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振标[1]2003年在《中国现行检察体制探析》文中研究说明检察体制是指检察机关的组织体系、组织和活动原则的总和。现代检察制度是指国家检察机关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组织和活动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的总称。现代检察制度的法理基础主要是分权制衡的原理和权力的救济两个方面。中国检察制度的特征主要有主动性、专门性、普遍性、合法性和强制性五个方面。 刑事公诉权是检察权的核心内容。刑事司法监督权、民事行政司法监督权、宪法监督权也是检察权的必不可少的内容之一。检察权在我国是与审判权、行政权平行存在的,同时受全国人大及常委会领导、监督的一项重要的国家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中国检察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法律监督理论体系还远未形成;立法过于原则、空泛;法律监督范围过于狭窄;检察机关行政化倾向突出;检察官管理公务员化;双重领导关系妨碍了检察一体原则的实施;宏观上强化了检察权的地位,微观上削弱了检察权能。 中国检察体制的改革方向应是切实保障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即理顺党的领导与检察机关的关系;权力机关与检察机关的关系;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的关系。强化检察监督职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潘辉[2]2016年在《滨海新区检察体制改革探析》文中研究说明滨海新区成立后,随着新区改革的不断深入,新区检察体制已难以适应当前形势的需要,存在管理体制不统一,不适应滨海新区改革发展和开发开放的要求等诸多问题,亟需改革。本文通过分析借鉴,以期探索一条符合宪法法律和滨海新区实际的检察体制改革之路,并提出新区检察体制改革的具体方案谨供参考。
张春明, 李坡山, 杨爽[3]2016年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方向探析》文中研究表明现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自1979年制定以来,除了对个别条文予以修改以外,已实施了30多年。30多年来,我国检察机关的性质及诉讼职责虽然没有发生变化,但是在实践中检察机关的职能及职能程序却发生了巨大变化。伴随着西方国家检察制度及做法被介绍进来,我国学界对我国检察机关职权、检察机关组织体系及组织法的功能等问题产生了分歧。在对分歧观点的碰撞中
尹士海[4]2011年在《论我国检察机关领导体制》文中研究说明我国检察机关现行的领导体制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曾对我国的法制建设发挥了重大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日益变化,这种外部受制于地方,内部关系混乱的领导体制已经暴露出许多严重的弊端。胡锦涛总书记在作十七大报告时明确指出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在这种背景下,笔者选择来讨论检察机关领导体制的问题是有着现实意义的。本文在结构上共由四大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关于检察机关领导体制的一般理论概述,首先对检察机关领导体制的内涵进行了界定,并进一步从外部和内部领导体制对检察机关领导体制的内涵进行梳理。其次介绍了检察机关领导体制的主要类型,通过考察当今世界各国,分别举例介绍了垂直领导体制、双重领导体制、双轨式领导体制并从内部讨论了一长负责制和集体领导制。再次,由于我国检察制度建立之初深受苏联的影响,所以在第一部分对社会主义国家(苏联)领导体制的诞生进行了描绘,最后,通过结合苏联时期检察机关领导体制对我国的影响,介绍了我国检察机关领导体制的演变过程。第二部分介绍了俄罗斯联邦现行的检察领导体制。通过对俄罗斯联邦现行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的认识,以期望对改革我国现行检察机关领导体制有所启发。第叁部分从内外两方面分别介绍了我国检察机关领导体制的内容并对其进行利弊分析,进而分析改革我国现行检察机关领导体制是大势所趋。第四部分也就是本文的最后一部分,主要从叁个方面对改革我国现行检察机关领导体制提出构想,然后考虑到改革的长期性和复杂性,提出可以先在省级以下检察机关实行垂直领导,作为在全国范围内最终全面实行垂直领导的过渡阶段的建议。最后在结语部分,我们既看到改革检察机关领导体制的希望,同时也要明白这项改革不能一蹴而就,是需要一个过程的,它需要全国人民上下一心、同心协力、努力拼搏才能实现。
刘国媛[5]2016年在《结构之维检察权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相对于审判权的稳定性与普适性,检察权在诉讼制度中中途插入式诞生模式,使其自诞生之日起,争议与质疑就未曾停歇。在我国尤其如此,盖因我国在清末引进现代意义上的检察制度之前,并无“检察权”的概念与制度设计。新中国成立之初,基于意识形态的同源性以及国家权力体系的构建,检察制度及检察权在设计上对前苏联的借鉴颇多。然而随着前苏联的解体,检察权在实践中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以致从法学界到实务界围绕检察权的正当性、宪法定位、职权配置等的争议也愈演愈烈,甚至直接影响到法律的修订。随着中共十八大的召开,裹挟在新一轮司法改革洪流中的检察权面临着新的拷问与调整。检察权将如何循着法治的轨道实现理论与实践的统一,形成更加良性的发展,是当下诉讼制度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此为笔者博士论文研究选题的问题源起。同时,结构主义关于历时性与共时性、整体与部分、能指与所指、在场与不在场等研究范畴也极大地启发了笔者的研究思路与视阈,这种启发一方面体现在全文的结构布局,另一方面体现在论述的进路与观点的形成。历史是文化结构中沉淀于底层而借之表层呈现的深层结构。