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停止请求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请求权,知识产权,公共利益,权利,措施,着作,民事责任。
停止请求权论文文献综述
许清[1](2018)在《公共利益的考量对限制停止侵害请求权的影响——北京摩根陶瓷有限公司与北京光华安某某门窗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知识产权审判的司法实践中,近年来法院开始对知识产权停止侵害请求权的限制进行探索,但具体适用标准并不明确。本案发生于法院对限制停止侵害请求权的依据采取多因素证成法的盛行期,最高人民法院在判决中强调了其中的"公共利益"因素的重要性和开放性。(本文来源于《中国发明与专利》期刊2018年12期)
许清[2](2018)在《专利纳入标准后停止侵害请求权的限制——张晶廷与衡水子牙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一文中研究指出实施者所实施的技术标准中含有他人专利,在该技术标准为非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下,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且实施者无真诚意愿进行协商谈判或拒绝支付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时,专利权人以标准实施者使用其被纳入标准的专利技术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构成专利侵权行为,并请求判令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应当予以支持。(本文来源于《中国发明与专利》期刊2018年11期)
鲁甜[3](2018)在《知识产权停止侵害请求权限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法谚有云:“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在“原权-救济权”的私权构造模式中,民事权利救济的研究是民法理论研究中的重要课题。作为绝对权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构成了知识产权救济的重要方面。基于知识产权的“类物化”处理,知识产权请求权随知识产权的产生而产生,随知识产权的移转而移转,且不以过错为要件。司法实践中以民法通则与侵权责任法中的相关规定作为知识产权民事救济的基本依据,忽视了知识产权的特性,导致了停止侵害责任的滥用,利益失衡情形时有发生。在此背景下,有必要在物权救济体系的基础上,结合知识产权的特殊性,来构建我国的知识产权停止侵害请求权限制制度。本文从知识产权停止侵害请求权限制的概念和内涵入手,分析知识产权停止侵害请求权限制制度构建的必要性以及与知识产权限制制度的区别。通过讨论知识产权停止侵害请求权的理论基础,为分析知识产权停止侵害请求权限制的适用条件、完善我国停止侵害请求权限制的具体路径做好铺垫。通过域外比较,分析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在停止侵害请求权限制方面的不同判定思路,结合我国停止侵害请求权限制的立法和司法现状,构建我国知识产权停止侵害请求权限制制度。第一章知识产权停止侵害请求权限制概述。知识产权停止侵害请求权限制是当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停止侵害可能造成一方重大损失或者公共利益损害时,人民法院可以不支持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而代以其他方式补偿的情形,主要分为基于公共利益的限制、基于权利滥用的限制、基于善意侵权支付合理对价的限制以及标准必要专利停止侵害请求权的限制。知识产权停止侵害请求权限制成立的前提是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享有知识产权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独立于物权请求权,其不以过错为要件,因知识产权的产生而产生。基于知识产权请求权的独立性可知,知识产权停止侵害请求权限制不属于知识产权限制,传统停止侵害适用规则的难以应对知识产权救济需要,我国知识产权转化率不足以及知识产权强国需要也急切需要构建知识产权停止侵害请求权限制制度。第二章知识产权停止侵害请求权的理论基础。本章从法理学、民法学以及法经济学入手,分析知识产权停止侵害请求权限制的理论基础,并为后文的适用条件和制度完善做好铺垫。从法理学上看,矫正正义强调侵权责任分配后的均衡状态。利益平衡理论要求,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应当充分关注权利人、使用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权利人在行使知识产权停止侵害请求权时,仍有需要一定的限度,而比例原则恰恰为限制的“度”做出了合理解释。侵权法上的完全赔偿和禁止得利为知识产权停止侵害请求权限制提供了民法支撑。