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兵[1]2007年在《论我国刑事证人权利义务之完善》文中研究说明刑事诉讼中的证人是知悉相关案情,负有向司法机关作证的义务并享有相应保障权利的,当事人以外的自然人。刑事证人的证言对于查明案件事实具有不可替代性。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证人作证的现状不容乐观,证人履行作证义务的积极性、主动性不强,出庭率低。证人权利保障的问题迟迟得不到落实,现有法律对于证人权利体系的构建不完善,可操作性差。因此,有必要对证人的权利义务进行研究。证人作为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角色,本身就是包含了一系列诉讼权利和义务的人格形象。完善证人的权利义务,既有利于促进证人依法履行作证的义务,维护刑事诉讼的公正与效率,也有利于保障证人的基本人权,免除其作证的后顾之忧。我国法律明确规定,证人应承担依法作证的义务。解决当前证人作证所面临的困境,一方面要从法律责任和追究程序上保证证人如实向司法机关作证,打击伪证、假证的行为;一方面可建立有我国特色的证人法庭宣誓制度,区别于我国现有的证人具结制度,进一步约束证人,促其如实作证。此外,对现行刑诉法关于证人履行出庭义务的规定有必要进行重新审视和设计,具体表现在:证人履行出庭义务必须依托我国本土资源的现状,在当前司法环境下普遍要求证人出庭作证不切实际,可首先以各种措施确保对证明案件事实及争议焦点起关键作用的证人出庭,而强制证人出庭措施的制定宜缓行。对证人权利的构建与完善必须予以充分重视,证人所享有的权利,主要是为了更好的促进其对作证义务的履行。对证人及其近亲属人身安全的保护是证人权利保障中最重要、最关键的问题。须设立证人安全保护的专门机构,保护期限应延伸至事后保护,直至危险消除,对证人的保护手段应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可分为普通保护措施和特别保护措施,全面提高和完善对证人保护的可操作性。此外,证人的权利保障体系中还应包括污点证人的作证豁免权制度、证人作证的经济补偿制度、证人免证特权制度等内容。以利于形成完善的证人权利保障体系。总之,解决当前证人作证问题的症结在于完善我国证人的权利义务,只有在有效保障证人权利的前提下促使证人履行义务,才是一种较为务实的方式。同时,我国证人权利义务的设计和完善必须考虑中国的国情和司法实践的需要,着重把证人权利的保障尤其是证人人身安全的保护放在一个举足轻重的地位。
袁勤[2]2007年在《刑事证人权利保护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刑事诉讼中的证人是除当事人以外了解案件情况并向公安司法机关作证的诉讼参与人。证人因为对案情的知悉而不能被他人所代替,其证言在证明案件事实上具有不可替代性。证人作证作为一项十分重要而又必不可少的诉讼活动,它体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双重要求,对推进刑事诉讼的民主化和公开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证人拒绝作证现象相当普遍。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国缺乏完备和有效的证人权利保护制度。许多证人担心作证后受到打击报复而使人身和财产安全受到损害,以致于证人不敢作证,不愿作证,有的甚至作伪证。为解决这一司法难题,全文从刑事证人的概念、刑事证人权利保护的范围等基本问题开始,综合运用价值判断、事实分析和对比论证等方法,理论联系实际,分析了我国刑事证人权利保护的意义,对我国刑事证人权利保护的立法现状进行概述,分析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在借鉴国外刑事证人权利保护制度先进经验的基础上,从设立专门性刑事证人权利保护机构、建立一系列较完善的证人人身安全保护措施、设立刑事证人权利保护的预防制度、完善对刑事证人各类损失补偿规定和完善证人权利的程序性保障机制五大方面入手,提出了一系列完善我国刑事证人权利保护制度的构想,以建构良好的“证人社会”。
王桂江[3]2003年在《刑事证人权利保障问题研究》文中指出法律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障人权,而当我们在利用法律去保障和实现人权的过程中是否也是在尊重人权的基本原则下进行的呢?显然,就我国当前的司法实践来看,损害人权的现象相当严重。当然,人权保障的真正实现是一个渐进的过程,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权保障问题也愈加突出和复杂。笔者无意亦无力对人权保障问题展开全面研究,拙文视焦于我国刑事证人权利保障问题,从有关证人的基本知识入手,介绍中外古今法律制度中有关证人权利保障的基本制度,指出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证人权利保障方面存在的缺陷,提出完善我国刑事证人权利保障制度的构想,具体设计了证人权利保障的具体措施并从理论上加以论证。 第一章详细阐述了有关证人的基本知识,着重介绍了证人的概念、证人的特征、证人资格、证人的分类及证人的地位和作用等内容,为下文论述的展开作铺垫。 第二章介绍了我国对证人权利保障的相关法律规定,凸显出证人权利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从思想、经济、文化等方面分析了存在问题的根源。 第叁章针对我国证人权利保障存在的问题,笔者在比较详细地阐述了中国古近代及西方国家有关证人权利保障制度后,提出了从制度层面完善证人权利保障的构想。 第四章承接上章,为了保证构想的理想制度具有生命力,笔者对证人权利保障的具体措施从六个方面进行了设计并从理论上加以论证。