对中国古代司法中类似于现代检察权权能进行历时性结构考察,有助于我们探寻现代检察权深层的文化始源及对我国当前检察权存在问题的把握和解决。中国古代虽然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检察权,但是检察权的各项权能本属于司法的应有内容。笔者在对检察权权能在中国古代的行使概况与效果进行简要梳理的基础上,分析了传统司法尤其是其中的权力结构对我国近代检察制度移植的影响。纵观清末民国,尽管从立法上看,中国传统法律的近代转型在清末已初步完成,民国得以进一步发展与完善,但从法律适用的层面来看,这一转型还远未完成,中国传统的权力本位、司法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附属地位以及司法服务于政治仍然在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上具有极其深远的影响。检察制度在近代的创立、变化与发展同样深受这种大环境的影响乃至左右,检察立法的不断扩充与完善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检察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乃至司法权力结构中的弱势地位。然而,在世界进步的大潮流中,在国人权利意识与法制观念日益增强的情势下,恣意妄为的权力终将臣服于法律的理性和人民的正义,检察权的未来发展也将顺应这样的历史潮流而动。国家权力结构是检察权在宪政层面的存在的外围结构场域。检察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定位,直接决定着检察权的地位、功能、权能配置以及权力运行等。而影响检察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地位的因素包括刑事诉讼的目的、价值选择、政治体制以及历史文化等。在分析中西不同权力结构模式下检察权设置的基础上,厘清了中外检察权的个性与共性:在西方“叁权分立”权力结构下,检察权作为二级权力依附于一级权力(行政权)参与权力制衡,其“监督”属性蕴藏于权力结构配置与权力运行机理之中,具有隐性监督特质;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体制下的“一元分立“权力结构中,检察权是作为一项独立国家权力,与行政权、审判权并行设置于人大权力之下,它不依附于任何一种权力之中,且专司法律监督职责,因而具有显性监督特质。但无论在何种权力结构中,检察权均具有中介性、程序性以及对公正的价值追求。我国检察权的法律监督宪法定位独具中国特色,也正因为其独具特色而与大多数国家检察权的定位有所不同而致争议颇多。司法结构是国家权力结构的组成部分,检察权作为司法结构这一二级结构中的存,主要体现于刑事诉讼结构中。基于诉讼目的、价值导向的不同,控、辩、审叁方关系的设置也因之不同,进而形成了“审判中心主义”刑事诉讼结构和“分工合作流水线型”刑事诉讼结构等不同的结构模式。在不同的刑事诉讼结构中,检察权与警察权、审判权、辩护权的关系均呈现出较大的区别。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再次欣起了刑事诉讼结构变革的争论。然而,“以审判为中心”与刑事诉讼理论中的“审判中心主义”并不是一个概念,其内涵有交集之处,即对庭审实质化的要求;也有较大区别,“审判中心主义”所蕴含的诉讼制度的整体重构并不包含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意涵之中。因此,该项改革举措不会从根本上改变检察权在刑事诉讼中的定位,但是,必要的调整和改变在所难免。要适应这种改变,检察权必须在现行诉讼结构的基础上强化对警察权的节制,加强与辩护权的适度对抗与合作,在尊重审判权权威的基础上实现审判监督权的最佳效果。论文第五部分主要探讨了检察权的内部结构,即检察组织结构。检察组织结构中的检察权包含着检察权自身的系统架构、检察权的运行结构、权能结构以及检察权的监督与制约等方面的内容。基于各自国家的法律文化、诉讼结构和权力制衡机制的差异,域外检察组织结构呈现出不同的模式。但也有一般性规律,即检察官具有一定独立性、检察官的职业化与专业化以及完善的监督制约机制。我国检察组织结构以“双重领导体制”为其基本特色,即全国地方各级检察机关既要对上级检察机关负责,又要对产生它的同级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这样的组织结构,有其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积极一面是有助于检察权的高效运转并为检察权的行使形成了权力体系内的有效监督机制;消极之处则在于检察权设置的权责不对应,检察官作为检察权行使的直接主体与其在组织体系设置上的主体性欠缺形成鲜明的对比,致使一线检察官的主体意识与责任意识都不足,而检察长与检察机关,作为拥有完整检察权的主体与其在检察权运行实践中的亲历性不足形成反差。最后,是本文的结论与建议。从以上不同结构维度对检察权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笔者从四个层面提出了检察权未来发展完善的建议:一是以检察权的历时性与共时性为视角,提出检察权结构完善的指导思想。一方面要立足于本国的历史传统与现实国情,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检察权结构;另一方面,所建立的检察权结构要合乎法律现代化的根本目标,特别是域外检察制度中那些在理论上得到充分论证且在实践中被证明是行之有效的一些基本原则与制度。同时,在完善检察权结构的过程中,要充分估计改革的阻力与动力。二是厘定检察权的“检察监督”属性。检察权与司法权关系问题的澄清是厘定检察权属性的语境前提。西方“叁权分立”语境下的司法权与我国”一元分立”语境下的司法权无法对应,因此,关于检察权的性质,不是必须在行政权与司法权之间做非此即彼的选择。更没有必要也不应该在“叁权分立”的权力架构下去寻求检察权的归属。基于“法律监督”一词外延与内涵的多样化,该词对于检察权宪法定位的表述导致理论与实践中的争议,因此,笔者认为以“检察监督”代替“法律监督”更为合适。叁是优化检察权在刑事诉讼结构中的配置。构建检察督导侦查的检警关系;构建对抗与合作相统一的检辩关系;构建平等型检审关系。四是构建促进检察权公正高效运行的检察组织结构。推进责、权、利相统一的检察官责任制改革;优化检察权的权能配置;平衡检察权的独立与受制。