物权法上绝对权请求权不得滥用与民法容忍义务、保护善意第叁人制度是知识产权停止侵害请求权限制可供借鉴的标准。而法经济学上的财产规则和责任规则又强调停止侵害仍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方式,但“当然停止侵害”却不能实现帕累托最优。博弈论和信息经济学则阐释了交易成本过高和信息不对称的情形下,“当然停止侵害”阻碍了技术创新和研发。第叁章比较法视阈下知识产权停止侵害请求权限制。本章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从横向和纵向的角度分析了域外知识产权停止侵害请求权限制制度。美国以ebay案界点,前ebay案时期,法院主要是基于公共利益而否决禁令。后ebay案时期,四要素规则逐渐具体化。而在德国,知识产权专门法规定应当审慎对待绝对权请求权行使中的第叁方利益,且德国物权法早已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绝对权请求权限制的制度。此外,德国法院也通过解释禁止权利滥用和诚实信用等原则频频突破成文法的规定,以应对日益猖獗的知识产权流氓问题。而在标准必要专利停止侵害限制方面,以“橘皮书”案为分界点,德国逐步发展了标准必要专利禁令否决的司法判定规则。在日本,停止侵害请求权又被称之为差止请求权,在专门法上并未有对差止请求权限制的规定,但日本法院从差止请求权容忍理论中找到了解决这一问题的路径。第四章知识产权停止侵害请求权限制的适用条件。并非所有权利的请求权都可受到限制,知识产权停止侵害请求权限制不能及于人身权,只能限定在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利益平衡、保护善意第叁人的需要以及标准必要专利人违背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时的几种情形中。由于行为的性质以及限制的法理基础不同,不同情形的限制适用条件也不尽相同。第五章我国知识产权停止侵害请求权限制的现状与问题。在规范分析我国知识产权停止侵害请求权立法历程,实证研究我国现有知识产权停止侵害请求权限制的司法实践的基础上,笔者认为我国知识产权停止侵害请求权限制制度主要存在以下问题:立法上,(1)专门法中停止侵害民事救济几乎空白;(2)民事基本原则在专门法中未有体现;(3)专利法第70条与专利司法解释二第25条衔接不当。在司法上,(1)公共利益原则滥用,标准不一;(2)善意侵权人侵权处理不当;(3)替代措施不完善。第六章我国知识产权停止侵害请求权限制的构建。首先,知识产权救济立法应当与民法相衔接,在知识产权法与民法典的关系上,知识产权停止侵害救济规定应当结合民法典侵权编的规定,考虑知识产权救济是否需要单独立法。如果知识产权不能入典,则需要在知识产权专门法中设定知识产权停止侵害请求权限制条款。其次,在知识产权停止侵害请求权限制具体条款设计上,采取“一般+例外”、“概括+列举”的立法模式,明确停止侵害是知识产权救济的一般规则,请求权限制仅为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在知识产权专门法中概括规定知识产权停止侵害救济应当注重公共利益和当事人间的利益平衡,而通过司法文件或司法解释的方式将限制类型具体化。而在司法实践中,通过案例指导制度,完善对公共利益的认定标准,明确禁止权利滥用及标准必要专利停止侵害请求权限制的司法判定思路,使判定标准规范化、统一化。同时还应当明晰替代措施的性质,针对不同类型的限制提出不同的替代措施,以免不当侵害权利人的利益,违背停止侵害救济的价值目标,(本文来源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期刊2018-05-29)
黄玉烨,鲁甜[4](2018)在《专利停止侵害请求权限制的司法适用——以专利司法解释(二)第26条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国专利停止侵害请求权的规定主要源自于民法上对有体物的规定。囿于传统民法理论,侵权即判令停止侵害业已成为专利领域的司法惯例。专利司法解释(二)第26条被视为是侵权当然停止论的突破。但中国现行专利权制度并没有就其中的公共利益及合理费用等概念进行厘定。美国在禁令否决和替代性措施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和探索。从中国专利停止侵害请求权限制的立法沿革及现有的司法实践上看,公共利益与企业性质以及专利性质无关,应当严格界定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规定的公共安全、公共卫生等领域内。当权利人滥用专利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时,也可适用第26条。合理费用不同于自愿专利许可使用费和强制许可的许可费,而应是在给予侵权人充分救济的前提下对权利人损失的合理补偿。在合理费用界定方面,可以通过借鉴美国乔治太平洋案所确定的15种因素来进行判定未来使用费。此外,专利停止侵害请求权限制不应扩展到诉前禁令。(本文来源于《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3期)
