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败收益外流的控制与追回法律机制研究

腐败收益外流的控制与追回法律机制研究

王勇[1]2004年在《腐败收益外流的控制与追回法律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巨额腐败所得资金转至国外给来源国造成一系列严重的社会、经济、政治后果。为此,国际社会认识到控制腐败资产的外逃,并追回这些外流资产在控制腐败政策中的根本重要性。为此,联合国相继制定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构建控制腐败资产外逃及对其追回的法律框架。两公约,尤其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所创设的资产追回制度及其背后所体现的国际司法合作政策,对于我国当前的“反腐”、打击职务犯罪,不论是在实践中还是在理论上,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本文共分七部分。引言部分概述了腐败资产外逃的现状及其社会危害,介绍了国际社会和我国为控制腐败资产外逃及对其追回所做的努力。第一、二、叁章以腐败收益的外逃、控制、合作、没收、追回为纵轴,以腐败与洗钱、反洗钱法的特点、刑事没收和民事没收制度比较为横轴,展开论述了“严格的反洗钱法+没收事宜的有效国际合作”这一控制腐败资产外逃及对其追回的模式。并探讨了反洗钱法对金融机构的冲突地位的衡平,民事没收制度对物诉讼的特征,及没收制度与反洗钱法紧密衔接的必然性。 第四章通过比较国际社会在人犯引渡事宜和资产追回事宜中的合作,进一步阐释了在“国家间人犯引渡合作中所面临的诸多困境”的背景下,“合作——没收——返还犯罪收益和工具的机制”在国际社会通过多边合作控制腐败及其他犯罪政策中的重要地位,以及其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第六章论述了重构我国反洗钱法的国际义务要求和内在动力,并提出若干建议。 结语部分提出:通过围绕金融机构及其职员的“认真和审慎的反洗钱义务”,构建民事的、行政的、刑事的叁层责任;通过扩大洗钱行为、以及洗钱行为上游行为的定义范围;通过对洗钱行为的刑事追究和行政追究为没收违法工具和收益的连接点,可以较好解决金融机构冲突地位问题,反洗钱法与没收制度相衔接问题,并可为没收事宜的国际合作提供相应的国内法律机制。 对腐败资产外流的严格控制和顺利追回必将对腐败分子具有极大的震慑作用。

