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平[1]2007年在《论社区自治》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作为城市中一定区域的社区,是城市社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是城市的基本载体。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建立,城市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随着多种经济成分的出现和多元经济结构的形成,我国城市的社会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社会管理基本靠单位、组织系统或是某个行业,而实行市场经济后,公民的社会流动性加剧,单位人转变为社会人,我国城市的社会组织管理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随着城市社会结构的变化,加之城市房地产业的兴起和住房商品化的进程,城市居住空间结构的变化急剧。这些变化使城市社会管理的难度、广度、复杂程度进一步加大。“社区自治”正是针对以上变化而提出的一种新型的管理模式,旨在通过积极发动社区的组织并推动个人共同参与社区建设。本文从以上变化及其所引发的中国城市整合及重构的需求出发,理清国内外城市社区组织管理的历史脉络,比较东西方城市社区管理在不同文化背景下形成的不同的管理方式和传统,通过分析和借鉴国外社区自治的成功经验提出加强我国社区自治的几个主要措施。
杨璐菡[2]2016年在《城市社区自治的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社区自治是我国城市发展到今天所面临的一种可行的选择,社区作为一种新型组织形态在我国社会客观存在。基于法律的滞后性,社区自治组织法律地位的不明确和组织章程的缺失,导致社区的自治在法律渊源上缺乏足够的支持。在社区自治主体方面,居民委员会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法律地位是我国现行宪法所明确赋予。随着历史上“单位制”的基层管理模式的加强,居民委员会职能行政性的强化和自治性的削弱也逐渐体现,以至于传统居民委员会的治理模式并未真正在社区治理方面体现其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性质,导致了居民委员会自治组织性质的严重偏离。改革开放后,随着传统“单位-街居制”的衰落以及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住房制度的变革,城市居民开始从“单位人”向“社区人”进行转变。与此同时,商品房小区的迅速扩张和公民权利意识的逐渐觉醒,使得代表商品化小区业主利益的业主委员会和代表不同社会利益的社会中介组织异军突起。多元社区治理组织和自治需求的突现,使得传统单一的、以居民委员会为治理主体的社区自治模式已不符合当前我国城市社区自治的建设与发展。社会学科的本质在于通过对社会现象的观察,分析并把握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从而为现实问题的解决提供有效的径路。笔者在确立和承认新型的社区组织形态在我国是客观存在的前提下,结合社区自治的相关理论,以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的视角探求社区治理的背景和社区自治的权力来源。通过对居民委员会的兴起和发展进行历史回溯,观察分析了如今居民委员会的行政性困境和边缘化危机。分析当下各社区自治主体的类型和相互关系,以及各个典型的社会自治组织在社区自治中的角色与法律地位,明确各社区自治主体的法律定位与功能。笔者立足于宪法保障基层群众自治权的角度和宪法保障基层群众自治的核心精神,思考如何将各社区自治主体的利益诉求集合成一个适合现代社区发展的社区自治组织,以更好的回归宪法精神和完善国家治理结构,并试图提出一个对该社区自治组织与居民、政府之间相互关系进行协调配合的立法建议。本文属于立法建议性研究,并非是提出一个详尽的制度方案以适应所有城市社区的自治建设。