蒋卫[5](2018)在《公司法中行为停止请求权制度的本土化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在董事、高管等实施违法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害之际,针对股东如何保护公司利益从而间接维护自身利益这一问题上,诸如美国、英国等英美法系国家以及日本、中国台湾地区等大陆法系国家均规定了如股东代表诉讼、多重股东代表诉讼等相关制度。而在此之上,日本于1950年修订日本商法之际,以期防备董事中心主义下的董事专权,另行新设了针对董事违法行为的行为停止请求权制度,现行的日本《公司法》中亦承继了该项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文简称中国《公司法》)中并未建立类似的相关制度,也鲜有中国学者对此进行讨论,而在实务中,股东代表诉讼等制度又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故而有必要在中国重新审视董事会中心主义情境下的中小股东权益维护问题,探讨给予中小股东更多救济途径的可能。对此,在一定程度上就有必要借鉴日本法的相关规定,对股东的行为停止请求权制度进行进一步的探讨。本文共分为四章,对公司法中行为停止请求权的含义、价值、在日本法中的司法适用要点,以及如何推动其在中国的具体构建等问题进行相应的阐述。第一章首先诠释了行为停止请求权的概念含义。并在此基础之上,就行为停止请求权与股东代表诉讼、股东直接诉讼、民事诉讼保全之间的联系和区别进行了比较说明。诚然,其与中国的民事行为保全制度存在诸多关联,也不乏有学者以民诉法已规定保全制度为由对停止请求权的价值提出质疑,但二者实则存在巨大差别。第二章指出中国现在确有必要考虑构建行为停止请求权制度。原因在于,无论是中国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还是股东直接诉讼制度等都很难在实务层面确保中小股东能够切实地行使自己监督董事、高管行为的权利,继而达到保护公司利益并维护自身权益的目的。第叁章着重介绍了日本《公司法》中的行为停止请求权制度,通过引入日本实务案例的方式,解析该制度的司法适用要点及难点,为该制度在中国的构建提供思路。第四章对于中国如何构建行为停止请求权制度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建议。具体包括行为停止请求权的主体资格、客体对象、行使条件、程序要件、保全效力等方面,对该制度在中国的本土化构想进行了全面的阐释。(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8-04-15)
余楠楠[6](2016)在《论着作权停止侵害请求权的限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着作权侵权案件中,绝大部分权利人都会向法院提出停止侵害的诉讼请求,而只要最终将被告的行为定性为侵权,法院一般都会判令侵权人停止侵权。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与技术的进步,这种停止侵权当然适用的裁判模式开始出现问题,一些案件中导致了当事人之间的重大利益失衡。在学术界陷入对停止侵害请求进行限制的激烈讨论中时,我国司法实践率先突破了停止侵权当然适用的模式,其中深圳奥雅实业有限公司诉深圳长城家俱装饰公司有限公司侵害发行权一案就是突破这一模式典型案例。法院主要援引知识产权的基本原则利益平衡原则,以公共利益为由未支持权利人要求被告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由于目前尚未出台对着作权停止侵害民事责任限制适用的规范性文件,本文试图对限制适用停止侵害请求权的可能的标准以及着作权不停止侵权的替代性救济措施进行探讨。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详细介绍了圳奥雅实业有限公司诉深圳长城家俱装饰公司有限公司侵害发行权一案的基本案情及法院援引公共利益对着作权停止侵害责任的适用进行限制的论证过程。长城家俱装饰公司未经许可,在市场上购买表现“云锦霞裳”美术作品的墙纸,并在其承接新建楼盘的装修工程中使用,法院认定这种行为侵犯了原告即深圳奥雅实业公司的着作权,然而并没有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害行为的诉求。法院以公共利益为由,认为涉案楼盘已开始向公众销售,责令被告停止侵权将会影响广大小区业主的利益,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且法院在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数额时,已考虑到应使原告获得有效的赔偿救济,在能够弥补原告利益损失的情况下,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对此学术界褒贬不一,是“法官灵活运用知识产权利益平衡原则智慧办案”还是“法官造法以期实现公平正义”,借此引出本文要探讨的问题,是否应该对停止侵害请求权进行限制,在什么情况下对其进行限制以及限制停止侵害请求权后的替代性救济措施。第二部分介绍了我国着作权停止侵害请求权的现状,笔者分别从学术界、立法方面以及司法实践方面的现状进行了阐述。第一,学术界通说认为着作权是一种准物权,具有排他性,因此适用物权请求权的制度,权利人在着作权受到侵害当然的享有停止侵害请求权。