陈璐[2]2017年在《腐败犯罪境外追赃法律机制研究》文中指出腐败是滥用公共权力谋取个人利益的行为。自古以来,腐败犯罪为人们所深恶痛绝。随着经济社会的全球化发展进程,腐败犯罪也开始跨越国境。近年来,越来越多的贪官出境外逃、转移大量腐败犯罪资产的案件被频繁曝光,多个案件中动辄千万上亿的资产流失海外,流失的资金数额让人触目惊心。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反腐败工作,海外追逃追赃成为反腐败工作的重点。我国签署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在猎狐行动、天网行动中,纷纷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使得打击腐败犯罪,追缴腐败犯罪资产取得了较大的成效。但是从被转移到境外的资产流失总数来看,我国通过境外追赃追回的腐败犯罪所得只是流失总量中极小的一部分。由于境外追赃面临着多种障碍且难度极大,作为《公约》缔约国,如何利用好《公约》的资产追回机制,在《公约》资产追回框架下构建我国的境外追赃法律制度成为一项重要议题。鉴于此,本文以腐败犯罪境外追赃法律机制为研究对象展开研究,共包括四个章节:第一章是腐败犯罪境外追赃概述。首先对腐败犯罪的内涵进行界定,将我国刑法中规定的腐败犯罪和《公约》进行对比,重点在于影响追缴腐败犯罪所得的不同之处。然后,对境外追赃中的追缴对象"赃"进行界定,从"赃"在中国历史上的具体含义说起,对国际公约、各国立法以及我国法律中"赃"的内涵和外延进行了梳理,说明"赃"即犯罪所得。最后,对腐败犯罪境外追赃进行讨论,提出资产追回的概念,并且对我国腐败犯罪境外追赃的现状进行了分析说明。第二章是《公约》资产追回法律制度和域外相关立法。本章重点介绍了《公约》法律框架下的资产追回机制,对《公约》规定的两大途径直接追回财产的措施和间接追回财产的措施及其资产返还和分享制度进行论述。同时分别介绍了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的犯罪资产追缴制度,尤其对腐败犯罪所得转移中的主要资产流入国的追回机制和资产分享制度做了研究。第叁章是中国腐败犯罪境外追赃法律机制及现状。首先论述了我国在腐败犯罪境外追赃方面的立法现状,从国际法渊源和国内法依据两个方面进行了阐释。接着,通过案例梳理的方式,对我国现阶段运用的比较多的追赃途径进行了归纳,主要有附随请求、异地追诉、民事诉讼和刑事的违法所得没收。最后,点明了我国目前境外追赃面临的基础性障碍和在现存追赃机制中适用《公约》的两个资产追回措施面临的具体问题。第四章是完善我国腐败犯罪境外追赃法律机制。针对现存问题,结合《公约》规定和域外先进立法经验,对腐败犯罪境外追赃机制的完善给出了具体建议。分为叁个部分,一是完善没收制度,本文不建议通过引进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来解决被告人逃匿情形下难以取得生效判决的问题。从有关没收对象的法律完善、没收财产刑的改革、和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优化叁个方面提出了没收制度完善的建议。二是完善境外追赃司法协助制度,建议尽快出台《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构建承认与执行外国没收裁决制度。叁是有关资产分享制度的建议,从构建资产分享制度的原则和具体资产分享的立法设计内容两个方面展开构想。

陈晓晖[3]2014年在《我国资产追回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为治理发生在全球各个国家的腐败问题,《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确立了资产追回制度做为缔约国之间一项重要的境外追赃依据,该制度的重要性日益凸显。随着中国社会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经济型犯罪日益增多,犯罪行为人在全球范围内转移非法所得导致规模巨大的资产流失。面对愈加严峻的境外转移非法资产的形势,我国迫切需要利用资产追回制度来打击此类犯罪。由于我国国内法目前存在着较为严重的相关制度缺陷,造成了我国在国际合作方面的障碍,即使经过旷日持久的时间并付出大量的人力物力,资产追回的成功率也不高。刑事司法协助、引渡和国际刑警组织进行缉捕是我国目前进行国际司法合作的主要方式,但是目前还没有统一的司法协助法和其他刑事司法国际合作方面的法律,相关的内容只是散见在《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及行政法规中,无法满足大量的司法协助的个案的要求。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期,资产监督机制不完善,加入《联合国反腐败条约》后尽管有了国际法层面的支撑,但如果我国不完善国内法律规定使之与公约相衔接,在开展国际合作时仍旧会出现找不到适用公约的内国法依据的尴尬局面,公约的各项有利规定也就无法发挥作用,无法有力打击犯罪对被转移至境外的非法资产进行有效的追回。本文从提高我国资产追回的有效性出发,在没收令的执行、冻结和扣押措施、推定和证明责任倒置、缺席审判、善意第叁人和潜在权利人的保护、污点证人的酌定不起诉、合理费用扣除和收益分享等七个角度分析了我国法律制度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资产追回制度的差距。认识到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巨大差距,根据我国国情和刑事立法、司法的历史和现状,更新观念,结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关于资产追回诉讼程序方面的规定,吸收其精髓的部分,修正完善我国诉讼制度,致力于我国今后的资产追回工作。依据前文的分析,本文提出了完善程序法致力于构建独立的财产没收程序、完善冻结、扣押措施、规范化的赃款赃物确认制度、和以国家名义在国外提起民事诉讼、完善“简易处置”程序等五个方面的建议。提出了完善举证规则致力于取证方式和证据范围扩大推定和举证责任倒置以及可替代责任的证明两个方面的建议。提出了加强国际司法合作方面致力于完善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在管辖权内主动提起没收程序、建立费用补偿与收益分享制度和成立专门部门负责资产追回工作的修改和完善我国相关法律的立法建议。本文提及的一系列变革或法律制度的变更不单单只是机制的改变,更多的是对国际通行价值的选择吸收和转化,建设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相衔接的有关法律制度的过程,也是我国法治走向更加开放、更加包容的过程。

