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效力基础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效力,受让人,合同,基础,海军陆战队,债务,连带责任。
效力基础论文文献综述
薛军[1](2019)在《合同涉他效力的逻辑基础和模式选择——兼评《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审稿)相关规定》一文中研究指出当事人通过合同或其他类型的法律行为赋予第叁人以法律上的利益时,相应的行为对第叁人的法律领域产生效果的方式可以采取合意主义、单方行为或者修正的单方行为等不同模式。修正的单方行为模式,较好地兼顾了效率性需求和受益人私人自治之尊重的需要,是一种值得推荐的制度构造模式。《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审稿)在利他合同、债务加入、债务免除等制度上,都鲜明地体现了修正的单方行为模式。这一模式在其他一些制度上,如悬赏广告、第叁人清偿等,仍然有拓展运用的空间。(本文来源于《法商研究》期刊2019年03期)
季奎明[2](2019)在《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自律管理规范的效力形成机制》一文中研究指出金融市场基础设施通过自律管理规范对市场及相关主体实施自我约束,是对行政监管的重要补充。无论会员制还是公司制基础设施制定的自律管理规范都存在两方面困惑:其一,无法形成明确的对世效力;其二,不能取得相对于一般民商事法律的优先适用力。在比较法上,大都通过高位阶法律,将基础设施的属性定位在市场化与行政化之间。我国应将其明确界定为"非政府公共组织",先行制定《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条例》,通过行政法规的路径赋予自律管理规范对世的普遍拘束力。同时,将自律管理规范认定为《民法总则》第10条中的"习惯",运用商法漏洞填补的司法技术实现其优先适用力。(本文来源于《中外法学》期刊2019年02期)
邓宁[3](2019)在《辨析安理会立法性决议的法律基础及效力》一文中研究指出为了应对国际恐怖主义的威胁以及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扩散问题,安理会通过了若干带有立法性质的决议。安理会立法性决议的法律基础在《联合国宪章》中没有明文规定,而是基于安理会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职责所引申出的隐含权力,安理会的立法权受到从属性原则的限制。安理会立法性决议不是独立的国际法渊源,而是速成习惯国际法的反映,对不具有强行法性质的安理会立法性决议,持续反对的成员国不受其约束。(本文来源于《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2期)
姚建军[4](2019)在《基础合同的债权约定能否影响保理合同的效力》一文中研究指出保理商与债权人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虽与基础合同约定的“债权不得转让”相抵触,但并不当然影响保理合同的效力。保理商明知基础合同约定了债权不得转让,仍与债权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保理商无权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基本案情2016年7月9日中铁七局集(本文来源于《中国商报》期刊2019-03-14)
姚建军[5](2019)在《基础合同约定债权不得转让并不影响保理合同的效力》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保理商与债权人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虽与基础合同约定的“债权不得转让”相抵触,但并不当然影响保理合同的效力。保理商明知基础合同约定了债权不得转让,仍与债权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保理商无权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案情】2016年(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9-02-14)
高圣平,范佳慧[6](2019)在《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效力判断的解释基础——基于最高人民法院裁判分歧的分析和展开》一文中研究指出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裁判大多通过界定《公司法》第16条的规范性质(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还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来判断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的效力。此一裁判进路有其局限性,一则强制性规定的二元化区分无法涵盖私法上的越权规范;二则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首先应解决的是该行为的效果是否归属于公司,其次才有合同效力判断的讨论空间,两者并非同一问题。从规范目的看,第16条是通过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权限的法定限制来保护公司及其股东利益。法定代表人越权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首先应以《合同法》第50条为基础判断该行为是否对公司发生效力。相对人未尽审查义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其法律后果应当类推无权代理的规定予以处理,即对公司而言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本文来源于《比较法研究》期刊2019年01期)
王伟,田聿[7](2018)在《特朗普“停止韩美演习”震动韩国》一文中研究指出美国总统特朗普12日在美朝首脑会谈记者会上表示“将停止韩美联合军演”。韩联社13日称,韩美联合军演和驻韩美军一起被认为是韩美同盟的基础,“特朗普的爆炸性言论在韩国引发轩然大波,韩军尤其绷紧神经”。青瓦台发言人金宜谦13日在例行记者会上表示,“首先需核实特(本文来源于《环球时报》期刊2018-06-14)
钱林浩[8](2018)在《保险资管行业基础设施效力初显》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去年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强金融基础设施的统筹监管和互联互通,推进金融业综合统计和监管信息共享。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在维护金融安全、激发市场动能、提升运行效率等方面均具有重要意义。随着我国保险行业的发展,行业基础设施建设也在不断推(本文来源于《金融时报》期刊2018-06-13)
夏淑萍[9](2018)在《专利权效力推定制度的法理基础初探》一文中研究指出推定是权利证明的基本方法,专利权效力推定是专利权利证明的基本制度。表述性登记是发明转化为专利的历史选择,确立了专利权的权利外观形态。专利权的权利边界由专利权利要求书所划定,专利权利要求书是具体技术方案的抽象表达。专利权效力推定为法律上的权利推定,当属于可辩驳的推定。专利授权采取法律推定的证明方法,其主要功能在于降低专利审查部门的证明难度,其法律效果体现为证明责任转移。(本文来源于《科技促进发展》期刊2018年Z1期)
方若昕[10](2017)在《论软法的效力基础——以法的正当性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软法理论研究近年来的兴起,提供了一条看待法的效力基础问题的新思路。本文认为契合对软法理论的研究,揭示所谓软法的效力来源,对如何在当代法律实践中规范法律的创造和管理,都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和指导意义。(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7年22期)
效力基础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金融市场基础设施通过自律管理规范对市场及相关主体实施自我约束,是对行政监管的重要补充。无论会员制还是公司制基础设施制定的自律管理规范都存在两方面困惑:其一,无法形成明确的对世效力;其二,不能取得相对于一般民商事法律的优先适用力。在比较法上,大都通过高位阶法律,将基础设施的属性定位在市场化与行政化之间。我国应将其明确界定为"非政府公共组织",先行制定《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条例》,通过行政法规的路径赋予自律管理规范对世的普遍拘束力。同时,将自律管理规范认定为《民法总则》第10条中的"习惯",运用商法漏洞填补的司法技术实现其优先适用力。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效力基础论文参考文献
[1].薛军.合同涉他效力的逻辑基础和模式选择——兼评《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审稿)相关规定[J].法商研究.2019
[2].季奎明.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自律管理规范的效力形成机制[J].中外法学.2019
[3].邓宁.辨析安理会立法性决议的法律基础及效力[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9
[4].姚建军.基础合同的债权约定能否影响保理合同的效力[N].中国商报.2019
[5].姚建军.基础合同约定债权不得转让并不影响保理合同的效力[N].人民法院报.2019
[6].高圣平,范佳慧.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效力判断的解释基础——基于最高人民法院裁判分歧的分析和展开[J].比较法研究.2019
[7].王伟,田聿.特朗普“停止韩美演习”震动韩国[N].环球时报.2018
[8].钱林浩.保险资管行业基础设施效力初显[N].金融时报.2018
[9].夏淑萍.专利权效力推定制度的法理基础初探[J].科技促进发展.2018
[10].方若昕.论软法的效力基础——以法的正当性为视角[J].法制与社会.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