但是在90年代“武松打虎”案发生之后,此案严格符合法律,但确造成了原被告之间的利益失衡,学术界开始反思,对停止侵害请求权进行限制。第二,在立法方面,我国《民法通则》中并没有规定停止侵害是必须适用的法律责任;《着作权法》中则是“应当根据情况”予以确定如何承担责任以及承担责任的方式;在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更是直接规定了当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主观上无过错,且停止使用并销毁侵权复制品将给其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下,可以以支付合理费用的形式替代停止侵害行为。虽然是下位法,但是原理是一样的。第叁,司法实践方面,法院在意识到绝对化适用停止侵害请求权非最佳解决方案时,大胆进行了突破,最初是在专利领域进行了突破,后最高人民法院又以《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变相确认了这种判决的合理性。笔者在这一部分对奥雅案和“武松打虎”案、晶源案做了对比分析。第叁部分是对美国和日本的制度与判例做比较法的考察。美国的禁令中的永久禁令类似于我国的停止侵害责任,美国对禁令适用的过程是一个反复的过程,设立之初也认同利益平衡这一判决理由,然而,后来它却颠覆了之前的观点,它认为只要侵权行为成立就必须发布禁令,很少有不发布的情形,直到目前因为ebay案的出现,才使法院对于禁令的态度又转变到注重利益的平衡上来。日本的差止请求权由来已久,一般在着作权案件中如果原告提出差止请求权法院往往会肯定原告的主张,法院不支持差止请求权的情况往往是被告的损害在法院做出决定时就已经没有继续侵害的可能性了,原告诉讼主张因此已无保护的必要进而否定原告的差止请求权。然而现在出现了一些判例,它们在判定着作权侵权成立的同时却不支持差止请求权的行使,仅仅是支持损害赔偿请求权。第四部分是对奥雅案的重新审视。笔者结合我国目前的停止侵害责任适用的法律现状,对比美国日本的制度与判例,认为奥雅案是法官灵活运用知识产权利益平衡原则的“智慧办案”,避免了社会资源的浪费,同时奥雅案的判决思路符合世界知识产权的发展趋势,并且指出了奥雅案判决中存在的一些不足之处,即替代性许可使用费的确定欠缺论述依据。第五部分是对我国着作权领域限制停止侵害请求权在司法适用中的建议,即在处理类似奥雅案的案件时,笔者建议在衡量是否适用限制停止侵害请求权是应先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进行衡量,其中包括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衡量,如判决停止侵害将会对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可以对停止侵害请求权进行限制;另外就是个人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衡量。之后,笔者讨论了着作权侵权不停止时替代性许可使用费的金额问题,法院首先应该突出调解导向,如调解不成,再法院对替代性许可使用费的金额进行裁定。(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6-03-29)
俞军[7](2015)在《论着作权侵权的停止请求权》一文中研究指出着作权侵权停止请求权,顾名思义,是指当着作权的专有权利受到不法侵犯时权利人可以行使请求权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的一项权能。在司法实践中,着作权侵权停止请求权对于保护专有权利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同时也是司法实务当中利用率较高的一个救济手段,所以对它的研究,无论是对学术理论的推动还是对司法实践的促进都有重要的意义。本文以“济南市跨世纪成功管理业余学校侵犯着作权案”的争议焦点为背景展开一系列的考察研究和论述。文章共分为六大部分,首先通过案例引出对着作权侵权中一些重要理论的阐述,指出着作权侵权是指行为人侵害着作权人的专有权并产生损害从而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行为。其次论述了着作权受侵害时的主要救济方式,对着作权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和停止侵害请求权这两大权能进行了比较分析。在文章的第叁部分对我国着作权侵权停止请求权的现状进行了思考,指出我国停止请求权制度存在的瑕疵不足,进而得出可以通过对着作权侵权停止请求权进行限制来解决其存在的问题,并简单列举了限制着作权请求权的可行性因素。在文章的第四部分采取了比较研究的方法,对美国和日本在着作权停止侵害请求权的限制方面的理论和实际做法进行了介绍。最后,在以上四部分的研究分析之基础上,并紧密结合我们司法实践中对着作权侵权停止请求权的运用,对构建我国科学合理的着作权停止请求权制度提出了自己的一些构思和想法。(本文来源于《兰州大学》期刊2015-10-01)