笔者旨在于通过对现行社区治理主体混乱状况的分析,试图以法律的视角厘清各个治理主体之间的本来关系,明确社区自治主体的法律地位,最后期望通过提出立法建议以构建适应现代城市社区发展的制度模式,更好的回归宪法精神。文章除了绪论和结语外,包括如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回溯中国基层自治组织的历史沿革,归纳居民委员会的兴起、发展的历程,结合居民委员会行政化和边缘化的现状,探求居民委员会的发展危机。结合“社区制”的形成因素,阐述我国“单位-街居制”的衰落和“社区制”兴起的缘由。从历史沿革角度描述关于社区自治的背景以为后文作下铺垫。第二部分:立足于城镇化的发展所带来基层社区组织自治需求的产生,阐述社区自治的权利来源及内容,辨析社区自治权的法定和非法定的行使主体。从推进基层自治的社会治理理论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政治诉求中,点明城镇化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带来了基层自治需求的勃兴。此外,对当前各个社区自治组织的角色和法律地位进行探析,具体分析不同社区治理主体之间的相互差异,试图在宪法的框架下寻求真正适合行使由宪法赋予的社区自治权的主体。第叁部分:即文章的措施阐述部分。笔者以立法建议性研究的思路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方案,即成立一个继承居民委员会的相关职责并集合各个自治组织利益诉求的新型基层自治组织——社区治理委员会。作者通过提出制定《城市社区自治法》以对社区治理委员会的行为和地位加以明确规范,通过完善符合城镇化发展的社区自治法相关的配套制度,对城市社区自治提供可靠的法律法规保障。笔者也欲建议能够通过自下而上的改革以至最终能够在宪法中赋予社区治理委员会以自治权,确立社区治理委员会的宪法地位,真正实现居民的社区自治。
邓泉国[3]2003年在《中国城市社区居民自治》文中研究说明社区居民自治是城市居民群众依法直接管理社会基层公共事务的一种民主形式,是社会主义基层民主在城市的广泛实践。 社区居民自治是在上个世纪90年代伴随着城市社区建设的发展而兴起的。社区居民自治作为城市基层民主的实现形式,其前身是计划经济时期的单位制与街居制相结合的城市基层治理体制下的居民自治。城市社区居民自治之所以兴起在20世纪90年代,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和社会基础。它是城市经济体制改革不断向纵深推进的逻辑结果,是国家民主化进程及城市基层治理方式转变的必然产物。 社区居民自治属于基层群众自治,自治的主体是居民。居民以各种组织为依托进行自治活动,行使自治权。实行社区居民自治,就是要改变原来单一的居委会纰织体制,进行组织形式与体系的创新,通过建立社区居民会议、社区协调议事委员会和社区委员会等机构,形成新型的社区自治组织的主体系统。同时还要处理社区自治组织与社区党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和社区中介组织等组织的关系,形成良好的、互动的社区自治组织的生态系统。 社区居民自治作为广大城市居民参与基层社会事务管理的一种直接民主形式,其活动内容主要有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社区居民自治在推进“四个民主”特别是在民主选举方面进行了积极而有意义的探索,过些探索大大丰富了社区居民自治的实践,体现出了一种规则化、程序化的民主治理过程。 社区自治组织无论是在职能上还是角色定位上都联系着两头:政府与社区居民。社区自治组织是联系政府与居民的桥梁。如何摆布这两者的关系,成为社区居民自治的两大难题:一是理顺政府与社区的关系,二是调动社区居民的积极性。 社区居民自治的初步实践,不仅对城市社会的稳定、居民素质的提高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产生了直接的效果,而且对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已经并将继续产生非常深远的影响。城市社区居民自治作为一项新生事物,目前总体上处于初始阶段,还有许多课题要解决。但是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民主化进程的推进,社区居民自治必将会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