郭旭平[6]2009年在《我国检察机关反腐监督的问题及对策》文中提出本文将检察机关反腐监督放在我国现有的反腐监督整体框架下,通过分析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检察机关反腐监督的主要职能及其行使方式,剖析检察机关反腐监督存在的不足及成因,并给出完善检察机关反腐监督的对策。本文认为,检察权法律地位的争议、被监督对象的地位与职权、检察机关与其他反腐监督机构的沟通不畅、检察机关人事财政权的不独立和激励机制的不合理,以及相关法律的不完善等因素,是造成目前检察机关不能高质、高效履行反腐监督职能的主要原因。本文通过参考政治学、行政管理学、法学、经济学、心理学等学科的专业知识,将反腐监督的理论与实践进行结合,并借鉴新加坡、香港等国家及地区反腐监督的先进经验,以文献研究、比较研究等研究方法,对检察体制、相关立法机制、职能建设和激励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进行分析后,提出应当通过促进检察体制的改革与完善、完善检察机关反腐监督立法机制、推动检察机关职能建设的完善与发展、建立激励检察干警的组织管理制度等措施完善我国检察机关反腐监督制度,促进我国检察机关反腐监督事业的发展。
王汉武[7]2008年在《中俄检察理论比较与中国特色检察制度改革方向初探》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中国的检察理论发端于列宁的关于法律监督的思想。但是,从整个中国检察发展史来看,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与法的理论,深刻地影响着中国检察制度的变革,并引导着中国人民顺应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来进行一系列的检察改革。马克思主义认为法的关系不能从他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人的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必须从它的物质生活关系来理解,本文由此就提出了两点:第一点,法律体现统治阶段的意志;第二点,法律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所处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李永军[8]2017年在《我国监察体制改革与制度建构探析》文中研究说明我国当前的监察体制是隶属于行政权的一种行政监察体制,其在实践中弊端甚多,难以切实发挥监察作用,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变行政监察为国家监察无疑是一种可行思路。在此思路下,需要着重解决监察资源整合、独立行权、党纪与国法衔接、对监察委员会的监督与制约等问题,并在制度建构上体现其设置合法性、自身运作合理性以及运用国法时与党纪的同向性。
董靓[9]2018年在《检察机关捕诉合一办案机制探析》文中认为随着我国经济与法治的发展,面临的犯罪样态与形势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强奸、抢劫等暴力型犯罪数量逐年下降,盗窃、诈骗等侵财型犯罪数量逐年上升。因简单案件增多造成检察机关在进行批捕和公诉分离的审查工作中重复劳动过多,浪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针对这种情况,将批捕与公诉职能设置在同一部门,交由同一职能部门内的同一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负责,实行“谁批捕谁起诉”的捕诉合一办案机制,已成为检察机关内部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捕诉合一办案机制的适用,不但可以缓解因捕诉分离带来的“案多人少”的压力,而且在强化侦查监督、提高诉讼质量、保障人权等方面有着制度设计层面的天然优势,值得加以探讨研究。
王戬[10]2000年在《走出行政化的误区──主诉检察官制度探析》文中研究指明引 言 1999年,根据全国检察长工作会议和检察机关深化改革座谈会关于推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精神,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北京、上海等十二省市检察机关开展了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试点。据统计,截止同年7月份,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机关有181个分、市院
参考文献:
[1]. 中国现行检察体制探析[D]. 韩振标. 郑州大学. 2003
[2]. 滨海新区检察体制改革探析[J]. 潘辉. 法制博览. 2016
[3].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方向探析[C]. 张春明, 李坡山, 杨爽.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与检察官法修改——第十二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论文集. 2016
[4]. 论我国检察机关领导体制[D]. 尹士海. 郑州大学. 2011
[5]. 结构之维检察权研究[D]. 刘国媛. 武汉大学. 2016
[6]. 我国检察机关反腐监督的问题及对策[D]. 郭旭平. 复旦大学. 2009
[7]. 中俄检察理论比较与中国特色检察制度改革方向初探[D]. 王汉武. 吉林大学. 2008
[8]. 我国监察体制改革与制度建构探析[J]. 李永军. 理论导刊. 2017
[9]. 检察机关捕诉合一办案机制探析[D]. 董靓. 江西财经大学. 2018
[10]. 走出行政化的误区──主诉检察官制度探析[J]. 王戬. 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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