杨涛[8](2015)在《请求权抑或侵权责任:知识产权法中“停止侵害”性质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停止侵害的性质疑题,学术界存在"请求权说"、"侵权责任说"、"折衷说"之争,其中观点各有优劣,需要反思检讨、区别对待。无论是理论上的知识产权停止侵害请求权,抑或是立法中的知识产权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二者并非完全对立之关系,前者蕴含的理论研究意义,后者承载的制度运用价值,均可统一于法律体系框架之内,共同构筑停止侵害救济方法的制度基础。(本文来源于《知识产权》期刊2015年04期)
赵鹏杰[9](2015)在《知识产权人停止侵害请求权的限制》一文中研究指出知识产权的法律规定界限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和约束性,另外,知识产权属于竞争法体系中的一部分,知识产权排他权过度使用并非有效率,因此我们需要对知识产权人停止侵害请求权的使用进行一定的限制。本文首先介绍了我国知识产权侵权中停止侵害请求权的现状和问题,接着分析了限制知识产权人停止侵害请求权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最后论述了如何有效地对知识产权人停止侵害请求权进行限制。(本文来源于《才智》期刊2015年02期)
何怀文,陈如文[10](2015)在《我国知识产权停止侵害请求权限制的法律原则》一文中研究指出主流学说认为,知识产权请求权是类物权请求权,侵权即应适用停止侵害。这种类推是知识产权物权化的表现,容易使知识产权保护过强而不符合社会经济生活。本质上,知识产权停止侵害请求权是知识产权侵权之债的内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可造就独特的事实状态,不仅牵涉知识产权人和侵权行为人的利益,而且可能卷入第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法院应基于侵权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原被告对侵权发生的过错,平衡各方利益,公平地确定知识产权侵权之债的具体履行方式,采用灵活的措施修复侵权损害的社会关系,不应机械地判处侵权人停止侵害。在知识产权法无相反规定的情况下,我国法院应类推适用民法有关债之履行的一般法律规范,在特殊情况下不判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人停止侵害,改为责令其赔偿权利人损失和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来实现充分救济。(本文来源于《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期刊2015年02期)
停止请求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实施者所实施的技术标准中含有他人专利,在该技术标准为非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下,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且实施者无真诚意愿进行协商谈判或拒绝支付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时,专利权人以标准实施者使用其被纳入标准的专利技术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构成专利侵权行为,并请求判令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应当予以支持。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停止请求权论文参考文献
[1].许清.公共利益的考量对限制停止侵害请求权的影响——北京摩根陶瓷有限公司与北京光华安某某门窗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J].中国发明与专利.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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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鲁甜.知识产权停止侵害请求权限制研究[D].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8
[4].黄玉烨,鲁甜.专利停止侵害请求权限制的司法适用——以专利司法解释(二)第26条为视角[J].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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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赵鹏杰.知识产权人停止侵害请求权的限制[J].才智.2015
[10].何怀文,陈如文.我国知识产权停止侵害请求权限制的法律原则[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