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瑕疵论文_王天凡

导读:本文包含了执行瑕疵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瑕疵,被执行人,强制执行,行政,不动产,采购,执行人。

执行瑕疵论文文献综述

王天凡[1](2018)在《执行错误国家赔偿的违法性认定与瑕疵担保抗辩——海复公司申请大连海事法院错误执行赔偿案评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对于民事执行错误是否导致国家赔偿,应当审查《国家赔偿法》第38条对于"执行错误"所规定的构成要件。在构成要件中的难点与重点即行为的违法性认定,由于法院拍卖的船舶属于特殊动产,应参照特别法律规定执行。法院的司法拍卖应以完整交付结束,非拍卖成交结束。在船舶交接时的状况与展示时状况不符的情况下买受人有权请求扣减相应的价款。但若海事法院未组织评估检验便将拍卖剩余款退还船舶原所有人,导致无法扣减的,可以认为海事法院的行为具有违法性,买受人可以通过国家赔偿诉讼要求拍卖法院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对于强制拍卖中的买受人是否享有物的瑕疵担保请求权问题,不可一概而论,在我国立法未就此作出专门规定之前,强制拍卖至少仍应遵守一些限制性规则。(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司法案例)》期刊2018年10期)

顾乐永[2](2017)在《对不动产的强制执行——以所有权瑕疵为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一、所有权瑕疵的不动产处置的正当性与价值评价目前由于我国长期以来登记制度不完善,导致许多不动产未办理登记证书的商品房、农村承包土地,农民自建房等不动产大量存在。这些不动产因物权外观不符合国家法定登记形式或存在抵押权、居住权、共有权等权利负担以及法律和政策对转让主体、期限作出相应限制等因素,统称为所有权瑕疵的不动产。所有权瑕疵的不动产处置难的障碍主要来源于实体法上的诸多转让和收益的限制。执行法官面临对逾越法律(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应用)》期刊2017年28期)

顾乐永[3](2017)在《强制执行中“所有权瑕疵”不动产处置难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一、问题提出目前由于我国长期以来登记制度不完善,导致许多不动产未办理登记证书的商品房、农村承包土地,农民自建房等不动产大量存在,人民法院在强制处置该类财产过程中遭遇很大困难。通过对我国东部经济发达地区J省x市、中部地区S省Z市和西南地区G省F市的叁个县级市基层法院近叁年来在强制执行中涉及不动产处置的案件进行调(本文来源于《深化司法改革与行政审判实践研究(下)——全国法院第28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期刊2017-05-15)

冯艺,张进[4](2016)在《执行零障碍 管理零瑕疵 检查零违规》一文中研究指出“学规范、立目标、求突破”,这是贵州省国税局在2016年“采购规范年”的前进方向。2016年,贵州省国税局以落实国税总局《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工作规范》(以下简称《采购规范》)作为推进政府采购规范建设的总抓手,把加强政府采购规范管理列入年度重点工作(本文来源于《中国政府采购报》期刊2016-10-25)

谢彬[5](2016)在《论民事执行中瑕疵拍卖的法律效力及其救济》一文中研究指出强制拍卖作为民事执行中变价的最主要手段,依法律规定的要件进行拍卖,是强制拍卖行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但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瑕疵拍卖时有发生。瑕疵拍卖的出现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强制拍卖程序,而且损害了拍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然而,不仅现行立法对瑕疵拍卖的法律效力及救济机制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而且理论上对瑕疵拍卖的法律效力及救济机制也缺乏深入、系统的研究。因此,为规范民事执行中强制拍卖行为,明确瑕疵拍卖的认定、法律效力及救济机制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本文在对案例进行梳理和分析的基础上,立足于我国现行立法规定与理论上对瑕疵拍卖制度的研究现状,对民事执行中瑕疵拍卖法律效力及其救济机制进行研究,并对完善我国瑕疵拍卖制度提出相关建议。本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介绍案例的基本情况和归纳案件争议焦点。在简要介绍案情的基础上,归纳出本案存在以下争议焦点:本案中的拍卖物是否属于法律禁止拍卖的标的物、拍卖公司进行的瑕疵免责声明是否有效、该拍卖行为是否有效以及能否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来确认强制拍卖无效。通过对实例的分析,可以发现在司法实践中对瑕疵拍卖的认定、法律效力及救济机制所遇到的问题,从而在下文中寻求相关法理来进行分析和论证。第二部分,相关问题的法理分析。首先,明确瑕疵拍卖是指民事执行拍卖违反法律规定的要件、程序或方法,不能实现民事执行拍卖目的的行为。由于瑕疵拍卖受违法程度等因素的影响,其法律效力有叁种可能:拍卖有效、拍卖可撤销或拍卖无效。其次,对拍卖人瑕疵免责制度的现状进行了梳理和分析,指出若拍卖人无过错的尽到瑕疵说明义务、拍定人存在过错或拍卖人进行了瑕疵免责声明的情形下,拍卖人可以减轻或免除对拍卖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再次,探讨了瑕疵拍卖救济机制的立法现状及实务操作中的基本情况,并指出确认强制拍卖无效,可以通过特殊的拍卖无效认定程序,而不能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来实现。最后,通过分析域外两大法系关于执行救济机制的基本情况,为完善我国瑕疵拍卖救济机制提供借鉴和参考。第叁部分,本案的分析与结论。瀛丹大厦存在重大安全质量问题,属于法律规定的禁止拍卖物。虽然拍卖公司在拍卖公告中对瀛丹大厦的相关瑕疵进行了免责声明,但此声明不能成为瑕疵拍卖的免责事由。因此,针对瀛丹大厦的拍卖行为是无效的,中雄公司无须承担补足拍卖差价的责任。虽然针对瀛丹大厦的拍卖行为是无效的,但因强制拍卖具有公法性特征和强制拍卖法律关系主体地位的不平等,故中雄公司不能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来确认强制拍卖行为无效。第四部分,本案的研究与启示。针对当前瑕疵拍卖制度存在的问题,为完善我国瑕疵拍卖的法律效力制度及救济机制提出以下建议:一方面,完善强制拍卖中诚实信用法律制度,强制拍卖程序应严格遵守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另一方面,确认拍卖无效的法律后果和完善拍卖无效的确认程序,赋予相关救济途径,以保障因瑕疵拍卖而受损的相关当事人的权利。(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6-03-20)

