在需要。×回顾13年的历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工作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在保护境内外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进出口贸易秩序、提高中国国际形象、改善国内投资环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与美国、欧盟以及国际立法相比,我国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起步晚,法律制度不健全,海关执法能力急需提高,这都需要我们结合中国的实际,借鉴相对先进的做法。(二)研究意义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因其无形性而同一般的物权有着极大的差别,进而对其保护要更多地借助于行政权。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便是行政权介入的一种典型形式。本文研究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兼顾理论和实务,在对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理论问题进行研究的同时,关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具体问题的研究,通过比较研究有助于丰富海关行政执法理论,增强海关行政执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一是通过对发达国家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与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的比较研究,发现各自的特点。二是通过对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实体与程序具体问题的研究,分析目前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立法上的缺陷,探索立法与实践的有机结合,促进立法完善。叁是通过对知识产权海关保护行政执法具体问题的研究,从执法实践出发,说明执法的疑难问题,并提出了解决的办法,以期对今后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立法与执法工作有所裨益。(叁)研究现状国外学者的研究多是介绍《TRIPS协议》,欧盟法中有关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的内容;国内机构、学者的研究一般是根据《TRIPS协议》的有关规定和国外的先进经验来介绍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法律制度。这些着作和文章都从构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的角度提出了很多问题与对策,值得借鉴。但是现有的研究仍然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国外的研究立足于所在国的法律制度以及《TRIPS协议》,对我国法律制度由于了解不深的原因较少有涉及;二是国内的研究往往还是从比较宏观的层面比较我国制度与《TRIPS协议》以及国外制度的区别,对于该制度执行层面的实际问题涉及不多。总的来说,目前对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研究中存在多注重理论层面,与海关执法实践结合较少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本文在这些学者研究的基础上,方面对国际条约和美国、欧盟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法律制度进行了较为细致的研究,通过对比,对中国的现行制度加以总结、分析,另一方面,采取实务分析的方法,针对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执法中出现的问题,通过对海关系统真实案例的解读,借鉴国外海关执法经验,讨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本文第五、六部分着重针对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执行过程中各种实际问题进行论述,因为很多问题均来源于一线关员的工作实践,能够搜集到的资料较少,在引文未能进一步丰富。(四)研究方法及结构安排本文分为六个部分,采用历史分析、比较分析和实证研究的方法,论述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作为行政性保护方式的一般原理;分析了国际及美国、欧盟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的内容及特征;回顾了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的建立与发展的历史以及制度内容;比较了中国与《TRIPS协议》,与美国、欧盟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法律依据、权利和义务、海关的职责及客体范围等方面存在的差异;在此基础上,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探讨了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的特征及不足,并逐一提出了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法律体系的建议。第一章从知识产权保护的一般原理出发,对知识产权海关保护进行了概况研究,回顾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的历史沿革,总体论述了海关保护制度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范围以及该项制度所发挥的作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为解决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而产生并发展起来的。其保护范围包括版权、商标权和专利权,并逐步扩大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外观设计等领域。通过知识产权海关保护,能够制止正在发生的侵权,防止将来发生的侵权,并为启动民事救济提供便利。第二章对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的理论基础、法律性质以及法律渊源进行了研究。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种有效方式,其自身具有高效灵活的特征,在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是行政保护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国际层面的立法对其也多有涉及,其法律性质上具有国际经济法的性质,同时对于一国来说,该国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又属于该国经济法的范畴。