吴常柏[4]2016年在《边疆民族地区城市社区治理运行机制研究》文中指出进入二十世纪以来,城市逐渐变为欧美各国经济社会活动的主要场域,也使城市社区成为理论和学术界研究的一个热点焦点议题。世界各国也将城市社区的建设和治理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动力源泉,将治理理论充分运用到国内外、城乡及社区领域的管理中,积极倡导构建政府、市场与社会间新型网络合作关系,以此来应对各国政府的失灵与市场的失效。中国在改革开放后,正在经历一场基层社会的深刻变革,社区已然成为推动社会体制改革和社会发展的战略性空间。从政治、经济与社会等领域来看,都需要建构一种新型组织形态来承接政府和企业分离出来的社会基本职能,以此来缓解社会矛盾、增加社会稳定与促进社会和谐。在探讨和争论中,学术界又通常把主攻方向集聚在城市社区上,加之城市社区的复杂特性与尚未成熟的管理体系也使社区成为多方关注的“宠儿”。在城市社区的建设和治理中,边疆民族地区的社区也很有其典型性和特殊性,但是就目前对此类社区的研究成果来看,除官方和个别学者零星文章外,为数不多。所以,文章选择“边疆民族地区城市社区治理运行机制”做为研究对象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文章在系统梳理国内外城市社区治理理论、城市社区治理运行机制理论及借鉴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以政治社会学为主线,综合运用治理理论、社会资本理论、民族关系理论等分析工具,选取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典型社区”中“DZ社区”作为个案研究对象。文章所选取的“DZ社区”是一个复杂重点社区,该社区处在老城区的城乡结合部,流动人口多,少数民族多,民族成份复杂,出租房屋多,未成年人多,基础设施薄弱,居民文化程度普遍偏低等特点,具有一定代表性和典型性。文章对乌鲁木齐市城市社区治理运行机制进行了实证研究,围绕边疆民族地区城市社区治理运行的主题和目标,聚焦城市社区组织运行机制、社区居民参与机制和社区保障机制等主要内容,深入探讨边疆民族地区城市社区治理运行机制的现状、困境和及其成因,并在此基础上,尝试着构建“解困之道”。依照上述分析理路,文章具体涵盖如下主要内容:一是理论铺垫,主要聚焦在第一章和第二章中。文章首先在具体阐述选题背景与选题意义的基础上,深入分析了城市社区治理的国内外研究现状,在宏观上系统梳理了国内外关于城市社区治理运行研究的主要研究成果,在微观上具体细致地梳理了国内城市社区治理运行机制的相关研究成果,针对以上两个维度作以简要的评述。在以上理论分析的基础上,深入考查和界定了文章的叁个关键词:城市社区、社区治理和运行机制,具体指明了其在“边疆场域”中的主要内涵和目标指向:文章理论基础主要包括治理理论、民族关系理论、社会资本理论等叁个理论分析工具,具体介绍了叁个理论的缘起、代表人物、主要观点以及其主要理论内涵在本文的适应性和主要指向,将为文章提供理论支撑和智力支持,为文章主要内容的全面展开和深入论证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二是历史回顾,主要聚焦在第叁章中。在分析和梳理边疆民族地区城市社区治理体制的演变历程中,主要包括叁个发展阶段,即单位制时期城市社区治理的一元化体制、单位制解体时期城市街区治理体制的建构、后单位制时代城市社区治理的机制诉求等,并在此基础上,总结和概括提炼出其叁个基本特点,即社会结构变迁中的治理内涵,主要包括边疆民族地区城市社区治理的重大意义、主要目标、主要类型及模式选择等内容;多民族成员的聚居的空间结构,主要以乌鲁木齐市为例,具体阐述了当前各民族居住格局形成的主要原因、分布特点、分布区域等内容;街区呈现出压力型体制的主要特征,针对边疆城市基层治理的主题和复杂的“维稳”形势,边疆城市社区治理中呈现出明显的压力型体制的基本特点,这一基本特点又具有两个明显的特点,即“可传递性”和“放大性”。叁是实证分析,主要聚焦在第四章中。