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合同责任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合同,责任,公司,违约责任,标准,持有人,村镇。
合同责任论文文献综述
白金城[1](2019)在《保理商是否尽到审慎义务与承担保理合同责任无关》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保理合同中既包含债权转让法律关系,也包含金融借款、应收账款催收等法律关系,并非单一的债权转让,此类案件不应确定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保理合同中的基础债权是否真实,属于是否能够履行合同问题,与保理合同效力无关。保理商不存在缔约过错问题,且没有违反合同约定,不能以是否尽到审慎义务而判令其承担责任。(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期刊2019年17期)
"经营性高速公路运营中合同责任的界限"课题组[2](2018)在《经营性高速公路运营中合同责任的界限——基于105份裁判文书的实证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基于2008年至2017年判决生效的105件经营性高速公路损害事故案件的分析,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经营性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与通行者之间成立服务合同关系,通行者常以违约之诉进行权利救济,但是关于合同权利义务内容、违约责任认定等问题,法院并未形成一致的标准。通过对现有规范与案例实践实证分析,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与通行者双方的权利义务以法律法规规定为限,结合高速公路运营实际对已有义务内容进行明确,对经营管理者违约责任的认定应综合考虑双方违约情形,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进行规制,并适用"可预见规则"和"过失相抵规则"对经营管理者的责任比例进行裁定。(本文来源于《法治社会》期刊2018年06期)
杨新法[3](2018)在《先公司合同责任承担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先公司合同责任的分担涉及到交易叁方利益平衡,关系到先公司合同交易的稳定与安全。所以,为使公司成功设立,保障先公司合同交易叁方利益平衡就显得十分重要。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研究先公司合同责任的承担问题。分析叁起先公司合同案件以及找出法院在审理该案件过程中所争论的问题,即焦点问题的提出。然后对上述叁种名义签订的先公司合同的争议焦点进行法理分析。在法理分析之前,需要对先公司合同做一个理论概述。涉及公司在设立过程中的法律地位及公司在设立过程中订立的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特别是以成立的公司名义签订先公司合同的效力以及责任承担属于立法的空白。理论上,将发起人对内执行的相关活动称之为发起行为,发起行为与公司之外的第叁人无关;发起人对外的行为即与第叁人进行的相关行为将其称之为交易行为,交易行为又可以按照其合同内容与公司的成立关联与否分为必要交易行为与非必要交易行为。对发起人行为的定性可以结合责任承担的利益标准原则,有利于认定先公司合同责任承担的责任主体。关于先公司合同责任承担问题颇为复杂,学界争论较大。在公司成立的情形,分析解决先公司合同责任承担,笔者主张,须根据发起人签订先公司合同的主体名义、合同的属性、合同利益归属以及善意第叁人制度来分析先公司合同责任归属,实现先公司合同叁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对以发起人名义签订的先公司合同的责任承担,笔者认为除了依据解释叁规定的名义标准之外,还需要引入合同利益归属标准、合同内容属性标准与第叁人善意制度。根据名义标准,先由发起人自行承担责任,可以增加但书规定即如果发起人能够举证证明先公司合同的利益归属于公司,则应当由公司承担责任,但是该先公司合同的责任承担方式不应当影响第叁人利益的保护。对以设立中公司名义签订的先公司合同的责任承担,笔者认为解释叁规定了名义标准与利益标准以及善意第叁人制度,但是在举证利益归属困难的情形下有必要引入合同的属性来分析。对以成立后的公司名义签订的先公司合同的责任承担,则要分析第叁人是否知道公司还没有成立的事实。笔者认为如果第叁人知道,先公司合同原则上由成立的公司来承担,因为在该种情形之下发起人并没有对第叁人欺诈的情形,但是如果成立的公司能够举证证明或者先公司合同属于非必要交易合同的,则由发起人自己来承担。反之,如果第叁人不知道公司还未成立的事实,此种情形下发起人可能对第叁人成立合同欺诈,该合同也随之成为可撤销的合同。在分析解决上述先公司合同责任承担问题基础上总结并得出司法启示。提出建议,力求补充我国对先公司合同立法方面的不足,在司法实践中减少争议,节约司法成本,保障先公司合同交易安全、稳定。(本文来源于《贵州民族大学》期刊2018-06-01)
彭楠,柳鹏程,邵蓉[4](2018)在《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下保险合同责任限额设计》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在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框架下探讨商业保险合同责任限额的相关设计问题。基于X省的药品群体事件的受害人数以及实际发生案例的人均赔偿金额,在参考其他典型国家或地区赔偿责任限额的基础上,推荐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购买保险险种的每次事故单次责任限额以及累计赔偿限额分别为1 200万元人民币和1 400万元人民币。该责任限额应随时间推移、产业发展而进行相应的动态调整,并根据企业产品的自身特征、销售量、风险发生概率等因素最终确定。(本文来源于《中国医药工业杂志》期刊2018年04期)
