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斌/中国法学会风险管理研究中心杨津津/中央民族大学
一、科技和金融结合是发挥科技引领支撑作用的关键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实践充分证明人类社会每次重大产业革命都源于科技创新,成于金融创新。
金融创新和科技创新紧密结合是人类社会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变革的重要推动力。
每次大的科技革命都伴随着重要的产业革命,当科技创新与金融创新高度融合时,就会呈现出经济的高度繁荣和社会财富的高速增长。世界经济发生的五次重要科技革命印证了科技和金融结合的重要作用。如由纺织技术引发的第一次产业革命,股份制模式和现代银行制度功不可没;由蒸汽机发明和铁路系统技术创新所引发的第二次产业革命,资本市场的建立发挥了重大作用;由钢铁、电力等技术创新引发的第三次产业革命,与信托、保险创新密不可分;由汽车、石油领域生产技术创新引发的第四次产业革命,与资本市场国际化和规模化密切相关;信息和远程通讯技术创新引发的第五次产业革命,与天使投资、创业投资、产业基金等相伴相连。历次产业革命所带来的世界政治经济格局变化,表明如果做到了科技和金融的成功结合,推动科技与经济的深入融合,就能在产业革命当中赢得先机,迅速崛起。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重创了一些发达国家的主要经济体。新一轮科技创新和金融创新的融合又在世界范围内快速兴起。在金融危机和人类共同面对的气候变化、资源环境、能源安全等全球性重大问题的双重压力下,摒弃过度依赖虚拟经济支撑经济发展的方式,提出依靠科技创新再造实体经济的新战略。如美国出台《复兴法案》和《创新战略》,提出以创新和投资为支柱;欧盟出台2020战略,要把研究和创新资金占GDP的比例从1.9%提高到3%;日本出台《绿色经济和社会变革》政策草案,着力开发环保和节能减排技术,引导银行系统加大对中小企业创新活动的支持。发达国家的新战略,强调注重科技创新,在新能源、新材料、信息网络、生物医药、节能环保、低碳技术、绿色经济等领域研发力度;通过金融财税政策引导金融资本从虚拟经济向实体经济转移,在科技创新的基础上培育新兴产业。需要科技创新和金融创新,两者的结合促进科技和经济的发展。新一轮科技创新和金融创新的结合正在世界主要国家兴起,金融创新将加快新产业革命的进程。
中国在金融危机后统筹大局,既着眼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又着力于未来可持续发展,大力推进科技和金融结合。加强自主创新、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做出了系列部署。按照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要求,加大自主创新力度,也努力用好用活金融资源,充分发挥金融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过程中的市场催化和资源配置作用。积累了相当规模的科技和金融资源,具备了发展条件。
二、科技和金融结合需要良好的发展基础
科技和金融的结合是科技工作的主题和重点,在科技成果转化、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使科技和金融的有效结合具备了良好基础,内涵不断丰富。
中国科技金融1985年第一次提出科技贷款,发展到覆盖创业投资、银行信贷、资本市场、保险和投融资服务等多个领域。支持了大批科技成果实现产业化,涌现出很多高新技术企业,带动了新兴产业。中关村等国家高新区实施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银行科技支行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抵押投融资试点工作等,多家商业银行和担保机构直接参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很多商业银行在中关村科技园、高新区设立科技支行或中小企业贷款融资中心。中关村在资本市场推出了股权代办转让系统、创业板市场、中小企业板市场。在保险领域对科技企业开发了10多个新险种。2007年财政部、科技部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采取风险补助、阶段参股、跟进投资等方式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围绕科技投融资服务建立了科技小额贷款、科技担保、科技融资租赁、知识产权等各类科技金融服务平台。
地方科技和金融结合创新活跃、迅速,成效也逐渐显现。创新财政科技投入方式。京、津、苏、粤等地科技和财政部门,采取设立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资金和再担保资金、科技计划项目打包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等措施,分散和化解银行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的风险。建立科技金融服务平台,中关村、浦东、苏州、成都等高新区成立了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科技金融服务集团、科技创业投资集团等平台,吸引各类金融及中介机构为科技企业提供高效、全方位投融资服务。建设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服务体系,中关村成立企业信用促进会、实施“瞪羚计划”,引入信用征信、评级、法律、财务、认证等中介机构建设信用体系,提供企业信用报告。