因此,其法律渊源也具有了多元性的特征。第叁章对国际以及美国、欧盟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进行了阐述和分析。文章以TRIPS协议中有关边境措施的规定为出发点,分析了《TRIPS协议》中边境措施法律制度的内容;对作为软法的《为履行<TRIPS协议>而赋予海关权力的国内立法示范法》内容进行了介绍,对美国和欧盟知识产权海关保护进行了分析,并结合国际上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的发展趋势,讨论了其发展动向。第四章对我国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进行了详尽的研究。中美知识产权谈判与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的建立有直接关系,从中有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建立的脉络。本章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方面入手,对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进行了细致的阐述,同时在章节的最后,对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现状进行了实证分析。第五章从实体制度入手,在第叁章和第四章的基础上,首先总结了实体制度层面,我国规定与《TRIPS协议》,与美国、欧盟制度规定的差异。然后从申请主体、保护环节、保护对象、责任体系和微量豁免等方面对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就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实体法律制度提出了立法建议。第六章从程序制度入手,结合第叁章和第四章的分析,论述了程序制度层面,我国规定与《TRIPS协议》,与美国、欧盟制度规定的差异。从保护模式、备案制度、申请制度、担保制度、时限制度以及调查制度等方面对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提出了完善程序制度的建议。第四章、第五章和第六章是本文的重点和创新所在。首先,本文的研究对象切合了海关转变监管职能的内在需要。随着海关传统的税收职能的逐步削弱,海关监管重心向新型领域转移。无论是从国际法研究领域还是从行政法研究领域,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问题都是一个较少人关注和研究的课题。本文第四章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方面,对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的法律规定以及实践操作进行了详尽的阐述和研究。为了更好的反映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的特点以及存在的问题,本文主要运用了比较分析的方法,在研究了国际以及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以及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的前提下,系统全面的剖析了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其次,本文立足海关执法实践,并未空洞的阐述理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作为一项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边境措施,其理论基础并不复杂。而这项制度在实践中产生了很多操作层面的问题,需要我们在做好理论研究的同时,从海关执法实践的角度入手,研究海关执法的第一线发生的现实问题并提出了解决的建议。本文在写作过程中,注重结合一线执法人员的意见,多处引用案例说明问题,对实践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针对实体法方面,笔者建议扩大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的申请主体,扩张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环节,将加工贸易,转关、保税、过境、转运、通运货物纳入保护环节;填补平行进口问题执法真空,区分不同知识产权规定平行进口是否合法;放弃专利权的主动保护,将商号权、地理标志、生物多样性权的保护纳入保护范围;消除行政责任体系中的法律矛盾,从严处理侵权货物,严格拍卖以及对公益机构的捐赠;完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刑事责任体系,加强海关与公安机关的协作机制;针对行邮物品的监管,取消“合理自用”标准等。针对程序法方面,笔者建议建立依申请保护模式为主的模式,发挥权利人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作用;对专利权采用不同的备案保护模式;建立申请受理中心系统,延长申请有效期,降低申请需要满足的要求;合理降低权利人申请保护的门槛;规定担保合理限额,丰富担保形式,细化总担保的规范;明确部分程序时限;严格限制海关调查权的行使;从严控制当事人和解等。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结合我国的经济环境和法治环境,不断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法律制度,必将有助于我国的科技创新,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从而提高我国整体的科技实力和经济实力。
朱秋沅[2]2015年在《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制度研究演变轨迹评析》文中认为国内相关研究早期起于对美欧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制度与战略的评介、比较,多从权利人本位出发,提出了本国立法的不足和国际当前立法的可借鉴性,研究观点往往跟随着国际舆论的导向。国内近期研究则逐渐表现出立足国情、对专项制度或热点问题进行深入研究的倾向。英文文献的研究更多集中于边境保护机制的微观问题上,或者热衷于对他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相应制度的比较、评介甚至是指责,研究角度表现为单一的权利人本位。当前研究的总体状况是缺乏对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制度国际化与本土化的全面研究,也缺少发展中国家的视角与声音,其中,南方中心的研究成为亮点。今后,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制度研究需要从更全的主体视角和更宽的历史视域,动态性全局性地审视分析世界上典型的国际国内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制度,以期得出更为平衡与综合性的研究结论。