宋萍[5](2018)在《未办理登记的抵押合同责任承担》一文中研究指出以登记为成立前提的抵押权,若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未设立,但并不影响抵押合同成立生效。根据生效的抵押合同,债权人享有登记请求权与债权担保权。抵押人相应地负有协助履行登记与最高额保证义务。若抵押人拒绝办理抵押登记,当债务人未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有权向抵押人主张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抵押人应以履行清偿责任时抵押物价值为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文来源于《中国房地产》期刊2018年09期)
李昆宇[6](2017)在《先公司合同责任承担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当前我国市场经济快速发展,新公司更是频繁设立,发起人不可避免地要签订先公司合同。先公司合同的责任承担问题关系着发起人、设立中公司、成立后公司和合同相对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先公司合同的认定和责任划分更加显得重要。2011年我国《<公司法>司法解释(叁)》)颁布实施,并于2014年修正后,对于实务审判中处理先公司合同责任承担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仍然存在规定的概念模糊不清和合同责任划分不尽人意之处。另外,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改革使得现有的法律制度难以最大限度的保障先公司合同债权人的利益,在平衡发起人、公司和合同相对人的责任问题上显得捉襟见肘,因此需要立法者根据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来进一步完善先公司合同责任承担的法律制度。本文通过对学术界相关理论的梳理和重述来探究先公司合同责任承担的相关概念,重点分析了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在规制先公司合同责任承担的现状和问题,运用比较分析法对两大法系中典型国家的立法例进行考察和评述,最后借鉴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立法经验,提出了完善我国先公司合同责任承担法律规制的建议,希望对我国司法实践中合理地处理先公司合同纠纷案件有所帮助。第一章:先公司合同责任承担的基本理论分析,即先公司合同责任承担概述。在研究一个问题之前需要对相关概念进行界定。本部分主要是一方面介绍先公司合同的概念、特征和类型,另一方面分析先公司合同责任承担的基本内容,包括先公司合同责任的界定和归则原则,先公司合同的责任承担主体和承担方式,以及责任主体免除先公司合同责任的事由,为下文的分析奠定理论基础。第二章:我国先公司合同责任承担制度的现状和问题分析。本部分具体分析了我国先公司合同责任制度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上的现状和问题,结合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各个法院的审判案例,总结出立法规定在解决先公司合同责任承担纠纷案件存在的缺陷和不足,例如对发起人的概念界定标准模糊,以成立后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一律认定为无效,对公司承担合同责任后发起人的责任状态缺少规定等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另外阐述了我国公司注册资本制度改革和尊重当事人的意思真实规则使解决先公司合同责任承担问题面临着新的困境。第叁章:先公司合同责任承担立法制度的比较分析。通过运用比较分析法对域外就处理先公司合同责任划分问题的立法例进行考察,并且对两大法系典型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例进行了深入评析,为我国解决先公司合同责任承担问题提供先进的立法经验和理论借鉴。第四章:我国先公司合同责任承担制度的完善分析。该章是本文的核心部分,从先公司合同责任承担制度的价值考量用以平衡发起人、成立后公司和合同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而将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的现状和问题与吸取域外先进的立法经验相结合,提出完善我国立法的建议和建立相配套制度的合理化观点。只有在这基础上我国先公司合同责任承担制度才是科学的、有生命力的。结语:本部分对论述的内容进行全面总结,再次提出完善我国先公司合同责任承担制度的建议。(本文来源于《东北财经大学》期刊2017-12-01)
陈成建,郭翔峰,贾晨斌[7](2017)在《对无继续履行可能的合同,可予解除并确定合同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合同无继续履行可能的,法院可予解除,但合同的解除不影响违约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案情2012年10月3日,浙江省义乌市椰浪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椰浪公司”)与义乌市派森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派森公司”)签订了《租赁(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7-06-08)
梁江焕[8](2017)在《论工作人员犯罪案件中企业法人的合同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涉嫌非法集资、民间借贷纠纷等经济犯罪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尤其是企业法人内部工作人员利用法人名义与相对人签订合同而导致法人被诉的案件日益增多,这类案件除了涉及刑民交叉问题外,还涉及法人与个人的责任划分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多见且法律关系复杂。而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不仅在程序选择上而且在实体上对合同效力的判断也不一致,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因此,对此类案件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笔者首先将搜集的110个案例进行归纳总结得出争议焦点,随后从法人基本理论出发,明确法定代表人与法人之间为代表关系,其他工作人员与法人之间是职务代理关系,进而论证了个人犯罪案件中企业法人承担合同责任的标准应采取执行职务说,最后对此类案件在程序模式选择和实体合同效力两方面进行了分析。