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民事再审程序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民事,程序,主体,审判监督,诉讼参与人,制度,顺位。
民事再审程序论文文献综述
张程[1](2019)在《民事再审程序改革及律师应对策略》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日益提升,社会群众对自身权利的认识也在逐渐加深。在此背景下,我国民事再审程序也出现了很大程度的改革,其作为一种监督性与救济性的案件审查程序,对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修正审判错误,保障司法公正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其在改革的过程中仍然存在不合理、不完整的情况,这使得理论界对民事再审程序的争议颇多。基于此,本文在概述民事再审程序的同时,对其中所存在的一系列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总结了相关律师的应对策略,以期可以为其后续工作的顺利展开提供一定借鉴,从而完善我国民事再审程序。(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30期)
谢佳音[2](2018)在《既判力视野下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既判力理论认为法院的生效裁判具有稳定性、确定性和终局性,不允许当事人另行起诉,也不允许法院改判。然而,已经生效的裁判难免存在错误,为了追求实体公正,我国设置了民事再审程序。目前民事再审程序明显违背既判力理论而普遍出现终审无终局的现象,严重损害司法权威。通过研究既判力与民事再审程序的关系,分析目前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启动主体的存在的问题,探索民事再审程序的改革方向,对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重大意义。(本文来源于《Proceedings of 2018 7th ICASS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Social Science and Information(SSI 2018)》期刊2018-12-27)
熊英灼[3](2018)在《民事再审证明程序中二元主体的博弈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再审证明程序以当事人与法官在民事再审证明活动中的作用分担为基本构架,它支撑着整个民事再审司法证明的发展路径。作为民事再审证据法律关系中最重要的主体——当事人与法官,两者对于证明程序控制权限的博弈是我们必须予以重点关注的。本文通过分析民事再审证明程序中二元主体博弈的本质规律,归纳出当事人主体地位逐步形成、权力本位向规制权力、保障权利的转变以及当事人与法官之间制约与协同的不断强化等演变特征,为全面完善我国民事再审证明程序机制做出了有益的探讨与尝试。(本文来源于《当代经济》期刊2018年22期)
李庆增[4](2018)在《民事再审事由审查程序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再审事由审查程序是指通过对再审事由专业化和实质化的审查,对符合再审事由的案件,裁定准予再审;对于不符合再审事由的案件,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正是再审事由审查程序的存在,既保证了再审程序启动的严谨性,又保障了原有判决的稳定性。但是随着立案登记制度的确立、案件数量的递增和案件复杂程度的提高,原有的审查制度已经无法满足高效化和专业化的要求。因此,提出构建独立的再审事由审查程序是为了推进再审审查的专业化和独立化。构建独立的再审事由审查程序首先应当对再审事由审查程序本身进行充分的认识,研究再审事由审查程序的本质及其制度目的。然后,通过学习域外的法律对再审事由审查程序的规定,了解再审事由审查程序的基本构造,汲取其在制度构造的优点。最后,结合我国的现有制度的运行情况和法律规定,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明确独立的再审事由审查制度。为此,文章通过四个部分阐述民事再审事由审查程序的相关研究。本文在第一章对再审事由审查程序进行了初步的介绍,对其性质、特征作出总结,并将其与再审立案(即再审形式审查)、再审案件审理程序等其他近似的制度进行了比较和区分,明确了再审事由审查程序的独特性。在文章的第二章作者力求通过介绍大陆法系中德国、日本、俄罗斯以及英美法系中的美国的再审事由审查程序并分析两大法系的优缺点,为后续建立制度提供经验。第叁章主要是对我国现有主要的叁种审查模式在立法和司法方面所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调查和分析,将问题的根源和表现予以区分,为其后的制度创建提供依据。最后以言辞原则、再审诉讼标的论、再审阶段论等民诉法理论为依据,结合第叁章所发现的问题,在第四章提出了相关的制度构想。该构想就是在将再审程序划分为叁大阶段的基础上构建独立的再审事由审查程序,以合议庭为主体,以听证审查为形式,以申诉审查庭为组织,实现再审事由审查程序的独立化和专业化。综上所述,文章就是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分析现有法制下民事再审事由审查程序的运行状态,并以理论为依据提出切实可行的制度设想。任何制度的构建都不可以“一蹴而就”,都需要一个认识、构建、再认识、再构建的过程。再审事由审查程序也是这样。我们必须首先在理论上丰富,才能在实践中运用这些理念去解决问题。为此还需要更多的学者和法官对这一制度展开研究,提出更好的意见建议。作者希望通过此文引起大家对再审事由审查制度的重视,为我国再审事由审查制度的构建尽一点微薄之力,为我国审判监督程序的完善添砖加瓦。(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8-04-27)
