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结果犯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要素,污染环境,后果,金融,诈欺,公私,暴行。
结果犯论文文献综述
周悦[1](2018)在《浅论虚假诉讼罪的完成形态问题——“行为犯”还是“结果犯”》一文中研究指出《刑法修正案(九)》自2015年11月1日起开始施行,其中第35条针对虚假诉讼罪做出了新的规定。对虚假诉讼罪的探讨在学界蔚然成风。对于虚假诉讼罪完成形态的探讨也从未间断,部分学者持虚假诉讼罪为行为犯之观点,认定当行为人有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之行为发生时,该罪名即成立;另一部分学者则持该罪为结果犯,认为仅仅有以捏造事实提起诉讼之行为并不意味着本罪既遂,而是只有造成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或者对司法秩序妨碍的结果才可以成立。本文通过此文之探讨,认为采纳虚假诉讼罪为结果犯之观点更为妥当。(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8年12期)
陈洪兵[2](2017)在《中国式刑法立法模式下的结果犯与实害犯》一文中研究指出鉴于中国刑法"立法定性又定量"以及将预备和未遂概括规定于总则中的特点,应当将实害犯界定为以实际的法益侵害结果的发生作为犯罪成立条件的犯罪类型,而有别于存在未遂的结果犯。综观中国式刑法立法模式,可分为八种类型:仅表述行为型、数额型、数额行为选择型、数额情节选择型、情节型、严重后果型、后果情节选择型、危险描述型。严重后果型犯罪属于实害犯,如生产、销售劣药罪,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滥用职权罪,没有犯罪未遂成立的余地;至于其他类型的犯罪,是否值得处罚犯罪未遂,应进行具体、实质性判断。一般而言,法益不很重要、法定刑也不重的罪名,没有必要处罚犯罪未遂,如骗取贷款罪、虚假诉讼罪。(本文来源于《杭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7年05期)
严厚福[3](2017)在《污染环境罪:结果犯还是行为犯——以2015年1322份“污染环境罪”一审判决书为参照》一文中研究指出《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污染环境罪"是典型的"结果犯",而2013年"两高"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际上将"污染环境罪"变成了"行为犯"和"结果犯"并存。由于司法实践中,97%以上的案件均为"行为犯",可见《解释》已经实质性地改变了《刑法修正案(八)》对于污染环境罪的定性。考虑到罪刑法定原则以及当前环境形势依然严峻的背景,解决《解释》和刑法规定相冲突的较为可行的方法是在新的《刑法修正案》中,将污染环境罪修改为既包括行为犯又包括结果犯,同时提高污染环境罪的最高法定刑,以保持对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的威慑力。(本文来源于《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7年04期)
孔祥庚[4](2016)在《如何计算渎职罪结果犯追诉期限》一文中研究指出大多数渎职犯罪都是以危害结果为构成要件的,在许多情形下,渎职行为与危害结果两者之间并不同步,往往存在时间差,这就涉及到如何计算渎职罪结果犯的追诉时效期限的问题,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6条规(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6-12-25)
李涛[5](2016)在《污染环境罪属于行为犯而非结果犯》一文中研究指出刑法修正案(八)将原来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污染环境罪,同时将犯罪的成立条件即“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改为“严重污染环境”。在理论上,这被认为是环境立法由结果犯向行为犯扩张的表现。2013年最高法、最(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6-11-09)
蒋苏淮[6](2016)在《金融诈欺犯罪结果犯证成》一文中研究指出金融诈欺犯罪的设立很大程度上是为了解决司法实践中对相关金融诈骗犯罪"非法占有目的"举证难的问题,其保护法益应限于金融资金安全,因此"欺骗"行为不应成为独立的入罪评价标准,金融诈欺犯罪应以损失结果的发生为成立要件。(本文来源于《现代商贸工业》期刊2016年29期)
梁振海[7](2016)在《故意伤害罪二元论探讨——基于行为犯与结果犯的考量》一文中研究指出现实中,基于司法实务的操作,故意伤害罪往往需要到达轻伤以上的标准,才可予以处罚,因而使得那些行为手段恶劣,但未符标准的伤害行为得以逃出惩戒,本文以故意伤害罪分属于行为犯与结果犯的不同考量,提出两种不同的路径,一是作为行为犯性质的故意伤害罪,其以未遂犯的理论解决之,二是作为结果犯的故意伤害罪,其以增设暴行罪的方式解决之。(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6年03期)
王德政[8](2015)在《论法益判断法——一罪是行为犯或结果犯的判断标准》一文中研究指出判断一罪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具备理论与实务双重意义。从行为犯与结果犯之区别的通说中,可以提炼出一个重大启示:行为犯的行为本身必将侵害法益或有侵害法益的危险,无需通过结果来体现,但结果犯的行为本身无法体现侵害法益或有侵害法益的危险,必须通过结果或具体危险来体现。由此可创设法益判断法,以叁个步骤来判断一罪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本文来源于《重庆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5年04期)