徐茗蕊[3]2017年在《舟山自贸试验区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的研究》文中认为随着贸易区域化趋势的增强和我国自贸试验区的不断建设,一方面,自贸试验区的建设为我国的贸易和投资提供了便利,另一方面,简化的海关监管规则导致往来货物众多,来源复杂,知识产权确权难度增大,普通区域里已存在的知识产权执法效率不高、执法争议时间长等问题在自贸试验区里更为突出,对我国自贸试验区的健康发展存在着极大的不利影响。舟山自贸试验区是我国大宗商品贸易及港口经济自贸试验区,其定位决定了海关在知识产权边境保护时应当充分考虑其特殊性,为我国港口城市自贸试验区海关知识产权边境保护提供建议。同时,舟山自贸试验区作为我国第叁批自贸试验区中东部经济区唯一的自贸试验区,其制度改革会对全国自贸试验区的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建设探索提供有益经验。正是由于知识产权在边境贸易中的重要性逐渐凸显,本文首先对"自贸试验区" "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的深层次含义进行表述,然后再进行深入解读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的重要意义。并在此基础上通过分析现行自贸试验区内发生的纠纷指出现行自贸试验区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的局限性。由于我国的自贸试验区发展起步较晚,因此借鉴境内外以发展港口经济、大宗货物贸易的保护较为完善的发达地区和国家,为我国舟山自贸试验区区的相关制度提供参考依据。
郭鸿雁[4]2007年在《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若干问题探讨》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知识经济的发展使得国际贸易中技术含量不断增加,但是由于知识产品的无形性与可复制性特点造成全球经济由于知识产权侵权的不断发生而每年要遭受达上千亿美元的损失,侵权贸易货物占国际贸易总量的5%—8%之巨。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日益受到各国重视,并在个别发达国家的推动下形成了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TRIPS协议),并成为国际共同规范。TRIPS协议在其第叁部分(知识产权的实施)第四节(与边境措施相关的特殊要求)中对知识产权边境保护规定了最低标准和基本程序。由于海关是国家进出境的监督管理机关,有能力对进出口货物实施有效的控制,在防止和制止侵权货物进出境方面可以发挥重要作用,TRIPS协议明确赋予海关知识产权边境保护职能,世界海关组织(WCO)也向成员国海关专门发布了《为履行〈TRIPS协议〉而赋予海关权力的国内立法示范法》。由于知识产权权利人权利意识的淡薄,相关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了解匮乏,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不容乐观;同时在我国加入世贸之后要切实遵守TRIPS协议并履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职责,因此建立和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成为必要。本文从研究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理论入手,考察制度的发展沿革,明确制度建立的必要性,进一步阐明我国实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对于构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促进知识经济发展和维护知识产权人利益的重大意义。结合国际公约及世界各国立法对于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的相关规定,分析探讨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的理论基础、法律体系以及具体执法程序和规范,发现制度建设中存在的差距与缺陷,就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具体制度中存在的相关问题在理论分析与制度比较的基础上提出建议,以求对其进行改进和完善,从而更好地维护知识产权人的正当权利和促进我国对外贸易健康有序地发展。在搜集、分析了大量资料的基础上,立足中国海关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中的实践,运用制度分析、比较研究等手段,通过对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的实体法律与程序措施进行考察与研究,试图对于海关保护的知识产权范围、执法环节、担保与反担保以及权利人的权利滥用现象等问题进行制度与实践的分析与思考,并对于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中刑事责任的追究进行探讨,在知识产权海关的行政保护与刑事司法保护的衔接方面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构建提出一些对策与建议。
任楷[5]2012年在《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制度研究》文中指出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国际贸易往来的不断深入,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交易成为阻碍国际贸易自由化的一个严重问题。如何通过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制度保护知识产权、促进知识经济的发展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TRIPS协议对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制度作出了基础性规约,将WTO各成员方纳入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的版图,世界海关组织(WCO)为指导各国海关执法实践工作,也公布了《公平有效实施符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边境措施国内立法示范规则》,这些都为世界各国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制度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依据。中国的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我国正常的进出口贸易秩序、提升中国产品的国际形象都具有重要意义。