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锐[1]2004年在《地方立法中的部门利益倾向及其控制对策研究》文中指出地方立法是我国立法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地方立法的质量关系到当地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当前,地方立法存在一个突出问题是部门利益倾向问题。地方立法中的部门利益倾向会破坏法制的统一,妨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降低立法效率和行政效率,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正当权益,滋生腐败。如何有效地遏制地方立法中的部门利益倾向,不仅是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一个热点问题,也是立法工作者面临的一个难题。本文主要是分析和研究地方立法中部门利益倾向的表现、危害、产生的原因及其控制对策,以期对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有所裨益。
胡玉强[2]2006年在《转型中的地方立法问题探讨》文中指出关于社会转型,我国学者对此有着不同的看法。从法学的角度来看,我国目前正处于一个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过渡的转型时期。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中国开始踏上了由“人治”社会向“法治”社会转型的漫漫征途。我国立法者对法律功能的认识经历了从专政工具到治国方略的转变,立法者的理念从传统的政策之治向法治转变。社会转型要求适时地进行立法思路的转变。在社会转型时期,我国地方立法有了很大的发展。我国地方立法从探索起步到不断完善,迄今已经历了二十多年的历程。地方立法作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保证了法律法规的全面实施,为国家立法积累了经验。然而现行的地方立法由于其历史较短,许多制度尚处于探索和逐步确立过程中,因此在实践中还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如地方立法程序问题,部门利益倾向问题,立法听证问题等。在社会转型中,本文对社会转型与地方立法的联系作出分析,指出社会转型要求地方立法自身的完善。在此前提下,对我国地方立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系统的分析,从中找出地方立法的不足,并且从地方立法程序问题、地方立法部门利益倾向问题、地方立法听证制度问题等方面提出了完善地方立法的对策,以促进我国地方立法的完善。
陈雪琴[3]2006年在《我国地方立法质量问题及对策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伴随着地方立法数量的不断增多,地方立法中立法质量不高的问题也不断暴露出来,已经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因此,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是当前地方立法工作中最重要和最紧迫的课题。地方立法是我国立法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地方立法质量问题进行研究,有助于完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推进依法治国。然而学术界在此方面所作的探讨与研究却远远不够,现有的研究多限于对地方立法质量的概念和检测标准等问题上,对于如何从法理和实践的角度解决我国地方立法质量存在的问题及应对的措施的研究却比较少,本文将在此做一探讨。本文共分叁个部分:第一部分,地方立法质量的基本理论。首先,对立法质量的含义及地方立法质量的含义进行了说明;其次,对地方立法的理论依据进行了详细的分析;最后,详细说明了地方立法质量的标准体系,包括地方立法质量的一般标准和地方立法质量的特殊标准。第二部分,地方立法质量表现的问题及成因分析。第一节,对地方立法质量表现的问题进行了详细的描述。第二节,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分别简称《宪法》、《地方组织法》、《立法法》),从立法主体、立法权限、立法程序叁个方面对造成地方立法质量问题的原因进行了分析。首先,指出地方立法主体方面存在的原因,包括立法者立法观念的偏差、立法者素质不高以及立法主体结构的不合理;其次,指出了地方立法权限存在的原因,包括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权限不清、地方权力机关和地方政府之间立法权限不清、地方人大与地方人大常委之间立法权限不清;最后,指出了地方立法程序方面存在的原因,包括立法规划阶段、法案到法的阶段以及地方立法其他阶段存在的缺陷。第叁部分,提高我国地方立法质量的对策。首先,要求地方立法工作者要转变认识、树立正确的立法观念、加强地方立法主体自身的建设以及优化立法主体结构,从而完善地方立法主体建设;其次,要明确地方立法权限划分的原则和方式,以此完善地方立法权限的划分;最后,着重说明如何完善地方立法规划程序、法案到法的程序以及立法的其他程序,达到完善地方立法程序的目的。