文章以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典型社区”中DZ社区作为个案研究对象,具体考查了DZ社区的组织运行机制,主要包括社区党组织的运行机制、片区管委会的运行机制、社区居委会(社区工作委员会)的运行机制、社区社会团体的运行机制等;社区居民参与机制,主要考查和分析了居民参与的基本内涵、主要功能,并以具体案例为参照对社区居民参与机制现状进行全程的扫描和分析;社区保障机制主要包括四点内容,即社区贫困救助机制、社区就业援助机制、社区法律嵌入机制及社区经费收支机制等。在以上考查和分析的基础上,对社区组织运行机制、社区居民参与机制和社区保障机制在现实运行中出现的基本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总结和提炼。四是制约因素,主要聚焦在第五章中。文章在结合上述理论阐述与实证分析基础上,具体剖析了影响和制约城市社区治理运行机制的叁点举要:经济因素,主要包括新疆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新疆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各族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为新疆城市社区治理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是从横向对比来看,与其他省市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从疆内纵向对比来看,南北疆经济发展差距还是相当大,尤其是南疆经济水平落后明显。二是政治因素,主要包括政府治理内容聚焦性不强,围绕城市社区治理的主题和目标,政府在加强自身建设的同时要不断聚焦治理内容;政策输入迭加效果未彰显,中央和地方密集的政策优惠,加快了新疆各领域的建设步伐,但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小觑的问题,还需重新聚焦;非传统安全制约治理突出,当前影响和干扰新疆经济社会发展最大的障碍就是以“叁股势力”为代表的非传统安全的威胁,坚决打击国内外“叁股势力”,及时开展意识形态领域反分裂斗争,新疆有现实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叁是民族宗教因素,主要包括文化习俗对族际交往的影响,不同的民族有不同的文化习俗,都必须给以尊重和包容的心态加以引导和培育;非法宗教活动的抵御与打击,非法宗教严重地影响和阻碍了新疆的经济社会的发展,毒化了社会风气,为民族分裂分子所利用;和谐民族关系的构建与调适,市场经济冲击下的民族关系出现很多新情况和新问题,需要不断调适和聚焦。五是路径选择,主要聚焦在第六章中。边疆民族地区城市治理运行机制以“维护稳定”和“服务民生”为核心的目标体系,还需要从多方面内容进行丰富和发展;在坚持相关治理原则的基础上,结合边疆城市治理运行期间出现的具体问题和制约因素,文章从边疆民族地区城市社区治理组织运行机制、社区居民参与机制和社区保障机制等叁个维度,尝试着构建如下几条基本路径:即调整社区治理的组织架构,拓展运行空间;加大社区治理的资源开发,拓宽支撑渠道;扩大社区居民的参与范围,推进协商民主;激活社区治理的社会资本,培育公共精神;调控城市社会心态的走向,筑牢稳定根基;健全社区治理的法治嵌入,加强保障力度;创新社区治理的技术支持,增强治理实效等内容。六是结语与展望,综合文章所述具体内容,再一次重申和明确边疆城市社区治理运行机制研究的重大意义及现实面向,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四点延伸思考:边疆民族地区“政府主导”与“社区自治”的相容关系、边疆民族地区“多元主体”与“民主政治”的良性互动、边疆民族地区“市民社会”与“社会参与”的动力支撑、边疆民族地区“社会资本”与“治理绩效”的推进作用。