李彤[5](2018)在《民事再审程序启动主体实证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再审程序启动主体作为再审程序的基础,对再审程序的完善和优化至关重要,本文通过对再审程序启动主体进行实证分析,发现当前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存在着检察院抗诉启动的案件数量较多、法院启动再审程序较为随意、当事人申请部分再审启动事由适用率低等诸多问题。从立法角度分析造成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包括检察院抗诉启动再审程序的强制性、法院启动再审程序的任意性和启动事由的不确定性、当事人申请事由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不平衡等方面。本文以再审案件的数据为基础有针对性的提出了再审启动主体的立法科学化建议。(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18-03-16)
巩海燕[6](2018)在《民事再审程序可尝试引入有限律师强制代理》一文中研究指出司法是公民权益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再审是公民对已生效的错误裁判进行救济的重要途径。随着全民普法力度加大,人民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情况有所好转,但由于法律的专业性、复杂性,未经专业学习过的普通民众在法律适用上与职业化的法律人之间尚存很大差距,尤其是作为民事(本文来源于《江苏法制报》期刊2018-03-02)
王鹏[7](2017)在《民事再审审查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文中研究指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人民法院办理再审案件的实际,我国的民事再审程序包含了民事再审审查程序和民事再审审理程序两大部分。其中民事再审审查程序解决的是哪些人、对哪些裁判可以依照哪些事由提出申请而进入再审审理程序的问题,历来是理论界和实务界以及社会公众都非常关心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民事再审审查程序负担着“筛选”和“过滤”功能,其职能是否得以正常发挥,决定了再审制度兼顾维护既判力和保护当事人申请再审权目的能否实现、司法权威能否树立。民事诉讼法2007年、2012年两次修订,涉及再审审查程序的部分都是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可见立法者对该问题的重视程度。距最近一次法律修订施行已经四年有余,再审审查程序的实践运行情况如何,有哪些需要改进的地方?本文从梳理再审审查程序的立法沿革入手,从笔者所在高级法院和相关课题调研中获取的部分高级法院在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后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分析研判,特别是结合四级法院各自职能定位的特点,以高级法院为视角,对当前再审审查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提出了一些方案和构想,以期对进一步完善再审审查程序、提高再审审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满足社会公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有所裨益。本文一共包括叁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民事再审审查程序的概述;第二部分从机构设置、案件分流和应对“法院审查在先,检察监督断后”加强和检察机关沟通协调几个方面介绍了 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订后部分高级法院开展再审审查工作的情况,对当前人民法院主要是高级法院再审审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了分析;第叁部分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原则及具体建议。(本文来源于《云南大学》期刊2017-12-01)
邹盼[8](2017)在《论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制度作为民事再审程序的基础性制度,是顺利打开民事再审程序的钥匙,其构建的合理性将直接影响民事再审程序功能价值的发挥。现阶段,我国的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制度主要由四个部分构成,一是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二是人民检察院以抗诉或者检察建议的方式启动再审程序,叁是当事人申请再审,四是案外人再审之诉。综合分析,我国的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制度呈现出多元化、职权化和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限制过严的特点。