本文运用理论研究、对比分析等方法,在综合运用知识产权法、海关法、经济法等法律知识的基础上,从国际和国内两个视角对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制度的进行了分析,归纳总结一系列经验得失,以期对完善我国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制度提供有益借鉴。本文主要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制度的概述。对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制度的概念、特征和历史沿革进行了概括和阐释,明确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在对于私益和公益保护两方面的重要意义。第二部分是对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制度的国际法相关规定的介绍。通过对TRIPS协议及世界海关组织(WCO)示范规则的内容的分析,考察了该制度的国际发展前沿,对我国的制度完善起到了指引作用。第叁部分是对中国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制度的历史沿革和发展现状进行阐述。寻找到我国的制度建设中的缺陷及不足,以求对先进的制度进行学习和借鉴。第四部分就我国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改进建议,以求对我国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制度进行完善和提高。
郝名扬[6]2017年在《自贸区转运货物知识产权边境措施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自贸区转运货物知识产权边境措施随着自贸区和国际转运业务的发展逐渐成为国际海关法研究的一个重点。自贸区转运货物知识产权边境措施是指自贸区内的边境保护执法部门对园区内处于转运环节的货物,根据现行有效的海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知识产权相关的监督与执法的行政行为。自贸区转运货物知识产权边境措施不仅仅是为了保护知识产权人的知识产权不受到不法分子的损害,也是为了保护一国的公共利益。自贸区转运货物知识产权边境措施存在其正当性,海关拥有在自贸区内的知识产权边境措施执法权。自贸区处于海关法上的“境内关内”地位,海关法是一国的海关赖以实施其监管和执法的法律依据。转运货物不会流入一国的市场,而对市场内的知识产权造成侵害,尤其是自贸区内的转运货物。在没有办法判断侵权损害的情况下,海关对于自贸区转运货物的执法的来源于国家主权,是出于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考虑。世界海关组织也通过其国际立法与文件认可了海关在自贸区内的执法权。自贸区转运货物知识产权边境措施的问题还需要分析区域贸易协定和国际条约的相关规定,从《TRIPs协议》到《反假冒贸易协定》,知识产权边境措施的适用范围在不断扩大,启动方式增加,并且其启动方式的认定标准门槛也在降低,还将可适用的环节扩大到转运环节。各国的自贸区和转运货物知识产权边境措施法律实践十分有研究价值。例如欧盟的转运货物知识产权边境措施实践就对中国的海关执法具有借鉴意义。美国的自贸区法律地位经历了将海关自贸区内执法权确定为“域外管辖权”到仅在关税和海关程序减免的方面,给予自贸区以独立于关境的“境内关外”的地位,其余情况仍然是“境内关内”地位的变化过程。在海关的知识产权边境措施和纠察自贸区内的犯罪方面,严守自己的国家主权,坚持自贸区的“境内关内”地位。自上世纪末海关总署公开宣布禁止侵犯中国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货物进出入境以来,中国的知识产权边境措施立法开始发展。虽然中国的国内法和中国参与的区域贸易协定中都说明了中国已有较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但是在转运货物的知识产权边境措施以及自贸区内的知识产权保护立法上中国仍有不足。中国应当建立更为完善的自贸区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确定自贸区的法律地位,进一步加强自贸区的国际合作。
周爱春[7]2015年在《知识产权边境措施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知识产权边境措施是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的重要内容。随着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国际流通数量不断增加,知识产权边境措施实施的作用凸显。TRIPS协定专节规定了与边境措施有关的要求,但一些发达国家作为知识产权强国不满足协定提出的最低标准。他们通过多边条约、双边条约、国内立法等多种途径推进知识产权边境措施实施的更高标准,意图要求其他国家包括发展中国家承担TRIPS协定之外更多的义务。近年,在发达国家不断的推动下,《反假冒贸易协定》(ACTA)达成,《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TPP)正在进行谈判,大量双边贸易协定不断达成,或谈判进行中。可以预见,这些协定中包含的知识产权边境措施的TRIPS-Plus条款对中国的知识产权边境措施规则将会形成巨大的外部压力。1995年,中国专门规定知识产权边境措施的行政法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出台,后2003年、2010年经历两次修订。知识产权边境措施已成为我国对外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法律制度。面对国外不断逼近的压力以及国内知识产权贸易持续发展产生的新需要,我国应完善知识产权边境措施规则,提高其科学性、有效性。中国(上海)自贸区的成立,引发此区域中知识产权保护的争议,厘清知识产权边境措施规则在上海自贸区的适用情况,有利于促进上海自贸区承载功能的实现。因此,在梳理知识产权边境措施立法规则的基础上,提出了中国知识产权边境措施存在的不足、完善的建议并对上海自贸区知识产权边境措施规则的适用进行了探讨。本文分为导言、正文和结语,叁个部分,正文共有五章。第一章,探讨了知识产权边境措施概述;主要分析了知识产权边境措施的法律属性、概念及其历史沿革。知识产权边境措施不同于边境保护、临时措施、海关保护,其从某种程度而言是一种行政措施。在此基础上,对边境措施存在的价值进行了阐述。第二章,分析了知识产权边境措施的立法演进;从国际法和国内法两个层面分析了知识产权边境措施的发展脉络,明确了其立法规则的动态进程。发现知识产权边境措施的适用范围不断扩大,更倾向于依职权启动,实施标准越来越高。第叁章,研究了知识产权边境措施的适用条件;探讨了边境措施的适用对象,包括客体、标的以及限制,并对边境措施的实施主体海关和其他主管部门进行分析。第四章,研究了知识产权边境措施的适用程序;根据知识产权边境措施实施的程序脉络,依次探讨了知识产权边境措施的依申请启动和依职权启动,中止放行的通知和期限要求,检查和信息提供、担保、赔偿以及对侵权货物的处置。第五章,阐述了中国知识产边境措施的推进;从法律框架、法律渊源、基本内容角度梳理了我国关于知识产权边境措施立法的基本情况,并探讨了我国知识产权边境措施存在的不足以及完善的建议。针对中国(上海)自贸区的成立引发知识产权边境措施规则适用的争议,首先探讨了自贸区的法律性质,其次研究了中国自贸区边境措施的实施,最后提出了在“一线放开,二线管住”的上海自贸区边境措施实施的标准。