杨书文[9](2014)在《渎职犯罪结果犯之危害后果的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立法有关渎职犯罪共有25个条文、37个罪名,其中结果犯占半数,共有15个条文18个罪名。而即便是行为犯,实践部门也往往把危害后果作为定罪情节,甚至是罪与非罪的情节进行量化,有关司法解释对每一个渎职犯罪的罪名都作了量化,进一步强化了危害后果对于渎职罪认定的重要意义。深入探讨渎职犯罪危害后果及其认定办法,对于准确适用法律,惩治渎职犯罪,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非常重大的价值。一、渎职犯罪危害后果的复杂性渎职犯罪危害后果的复杂性表现在六个方面:一是危害后果自身的复杂性。从损害后果的形态上讲,(本文来源于《中国检察官》期刊2014年11期)
孙伟伟[10](2014)在《结果犯视角下的扒窃》一文中研究指出《刑法修正案(八)》将扒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作为盗窃罪的几种特殊行为类型入罪。行为人扒窃,不要求达到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便可以按照盗窃罪处罚。本次修改具有标志性的意义,不仅体现了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而且体现了我国保护人民群众、保障社会公共秩序等各方面的诉求。从立法论的角度说,扒窃被纳入犯罪受到一些质疑,认为扒窃入罪是刑事立法功利化和刑法万能理念的体现。从解释论的角度说,既然扒窃已经入罪,如何正确适用扒窃的规定才是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面临的重要问题。本文主要从解释论的角度对扒窃进行分析。从扒窃的性质入手,分析扒窃的行为要素和结果要素。对扒窃行为发生的地点特征即“公共场所”与“公共交通工具”和扒窃的对象特征即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进行界定。从扒窃的结果来分析扒窃的成立标准和扒窃的既遂标准,并对扒窃的未遂进行分析。最后对扒窃的司法认定进行阐述。希望可以为扒窃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提供一些参考。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扒窃行为的性质。分析行为犯和结果犯的划分标准。认为我国区分行为犯和结果犯的标准是“既遂标准说”。进而阐述扒窃是一种结果犯。扒窃犯罪的既遂,不但要有行为要素,还要有结果要素。第二部分是扒窃的行为要素。对扒窃行为实施的地点特征即“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以及扒窃的对象特征“随身携带”的财物进行界定。认为“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的本质特征是人员的高度流通性和人员的不特定性,与人数的多少无关。“随身携带”包括财物的所有人或者占有人带在身上或者放在身体附近的财物。对扒窃的行为方式进行分析。认为扒窃不要求行为人具有惯常性,也不要求秘密窃取,更不要求扒窃行为的手段具有技术性。第叁部分是扒窃的结果要素。作为扒窃结果要素的财物,既可以是具有交换价值的财物,也可以是具有使用价值的财物;既可以是体积较小的财物,也可以是体积较大的财物。通过分析有关盗窃罪既遂标准的学说,认为扒窃犯罪的既遂标准采取“控制说”。进而分析行为人实施扒窃后,未取得刑法所保护的财物的,是盗窃未遂。第四部分是扒窃的司法认定。认为认定扒窃应该与《刑法》第十叁条但书协调适用。作为转化型抢劫前提条件的扒窃行为,没有数额要求,也不需要构成犯罪既遂。对扒窃不承担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不是扒窃转化为抢劫罪的主体。最后是结论部分,在该部分对自己的基本观点进行了总结。(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14-03-01)
结果犯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鉴于中国刑法"立法定性又定量"以及将预备和未遂概括规定于总则中的特点,应当将实害犯界定为以实际的法益侵害结果的发生作为犯罪成立条件的犯罪类型,而有别于存在未遂的结果犯。综观中国式刑法立法模式,可分为八种类型:仅表述行为型、数额型、数额行为选择型、数额情节选择型、情节型、严重后果型、后果情节选择型、危险描述型。严重后果型犯罪属于实害犯,如生产、销售劣药罪,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滥用职权罪,没有犯罪未遂成立的余地;至于其他类型的犯罪,是否值得处罚犯罪未遂,应进行具体、实质性判断。一般而言,法益不很重要、法定刑也不重的罪名,没有必要处罚犯罪未遂,如骗取贷款罪、虚假诉讼罪。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结果犯论文参考文献
[1].周悦.浅论虚假诉讼罪的完成形态问题——“行为犯”还是“结果犯”[J].法制与社会.2018
[2].陈洪兵.中国式刑法立法模式下的结果犯与实害犯[J].杭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
[3].严厚福.污染环境罪:结果犯还是行为犯——以2015年1322份“污染环境罪”一审判决书为参照[J].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
[4].孔祥庚.如何计算渎职罪结果犯追诉期限[N].检察日报.2016
[5].李涛.污染环境罪属于行为犯而非结果犯[N].检察日报.2016
[6].蒋苏淮.金融诈欺犯罪结果犯证成[J].现代商贸工业.2016
[7].梁振海.故意伤害罪二元论探讨——基于行为犯与结果犯的考量[J].法制博览.2016
[8].王德政.论法益判断法——一罪是行为犯或结果犯的判断标准[J].重庆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
[9].杨书文.渎职犯罪结果犯之危害后果的认定[J].中国检察官.2014
[10].孙伟伟.结果犯视角下的扒窃[D].中国政法大学.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