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司法独立制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司法独立,司法,法官,制度,王权,制度建设,法治。
司法独立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杜立钧,方芳[1](2017)在《彰显司法独立 现行法官惩戒制度亟待健全》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官在人们心目中的形象神圣而崇高,法官操持着天平与利剑衡量善恶、裁断是非;法官执掌审判的权力,享有崇高的司法权威。基于人性的弱点考量,必须要健全法官监督制度与惩戒机制。建立法官惩戒制度,既可有效规范司法行为、防止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又可保障(本文来源于《中国商报》期刊2017-11-02)
潘程[2](2016)在《制度构建抑或价值培育:中国语境下司法独立的逻辑定位》一文中研究指出理论界对于司法独立的论述大多是基于职能论语境下主张借鉴西方建构中国的司法独立,是制度建构问题,但在逻辑前提上却遭遇了理论困境,笔者试图回归司法独立的价值层面探讨,提出司法独立的"价值论"以期赋予司法独立以新的内涵。(本文来源于《企业导报》期刊2016年20期)
陈宝鹏[3](2016)在《司法独立制度在我国的困境及其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依法治国作为党的十八大提出的战略性目标,标志着全面依法治国被推向了一个新的战略高度。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中,建立完备的司法制度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司法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是正义的守护者。要想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法制建设要求我们建立司法独立制度,司法独立之都在我国还属于初探阶段,尚未形成系统性制度。本文通过对司法独立制度进行分析并提出了改革完善的途径。另外,本文的司法独立专指人民法院的司法独立。(本文来源于《商》期刊2016年11期)
李启成[4](2015)在《法律继受中的“制度器物化”批判——以反思近代中国司法独立制度设计思路为中心》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帝制中国,君遵君道,臣尽臣道,相互合作,共同构成"治道",根本不存在权力分立,只有臣下职能分工,而司法是各级官府的核心职能,以司法兼理行政来描述较之行政兼理司法更准确。在近代法律继受过程中,改革者全然模仿日本设计新制,将传统衙署归于行政范畴,新设各级审判衙门,以考选合格的法官行使司法权,推进司法独立。这种基本忽略固有治道的制度创设具有明显的制度器物化特征,因继受主体缺乏国族自觉而长期存在。这直接影响到近代司法权威难以真正确立,更妨碍从功能和精神层面展开更理想的法律继受活动。(本文来源于《中国优秀传统法文化与国家治理学术研讨会暨庆祝研究院(所/中心)成立叁十周年论文集(上)(下)》期刊2015-10-31)
陈杭平[5](2015)在《在司法独立与司法负责之间——美国州法官考评制度之考察与评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美国州法官考评制度是其法官选任模式历史演变的产物。目前越来越多的州期望以此来缓和司法独立与司法负责之间的紧张关系。各州的具体制度各具特色,但无一例外均属于"过程导向"型司法评估的范畴,围绕法官在司法过程中的客观表现而展开。在法院经费保障法制化、组织结构平行化及司法与行政相区隔等所构成的制度背景下,通过充分披露法官在审判过程中的表现,既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司法的"多数主义难题",又能对法官的自我改进与完善形成必要的激励,从而既维护司法独立又增强司法负责。这对提高我国审判独立的保障,构建有效的"司法责任制"以及改革审判考核管理机制不无启示意义。(本文来源于《当代法学》期刊2015年05期)
陈志军[6](2015)在《论我国法官独立和司法独立的内在统一及制度保障》一文中研究指出司法独立不仅指法院整体的独立,也包括法官个人的独立。而由于审判理论的欠缺、制度设置的不足和法律规范的误读,在我国司法独立仅指法院的独立。这其中制度的建设完善显得尤为重要,我国应从审判制度、审判组织、司法行政制度、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等方面来保障法官独立。(本文来源于《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5年04期)
曾凯[7](2015)在《中国特色司法独立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司法独立原则发端于西方的叁权分立学说,其目的是保障公平正义的实现,是司法体系中最为重要的原则与制度,构成了现代法治国家的基础。我国从近代就开始不断学习和引进西方的司法独立制度。经100余年的历史变迁,直到今天,司法独立制度奠定于我国现行宪法126条之中。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的本质及其所采取的国体、政体决定了我国司法独立制度有别于西方叁权分立之下的司法独立制度。我国司法独立制度是中国特色的司法独立制度,特色主要有有限性的司法独立、有权无责式的司法独立和技术性的司法独立等几个方面。总体来说,我国的司法独立制度具有诸多优点,但是也存在有待完善的地方。