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行政赔偿诉讼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行政,损害赔偿,行政机关,生态环境,公益,行政诉讼,司法。
行政赔偿诉讼论文文献综述
李维,王丽坤[1](2019)在《以公开促公正 以听证促和解》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西宁11月15日电(记者李维 通讯员王丽坤)今天,青海省检察院首次组织召开行政赔偿诉讼监督案件公开听证会,就马某、某冷冻加工厂与当地政府行政赔偿诉讼申请监督案进行公开听证。该案经法院一审、二审及再审,行政相对人马某、某冷冻加工厂仍不服生效裁判(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9-11-16)
董荣[2](2019)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之衔接——以行政机关为重心》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现今社会环境问题的日益凸显,国家在推动着经济发展的同时,也越来越注重环境质量的改善。2015年新修订《环境保护法》中的环保公益制度诉讼主体的进一步扩大。2017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发布。2017年,修改后的民诉法,刑诉法正式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为了改善民众的生存环境和生态环境,国家出台各项环境领域的改革举措,促进公益保护体系的不断完善。那么在多种环境诉讼制度的并行过程中,做到不浪费司法资源的情形下更好的履行损害环境的责任主体的损害赔偿以及环境改善修复目的的完成成为关键性问题。(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20期)
彭中遥[3](2019)在《行政机关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理论争点及其合理解脱》一文中研究指出为深化环境司法改革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我国于2018年1月起开始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行政机关提起索赔诉讼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突出亮点,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与创新意涵。然而,目前试行中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却暴露出诸多理论缺陷与实践难题。在理论上,将"物权化"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作为该项新型诉讼的理论基础,在性质识别与救济逻辑上均存不足;在实践中,行政机关跳过其行政管制手段而直接提起索赔诉讼实则会导致行政权与司法权的错位,而且与既有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之间难以协调,甚至会形成"碰撞"和"冲突"。为破解上述难题,应当明确将宪法层面的国家环境保护义务作为行政机关提起索赔诉讼的理论基础,构建"行政管制优先、索赔诉讼兜底"的协调互补的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机制,同时确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优先于环境公益诉讼的顺位规则。(本文来源于《环境保护》期刊2019年05期)
殷勤[4](2017)在《论行政赔偿先行处理与行政赔偿诉讼之衔接》一文中研究指出国家赔偿责任以国家主权豁免原则为前提和基础,国家有权决定公民提起国家赔偿诉讼的条件和类型,行政赔偿作为国家赔偿之一种而概莫能外。我国行政赔偿诉讼除受国家赔偿法调整外,还受行政诉讼法调整,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依法属于课予义务诉讼类型,先行处理程序则是作为课予义务诉讼前提的申请决定程序;经过先行处理既是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之诉讼要件,也对诉讼双方在嗣后行政赔偿诉讼中的诉讼行为构成必要限定;行政赔偿诉讼遵循违法归责原则,行政行为未经确认违法而请求人单独起诉请求行政赔偿的,因缺乏相应请求权而不具备诉之利益,除非行政行为存在重大明显违法等无效情形,或者行政机关在先行处理程序自认行政行为存在违法情形;法院在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中仅针对赔偿请求人的赔偿请求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法院判决赔偿即同时宣告了行政机关的拒绝决定无效,而无须再判决撤销该拒绝决定。(本文来源于《金陵法律评论》期刊2017年01期)
刘津坤,贺丽鸿[5](2018)在《公安机关初查行为的行政诉讼和司法赔偿监督路径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初查在刑事诉讼立法层面缺乏制度建构,但初查却被广泛运用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成为公安机关内部办案的一项制度。初查行为如何定性,如何进行救济,一直困扰着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司法实践。由此,本文拟通过历史分析、对比分析及逻辑分析的研究方法,全方位探讨公安机关初查行为的行政诉讼和司法赔偿监督路径。(本文来源于《开封教育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11期)