杨楠[5]2018年在《论城市社区自治中的“帮客”服务》文中研究表明随着城市现代化的发展,社区也在不断进步。社区是社区成员心理认同和情感的归属地,维护社区的公共利益是社区居民的共同追求。社区自治组织越来越多,社区中的居民参与也越来越广泛。近年来,社区志愿服务的发展规模不断扩大,对社区的发展和治理带来一定的影响。社区志愿服务组织是社区成员参与社区公共事务治理的基本形式,是志愿服务的一种制度化保障。社区志愿服务是我国文明创建工作中的一项重要考察指标。2017年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也提出推行志愿服务制度化。2017年12月1日,我国正式实施《志愿服务条例》。可见,党和政府对志愿服务发展越来越重视。目前社区居民的参与公共事务的意识和热情都大大提高,社区居民对社区自治的要求也有所增加。所以,城市社区自治中的志愿服务越来越备受关注。笔者在研究时发现关于社区志愿服务相关的文献资料丰富性不足,在与社工相关的志愿服务文献研究则更少。于是笔者从自己在全国文明创建期间的实习经历出发,以合肥市滨湖世纪社区为例,对社区的帮客志愿服务做初步的系统研究。在研究过程中发现帮客服务作为志愿服务的先进性,它的成效与存在价值非常值得其他社区学习借鉴。同时,帮客服务也存在一些问题,希望通过研究可以与大家一起探讨对策建议使我国社区志愿服务发展越来越好。本文主要从城市社区入手,结合了社区自治对志愿服务进行探索。首先介绍了关于城市社区自治中的志愿服务研究所处的一个大背景,罗列了研究意义,总结了国内外学者对社区志愿服务的研究观点。笔者立足于滨湖世纪社区,在实习期间搜集各种社区自治和志愿服务的相关资料,并运用案例分析法、文献分析法和访谈法进行分析。笔者解释了城市社区自治、志愿者服务和帮客的概念,通过阐述世纪社区自治的现状与社区志愿服务的起源与发展,引出社区自治中的帮客服务。然后,笔者又详细介绍了滨湖帮客服务队,从滨湖帮客的项目化运作、制度化建设和品牌式叁个方面突出帮客建设的优势。结合社区项目案例,凸显了帮客服务营造了社区良好氛围、促进了社区建设与发展和提升了社区居民幸福度的成效,同时也反应了帮客项目年轻群体参与率较低和社会工作专业介入不足的问题。最后笔者提出针对解决帮客问题的对策,并以社会工作专业视角思考将社会工作专业介入到社区志愿服务中,对城市社区自治中的帮客服务做出总结与思考,作为一个社工该怎么去为城市社区自治做出努力,使志愿服务更加专业化。
唐莹[6]2010年在《我国城市社区居民自治困境及其消解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当代中国政治研究的一个重要内容。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日趋加快,研究城市基层民主的重要内容—社区居民自治,对分析和研究在社会结构和社会组织管理发生重大变化的背景下的城市基层社会,有着重要现实意义和战略意义。计划经济解体后,“单位制—街居制”无法再为基层社会提供稳定的社会管理秩序与公共服务,社区自治成为城市社区发展的基本方向和目标,这是我国历史发展的客观需要;来自于政府和社会对社区的需求及其力量的互动联系,是社区自治发展的真实推动力量。在现实中,社区自治组织的发展和运行是居民自治问题的最大困境表现。本文将法定群众自治组织—社区居委会和新兴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作为自治困境的研究主体,具体对居委会“双重代理人”困境和业委会“角色不清”困境及其背后原因的进行了分析。表面上看,困境体现的是自治组织在发展和运行上的矛盾,但通过在治理理论背景下分析,则体现为国家与社会重构关系中,国家政治权力与社区自治权利在基层社会中的矛盾。如何处理好行政权和自治权两者的关系,这是为走出困境,笔者要认真思索的一个问题。借鉴和分析国内、国外社区自治模式,本文深入研究了获得“地方政府创新制度奖”的深圳“盐田模式”和“南山模式”,挖掘出盐田模式中的“居站分设”和南山模式“双向互动”(党组织、人大代表和社区居民)等实践创新,进而得出消解困境的思考:建立和完善我国政府对社区自治的介入和退出机制;加强社区自治的体系创新和制度创新;培育和强化自治主体的参与意识。
林远卓[7]2014年在《我国城市社区服务管理体制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我国政治与经济体制改革进程的不断推进,构建服务型政府、加强社会基层民主建设、培育和发展市场力量、实现基层组织自治的呼声越来越高。国家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如何推动政府职能的转变,如何在城市社区基层分配与行使权力,采取何种途径在城市基层组织之间合理配置公共资源,如何确保社会公共利益及维护社会稳定,如何使得多元化的社区服务主体在城市社区服务管理方面良好合作,形成一股社区服务管理的合力,推动我国城市社区治理现代化。