刘长云[4]2016年在《部门利益与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的规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举凡大国,都会遇到地方与中央之权力分配、中央所属部门之间之权力划分等问题。我国是世界上迄今为止没有采用联邦制的大国,在宪法上,地方政府是无自治权的政治实体,国务院所属部门更是在国务院的领导下行使职权,但事实上,政府规制市场的权力大多由国务院所属部门或地方政府来行使。国务院所属部门、地方政府对市场的规制,不可避免地带有本位主义倾向,形成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伴随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的首次修改,我国地方立法权的主体急剧扩大,由原来的49个激增到284个,在此背景下,如何防止地方立法中的保护主义再次成为学界重点探讨的热点问题。不仅如此,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现象也引起了中央高层的高度关注,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首次从国家战略高度提出了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利益法律化这一命题。所谓“部门利益法律化”是指国务院所属部门在小团体主义的影响之下,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在制定和实施法律性规范文件过程中,为本部门及其相关的利益集团谋取合理范围以外的利益的现象。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则指地方政府在立法或司法过程中,为追求本地区利益,损害国家利益或其他地区利益的现象。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具有主体的特殊性、行为的隐蔽性、目标的利益性、危害的巨大性等特征。部门利益法律化的目标是“趋利避责”,具体表现为争夺立法权、保护本部门产(企)业的垄断利益和立法内容重权利轻义务。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的实质是在地方立法与司法中追求狭隘的地方利益,主要表现形式为通过立法封锁市场、滥用税收优惠和司法过程中的地方保护主义。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具有严重的危害性,主要体现为破坏国家法制统一、阻碍市场经济发展、降低立法效益、导致政府机构膨胀、滋生腐败等。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的成因可以从动机和能力两个方面阐释。动机在于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利益觉醒。而体制的缺陷为部门和地方政府的立法本位主义的实现提供了可能,这种体制的缺陷包括财政体制不合理、立法权划分不科学、公众参与立法不足、区域立法协调制度不完善、立法监督和法律清理制度不健全、立法责任制度缺失等方面。由此,应从事前预防和事后救济两个维度着手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的防控。前者包括:(1)完善财政制度。通过合理划分央地政府的事权和财权、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等措施解决地方政府事权过重而财力严重不足的问题。(2)合理划分国务院所属部门和地方政府的立法权限,采用结构功能主义理论划分国务院所属部门之间的立法权,以外部性理论视角划分地方政府的立法权。(3)健全立法中的公众参与制度,包括提高立法层次、立法公开、扩大参与途径、完善参与程序、强化参与效果等。后者包括:(1)完善区域立法协调制度。通过设立区域立法协调委员会作为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中各利益相关方的对话平台,以此化解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2)健全立法监督和法律清理制度,包括完善批准、改变和撤销、备案制度;建立司法审查制度;健全法律清理制度。(3)建立立法责任制度。(4)完善反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定。
常鸿[5]2008年在《平衡论视域中行政立法的“部门利益”倾向及其控制》文中提出行政立法“部门利益”倾向是指某些行政部门利用其掌握的国家立法资源,在起草法律草案、制定行政法规时,过分强调本部门的权力和利益,力图通过立法来维护、巩固和扩大本部门的各种职权,尽可能地减轻和弱化本部门应当承担的责任与义务。概括起来就是:立法部门化、部门利益化、利益合法化。行政立法中的部门利益倾向会破坏法制的统一,妨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降低立法效率和行政效率,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正当权益,滋生腐败。因此,如何有效地遏制行政立法中的部门利益倾向,不仅是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一个热点问题,也是立法工作者面临的一个难题。笔者认为,造成这种局面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长期以来沿袭了计划经济下以“管理论”为指导的行政立法理念,因此,要根治这一问题,首先必须确定行政立法的法理定位,以此为指导,来分析和研究行政立法中部门利益倾向的表现、危害和产生的原因。本文主要是从平衡论的视角,审视现存行政立法体制中的失衡现象及其根源,并从平衡论的角度提出相应的对策思路,以期对提高行政立法质量有所裨益。本文分叁个部分进行阐述:第一部分首先分析和对比“管理论”、“控权论”、“平衡论”叁种主要观点的理论根基。“管理论”部分主要结合我国行政立法中表现出的部门利益倾向,总结管理论指导行政立法的弊端。接着论述了“控权论”的局限性和“平衡论”的优势。总结出以平衡论作为我国行政立法的法理定位,从而选定研究的视角;第二部分基于平衡论的视角,审视目前我国行政立法中“部门利益”的危害,并着重剖析行政立法中渗透部门利益的深层次原因和失衡的本质;第叁部分则主要对控制“部门利益”进入行政立法提出若干对策思路,从平衡论的角度给予包括平衡理念、平衡措施、平衡程序、平衡制约在内的平衡论回应。
刘运龙[6]1997年在《论地方立法中“部门利益”倾向及防范对策》文中研究说明论地方立法中“部门利益”倾向及防范对策□刘运龙地方立法中的“部门利益”倾向是部门主义在地方法规中的表现,是造成地方性法规质量不高的一个重要原因。认真研究和解决好这一问题,对于进一步加快地方立法速度,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拟就此谈谈一...