黄霁隽[6](2018)在《环境公益诉讼背景下的行政赔偿责任与民事侵权责任之竞合与处理规则探索》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环境公共利益遭遇损害的事件频繁抢镜,经济发展陷入了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窘境,为了更好的解决这一问题,我国在2014年对环保法进行修改后,创设了新的应对措施:环境公益诉讼。本文将尝试专门对环境侵权案件中产生的民行责任竞合及其处理规则进行全面探讨,并针对我国目前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提出相应的建议,以期提出环境侵权纠纷解决的新模式,为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献计献策。(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8年31期)
吴贻伙[7](2018)在《具体行政行为未被确认违法就能单独提起赔偿诉讼?》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记者吴贻伙)日前,安徽省高级法院就该省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岳西县国土资源局与安庆市皖宜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作出终审裁定,支持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撤销安庆市及迎江区两级法院的行政赔偿判决,驳回安庆市皖宜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这(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8-11-02)
金诚轩[8](2018)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对恢复原状诉讼请求的处理》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在土地征收中,行政机关之强拆行为因不提交证据被确认违法后,对于恢复房屋原状的诉讼请求,如果恢复原状已无可能,评估条件也不具备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驳回并在"本院认为"部分明确行政机关应当赔偿,双方可就安置补偿问题先行协商,如协商不成再另行主张。(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案例)》期刊2018年29期)
张慧颖[9](2018)在《行政机关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经济在持续高速增长的同时,生态环境问题也日益突出。“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最终买单”的情况长期存在,污染源头的预防困难、损害责任追偿也不易的尴尬情况时常出现,使得生态环境损害得不到及时、足额的赔偿,公众的环境权益和生态系统得不到保护。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核心目标是使得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等摆脱“公地悲剧”。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出台,都是对生态环境损害的救济制度的逐步探索和完善,其中赋予省级、市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索赔诉权,是一大亮点,也是一大进步。至此行政机关在环境保护过程中,不仅能够进行环境行政管理,还能行使索赔诉权作为补充手段对生态环境损害予以救济。从试点地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践可以发现,由政府出面索赔,赔偿数额都很大,远高于环保罚款,让污染责任人付出沉重的代价,从而倒逼企业或个人强化其法律责任意识与环境保护意识。该文立足于梳理行政机关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相关问题,首先明晰生态环境损害的内涵,辨析其性质是为公益诉讼还是私益诉讼。从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角度着手,探究赋予行政机关索赔诉权的正当性。结合试点地区出现的问题,探讨实践中如何保障行政机关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有效实施,从而更好地救济生态环境的损害。分析得出,行政机关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当前的环境公益诉讼,共同构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内容。行政机关主要是基于国家环保义务,为了保障公民在美好、安定的环境中生存的权利,而对受损生态环境实行的救济。不仅如此,实施中还需要完善具体的诉讼规则,协调好行政机关自身的行政监管权与索赔权,实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的有效衔接,除了保障行政机关的索赔权合理运用,还要从企业的角度,完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让污染企业能够赔得起,有资金来实现生态环境的修复。通过以上研究,希望能够梳理清楚行政机关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为其法律规范完善或更好的实践提供一些参考。(本文来源于《郑州大学》期刊2018-05-01)
