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志峰/慈溪市赛德洁具有限公司
【摘要】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给出的固定资产定义中同时取消了价值量标准,这让许多会计人员觉得无所适从,好似手中忽然失去了一件可以依赖的测量工具,更多的得依靠自己的职业判断来界定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因为受职业经验、从业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对固定资产认定标准就一直存在着争议。
【关健词】固定资产;准则;定义;认定标准
长期的操作实践中,企业会计人员已经习惯了用单位价值量和使用年限两项条件作为固定资产的认定标准:能同时满足上述两项条件的认定为固定资产;单位价值较低够不上固定资产标准的则归类为低值易耗品。然而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给出的固定资产定义中同时取消了价值量标准,这让许多会计人员觉得无所适从,好似手中忽然失去了一件可以依赖的测量工具,更多的得依靠自己的职业判断来界定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因为受职业经验、从业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对固定资产认定标准就一直存在着争议。
一、固定资产准则为什么取消价值量标准
我国“入世”以后,财政部于2001年发布的固定资产准则中,把固定资产定义为: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2、使用年限超过一年;3、单位价值较高。这是我国会计准则中第一次淡化了固定资产的价值量标准,把以往准则中的具体数值概括为“单位价值较高”。对照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IAS-16)中的固定资产定义:“预计使用期限超过一个会计期间,企业用于生产、提供商品或劳务、出租或为了行政管理目的而拥有的有形资产”。2001固定资产准则可以看作是我国向会计国际化迈进的第一步。依WTO协定第16条第4项的规定,所有会员国的法规应与WT0的国际规范一致。我国保留了作为发展中国家成员的权利,承诺进一步提高使用国际标准作为技术法规基础的比例。为了履行“入世”时的承诺,财政部于2006年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准则:“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至此,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的固定资产定义基本趋同。
从另一方面来看,我国企业众多,每个企业的经营方式、资产规模、资产管理方式等千差万别,作为在总体上规范企业会计行为的行业准则,不宜细化具体的的价值判断标准,让所有的企业统一执行。
二、自由裁量权遭遇税收执法的尴尬
我国会计改革的基本思路:在强调会计核算规范统一性的前提下,给企业更大的灵活自主权,以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然而有自由就会有争议,企业在自由裁量固定资产标准时就遭遇了税收执法的尴尬。
某企业购入保险箱一只,价值500元人民币。会计人员根据本企业制定的资产管理制度: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单位价值超过1000元的有形资产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单位价值不足1000元的作为低值易耗品管理。保险箱作为企业的低值易耗品,在领用当期按一次转销法计入当期费用,并登记在低值易耗品目录中备查。企业在次年接受企业所得税纳税检查时,税务人员指出该项会计业务处理不当,存在多支列成本费用、少计应纳税所得额的偷税行为。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保险箱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其实物形态与实施条例所“列举”的“器具”相符合,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保险箱最低折旧年限为5年,按直线法提取的折旧额准予扣除,多计入成本费用部份补交企业所得税。
涉案的税额虽然不大,但是给会计人员带来的困惑却不小。按照税收执法人员的解释,企业即使购入了一张50元的桌子,只要其使用年限超过了一年或12个月就需确认为固定资产,在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内摊销,这样既不能反映固定资产的真实信息,也不符合重要性原则;如果先按照低值易耗品核算,年末再做纳税调整,又会大大增加核算工作量,同样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三、准则和税法为什么同调不同声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所给出的固定资产定义,其表达的意义基本一致,不存在理解上的歧义,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为什会得出相反的结论?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应用指南中,周转材料被定义为:是指企业能多次使用、逐渐转移其价值但仍保持原有形态不确认为固定资产的材料,如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准则在这里开启了一个窗口:低值易耗品是能反复使用、逐渐转移其价值又需与固定资产作出区分的资产。虽然没有给出具体的划分标准,但是结合准则中给出的固定资产定义,根据逻辑推理,固定资产属于价值量相对较大的资产,应按使用年限提取折旧;价值量相对较小的即是低值易耗品,可一次转销或五五摊销。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中虽并没有给出低值易耗品的定义或解释,但是在实施条例第十四条中存在“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的条款。这就是税法同样承认不能确认为固定资产的低值易耗品的存在,在既承认区别而又没有明确定义的情况下,税收执法时也存在着一个自由裁量权的问题。但是在保证税收执法的严肃性和保障税基完整性的双重要求下,税收执法人员不会轻易裁量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的界限,只能根据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所给出的固定资产定义作为固定资产认定的唯一标准。
可见,因为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导致企业和税务机关在固定资产认定时得出了不同的结论。
四、期等企业所得税法的进一步完善
企业会计人员在遵循企业会计准则规范进行会计业务处理时,一定会考虑到税法的相关规定,以规避涉税风险。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给出的固定资产定义与企业会计准则基本一致,其目的也是为了增加可操作性,降低企业的遵从成本。
我国企业会计面临着全球化的趋势,企业会计准则在制订时为了趋同于国际会计准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会计国家化的内在要求,这部份差距应该在企业所得税法中得到补充和完善。现行所得税法在这方面还是存在着诸多遗憾,比如在固定资产定义的界定上留下了一大块空白,把补白的任务留给了税收执法人员,使严肃的税法缺乏应有的钢性。企业会计人员在实际操作中因为失去参照值,在划分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时带有一定的盲目性,从而增加了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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