王群[7]2007年在《我国地方立法民主化机制研究》文中提出地方立法是我国立法体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直接关系到国家法制的统一和法律体系的完善,关系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能否得到充分体现和保障,因而对地方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从多层面、多角度诠释地方立法和立法民主化的涵义,以历史的视角,全面回顾和总结了我国地方民主立法的演进历程及发展现状,揭示并透析了影响和阻碍地方立法民主化进程的一系列问题。通过浏览国外地方立法概况,特别是鉴赏美国、瑞士、日本等国地方民主立法现状,试图从中提炼出一些有益启示。在对地方立法民主化加以理性思考的基础上,提出了以完善立法机制、加快推进我国地方立法民主化为落脚点的具体对策和制度设想。
岳楹[8]2006年在《贵州省地方立法研究》文中指出地方立法是我国立法制度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为完善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直到了重大作用。本文通过对贵州省地方立法发展过程进行实证研究,揭示出存在的科学的立法选项机制尚未建立、立法程序不完善、公众参与的积极性不高,立法中严重的部门利益现象等问题,并综合运用经济学、政治学、法学等学科知识,对问题的成因进行剖析,包括立法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政府的自利性、立法者自身的素质等。提出了进一步提高地方立法工作的对策建议,即:重构地方立法价值取向,完善科学的地方立法项目选项机制,完善地方立法程序,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建立立法助理制度、建立法规反馈评价制度等。
袁娅[9]2016年在《我国地方立法现存的问题及解决对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地方立法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地方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我国地方立法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明显取得了很大的进步,同时也极大地推动了地方的发展。但是,地方立法在取得进步的同时,也暴露出了很多的问题,严重影响了我国地方立法的质量。通过对我国地方立法的相关文献进行阅读、分析和整理后,再经过比较各地方的立法特征,笔者总结出目前我国地方立法普遍存在的一些问题,包括部门利益突出、立法特色欠缺、法律冲突严重、立法规划不被重视、立法提案主体单一以及立法监督制度得不到充分落实等。针对我国地方立法现存的问题,我们可以通过委托第叁方机构立法,强化地方立法工作者的特色意识,建立地方立法前的审批及地方立法后的评估制度,落实人民法院、检察院及利益相关者的立法提案权,以及设立专门的地方立法监督机构等措施解决地方立法现存的问题。地方立法的质量与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及法治国家的建设息息相关,深入研究地方立法现存的问题及其解决对策,不仅有利于促进地方发展,还有助于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推动依法治国的进程。