李莉[4]2016年在《中国腐败资产追回与返还机制研究》文中指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迄今为止关于治理腐败犯罪的最完整、全面而又具有广泛性、创新性的国际法律文件,为国际社会的反腐败国际合作提供了基本法律指南。《公约》就预防和惩治腐败确立了五大机制,其中的资产追回机制是一大创新和亮点。《公约》打破了资产追回附属于引渡条款的传统,将其作为一种独立的国际司法合作形式予以规定,甚至上升到基本原则的高度,这表明了《公约》对腐败资产追回与返还的重视。资产追回机制的确立,对各国追缴腐败资产、挽回经济损失有着深远的意义。目前,我国腐败资产外逃问题严重,大量资产外逃造成社会财富的流失,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成果,伤害了民众对政府和法制的基本信任。因此,如何利用《公约》的追回机制来有效预防资产外逃、追回腐败资产,是亟需深入研究的问题。鉴于此,本文以中国腐败资产追回与返还机制为研究对象,与《公约》确立的资产追回机制相对照,探讨我国现行有关腐败资产追回与返还的法律规定中的亟待完善之处,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内容主要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腐败资产追回机制概述。对资产追回与返还机制的背景及其发展进行梳理,阐述资产追回与返还机制的定义,并对相关概念如“犯罪所得”、“财产”和“犯罪工具”等术语界定进行介绍,为文章后面的论述做好铺垫。第二部分介绍公约关于腐败资产追回与返还制度的创设与安排。主要论述了《公约》在预防和监测机制中倡导的金融监管措施和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在分析具体条款、结合他国规定的基础上对追回机制中的直接措施与间接措施展开研究,并从费用补偿和犯罪资产分享两个角度来探讨返还与处分机制的相关规定。第叁部分探讨了中国关于腐败资产追回与返还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通过分析我国资产追回与返还方面的立法情况,结合《公约》的规定来探讨我国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在预防与监测方面,我国的金融监管力度不够,反洗钱机制还有待完善,此外,财产申报制度迟迟没有入法,公职人员的财务状况没有得到有效监督;在直接追回措施方面,主权豁免原则缺乏例外规定导致我国在跨境追赃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十分尴尬,而举证方面的难度大、成本高及证人出庭率低也成为民事追回的一大掣肘;在间接追回措施方面,刑事没收制度的不完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不“独立”以及没收国际合作的立法缺陷都阻碍了我国对腐败资产的追回;在返还与处分方面,我国没有建立起合理费用补偿机制和犯罪资产分享机制,也影响了资产追回的成功机率。第四部分是对中国腐败资产追回与返还机制的完善建议。对应第二部分《公约》的制度框架,主要从预防与监测、直接与间接追回、返还与处分叁个方面来对我国的腐败资产追回与返还机制提出完善建议:首先要通过加强金融监管、建立财产申报制度来对腐败犯罪进行有效预防与监控;其次,在直接追回措施部分,可以设立专门的基金会来代理国家参与追赃民事诉讼,提供费用支持,并通过适当扩大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完善证人保护制度来解决举证方面的难题;在间接追回措施部分,可以通过完善刑事没收制度、建立独立的民事没收制度和完善没收国际合作的相关立法来进行改善;最后,通过建立合理费用补偿机制和犯罪资产分享机制来提高我国成功追回资产的机率。