尹泽贤[4]2012年在《刑事证人诉讼权利保障研究》文中提出证人是刑事诉讼中不容忽视的一个重要角色,在相当数量的案件中证人直接决定着案件的走向、被追诉人的定罪有无。然而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明显只重视证人的义务,而对证人的权利重视不足,造成证人不能充分发挥其在刑事诉讼中应有的作用,影响了刑事诉讼程序的进行,也给证人等的权利造成损害。本文希望通过对刑事证人诉讼权利的研究,提出全面完善证人权利保护制度的建议,实现对证人的各项权利有效保护,以发挥证人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作用。全文共分四部分论述刑事证人诉讼权利制度的保护。未成年人证人作为一类特殊的证人,由于其心智尚未完全发育健全,在刑事诉讼中需要特别的保护,本文特别分析了对未成年证人的权利保障制度。第一章是对刑事证人的诉讼权利保障概述。该部分的内容主要包括概念和价值分析两部分。要明确证人保护制度的概念问题,首先要明确证人的概念范围,所以首先明晰了大陆法系国家及地区、英美法系国家、混合式诉讼模式国家的证人概念和范围的不同,然后界定了证人保护制度的内容范围,最后从多个方面分析了刑事证人诉讼权利保障制度的理论价值。第二章介绍了域外国家和地区的刑事证人诉讼权利保障制度。基于采取比较分析的研究方法研究刑事证人保护制度的考虑,本文详细介绍了域外国家和地区的刑事证人保护制度的内容。该章分为四部分,分别介绍了英美法系国家中英国和美国、大陆法系国家德国和法国、混合式诉讼模式国家日本和俄罗斯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对刑事证人诉讼权利保障制度的规定。第叁章是对我国现行法中刑事证人诉讼权利保障制度的规定及其存在的问题的分析。首先是总结了我国现行法律对刑事证人诉讼权利保障制度的规定,包括最新的司法解释中有关刑事证人保护的规定,然后分析了现行刑事诉讼法律中对证人权利保障制度规定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第四章对我国刑事证人诉讼权利保障制度法律规定的完善的建议。在上一章对我国现行法律对证人权利规定的问题的分析基础上,根据法理的分析,借鉴域外国家和地区的刑事证人诉讼权利保障制度,结合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从刑事程序法的角度提出了完善我国刑事证人诉讼权利保障制度的建议。
孙頔[5]2008年在《刑事诉讼证人权利保障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目前,世界各国均在法律上对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进行了完备而详尽的保护,但是对于证人的保护却存在着明显不足。由于证人证言在证实犯罪、揭露犯罪中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因此,建立完善的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同时,规范证人作证的行为、保护证人的合法权利,保证证人依法履行作证义务的工作就势在必行,从而为刑事诉讼工作的顺利开展、实现司法公正提供了司法保障,这也是目前司法实践部门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但是在我国,现行立法上的缺陷导致在刑事诉讼中证人的权利面临严重侵害,证人不敢、不愿出庭作证,就使得大量的犯罪嫌疑人逃脱法律的制裁,严重地威胁到社会秩序的稳定,进而损害了法律的威严。因此,建立完善的刑事诉讼证人的权利保障体系对我国的刑事司法改革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首先从当前我国证人作证及其权利保护现状入手,指出建立完善证人权利保护制度的必要性。其次,针对存在的问题,借鉴国外先进经验,阐述了在我国建立完善证人权利保护制度的可行性,并提出了建设性意见。