除了引言和结语外,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结构和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介绍此类案件的基本情况及争议焦点。通过案情介绍和争议焦点总结,引申出司法实务在处理工作人员经济纠纷犯罪的刑民交叉案件时个人民事责任与法人民事责任划分中存在的问题。第二章通过对法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相关基础理论进行分析,认为法人内部工作人员分为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两类,前者与法人之间是代表的关系,后者与法人之间是职务代理的关系。职务代理与委托代理制度存在众多差别,新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将职务代理置于委托代理之下实有不妥,笔者认为将职务代理作为与委托代理并列的代理类型在立法上予以明确规定,将有利于更好的指导司法实践。第叁章对我国立法和实践中关于法人承担合同责任的认定标准进行梳理得出执行职务说应是法人承担责任的标准和依据,并对职务行为在不同语境中的含义进行区分,指出判断法人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构成职务行为不能以表见代理为判断依据,二者在理论基础、构成要件以及举证责任上存在重大区别。具体应首先以“利益归属”为判断标准,当工作人员犯罪所得没有归属于法人或者利益归属比较模糊的情况下,则需要对相对人的善意从交易时间和地点、交易惯例以及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工作人员的行为系超越权限或滥用权限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第四章对刑民交叉案件中的疑难问题从程序方面进行阐述并提出自己的看法。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和第十条的分案审理标准宜统一修改为“同一事实”的标准。刑民交叉案件的审理模式应根据“同—事实说”区分不同的情况采取先刑后民、先民后刑或者刑民并行的处理方式;第十—条关于法院经审查认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而将案件移送的规定应予以删除。第五章对刑民交叉案件中的疑难问题从实体方面进行阐述,认为关于刑民交叉案件合同效力的判断应该区分事实牵连型和事实竞合型的不同案件类型来认定。在事实牵连型犯罪案件中,民事合同效力的认定不受行为人犯罪的影响;在事实竞合型犯罪案件中,责任牵连型案件应以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职务行为或表见代理为判断标准被认定为有效或无效,责任竞合型案件合同效力的判断应以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是否违反市场准入型犯罪为区分标准被认定为有效或可撤销、可变更合同。(本文来源于《武汉大学》期刊2017-05-01)
李子悦[9](2017)在《基于债权法视域下合同责任的扩张及限制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通过对我国《合同法》的研究可以发现,合同义务带有明显的扩张特征,由于合同义务与合同责任之间属于相辅相成的关系,这样一来就促进了合同责任的扩张,然而,如果合同责任扩张幅度过大,将直接威胁到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的平衡关系,容易造成权利与义务失衡。因此,本文将从合同责任基本情况入手,并从债权法角度研究合同责任扩张与限制。(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7年04期)
阿迪力·库尔班[10](2017)在《论自营网站经营者合同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自营网站在商业经营中所占据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京东,天猫超市,苏宁易购等自营网站平台构成了庞大的互联网购物市场。而面对自营网站这种新型的商业模式,实践中出现的纠纷也越来越多。自营网站经营者与消费者签订的合同所产生的合同责任应当如何认定,就是一个亟待研究的问题。一、自营网站概述自营网站,从字面上来解释就是自我经营的网站。自营网站包括几种情况:第一,企业自己生产并自己经(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7年04期)
合同责任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基于2008年至2017年判决生效的105件经营性高速公路损害事故案件的分析,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经营性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与通行者之间成立服务合同关系,通行者常以违约之诉进行权利救济,但是关于合同权利义务内容、违约责任认定等问题,法院并未形成一致的标准。通过对现有规范与案例实践实证分析,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与通行者双方的权利义务以法律法规规定为限,结合高速公路运营实际对已有义务内容进行明确,对经营管理者违约责任的认定应综合考虑双方违约情形,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进行规制,并适用"可预见规则"和"过失相抵规则"对经营管理者的责任比例进行裁定。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合同责任论文参考文献
[1].白金城.保理商是否尽到审慎义务与承担保理合同责任无关[J].人民司法.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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