韩利[5]2016年在《论《北京反腐败宣言》对中国反腐败境外追赃的影响》文中研究表明鉴于亚太地区成为贪腐人员转移赃款赃物的主要流向地,借助APEC的国际影响和缔约国之间的共识,不断密切APEC缔约国间的反腐败追赃合作,对中国依法追诉腐败犯罪具有现实和深远的意义。以往,囿于法律依据单薄、执法途径溃乏、司法合作低效和重追逃轻追赃思维定势等原因,反腐败境外追赃成效不甚理想。2014年11月,《北京反腐败宣言》出台,对缔约国之间境外追赃法律制度的完善和追赃方式的整合有望破解这一难题,成为惩治腐败犯罪的利器。应当说,在对《宣言》的产生背景、涉及追赃举措的变化和进一步完善配套措施等内容进行梳理后,不难发现:《北京反腐败宣言》对反腐败境外追赃的法治建设将产生深远影响,势必为反腐败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吕静远[6]2016年在《中国境外腐败资产追回法律问题分析》文中研究说明为治理发生在全球各个国家的腐败问题,《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确立了资产追回制度作为缔约国之间一项重要的境外追赃依据,该制度的重要性日益凸显。随着中国社会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经济型犯罪日益增多,犯罪行为人在全球范围内转移非法所得导致规模巨大的资产流失。面对愈加严峻的境外转移非法资产的形势,我国迫切需要利用资产追回制度来打击此类犯罪。由于我国国内法目前存在着较为严重的相关制度缺陷,造成了我国在国际合作方面的障碍,即使经过旷日持久的时间并付出大量的人力物力,资产追回的成功率也不高。刑事司法协助、引渡和国际刑警组织进行缉捕是我国目前进行国际司法合作的主要方式,但是目前还没有统一的司法协助法和其他刑事司法国际合作方面的法律,相关的内容只是散见在《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及行政法规中,无法满足大量的司法协助的个案的要求。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期,资产监督机制不完善,加入《联合国反腐败条约》后尽管有了国际法层面的支撑,但如果我国不完善国内法律规定使之与公约相衔接,在开展国际合作时仍旧会出现找不到适用公约的内国法依据的尴尬局面,公约的各项有利规定也就无法发挥作用,无法有力打击犯罪对被转移至境外的非法资产进行有效的追回。本文从提高我国资产追回的有效性出发,在没收令的执行、冻结和扣押措施、推定和证明责任倒置、缺席审判、善意第叁人和潜在权利人的保护、污点证人的酌定不起诉、合理费用扣除和收益分享等七个角度分析了我国法律制度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资产追回制度的差距。认识到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巨大差距,根据我国国情和刑事立法、司法的历史和现状,更新观念,结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关于资产追回诉讼程序方面的规定,吸收其精髓的部分,修正完善我国诉讼制度,致力于我国今后的资产追回工作。依据前文的分析,本文提出了完善程序法致力于构建独立的财产没收程序、完善冻结、扣押措施、规范化的赃款赃物确认制度、和以国家名义在国外提起民事诉讼、完善“简易处置”程序等五个方面的建议。提出了完善举证规则致力于取证方式和证据范围扩大推定和举证责任倒置以及可替代责任的证明两个方面的建议。提出了加强国际司法合作方面致力于完善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在管辖权内主动提起没收程序、建立费用补偿与收益分享制度和成立专门部门负责资产追回工作的修改和完善我国相关法律的立法建议。本文提及的一系列变革或法律制度的变更不单单只是机制的改变,更多的是对国际通行价值的选择吸收和转化,建设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相衔接的有关法律制度的过程,也是我国法治走向更加开放、更加包容的过程。

周艳云[7]2017年在《中国腐败犯罪资产追回国际合作法制优化新论》文中指出中国正处于反腐败的攻坚阶段,必须完善所涉法律机制,以便能高效利用反腐败国际合作机制,跨境追回中国外流的腐败犯罪资产。如何建构中国资产追回的独立民事诉讼法制、优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制及设立资产分享配套法制成为完善中国腐败犯罪资产追回法制亟待解决的难题。为妥善解决上述难题,必须对腐败犯罪资产追回法律制度进行综合考察梳理和深入思考,建构和完善相对合理的中国腐败犯罪资产追回法律制度。