杨波[10]2010年在《行政立法中的部门利益倾向及其规范》文中认为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发展,市场利益主体呈现多元化趋势,社会利益格局时刻处于不断的调整和重构中。在这种背景下,一些政府部门脱离了其作为公共利益代表机构的传统定位,在履行法定职责的同时开始向“经济人”的角色转变,过分追求和维护自身利益。其中一个突出表现就是利用法定职权积极为自身及内部成员争取物质、精神等方面的“制度外”利益,部门利益倾向由此而生。本文以我国《彩票管理条例》的立法历程为观察视角,探讨部门利益倾向在行政立法中的表现方式和危害,深入探讨问题产生的原因,并就制度上的防范和治理提出一些思考。行政立法中的部门利益产生原因和政府部门所承载的利益结构都十分复杂,要实现行政立法和公共决策的价值指向同公共利益相一致,就必须建立畅通、有效的利益表达机制以疏通民意,构筑高效、公正的立法司法体系以完善法治,构建广泛、有效的监督机制以维护社会和谐正义。文章共分四个部分,基本内容如下:第一部分以我国《彩票管理条例》出台的艰难历程为例,指出阻滞《彩票管理条例》立法进程的主要因素在于长期以来民政部门和体育管理部门的利益争夺和纠缠。彩票管理在公益金分配、发行费用的管理中面临着包括上述两个部门在内的多个政府部门的利益冲突。由此引出对行政立法中部门利益倾向的探讨。在此基础上,文章这一部分还对当下政府部门所体现的多维利益格局进行简要分析,指出政府部门在现实中已经脱离了传统的定义,而成为了公共利益、政府部门自身利益和内部成员利益等多种利益的承载主体。要有的放矢地淡化行政立法中出现的部门利益倾向,首先要分清政府部门的正当利益与不正当利益,并予以区别对待。第二部分着重归纳了行政立法中政府部门利益倾向的多种表现。即部门在立项、运用立法手段进行职权分配、立法中的经济利益分配?和责任承担等方面进行的利益博弈。在此基础上,阐述部门利益倾向给行政管理和社会稳定带来的不良影响。第叁部分主要探讨行政立法中部门利益倾向产生的主要原因。由于篇幅所限,本文仅以行政立法的先天缺陷、立法体制的不完善、司法权的消极和财政体制不健全为主要内容。从行政立法的先天缺陷看,由于权力不断扩张的特性、政府双重角色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影响,行政部门在影响行政立法的价值指向方面具有天然的优势;从立法体制方面看,行政立法在立项、起草、协调、监督等方面的不完善是直接导致立法失范的重要因素;而司法权的消极,如抽象行政行为排除司法审查和行政终局裁定行为的存在,更进一步扩大了政府部门在行政立法中的发挥空间;最后,财政体制方面长期以来的积弊也提供了部门利益倾向产生和发展的温床。第四部分就协调部门正当利益和控制不当利益提出一些对策和建议。主张应该在明确二者区别的基础上从完善立法体制、推进司法体制积极跟进和建立科学的财政体制入手,建立一套既能保障部门正当利益的协调、疏通,又能有效控制部门不正当利益倾向的长效机制。综合来看,行政立法中的部门利益倾向是权力不断强化的老问题与市场化改革背景下政府部门参与利益分配的新矛盾长期纠结生成的结果。要对这一现象进行有效治理,当然需要方方面面的努力,但从行政法学角度出发所进行的探讨是必不可少的。在运用多种手段构建科学、规范的运行机制以防范权力恣意,构建广泛、有效的监督机制以规范权力运行,从而在法运行的源头上保持公平,并进而达至社会和谐与公正方面,行政法学应该也能够作出自己的贡献。
参考文献:
[1]. 地方立法中的部门利益倾向及其控制对策研究[D]. 罗锐. 四川大学. 2004
[2]. 转型中的地方立法问题探讨[D]. 胡玉强. 华中科技大学. 2006
[3]. 我国地方立法质量问题及对策研究[D]. 陈雪琴. 重庆大学. 2006
[4]. 部门利益与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的规制研究[D]. 刘长云. 湖南大学. 2016
[5]. 平衡论视域中行政立法的“部门利益”倾向及其控制[D]. 常鸿. 中共中央党校. 2008
[6]. 论地方立法中“部门利益”倾向及防范对策[J]. 刘运龙. 人大研究. 1997
[7]. 我国地方立法民主化机制研究[D]. 王群. 黑龙江大学. 2007
[8]. 贵州省地方立法研究[D]. 岳楹. 西南大学. 2006
[9]. 我国地方立法现存的问题及解决对策研究[D]. 袁娅. 广西民族大学. 2016
[10]. 行政立法中的部门利益倾向及其规范[D]. 杨波. 中国政法大学.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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