朱秀敏[6]2012年在《我国刑事证人人权保障立法问题研究》文中认为证人,作为刑事诉讼中的重要参与人,既应享有自然人而应享有的基本人权,又应享有诉讼参与人而应享有的诉讼权利。对刑事证人人权进行保障,是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必然选择,更是落实宪法人权保障精神的必然要求。然而,我国现行立法未能给证人人权提供实质性的保障,缺少完备和有效的刑事证人人权保障制度。本文在总结我国现有证人保护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归纳出我国刑事证人人权保障立法存在的问题,并对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进行了深入分析,进而比照国外刑事证人人权保障立法的先进经验,立足我国国情,从立法模式、立法原则、立法内容等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刑事证人人权保障立法的对策,从而为我国刑事证人人权保障提供完备的法律保障。本文综合运用了文献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和经验总结法展开研究,文章的主体内容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人权和刑事证人人权进行了解读,同时对刑事证人人权保障的一般理论进行介绍;第二部分着重探讨了我国刑事证人人权保障立法的现状及问题,并对其产生原因进行了深入分析;第叁部分叙述了两大法系主要国家的证人保护立法,在对比分析后,谈及国外立法先进经验对我国的启示;第四部分从立法的模式、原则、内容叁个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刑事证人人权保障立法的对策。文章结论部分简要归纳了本研究的主要内容,并对未来研究提出了可行性的设想,同时指出研究存在的不足,并希望后来的学者能够进一步补充和完善。
李颖红[7]2003年在《刑事证人权利保障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证人证言是刑事诉讼中一种普遍的证据。证人证言来自证人,因此,证人也在刑事诉讼中有一定的地位。自20世纪60年代至80年代中期,在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基础上形成发展了证人权利保护制度。我国法学界也对刑事诉讼中证人权利保障问题进行关注。目前,一个不争的事实摆在我们面前,就是刑事案件中证人拒绝作证的问题。笔者认为,证人拒绝作证的主要原因是其权利没有得到有效的保障,缺乏有效的证人保护措施。本文试图从刑事证人的概念、证人的范围和适格性等基本问题开始,通过借鉴国外证人权利保护制度,对我国证人权利保障制度现状进行研究,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确立我国刑事证人权利保障制度的原则,并从建立证人保护制度、证人财产保护制度,确立证人拒绝作证权、证人作证豁免权、证人依法作证权等方面入手,提出完善我国刑事证人权利保障制度的设想。
申君贵, 冷蓓[8]2007年在《刑事证人权利保障机制的建立与完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当前我国刑事证人拒不出庭作证的现象相当普遍,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现行立法对刑事证人的权利保护不够完善。建立我国刑事证人权利保障机制应立足我国国情,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遵循事前保护与事后救济,预防性保护与惩罚性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宋志勇[9]2010年在《刑事证人权利保护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加强对人权的保障是现代刑事诉讼发展的必然趋势,刑事证人权利保护是诉讼中人权保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刑事证人拒绝作证现象相当普遍。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国缺乏完备和有效的刑事证人权利保护制度。许多刑事证人担心作证后受到打击报复而使人身和财产安全受到损害,以致于证人不敢作证,不愿作证,有的甚至作伪证,这严重影响了案件事实真相的查明,妨碍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目前,我国正在大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是当前的一个重大任务,完善刑事证人权利保护制度是推进刑事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只有建立完善全面切实可行的证人权利保护制度,才能够使证人的权利得到有效的保障,才能够保证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才能够更好的推进庭审方式的改革,促进民主法制建设。同时,给予刑事诉讼中的证人的权利必要的保护,也是社会进步的必然要求,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标志,对于实现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着重要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因此,在我国尽快建立行之有效的证人权利保护制度是十分迫切和必要的。