宋莉[8]2012年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中边境措施实施范围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国际贸易中技术因素的不断增多,知识产权保护边境措施法律制度已成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中的重要一环,也成为影响一国国际经济贸易长远发展的重要制度。边境措施实施标准的提高亦是大势所趋,2010年由美日等发达国家牵头秘密制定的《反假冒贸易协定》开始开放签署,标志着知识产权保护执法标准的提高已成为一种国际趋势。其中有关边境措施法律制度的规定更是在现有国际法的基础上从整体上提高了一个层次。但边境措施制度实施标准应提高到怎样的程度,实际上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边境措施实施范围,因为实施范围决定着边境措施制度的深度与广度,因此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中边境措施实施范围的研究,有助于在立足我国基本国情的基础上,促进边境措施制度的完善与有效实施,使我国在国际贸易往来中能够更好的维护国家利益,有效应对来自国际社会的挑战与压力。本篇硕士论文共分为叁章:第一章是对边境措施实施范围的概述。首先,本章介绍了知识产权保护中边境措施法律制度的概念以及必要性问题,其中重点提到了边境措施制度与海关保护的关系,以及边境措施制度的重要性问题。其次,本章通过案例的形式引出边境措施实施范围问题,并从知识产权保护边境措施实施之执法主体范围;主体权限范围;实施标的范围以及边境措施实施客体范围四个方面对边境措施的实施范围做出了界定。然后,本章介绍了现有国际法对边境措施实施范围的规定。第二章论述了边境措施实施范围的发展及争议。首先,本章分析了《反假冒贸易协定》作为最新的有关知识产权执法标准的国际性成果,对边境措施实施范围的界定。其次,本章通过对专利侵权、转境货物等争议性问题的讨论来分析边境措施实施范围发展趋势的实然性与应然性问题,并提出笔者的意见。第叁章是对我国边境措施实施范围的思考。通过前两章的分析与讨论,以及在对我国当前知识产权保护边境措施实施范围具体法律规定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笔者指出了我国当前在该项制度设计上存在的问题,并就我国在《反假冒贸易协定》这一国际大环境下,应当怎样应对边境措施实施范围扩张这一国际挑战提出了笔者的建议。
舒隽[9]2007年在《中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指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又称知识产权的进出境保护、知识产权的边境保护或知识产权的边境执法,是指海关依据国家法律的授权,在边境采取的制止侵犯受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境或者出境的行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对合法、公平地开展国际贸易,促进各国知识产权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知识产权海关保护起源于国际公约的个别条款,到Trips协议做了比较详尽的阐述,各国从实际情况出发制定了自己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法律制度。本文在此基础上分为四个部分,回顾了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建立与发展的历史,将我国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与Trips协议及美国、欧盟和香港地区的相关制度进行了详细的比较,客观地分析了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的现状。通过对2003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分析探讨了我国在实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过程中仍然存在的问题。最后结合商品分类制度、担保与反担保制度、平行进口问题、保护措施与临时措施的衔接、激励机制和MOU制度等多个相关问题,从不同角度提出了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立法建议,以期建立既符合国际通行做法、又能促进自身经济发展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法律制度。
谢红霞[10]2005年在《论我国的知识产权边境保护法律制度》文中提出入世后,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的任务将更加艰巨。在新形势下,探讨如何完善中国的知识产权边境保护法律制度具有较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阐述了边境保护的涵义及其国际法、国内法渊源,并结合修订后的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分析了边境保护的内容;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研究了新《条例》存在的缺陷,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
参考文献:
[1].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研究[D]. 汤涛. 华东政法大学. 2009
[2]. 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制度研究演变轨迹评析[J]. 朱秋沅. 海关与经贸研究. 2015
[3]. 舟山自贸试验区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的研究[D]. 徐茗蕊. 浙江大学. 2017
[4]. 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若干问题探讨[D]. 郭鸿雁. 中国政法大学. 2007
[5]. 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制度研究[D]. 任楷. 山东大学. 2012
[6]. 自贸区转运货物知识产权边境措施研究[D]. 郝名扬. 西南政法大学. 2017
[7]. 知识产权边境措施的法律问题研究[D]. 周爱春. 苏州大学. 2015
[8].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中边境措施实施范围法律问题研究[D]. 宋莉. 华东政法大学. 2012
[9]. 中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法律制度研究[D]. 舒隽. 湖南师范大学. 2007
[10]. 论我国的知识产权边境保护法律制度[J]. 谢红霞. 政治与法律.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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