当前,加强我国城市社区服务管理,实现城市社区服务管理的多元共治,满足城市社区公众日益多样化的公共服务需求,这一系列的问题都有赖于我国城市社区服务管理体制机制的改革与完善。本文以公共物品理论和多中心治理理论为基础,对我国城市社区服务管理体制的叁种模式进行分析。政府主导型的社区服务管理模式中,政府掌握并控制各类社会资源,对社区服务管理活动进行直接的干预。社区自治型的社区服务管理体制则强调的是社区自治组织的重要作用,主张尽量减少政府对社区服务工作的干预,政府的职责主要是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与资金支持,社区服务工作由社区居委会、社区居民等自治主体承担。政府主导与社区自治相结合的混合型社区服务管理体制则强调充分发挥政府和社区的重要作用,并对政府与自治组织的权限进行科学合理的界定,政府主要职责是制定宏观政策及提供资金支持,社区自治组织负责社区服务具体工作的执行。在以上叁种社区服务管理模式中,政府,尤其是基层政府在社区服务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或直接或间接的向社区供给公共服务,并且叁种社区服务模式都强调发挥基层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的能动作用,鼓励并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服务供给,构建多中心的社区服务管理模式,提高社区服务的质量与效率,更好的满足社区公众的公共服务需求。多中心的社区服务供给机制虽然在我国有一定程度的发展,但是由于我国政府职能转变不够彻底,非营利组织、市场组织的发展尚不够完善,我国尚未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多中心供给机制,市场组织所发挥的作用有限,社区公众的参与程度不高,社区服务的资金保障机制与法律保障机制尚不够完善。为了更好的满足社区公众的社区服务需求,我国政府部门应充分借鉴美国、新加坡、日本等国家的社区服务管理经验,理顺政府与社会组织及社区居民之间的关系,深化社区服务管理体制改革,建立扁平化的社区服务模式,以社区居民公共服务需求为导向,完善社区服务管理体系,提高社区公众参与社区服务的意识,增强社会组织与社区自治组织参与社区服务的能力,形成多元化的社区服务供给模式,并加大对我国城市社区服务的资金投入,不断的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为社区公众提供数量更多、质量更高的社区服务。
吴克昌[8]2005年在《我国城市社区民主自治的理论与实践研究》文中认为本文以“什么是社区?”,“为什么要进行社区民主自治体制建设?”,“如何进行民主自治体制建设?”为逻辑主线,以社会转型过程中的社会发展和国家与社会关系重构为背景,以城市社区民主自治体制建设为研究的目标取向,从逻辑的、历史的和现实的叁个层面探讨了城市社区民主自治体制建设问题。文章提出,社区是在某一地域空间由一定生产方式创造的具有功能自足性和社会结构完整性的社会生活共同体。社区本质上是生产方式发展的产物。社区形态的变化是生产和经济生活方式变化的结果;社区的生产和经济生活方式决定社区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结构,社区的治理体制是社区内部关系和内在社会结构的反映;我国的城市社区建设产生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带来的国家和社会结构的二元分化。一个相对独立的自主社会的生成,决定了社会控制模式由国家权力一元控制转向国家权力和社会权力二元控制。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政治回应,重构中的基层社会政治体制必定是也只能是民主自治体制。社区民主自治的治理机制建设本质上是要培植社区在国家宪政体制下的依法自治能力,形成国家政治统治和社区居民自治体制之间合理分工、和谐合作的二元一体关系。这种二元一体关系建构的主要方面是社区民主自治体制的建设。社区民主自治体制建设的重点在于社区公共权力结构的科学化、社区自治组织构架的合理化、社区自治制度体系的完善化。