科技和金融结合仍然存在薄弱环节:科技与金融部门的相互了解和认识还不够,彼此信息不对称,共识不足;结合的方式、手段等还处于初级阶段,深度不够、系统性不强;支撑条件、服务平台、中介组织等服务机构还不健全和稳定;缺乏既懂科技、又懂金融、懂企业管理的复合型人才,缺少科技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规、法律体系不健全。
科技和金融结合既是科技创新成果财富化的关键,也是中国抢占新一轮产业革命先机的重点。应该引导和放大金融资源参与科技创新活动,引导民间资本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投入力度,充分依托已有的科技资源和金融资源,加强薄弱环节、把握机遇,实现科技和金融结合的新突破。
三、以科技和金融结合为手段,促进中国科技成果转化
科技和金融结合是贯彻中央精神的重要举措,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切入点和突破口。科技部和“一行三会”联合发布了《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实施方案》,成立了部际协调指导小组,有效整合多方面资源。
从国家发展的战略高度部署和推进科技金融结合。科技和金融结合与国家发展战略、总体布局相衔接,与各地的区域发展战略紧密结合,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为主线,形成创新链、产业链和资金链相匹配的优化结构;国家科技资源配置和重大任务聚焦到科技和金融试点地区,国家科技计划、科技专项的立项、资金投入向试点地区倾斜,形成集约和突破;创新国家科技投入方式,充分利用金融机制和手段,引导民间资本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加强平台建设,科技成果库、专家库等对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工作全面开放,形成长效机制;探索科技与金融结合的新载体,创新科技和金融结合的新模式、新工具,新机制。
充分发挥金融部门的优势,“一行三会”是科技与金融结合的组织者和推进者,各类金融机构充分认识到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工作对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意义;也是一项探索性很强的开拓性工作,本身就是一种创新,是一项双赢的事业,金融机构积极投身其中,共同承担风险。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充分关注和研究科技成果转化的特点和科技型企业的成长规律,选准定位和目标,培育具有高成长潜力的新客户和服务对象,合理配置金融资源。将现阶段准备开展的创新工作在试点地区先行先试,发挥试点地区的先导功能和示范作用。从金融专业的角度对地方的新做法进行总结、规范,使试点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
试点地区是科技和金融结合工作的实施主体,充分调动试点地区的积极性,试点工作是否可以取得实效,取决于科技界、金融界的共同努力。结合自身的基础、特点和优势,制定切实可行的试点方案,围绕国家目标和地区优势组织,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方面的好办法。充分认识到科技和金融结合专业性高和政策性强情况,从法律层面配套改革。
四、完善科技金融法律政策体系建设,为科技金融创新提供保障
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创业投资、开办科技贷款”,2006年颁布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把科技和金融的有效结合推向了新的高度。国家层面已经出台的近百项《规划纲要》的配套政策实施细则,涉及科技金融工作的政策近30项;各省市出台的600多个政策文件,有近1/3可以归纳科技和金融结合的范畴。从财税政策、金融政策、科技政策等从不同侧面对科技与金融结合给予帮助和支持。如对参与国家重大专项的金融资本,财政可以采取后补助的方式给予补偿;在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中,财政资金可以通过贷款贴息、偿还性资助等多种方式支持项目实施和企业发展;对企业研发投入加计扣除政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等,有力推动了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通过用户补贴方式启动实施了电动汽车“十城千辆”、太阳能电网发电“金太阳”、半导体照明节能减排“十城万盏”等科技成果应用示范工程。科技部同银监会陆续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指导意见》、《关于选聘科技专家参与科技型中小企业项目评审的指导意见》,这些创新举措在中关村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都进行了卓有成效的试点。初步形成有利于科技金融的财税金融政策环境,发挥重要作用。
科技和金融结合任务艰巨,使命光荣。围绕科技和金融结合的核心问题和关键问题,积极探索大胆创新,完善科技金融法律体系建设,用法律形式把政策方式取得的成果加以规范。才能完成产业结构调整、发展方式转型,赢得新一轮产业革命先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