本文在对国外证人权利保护制度进行比较研究的基础上,立足我国国情,对合理建构中国的证人权利保护制度提出了一些初步设想。具体分为叁个部分:第一章,主要对刑事证人权利保护制度的基本概念进行了理论界定和阐述,并对保护对象、范围和主体作了概括性说明;同时也对该项制度的产生发展背景以及理论基础和价值进行了具体的分析研究,这一章是以下二章的前提和基础。第二章,主要具体分析了我国刑事证人权利保护制度的现状,同时指出了当今我国在立法和实践中存在的一系列缺陷和问题,为构建我国的刑事证人权利保护制度明确了重点和方向。同时亦对国外刑事证人权利保护制度进行了详尽考察,并从中归纳出有关这一制度的基本内容,通过实证的考察研究,为构建我国的刑事证人权利保护制度提供有益借鉴。第叁章,主要阐述了有关在我国建立刑事证人权利保护制度的构想,主要内容包括该项制度的基本原则以及在立法、制度建设中的一些具体初步设想。
周焱[10]2010年在《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完善》文中研究说明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建立有助于贯彻直接言词原则,传闻证据规则以及平等武装原则的要求,保障刑事证人顺利出庭作证。考察各国立法经验可知,世界各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一般包括证人资格制度、证人权利制度、证人保护制度以及证人作证制度等内容。我国现行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立法主要在证人资格,证人保护以及证人作证方面做了若干的规定,相关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相关制度存在一定的问题,现阶段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司法资源以及现有的审判模式均会对证人出庭作证造成重要的影响。立法上缺陷以及司法上的影响因素再加上传统文化因素的制约直接导致了我国证人出庭率极低的现实。考察两大法系主要代表性国家以及我国港澳台地区的立法经验可知,这些国家也对刑事证人出庭作证问题作了较为详细立法规定,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刑事证人出庭作证难的问题;有鉴于此,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立法完善应该借鉴两大法系主要代表性国家以及我国港澳台地区的立法经验,从以下方面进行完善:一是应该完善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指导思想,确立公平正义查明案件事实,发现事实真相,保障证人、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作为其核心指导思想;二要完善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具体规定:首先要从明确证人的范围、明确规定证人出庭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不出庭作证的后果、完善证人不出庭作证的情形叁个方面完善证人资格制度,合理配置证人义务。其次要借鉴域外国家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完善证人权利制度,合理配置证人权利,规定证人的费用补偿权制度证人特权制度。再者,要从明确与完善证人保护的主体、保护的对象、范围和内容、保护的阶段、启动程序与保护方式等方面完善证人保护制度,保障证人合法权益。最后要从完善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完善证人作证的具体程序两个方面完善证人作证制度,保障证人真实作证。
参考文献:
[1]. 论我国刑事证人权利义务之完善[D]. 龚兵. 安徽大学. 2007
[2]. 刑事证人权利保护问题研究[D]. 袁勤. 湘潭大学. 2007
[3]. 刑事证人权利保障问题研究[D]. 王桂江. 安徽大学. 2003
[4]. 刑事证人诉讼权利保障研究[D]. 尹泽贤. 中国政法大学. 2012
[5]. 刑事诉讼证人权利保障研究[D]. 孙頔. 吉林大学. 2008
[6]. 我国刑事证人人权保障立法问题研究[D]. 朱秀敏. 东北大学. 2012
[7]. 刑事证人权利保障问题研究[D]. 李颖红. 安徽大学. 2003
[8]. 刑事证人权利保障机制的建立与完善[J]. 申君贵, 冷蓓. 贵州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7
[9]. 刑事证人权利保护问题研究[D]. 宋志勇. 复旦大学. 2010
[10].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完善[D]. 周焱. 湖南大学.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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