翟悦[8]2015年在《境外追逃追赃国际警务合作机制研究》文中指出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国际交流途径的增多,一些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等犯罪嫌疑人在出逃前已将赃款赃物转移至境外,导致大量国有财产流失,严重损害了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据国家社科规划项目《中国惩治和预防腐败重大对策研究》课题组的调查显示,中国当前约有4000多名外逃官员,在过去的30年中,这些外逃贪官卷走了500多亿美元的资金。为了有效遏制这种态势的蔓延,我国公安部于2014年7月22日部署开展了“猎狐2014”专项行动,拉开了缉捕境外在逃经济犯罪嫌疑人的序幕。通过这次专项行动,不仅有680名外逃官员在同年年底落网,大量的赃款也得以追回。与此同时,我国境外追逃追赃制度的运行机制障碍也逐渐暴露出来,大批犯罪嫌疑人仍然逍遥法外,违法所得依然散落于境外。因此,完善境外追逃追赃国际警务合作机制,已经成为现实最为紧迫的任务。论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1章阐明了境外追逃追赃警务合作的背景和意义,回顾并评述了国内外相关文献,并提出论文的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第2章解读了境外追逃、境外追赃、国际警务合作的概念,分析了国际警务合作的平台和机制。第3章全面评述了境外追逃追赃国际警务合作的指导原则及法律依据,分别从国际法律依据和国内法律依据两个方面进行系统化梳理。第4章把握了境外追逃追赃国际警务合作运行的脉络,主要包括合作的网状系统、合作途径、合作模式、合作流程,并分析了其发展趋势。第5章以社会工程的视角提出境外追逃追赃国际警务合作机制的现实困境及运行机制改革,指出跨国犯罪的情报和数据交换机制不畅通,境外取证国际警务合作困难等问题。同时建议从国情及外交关系出发、兼顾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军事实力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取证司法合作机制,构建跨境追捕之特色机制,建立没收所得收益分享机制,加强国际化金融犯罪监检合作体制等以解决上述问题。

