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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改革开发以来.我国工程造价管理及计价方式,发生了多次变化。在我国实行了多年的社会主义商品计划经济为主体的经济模式,逐步过渡到以计划指导为主并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双轨制”价格体系,随着市场经济价格体制的建立,在新的经济模式指导下,工程经济在工程造价计算方式还没有完全实行“量价分离”以施工企业自主报价之前,各时期材料价格的变化必然会带来工程造价的直接变化。因此,如何合理地调整建筑工程的材料价差.实行建筑材料价格动态管理,对最终合理地确定工程造价,将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材差调整;合同纠纷;工程价款结算;工程造价控制
1材差调整的目的或意义
建设工程具有投资额大、建设周期长、涉及材料种类多等特点。这些特点,使得工程材料价格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法律法规及市场供求关系等影响较大。从这个意义上讲,建设工程投资是动态投资。通过材差调整可以对合同价款进行符合客观实际的调整,实现合同双方风险共担,维护承发包双方的合法利益。工程价款的及时调整与支付对确保工程质量、杜绝质量隐患也有重要意义。
2材差调整的原则
为确保建筑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进度,规范施工合同管理,材差调整应坚持实事求是、风险共担、公平合理的原则。1)实事求是的原则。只要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法律法规及市场供求关系等影响较大,材料价格上涨或下跌超过了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原则上都应该进行材差调整。2)合理风险共担的原则。主要材料材差调整在一定幅度内,遵循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承担风险的原则。例如,合同中可以约定,当材料价格波动在±5%(含5%)内时,材料价差不予调整;当材料价格上涨超过5%时,由发包人补给承包人超出5%的部分;当材料价格跌幅大于5%时,由发包人扣回承包人超出5%的部分。3)公平合理的原则。材料价格上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风险幅度的材料价差要调,材料价格下跌幅度超过合同约定风险幅度的材料价差也要调。不能只调正差,不调负差,或只调负差,不调正差。充分体现了对合同当事人公平合理的原则。
3材差调整的依据
以合同中材差调整相关条款作为材差调整的依据。合同当事人要有契约精神和法律意识。在招标文件中应该明确拟定与材差调整相关的条款,并严格根据招、投标文件中材差调整相关条款签订合同。一般应该明确与材差调整相关的事项主要包括:材差调整的范围、双方承担的合理价差风险、材差调整的时间、材差调整计算方法、材差调整价款的支付等等。
4材差调整的范围
明确调差的主要材料,调差材料一般是形成工程实体的主要材料,应具有价值较大、数量较大且其价格可能受市场波动影响大等特点。例如,房建工程可以约定仅限于调差材料为工程所在地住建部门定额站定期发布的《造价信息》上的材料;公路工程一般规定主要调差材料为钢材(钢筋、钢绞线、型钢、钢管立柱、型钢立柱、波形钢板、锚杆)、水泥、沥青、汽油、柴油和重油,其余材料不予调价。
5双方承担的合理价差风险
明确合同当事人承担的由于材料市场价格波动所带来风险的限度。合同中可以约定以材料价格上涨或下跌在某一绝对金额范围内不予调差,作为双方承担的合理价差风险额度;也可以约定以材料价格上涨或下跌在某一百分比范围内不予调差,作为双方承担的合理价差风险系数。
6材差调整金额的计算方法
1)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价格指数一般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无前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代替。2)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材料价差调整金额=∑(某一材差调整材料的数量×相应材差调整材料的价差)×相应的增值税率。相应材差调整材料的价差=[材料当期价格-材料基准价格或施工单位在中标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价×(1±合同条款约定的应承担风险百分比)](价格上涨时,取“+”,价格下跌时,取“-”。材料当期价格原则以工程所在地定额站公布的同期材料价格为准,对于工期较长,合同约定按季度或年度调差的工程项目,可以将自开工起每季度或年度材料价格加权平均值作为调差材料当期价格;材料基准价格,采用编制投标限价时的材料价格或招标时工程所在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材料信息价。上述公式中,是采用材料基准价格还是采用施工单位在中标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价,与施工单位报价时所取材料价格有关,具体分以下三种情况:a.施工单位报价所取材料价格低于基准价格的,当施工期间材料单价上涨时,涨幅及材差调整金额均以基准价格为计算基础,当施工期间材料单价下跌时,跌幅及材差调整金额均以施工单位报价所取材料价格为计算基础。b.施工单位报价所取材料价格高于基准价格的,当施工期间材料单价上涨时,涨幅及材差调整金额均以施工单位报价为计算基础,当施工期间材料单价下跌时,跌幅及材差调整金额均以基准价格为计算基础。c.施工单位报价所取材料价格等于基准价格的,施工期间材料单价上涨或下跌时,涨(跌)幅及材差调整金额均以基准价格为计算基础。3)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计算方法。
7材差调整及支付时间
可以约定按月、季调整支付。对于工期较短(一年之内的)甚至可以约定工程结算时一次性调整支付。严格来讲,按每月计量的工程量计算出调差材料数量,计算出调差金额在下月与计量款一并支付更为合理。从资金的时间价值角度,避免施工单位垫资,对确保工期和工程质量均有重要意义。
8材差调整中常见问题
1)材差调整的资金来源。建设单位有时以概预算中没有材差调整费(涨价预备费)为由拒绝调差。这样的理由不妥。材差调整的资金来源于双方签订合同时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款项,即暂列金额。合同中的暂列金额就是为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情况发生而准备的费用,当然亦可用于合同中约定的材差调整因素发生时的合同价款调整。2)材差调整材料数量的确定。材差调整的材料数量应以计量支付工程量所消耗的材料数量为基数,指一次性用于实体工程所消耗的材料,调价的材料数量不得超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计价依据中分项工程的材料消耗量。可见,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调差材料数量是应该包括损耗的。对于合同中的暂估价材料,由于其一般价值较大,品种多,市场价格层次多,施工单位采购时,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3)因承包人管理不善或工程质量检查不合格原因而引起的返工所消耗的材料的价差不予调整。4)对于工期延误的合同工程材料价差的调整应区别延误主体责任,按谁的责任谁承担风险的原则确定。a.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合同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b.因非承包人原因造成合同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
结束语
随着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不断涌现,以及建筑材料价格的高低起伏,以及与客观情况的契合方面存在的问题也日渐显现,本文结合建设项目自购材料价差调整过程中的实际情况,对价差调整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剖析,希望能给相关部门和从业人员提供一些参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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