张平[9]2012年在《中国城市居民社区自治行为影响因素研究》文中认为城市社区自治是中国基层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政府治理的重要议题。为了研究目前中国城市居民社区自治行为基本状况和主要特点,并深入探讨影响广大居民社区自治行为的内在动因,从而为党和政府以及有关组织引导居民积极从事社区自治活动提供依据,运用文献法、问卷调查法、多元统计分析方法等对此问题展开研究。在借助计划行为理论的基础上,添加社会资本理论和人格理论的补充变量,据此编制了“城市居民社区自治行为影响因素调查问卷”,对中国辽宁省、安徽省和四川省等10个省份共20个城市中的1794名受访者进行调查。正式调查问卷包括社区自治态度、社区自治实际控制感、社区自治行为、社区社会资本、人格倾向、自治认知和人口统计学等变量。为了更好地探讨各个因素对社区自治行为的影响程度,笔者先后构建了8个理论模型并提出15项研究假设。首先将1794名样本随机分成两半,采用探索性结构方程模型方法对随机分半的一批897名受访者数据进行验证。通过模型拟合度和路径系数比较,确认综合模型为最合理模型。然后,利用随机生成的另一批897名受访者数据进行综合模型的效度检验,发现综合模型具有稳定性。并且,依据该模型综合探讨了各因素对社区自治行为影响的总效应。研究发现:首先,中国城市居民社区自治行为的主要特点是社区自治参与次数低下,有45%的受访者在过去一年中根本没有参与过社区自治活动。居民基本能够正确认知社区自治内涵和其产生的积极结果。居民社区自治实际控制感处于中等水平。其次,中国城市居民社区自治行为除了性别之外,其余各种人口统计学变量和居住年限以及物业费都对居民社区自治行为产生显着影响。具体表现为年龄越大、收入越低、教育程度越低的群体,越参与社区自治活动;民主党派群体参与社区自治活动的次数多;10年以上居住期的居民社区自治参与水平高;没有物业费和物业费为2-3.9元的群体社区自治活动的参与次数低下。再次,正向影响居民社区自治行为的计划行为理论变量中,社区自治实际控制感排序第一,发挥最为重要的作用。社区社会资本排序第二,第叁位是人格倾向,其后是社区自治态度、社区自治认知。最后,针对数据分析结果,提出促进城市居民社区自治行为的建议:明确“政府主导,居民主体”的城市居民社区自治发展取向。在此基础上根据社区自治行为的计划行为理论主要影响变量,指出应该给予居民成功社区自治经验,提升自治效能感;推动经济和政治健康发展,夯实居民社区自治基础;大力发展社区自治组织,提高社区社会资本存量;家庭、学校、职场实践叁方合力,形塑居民良好人格品质;实施积极的社会说服,弘扬社区自治精神。
张勇[10]2011年在《同构性与非平衡性:我国城市社区建设模式反思》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社区,我“生于斯,长于斯”的地方,每天我都能感触到社区发展的脉搏在跳动,每天都能聆听到社区建设的音符在飞舞,思绪也不得不随之而旋转,生活中感触到的点点滴滴促使我对其进行反思性研究,特别是从中办2000[23]号文件为标志以来的我国城市社区建设全面铺开,全国社区建设如火如荼,而至今正好历经10年历程,在建设时间阶段上进入了“节点”转折时期,这更增加我对社区建设进行反思性研究的兴趣。这种反思性研究,一方面是对已有实践和历史的经验总结,是对社区建设本质与规律的追寻;一方面理论的反思为未来社区建设提供理论支撑与经验借鉴,实践中推动社区建设进一步深入,服务我国战略发展需要。本研究首先对建国以来我国城市社区建设历程进行梳理与归纳,透视其宏观发展脉络与特点,进而主要利用2005年全国百城社区调查数据和近年相关调查数据,对我国当前城市社区建设呈现“同构性”与“非平衡性”这一悖论进行实证分析,在此基础上进行理论解构。在结合“纵”“横”研究的基础上,得出我国当前城市社区建设模式是一种外生型社区建设模式的基本结论,然后从社区建设目标、动力、主体、内容和路径等方面解构外生型社区建设的逻辑,同时寻求该社区建设模式的形成原因、存在的现实合理性与实践困难,在反思性分析之后,对我国城市社区建设未来发展前景进行理论架构设想。导论部分主要介绍了本研究的缘由、意义、基本概念、研究主题、研究现状、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等内容。第二部分主要从“纵”的方面梳理和分析建国以来我国城市社区建设的背景、历程与脉络。我国的城市社区建设是在城市化、社会转型、人们文明水平和需求提高、联合国社区发展运动的宏观背景和我国“单位制”解体、人口流动、城市社会问题频发、基层民主发展的微观背景下开启的。