周念琪[10](2018)在《行政赔偿诉讼原告举证困境司法化解路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所谓行政赔偿诉讼原告举证困境,是指在行政赔偿案件中,由于行政主体违法的行政执法行为违反其所应当遵循的法律程序或者正当程序,导致行政相对人无法搜集、保留证据以证明自己的主张,或者证据证明力无法满足法官的自由心证,进而使得原行政行为虽被确认违法却无法获得合理赔偿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原告举证困境客观表现有多种形式,主要包括赔偿主体证明困境、赔偿内容和因果关系证明困境、自我免责的证明困境等。这些困境将会使原告陷入损失客观存在却无法获得赔偿、赔偿数额与诉讼请求相距甚远的窘境,进而迫使原告反复寻求各种救济手段,导致司法救济形式化、程序化。原告举证困境的形成有多方面的原因。首先,行政赔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相关规范过于粗疏抽象,需要法官在司法实践中进行细化。其次,被告违反程序的行政行为直接导致原告陷入举证困境,需要司法回归结果公正。再次,法官未认清行政赔偿诉讼的特殊性,这就使得法官的司法立场模糊不定,进而导致理由说明的缺失。最后,行政赔偿诉讼与公权力的行使、社会稳定效果等有着密切联系,尤其在处理群体性纠纷案件时,法院“选择性忽视”且秉持保守姿态。为了实现实质正义,法院通过转移原被告间的举证责任、降低对原告所提供证据的认定标准、事实推定和酌情认定的方式化解原告的举证难题。但在实际操作中,法院抽象地运用“初步证明”概念作为举证责任转移的条件,但是具体运用时却并未对其作进一步解释;在证明标准的降低适用、事实推定与酌情认定的尺度把握上,不同法院、不同审级之间的差异性和不确定性较大。与此同时,裁判理由的说明也是避重就轻,无法体现出法官审判思路。造成司法局限与不足的原因有叁,一是对执法效果、政策影响等社会效果的考量使得裁量明确性降低,二是请示汇报、集体讨论等法院内部审判权力的运行机制约束司法活动的进行,叁是实现受损与赔偿之间的平衡始终是法院审理的基本目的。基于此,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举证问题解决的最佳途径并非立法,而是司法。首先,可以运用证明妨碍理论明确原告举证困境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以解决何为条文中“因被告原因导致”的问题。接着,在认定构成举证困境的基础上,法官需要从多维度出发,结合需要考量的相关因素,一方面遵循固定的逻辑思路和标准认定何为初步证据,另一方面根据考量结果适用合理的证明标准并适当扩大事实推定和酌情认定的范围。诉讼中需要重视程序义务的履行,包括原告的困境提出义务和说明义务、法官释明义务、判决书理由说明,并且要重视庭审环节。(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8-04-28)
行政赔偿诉讼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随着现今社会环境问题的日益凸显,国家在推动着经济发展的同时,也越来越注重环境质量的改善。2015年新修订《环境保护法》中的环保公益制度诉讼主体的进一步扩大。2017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发布。2017年,修改后的民诉法,刑诉法正式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为了改善民众的生存环境和生态环境,国家出台各项环境领域的改革举措,促进公益保护体系的不断完善。那么在多种环境诉讼制度的并行过程中,做到不浪费司法资源的情形下更好的履行损害环境的责任主体的损害赔偿以及环境改善修复目的的完成成为关键性问题。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行政赔偿诉讼论文参考文献
[1].李维,王丽坤.以公开促公正以听证促和解[N].检察日报.2019
[2].董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之衔接——以行政机关为重心[J].法制与社会.2019
[3].彭中遥.行政机关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理论争点及其合理解脱[J].环境保护.2019
[4].殷勤.论行政赔偿先行处理与行政赔偿诉讼之衔接[J].金陵法律评论.2017
[5].刘津坤,贺丽鸿.公安机关初查行为的行政诉讼和司法赔偿监督路径构建[J].开封教育学院学报.2018
[6].黄霁隽.环境公益诉讼背景下的行政赔偿责任与民事侵权责任之竞合与处理规则探索[J].法制与社会.2018
[7].吴贻伙.具体行政行为未被确认违法就能单独提起赔偿诉讼?[N].检察日报.2018
[8].金诚轩.行政赔偿诉讼中对恢复原状诉讼请求的处理[J].人民司法(案例).2018
[9].张慧颖.行政机关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研究[D].郑州大学.2018
[10].周念琪.行政赔偿诉讼原告举证困境司法化解路径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