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农村开展家庭承包土地

如何在农村开展家庭承包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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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农村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结束了我国农产品长期短缺的历史,实现了全国粮食供需平衡丰年有余的基本目标,农业由传统农业向市场农业、现代农业迈进,制度创新绩效世人瞩目。在促进农业、农村快速发展的同时,也促进了中国经济社会的整体发展,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逐步转轨,市场机制的作用在各经济领域不断加强。本文分析论述了农村开展家庭承包土地的影响以及如何在在农村开展家庭承包土地。

关键词:土地改革;家庭承包制;农村发展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土地使用制度三次变迁,特别是近年陆续开始的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实施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建立了土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该制度运行年的实践,所产生的作用是显著的它极大地激发了广大农民劳动生产积极性,释放了长期禁锢于土地上的农村劳动力,极大地提高了土地生产力水平。

1农村开展家庭承包土地的影响

1.1土地家庭承包制对土地生产力提高的影响

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实施中对土地生产力水平提高起到了促进作用,首先体现在生产关系适应了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农民可根据市场需求安排与调整经营项目,主动增加对土地的投入,使土地生产力水平大幅度提高,并对土地收益有了预期。

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是相互作用的,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也反作用于生产力。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的内在机制是人们征服、改造和利用自然界的生产劳动能力和力量,从根本上决定了人们发挥这种能力和力量的社会形式。生产关系反作用于生产力的内在机制则是生产关系作为生产力诸要素的结合形式,必会反过来影响人的生产劳动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的发挥,由此从整体上影响生产力的发展。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前后生产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也是抑制或激发生产力发展的关键所在。

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最充分的体现是农民有了经营土地的自主权,可根据市场需求安排农业经营项目不改变土地用途,可自主地选择土地经营内容,自主决策调整种植结构,根据经营内容和结构需求自主地安排劳动力等[1]。这种经营决策的自主性,使农民在生产活动中成为真正有个性的个人,通过自主安排生产项目,不断实现与调整预期目标,不断证实自己的能力,在小规模承包地上不断地创造财富。

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使农民自觉自愿地在所承包地上增加投入,这也是土地生产力水平不断提高的主要原因。对土地的投入由改革开放初期以劳动力投入为主,转向以科技、资本投入为主。对土地的投入目的和类型可分两种一是以提高土地生产力水平为目的的科学技术的投入,最典型的是化肥、农药、除草剂等的使用,直接改良土地理化性质,使土地生产力水平大幅度地提高二是以提高劳动生产力水平为目的的资本技术的投入,如农业机械、电力等。在建国以来的半个多世纪中,只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建立后,土地投入水平才呈现出逐年大幅度增加的趋势。

1.2粮食商品率大幅度增长

一般而言,土地产品的总量供给与商品率的高低呈正关系。土地产品总量充裕,农户家庭剩余产品多,可供交易的商品型农产品也多。当农民温饱问题不能解决时,可提供的剩余商品少,市场上农产品的供给率自然就低。从微观上看,农产品商品率取决于农户经营的耕地面积、土地生产率和抚养的人口数。家庭抚养的人口数决定了粮食总产出中用于自我消费的数量。若农户家庭抚养的人口既定,耕地规模越大,农产品总产出量越多,可用于出售的农产品亦多,商品率自然也比较高。

2.如何在在农村开展家庭承包土地

2.1土地分配方式选择

家庭拥有土地权利的形式明确后,重要的任务是将土地使用权由形式落实到具体面积和具体地块上,即将承包地分配给农户。土地的分配方式在农村中表现出多样性,但占主流的方式归纳起来有三种,即土地按人口均分、按劳动力均分或二者结合并参考土地质量均分。而且意义深远的是,这三种方式也均是中国共产党自成立至新中国建立在土地制度建设中经常使用的方式,只不过这次是农民自己的选择。

以上土地分配的三种方式中以第一种为主,尽管分配后现出地块面积小而分散的结果,但农民满意。在农民心中,不论男女老幼,都是集体成员应拥有平等的权利。各种质量的土地在集体成员间分配无差异,对农民而言则是体现了土地的均等拥有。其不足之处是地块分割严重,每个农户分得多块土地,在总体数量规模很小的情况下,优质土地和劣质土地均有,形成家庭拥有多块且分散的土地的现实。既使到第二次延包,这种现象也未得到明显改观。这也是二十多年来农村土地规模经营难以发展的客观原因[2]。

2.2农户家庭承包地上的产权设里

我国土地家庭承包制度确立后,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特征表现为集体享有土地所有权,国家享有土地管理权,家庭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其中,家庭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结果。农户作为土地承包权的主体,拥有承包地的占有权、使用权、部分收益权年后为收益权和部分处置权。

(1)农户家庭拥有了承包地占有权

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前的土地集体统一经营时期,土地作为财产或作为一种重要的物,其权利只属于集体或国家,集体享有土地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部分收益权和处置权等。土地承包经营制确立后,农户在承包集体土地时,与集体签订承包合同,根据承包合同对承包地行使占有权,农户有权在承包地上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在对承包地的使用和享用中体现主体的意志。

(2)农户家庭拥有承包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是依法对一定土地加以利用并取得收益的权利,是土地使用制的法律体现形式。国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在第一轮承包期年有基础上又延包年的规定,使农户有

了连续年对其所承包地的使用权,可基本满足两代农民稳定地使用所承包的土地。

(3)农户家庭拥有承包地经营权和部分收益权

农户拥有承包地的使用权时,也拥有了承包地的经营权和部分收益权。经营权表现为农户家庭在承包地上经营什么、如何经营、何时经营等全部由农民自己做主决策。收益权则体现在农户对土地生产成果的占有权。农户的部分收益权则体现在该制度安排下的收益模式上,即农户承包的土地上的收益分配为“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全是自己的”。国家的部分以农业税形式收取,集体的部分以“三提五统”方式收取,这两项收益是不变量,农民靠勤奋投入提高土地产量,实际上是在提高自己对土地生产成果的占有分额。

(4)农户家庭拥有承包地部分处置权

农户拥有承包地经营权依法流转的权利,农户承包地上的部分处置权由经营权流转来体现。农户可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方式的流转,从而带来土地经营权的转让和主体的变换。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若承包人死亡,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有继承权。

参考文献:

[1]李伟伟,张云华.农民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政策界定[J].改革,2012(08):91-97.

[2]马俊.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问题研究[D].扬州大学,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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