然而,人民法院主动启动再审程序的方式违背了自由处分原则和审判中立原则,且与法院的身份定位不符,有损生效裁判的稳定性;人民检察院以抗诉方式启动再审程序在理论上有违民事诉讼基本规律,如与诉讼公正价值相悖,不利于民事纠纷的解决等等,在司法实践中,产生诸如易引发一方当事人的敌对情绪,法院和检察院对判决结果的认识易产生分歧等问题;当事人行使再审申请权的方式不必然引起再审程序,且当事人申请再审的规范过于严格,阻碍当事人诉讼救济权的实现;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方式则因体系复杂,难以理解,且极易造成对司法资源的浪费。在审判方式改革的司法背景下,我国的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制度亟待完善。“法院发现+当事人决定”模式作为逐步取消法院作为再审启动主体的过渡性措施,以再审事由和再审案件的性质为区分标准限制人民检察院的再审启动权,完善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权,合理构建再审程序启动主体的顺位,有利于平衡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率价值,最大程度发挥再审的价值和功能。(本文来源于《湘潭大学》期刊2017-06-01)
张雅洁[9](2017)在《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启动主体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再审程序是对已经生效的错误裁判的救济制度,通过弱化和冲击民事裁判的终局性法律意义,对权利遭受损害的当事人予以特殊救济,有利于纠正法院的错误裁判,维护司法公正。随着社会司法需求逐渐增加,民事再审启动的主体显得愈加重要,这关系到当事人的权利能否切实得到保障。我国现行民事再审启动制度带有浓厚的职权主义色彩,忽视了当事人的私权利,这和保护当事人自由处分权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存在着悖离。基于这样的现实,本文围绕各启动主体的现状展开讨论,对重构再审程序启动主体制度提出了设想,通过提升当事人的诉权、限制检察院启动再审、取消法院启动再审的权力,从而对再审制度进行改革,使其真正能够为当事人的正当权利提供充分的救济。(本文来源于《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17年01期)
王亚新[10](2016)在《民事再审:程序的发展及其解释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民事再审程序从早期的"信访申诉+法院依职权再审"的结构出发,经历了从"诉访不分"且强调职权性纠错的起点向诉讼与信访相对分离的程序结构转型的过程,其结果是大体实现了以当事人申请为启动再审的主要途径、结合检察机关和法院从外部和内部实施审判监督这样一种制度形态。但目前我国民事审判监督制度的运行状况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当事人不服生效裁判而"多方投诉"的信访现象,仍给民事诉讼制度带来"终审不终"的压力和难题,因此,对再审或审判监督程序这一制度发展过程加以重述,就2012年民事诉讼法全面修订以来,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出台后民事再审程序设计及运行中的解释适用等众多问题进行全面探讨显得十分重要。(本文来源于《北方法学》期刊2016年05期)
民事再审程序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既判力理论认为法院的生效裁判具有稳定性、确定性和终局性,不允许当事人另行起诉,也不允许法院改判。然而,已经生效的裁判难免存在错误,为了追求实体公正,我国设置了民事再审程序。目前民事再审程序明显违背既判力理论而普遍出现终审无终局的现象,严重损害司法权威。通过研究既判力与民事再审程序的关系,分析目前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启动主体的存在的问题,探索民事再审程序的改革方向,对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重大意义。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民事再审程序论文参考文献
[1].张程.民事再审程序改革及律师应对策略[J].法制博览.2019
[2].谢佳音.既判力视野下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研究[C].Proceedingsof20187thICASSInternationalConferenceonSocialScienceandInformation(SSI2018).2018
[3].熊英灼.民事再审证明程序中二元主体的博弈探析[J].当代经济.2018
[4].李庆增.民事再审事由审查程序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8
[5].李彤.民事再审程序启动主体实证研究[D].山东大学.2018
[6].巩海燕.民事再审程序可尝试引入有限律师强制代理[N].江苏法制报.2018
[7].王鹏.民事再审审查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对策[D].云南大学.2017
[8].邹盼.论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制度[D].湘潭大学.2017
[9].张雅洁.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启动主体研究[J].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17
[10].王亚新.民事再审:程序的发展及其解释适用[J].北方法学.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