范玲莉[9]2005年在《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资产追回与返还机制及在我国的适用》文中指出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国际交往的扩大,腐败犯罪作为一种减损政府公信、破坏民主体制和价值观、具有巨大社会危害性的财产性犯罪,已经发展到国际领域,呈现出跨国、跨地区的特点,引起了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一些区域性的反腐败法律文件在 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逐渐出现并在特定范围内发挥着重要作用,而腐败犯罪日益呈现出的这种全球性蔓延趋势使得这些区域性的法律文书和安排已经不能满足在国际层面合作打击和惩罚腐败犯罪的要求。为此,从上个世纪 90 年代开始,联合国就为拟定一项能为各国共同接受的就打击跨国腐败行为开展国际合作的反腐败法律文书作了大量的工作,并最终于 2003 年 10月完成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所有条款的谈判。2003 年10 月 31 日,第 58 届联合国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公约;在公约的签署会议上,共有包括中国在内的 95 个国家最终签署了公约。公约作为第一项全球性的反腐败法律文书,首次在国际一级建立了反腐败五大法律机制——预防机制、刑事定罪与执法机制、国际司法合作与执法合作机制、资产追回与返还机制以及履约监督机制,确定了反腐败国际合作的法律基础。其中,资产追回与返还机制是五大法律机制中最具强制性的机制,同时又是最具创新意义的机制,可以说是公约谈判最重大的成果。该机制在追缴犯罪所得方面确立了新的原则和规则,首次确立了被转移的腐败犯罪所得必须返还的原则,填补了国际法在这一领域的空白。公约确立的资产追回和返还机制的核心内容是,通过一定的民事和刑事没收措施并通过民事和刑事诉讼,将被转往他国的腐败犯罪资产予以追回并按照一定规则予以返回和处分。具体而言,该机制首先以强制性、约束性的语言确立了根据公约返还资产是公约的一项基本原则,然后规定了以通过民事诉讼追回资产作为直接方式和以通过司法协助没收资产作为间接方式的追回腐败犯罪所得资产的具体措施,最后在借鉴《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和《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相关条款的基础上,确立了对被没收的腐败资产进行返还和处分的原则和叁种不同情况下的具体程序。除此之外,公约还提到,允许被请求国在返还或处分资产以前先行扣除为侦查、起诉或审判程序而发生的合理费用,允许缔约国就被没收资产的最后处分逐案订立协定或者可以共同接受的安排。 在公约就腐败犯罪所得资产的追回和返还规定的具体措施中,很多涉及到缔约国的国内法律制度、法律环境与之相匹配的问题。换言之,缔约国需要在分析该机制中每一条款的内在要求的基础上,通过发现并修改其国内法中不相适宜的规定来履行公约义务。就我国而言,主要存在以下重要问题需要在国内法中予以修改或明确:(1)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刑事的罚没裁决;(2)财产没收的程序;(3)刑事诉讼中的缺席审判问题;(4)资产追回程序中的证明制度;(5)保护善意第叁人的权利;(6)司法协助中的“费用补偿”和没收腐败犯罪所得资产的“分享”。 因此,对大多数情况下作为资产流出国的我国而言,为发展和保持与其他缔约国之间在国际司法协助方面的良好合作关系、最大限度地追回被转移出境地腐败犯罪所得资产,我国仅仅签署了公约是远远不够的,通过制度的完善来建立良好的协助平台才是最重要的。笔者建议,从叁个方面完善我国在腐败资产的追回和返还方面的国际合作制度: 一是国内立法。(1)建立承认与执行外国刑事罚没裁决的司法审查机制,包括承认与执行的刑事罚没裁决所涵盖的范围、承认与执行的条件、司法审查的程序以及国家之间请求承认与执行的途径等;(2)从两个层次建立对腐败犯罪所得资产的民事没收制度:一是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失踪、潜逃或者死亡的情况下,在查明与犯罪所得财物有关的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将我国已有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提前,实现公约所要求的“不经过刑事定罪而没收这类财产”。二是在条件成熟时建立类似于美国式的完全独立于人的财产没收程序(;3)建立刑事缺席判决制度,并明确其适用的案件范围、适用条件、适用的具体程序(包括公告、审判、撤销)等等;(4)在资产追回程序中的证据和证明问题上,应当在立法中明确冻结和扣押所应适用的“合理的根据”这一公约标准,同时不必要求在对货币(或“银行存款”)的犯罪所得性质进行证明时需具备严格的同一性标准。而在证明责任的分配问题上,可以采取有条件的部分举证责任的倒置;(5)应当重视刑事诉讼中涉及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情况下对善意第叁人的合法利益的保护,考虑建立包括相关财产返还的通知和退还保证、人民法院裁定返还等在内的制度来履行公约提出的该项要求。 二是国际层面的司法协助。外流腐败资产的追回与返还离不开国际合作,必要费用(尤其是金额巨大的)的补偿和追缴犯罪所得资产的分享有利于鼓励各国相互配合追缴请求,也更能反映协助双方的共同利益和促进国际合作。因此,我国应当通过修订或补订与他国的双边司法协助条约或制定专门的《司法协助法》来承认并履行公约对补偿“合理费用”的规定,并在我国与他国签订的双边刑事司法协助条约中增补相应的分享条款,或者与相关国家签订“分享协议”,对其中的分享比例和标准给予明确的规定,真正达到资产追回中更切实际的“最

