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船舶再保险安排与规划

浅谈我国船舶再保险安排与规划

沈阳航空航天大学辽宁省沈阳市110136

1研究背景及意义

1.1研究背景

船舶保险的发源地是意大利,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中国经济的蓬勃发展,我国已成为世界上最重要的海运大国之一。数据显示,去年中国船舶险保费收入55.10亿元,赔付款支出33亿元;2006-2015年间,中国船舶险和货运险保费收入由82.42亿元增至143.23亿元,年均增长8.20%,约占全球1/10份额,成为继英国之后第二大航运保险市场。而作为海运需求的承载体,市场对远洋运输船只的需求也越来越大。海上航行必然伴随着偶然或不可预见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发生事故将造成巨大损失,因此船舶保险具有重大意义。

1.2研究意义

海运船只分为油轮、集装箱船、干散货船,但是随着海运量的逐渐增大,海上航行的风险也在逐渐增大,现代海运不仅仅面临着气候,船体缺陷等风险,还面临着战争和政治风险。每一艘远洋船舶的造价昂贵,而一家保险公司单独承保的话,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巨额的赔款将会使保险公司面临破产的风险,所以船舶保险进行再保险尤为重要。

原保险人通过签订分保合同,将其所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转移给再保险公司,可以分散风险,控制责任,扩大承保能力,降低营业成本;而对于船主来说,每一艘远洋船舶都是无比重要的资源,通过投保船舶保险可以转移船舶在航行中的风险,而保险公司通过再保险可以转移因保险金额过大而对自身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对于再保险公司则节省了营业费用,扩大了风险分散面,借鉴了原保险人的经验和技术,弥补了自身的不足,达成了一个“三赢”的局面。

2船舶保险分析

2.1我国船舶保险现状

航运是我国的主要运输方式,对过国民经济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自1981年人保恢复办理国内船舶保险业务以来,船舶保险取得了一定成绩,2009-2015年我国航运保费收入情况见图1.

图1我国船舶保险保费收入情况

通过上图可以总结出:我国船舶保险保费逐年增加,最近今年趋于平缓状态。但是却也一直存在着赔付率居高不下得状况,经营艰难的状况,2014年全国船舶险赔付率86%,2015年全国船舶险赔付率84%,远高于企财险、家财险、雇主责任险等主要险种的同期赔付率。目前我国国内各类船舶越有24万艘,但是保险公司承保的尚不足80%,而船舶运输属于高风险行业,部分船舶处于保险真空状态,不利于航运和船舶保险业的发展。

2.2船舶保险风险分析

2.2.1外界因素导致的风险

这类风险一般指那些非人力所能控制的、来自外界的客观风险,主要包括:

1)地震、火山爆发、闪电或其他自然灾害;

2)搁浅、碰撞、触碰任何固定或浮动物体或其他物体或其他海上灾害;

3)火灾或爆炸;

4)来自船外的暴力盗窃或海盗行为;

5)抛弃货物;

6)核装置或核反应堆发生的故障或意外事故。

2.2.2船舶本身存在的风险

这类风险,源自于船舶自身,主要指船舶机件或船壳的潜在缺陷。潜在缺陷指一般的、合格的验船师以通常的正常的检验方法都不能发现的船舶缺陷,这通常是船舶在建造方面的缺陷,是建造者因疏忽或技术处理不当而造成的。

2.2.3来自工作人员的风险

这类风险主要是船上或船下的人为因素引起的,他们一般是由相关工作人员的故意或者疏忽所导致。

装卸或移动货物或燃料是发生的船舶损失或翻沉等意外事故。

船长、船员有意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

2.2.4来自船外人员的风险

这类风险也是人为风险,不过这种人为风险与船上工作人员无关,主要包括

来自船外的暴力盗窃或海盗行为。

任何政府当局为防止或减轻因承保风险造成被保险船舶损坏而引起的污染所采取的行为,该风险也必须不是由被保险人、船东或管理人未恪尽职守所导致的。

3船舶再保险规划

3.1分保安排方式的选择

再保险安排方式基本上分为三种:临时分保、合同分保和预约分保。

而船舶保险一般选择合同分保,分出公司和接受公司双方事先通过契约将业务范围、分包佣金、自留额、合同限额等各项分保条件予以固定,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2责任分配方式的选择

再保险按照责任分配方式可以分为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比例再保险包括成数分保和溢额分保,非比例再保险分为险位超赔,事故超赔和赔付率超赔。

船舶保险以安排溢额为基础,并结合多层次溢额分保来分散风险。溢额再保险即对每个危险单位确定一个由保险人承担的自留额,保险金额超过自留额的部分称为溢额,分给再保险人承担。现在的船只越来越大,一般货轮的保额高达几十上百亿美元,可以充分运用溢额再保险其分层功能,以此来分散与消纳风险。由于在溢额再保险中优先将业务分给第一溢额,第二溢额业务量一般较少,且多为较大危险,业务质量平均较差,在特殊情况下,分出公司尚可洽订第三溢额。分层设计时,第一溢额的线数比普通溢额合同所包括的线数小,主要是为了使各层溢额合同具有较大的伸缩性。

远洋船舶溢额分保合同,以每艘船为一个危险单位,自留额为10万美元,第一溢额合同限额为10线,即100万美元,第二溢额合同限额为15线,即150万美元。投保案例:

现以C轮为例作说明。C轮保险金额为200万美元,自留10万美元,第一溢额承受10线计100万美元,分保比例为50%,自留与第一溢额之后尚余90万美元的责任,由第二溢额承受,第二溢额分保比例为45%。现发生赔款为20000美元,保险人承担5%为1000美元,第一溢额再保险人分摊50%为10000美元,第二溢额再保险人分摊45%为9000美元。

表3.1原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赔款情况单位:美元

3.3危险单位、自留额及费率的确定

船舶保险以每艘船只作为一个危险单位;并可以根据传播的种类、船龄、毛吨位、和船级等确定自留额,也可只按船舶分级规定单一的自留额;费率则根据船舶分级规定来制定基础费率,在此基础上还应根据船龄等因素调整费率。

4总结

船舶保险是世界上最古老的保险种类之一,但是它在中国的发展并不是那么的顺利,高风险和高赔付率让很多保险公司退出了船舶保险市场,通过船舶保险再保险可以将部分风险转移给再保险公司,既让被保险人得到了更好的保障,也让原保险人转移了单独承包船舶保险所面临的的巨大风险,也让再保险公司节省了营业费用并获得了积累经验的途径,形成一个三赢的局面,船舶保险再保险的发展前景会越来越好。

参考文献:

[1]胡炳志、陈之楚.再保险.中国金融出版社,1998

[2]戴凤举.现代再保险理论与实务.中国商业出版社,2009

[3]刘庆红.船舶保险与再保险研究:[硕士学位论文].武汉:武汉大学,2005

[4]白宇.我国船舶保险经营模式选择与对策研究:[硕士学位论文].河北:河北大学,2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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