张烈忠[6](2015)在《对有重大程序瑕疵的行政决定应裁定不予执行》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行政机关所作行政决定的程序是否合法,是法院对行政非诉案件进行审查的重点内容之一;行政机关作出该行政决定,如存在未通知利害关系人参与行政程序等重大程序瑕疵的,应裁定不予强制执行。(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期刊2015年20期)

陈伟科[7](2015)在《浅谈意思表示瑕疵之法律效力——以涉虚假诉讼的执行案件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指出,意思表示真实系民事行为之生效要件,意思表示瑕疵将导致相应民事行为无效或可撤销。执行程序中,一方受另一方与第叁方共同虚假诉讼之蒙蔽,作错误之意思表示是否可予司法救济:首先,考察虚假诉讼行为与意思表示瑕疵的关系,即前者与后者的因果关系;其次,考察意思表示瑕疵之欺诈的构成要件,以及意思表示瑕疵所为行为与受欺诈是否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在有其他因素介入时,即多因一果的情况下,何种因素对民事行为的产生起决定性作用,并以主导行为的意思表示判断民事行为的法律效力;最后,权衡实体正义即意思自治与程序正义合理信赖之间的平衡,维护司法的可期待和权威。(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5年23期)

万学俭,刘志凯[8](2015)在《瑕疵公证债权文书影响案件执行》一文中研究指出公证债权文书,是指由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主要表现为以给付欠款、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等为内容的协议。司法实践中,申请执行的公证债权文书大多为民间借贷合同,如,出借人和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后,在合同的公证条款中写明"如果借款人不能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按期还款义务,借款人将自愿放弃申请诉讼解决的权利并接受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一旦借款(本文来源于《法庭内外》期刊2015年05期)

胡研,唐正旭[9](2015)在《在尊重与干预之间:执行和解瑕疵的实证分析与制度重构——一种债权人中心主义视角下的模式选择》一文中研究指出引言执行和解是指在民事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经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让原执行程序不再进行的制度。~①在"执行难"困扰法院多年的现实语境下,民事执行和解可以提高执行效率,降低执行成本,避免社会矛盾冲突加剧,是一种让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法院叁方共赢的制度,因而受到了各级法院的极力推崇。但是,实践(本文来源于《全国法院第二十六届学术讨论会论文集:司法体制改革与民商事法律适用问题研究》期刊2015-04-08)

蔡佩琼[10](2014)在《上市企业新厂房未验收先使用》一文中研究指出一家上市企业新建厂房未验收就先使用,被执法部门责令停工整改仍不纠正。执法部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本是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行为,却因执法行为存在程序瑕疵,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这起涉及企业、政府部门、司法机关的典型事件(本文来源于《深圳特区报》期刊2014-11-21)

执行瑕疵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一、所有权瑕疵的不动产处置的正当性与价值评价目前由于我国长期以来登记制度不完善,导致许多不动产未办理登记证书的商品房、农村承包土地,农民自建房等不动产大量存在。这些不动产因物权外观不符合国家法定登记形式或存在抵押权、居住权、共有权等权利负担以及法律和政策对转让主体、期限作出相应限制等因素,统称为所有权瑕疵的不动产。所有权瑕疵的不动产处置难的障碍主要来源于实体法上的诸多转让和收益的限制。执行法官面临对逾越法律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执行瑕疵论文参考文献

[1].王天凡.执行错误国家赔偿的违法性认定与瑕疵担保抗辩——海复公司申请大连海事法院错误执行赔偿案评析[J].法律适用(司法案例).2018

[2].顾乐永.对不动产的强制执行——以所有权瑕疵为问题[J].人民司法(应用).2017

[3].顾乐永.强制执行中“所有权瑕疵”不动产处置难问题研究[C].深化司法改革与行政审判实践研究(下)——全国法院第28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2017

[4].冯艺,张进.执行零障碍管理零瑕疵检查零违规[N].中国政府采购报.2016

[5].谢彬.论民事执行中瑕疵拍卖的法律效力及其救济[D].西南政法大学.2016

[6].张烈忠.对有重大程序瑕疵的行政决定应裁定不予执行[J].人民司法.2015

[7].陈伟科.浅谈意思表示瑕疵之法律效力——以涉虚假诉讼的执行案件为视角[J].法制与社会.2015

[8].万学俭,刘志凯.瑕疵公证债权文书影响案件执行[J].法庭内外.2015

[9].胡研,唐正旭.在尊重与干预之间:执行和解瑕疵的实证分析与制度重构——一种债权人中心主义视角下的模式选择[C].全国法院第二十六届学术讨论会论文集:司法体制改革与民商事法律适用问题研究.2015

[10].蔡佩琼.上市企业新厂房未验收先使用[N].深圳特区报.2014

论文知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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