赵丹[10]2016年在《论国际司法协助中的犯罪资产分享制度》文中研究说明将被没收的犯罪资产进行分享是处置该资产的方式之一。分享是资产没收的后续程序。分享制度立法比较早且完备的国家都是联邦制国家或者联邦成员国,这是因为分享制度最初起源于联邦国家为处理联邦与州的司法协助问题而逐渐形成的国内资产分享制度。但是随着打击国际犯罪的协助需要,越来越多的国家在国内法规定了可以与提供了协助的外国国家进行被没收资产的分享制度。其中,大多数国家仅要求外国与之订有共同的国际条约或可以以个案合作的方式进行。但是加拿大坚持条约前置主义,即必须订立双边条约。当然也有一些国家不同意分享,比如德国,原则上是不同意分享的。本文主要是从国际性层面,即对国际司法合框架下的犯罪资产分享制度进行研究。第一章主要对犯罪资产的概念、犯罪资产的没收制度,尤其是非定罪资产没收制度,以及犯罪资产的分享与返还制度进行了分析。第二章主要是从法律依据和实践两个方面来进行论证资产分享制度的“合法性”问题与“合理性”问题。国际法依据包括:国际公约和多边协定及安排,为各国进行资产分享合作提供了指导性框架。国内法依据主要是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在资产分享制度方面立法比较完备的国家的立法。国际犯罪与跨国犯罪的分享合作日益成为国际司法协助的新方向。美国在反洗钱和打击毒品犯罪方面的分享实践经验是比较丰富的,本文主要通过2004年至2015年美国《国际禁毒战略报告》(International Narcotics Control Strategy Report)来分析美国与其他国家的洗钱、毒品犯罪资产合作。同时也关注了瑞士政府与两个国家进行分享的犯罪数额比较大的案例。从实践角度证明资产分享制度作为国际司法协助中处理被没收犯罪资产的方式的合理性。被没收犯罪资产的分享实践为各国共同打击国际犯罪以及跨国犯罪的合作提供了物质刺激,促进了国际司法协助的发展。第叁章主要就资产分享制度进行具体分析,包括:犯罪资产分享的适用范围、分享数额、分享比例、启动程序以及分享的支付与使用。第四章结合主要分析了我国构建分享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同时为我国构建分享制度提出了具体的建议。从我国国内立法现状和打击犯罪的客观需要两个方面,分析我国建立资产分享制度的必要性,我国作为禁毒、反恐、反洗钱、反腐败等相关国际公约的缔约国,应当履行条约义务,与其他国家合作共同打击犯罪。同时,禁毒、反洗钱、打击恐怖主义、惩治腐败也是我国国内法治建设的客观需要。追缴观念的转变,境外追赃与打击国际犯罪的国际合作能力不断加强,个案协商累积了一定的经验,以及国内特别没收程序立法的出台都为我国构建分享制度提供了必要的基础,使得我国构建分享制度具有可行性。我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立法已被作为今年立法工作日程,本文主要能够通过对国外相关立法的研究,在资产分享制度建立方面为立法提供可作参考的建议,建立一种既适合我国国情,又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的资产分享制度。

参考文献:

[1]. 腐败收益外流的控制与追回法律机制研究[D]. 王勇. 武汉大学. 2004

[2]. 腐败犯罪境外追赃法律机制研究[D]. 陈璐. 武汉大学. 2017

[3]. 我国资产追回法律问题研究[D]. 陈晓晖. 云南财经大学. 2014

[4]. 中国腐败资产追回与返还机制研究[D]. 李莉. 南昌大学. 2016

[5]. 论《北京反腐败宣言》对中国反腐败境外追赃的影响[J]. 韩利. 政法学刊. 2016

[6]. 中国境外腐败资产追回法律问题分析[D]. 吕静远. 上海师范大学. 2016

[7]. 中国腐败犯罪资产追回国际合作法制优化新论[J]. 周艳云. 中州大学学报. 2017

[8]. 境外追逃追赃国际警务合作机制研究[D]. 翟悦. 大连海事大学. 2015

[9]. 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资产追回与返还机制及在我国的适用[D]. 范玲莉. 中国人民大学. 2005

[10]. 论国际司法协助中的犯罪资产分享制度[D]. 赵丹. 华东政法大学.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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