经历了建国初期、“单位-街居制”时期、社区服务时期、探索时期、实验阶段、示范全面推进阶段、深化提升阶段七个时期。这一历程体现着我国城市社区建设的地位“从拾遗补缺到发展战略”、内容“从社区服务到社区建设”、建设主体“从政府行动到社会参与”、建设主体关系从“垂直控制到横向协作”、建设重点“从社区设施到社区管理”,建设决策“从被动回应到主动筹划”、建设策略“从实验示范到全面推进”的基本发展脉络。第叁部分根据有关调查数据,对我国城市社区建设过程中呈现的同构性与非平衡性现象进行现状解剖、溯源。这里所言的“同构性”,指社区建设的外在或内在的某些方面,存在着一定的“相似性”或“一致性”,而不是“相同”或“同一”,是一个比较性的概念。“非平衡性”,指社区建设所具有的非平等性、相异性,或差别性,包括“质”和“量”两个方面,也是一个比较性概念。本研究主要从“城市社区管理体制、社区公共服务与设施、社区组织人员配备、社区社会组织、社区经费保障、社区参与与民主自治”六个方面,在“全国四大区域、大中小城市、城市内不同区位以及不同收入的社区”等层面上进行对比分析同构性与非平衡性现象,然后从“社区禀赋、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政府行为、社会行动、宏观制度环境”五个方面追寻同构性与非平衡性的产生原因。此部分对同构性与非平衡性的解构性分析和原因探寻是下一部分论述的基础。第四部分,在前述分析基础上,得山我国城市社区建设模式是外生型社区建设模式。因为这一模式贯穿着如下逻辑:①国外环境与力量是我国城市社区建设发展的重要诱导与影响力量。②社区建设目标存在着“基层治理单元”与“生活共同体”的纠葛,在实践中前者置于更为重要地位,使目标具有“外在性”。③建设动力存在着政府需要与社区居民需求的交织,在实践中前者对于社区建设发挥着更为明显的效果,具有“外生型”的动力特征。④建设主体存在政府、市场、社会、社区成员的合作与错位,实践中政府扮演着主体性的角色,具有“外生型”的主体要素。⑤建设内容存在硬件设施与精神培育的失衡,实践中前者成为重点,产生“外生型”的结果。⑥建设路径存在国家建构与社会演进的张力,在实践中前者为主要路径,形成“外生型”建设路径。而我国当前外生型社区建设模式的存在也具有一定的现实合理性,这种合理性来源于我国强国家-弱社会的传统背景、政治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与制度环境、国家宏观发展战略的现实需要、社区建设资源的分配现实和城市社区建设的阶段性规律。当然,在这种社区建设模式下,存在着刚性社区管理消解国家政权建设目标实现,社区参与不足引发社区治理困难,社区公共服务供给主体与方式单一导致供给不足与失衡,社区精神培育不足导致社区本质流失等实践困境。第五部分,在上述对外生型社区建设模式进行研究的基础上,笔者认为未来的我国城市社区建设应采取内生型的社区建设模式。内生型社区建设模式,是相对于外生型社区建设模式而言的,在建设力量来源上,主要依靠社区内部的社会力量;在建设目标上,将生活共同体作为主要目标,并以此来实现社区本质的回归;在建设动力来源上,社区居民需求是社区建设决策的主要依据;在建设主体上,各主体在分工的基础上实现功能的回归与合作;在建设内容上,更注重社区精神的培育;在建设路径上,经过国家主导下社会行动的发展阶段,最终达到社区自治的理想状态。其最为突出的特征在于其动力和力量来源的内部性和社会性,以及建设主体间关系的多元性与合作性,当然,内生型社区建设的结果必然是社区内涵式的发展,是社区本质的靠近与回归。这种内生型社区建设模式的理论基础是合作主义,而要实现内生型社区建设模式,首先要实现社区建设主体功能的明确定位与回归:党的领导、政府主导、社会行动、市场辅助和居民参与。然后在主体功能明确基础上,建立“政府主导、社会行动”的互动合作行动机制,这种行动机制建立的前提是建设主体利益社区化的利益整合,在此基础上构建(促成)政府与社区间的平衡与协商关系、政府和社会组织间的伙伴与共赢关系、政府管理与居民自治间的互补与互限的关系。这也是对未来我国城市社区建设的宏观设想。
参考文献:
[1]. 论社区自治[D]. 王利平. 四川师范大学. 2007
[2]. 城市社区自治的法律制度研究[D]. 杨璐菡. 西南政法大学.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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