无论我国司法独立制度的特点,还是我国当下司法独立制度的完善,都需紧紧围绕现行宪法第126条加以展开,才能做到有的放矢,不失基准。此外,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问题的重大决议》(以下简称“决议”)。在“决议”中提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加强宪法实施”等论述。这对基于宪法第126条研究我国司法独立及司法改革有重要意义。本文的第一部分是引言部分。这一部分主要介绍了研究意义、研究思路与方法、国内外文献综述、论文的创新等内容。本文的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司法独立的含义。这部分首先介绍了司法独立制度的思想渊源以及西方学者对司法独立的认识。其次介绍了我国学界对司法独立制度的认识。本文的第叁部分主要介绍了我国司法独立制度的历史变迁,即宪法第126条的由来。这一部分首先介绍了从清末到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我国司法独立制度的变迁。其次介绍了我国现代司法独立制度,运用历史研究的方法对54年宪法和82年宪法的制定过程进行梳理,对现代司法独立制度的确立进行历史梳理。本文的第四部分主要从政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及法院和法官的角度对我国宪政体制下的司法独立进行研究。通过分析、解释宪法126条,理清我国宪政体制下政党、人大、法院及法官对司法独立制度的构建。本文的第五部分主要对中国式司法独立进行提炼。我国的司法独立首先是有限性的司法独立,法院要受到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其次我国司法独立是有责无权式的司法独立,法官缺乏独立却有更多的责任;最后,我国的司法独立是技术性的司法独立,缺乏有效的制度保障。本文的最后一部分提出完善中国式司法独立的建议。在思想上,我们应认清司法独立与党的领导并不矛盾,完全的司法独立不一定等于公平正义。具体制度上,我们应完善《宪法》第126条的规定、完善党的领导、建立法官独立制度以及为司法独立提供制度保障。总之,宪法第126条构建了我国宪政体制下的司法独立制度,使我国的司法独立制度有别于西方的司法独立制度。虽然中国式司法独立有其优点,但是也存在诸多问题。因此我国的司法改革应该在最大限度的追求司法独立的同时,立足于我国的宪政体制。(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5-03-26)
周黎明[8](2015)在《光荣革命以来英国司法独立的制度沿革》一文中研究指出英国是一个有着悠久法制文明的国家。司法在英国历史发展中扮演重要角色。从早期英国行政司法化的治理模式可以看出,英国的司法不仅推动着英国法的发展,而且也是推动英国法治不断进步的重要力量。从早期发端于“国王的和平”的普通法,到14、15世纪出现的衡平法,再到近代以来不断完善的陪审制,无不体现着英国特色。发端于英国司法传统的英美法系对世界许多国家的司法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我国兴起了司法改革的浪潮。司法独立问题再一次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因而,对英国司法独立的进一步研究,可以为我国现阶段的司法改革提供有益的借鉴。本文以光荣革命以来英国司法独立制度的沿革为主题,以斯图亚特王朝以来英国司法独立制度的发展为研究对象。本文将重点围绕英国17世纪司法独立于王权的确立和近代以来的两次司法改革展开论述,力求从中找出英国司法独立制度的发展轨迹。文章的第一部分旨在理清相关概念的基础上,对本文所要研究的英国司法独立进行界定。然后通过再一次探究光荣革命同英国司法独立的关系来引出本文所要论述的光荣革命以来的英国司法独立。第一部分是全文的基础,奠定文章的框架,指引文章的写作思路。文章的第二部分重点论述17世纪司法权独立于王权的确立和在这一时期争取议会主权的斗争中出现的有利于司法独立的发展成果。司法权摆脱任意王权的束缚是本文中所要研究的英国司法获取独立性的前提。这一时期出现的法官任职保障制度、法定薪金制度等也反映了议会对于如何保障司法独立的越来越深入的认识,这对于以后司法独立的进一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文章的第叁部分重点论述19世纪的司法改革。18世纪的英国,尤其是在汉诺威王朝统治的早期,王权衰落加快,内阁制的萌芽出现并获得一定的发展。司法在这一时期并没有太大的变革,因而不再详细介绍。19世纪司法改革的主要内容是现代法院体系的建立以及两大法院体系的融合。这次改革大大地提高了司法效率,维护了司法公正,增强了司法权威,有利于促进司法独立的进一步发展。文章的第四部分重点论述20世纪末以布莱尔为首的工党发起的以废除上议院司法权为开端的司法改革。与以往的司法改革不同,这次改革直接指向最高司法权的独立,并延伸到宪政领域。这次改革削弱了英国长期以来宪政领域的叁权融合模式,使英国司法独立的程度大大提高了。文章的最后一部分对光荣革命以来司法独立在发展的过程中呈现的特征进行总结。笔者认为司法在这一过程中主要呈现了以下特征:连续性和渐进性、依附性、结构性的独立加强。(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5-03-18)
吴恒波[9](2015)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独立制度的路径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司法独立是实现新时期"法治中国"建设目标的必然要求。司法作为法治建设的最前沿,其制度建设深刻影响着"法治中国"新目标的达成。必须通过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和法治文化建设等途径,健全和完善我国司法独立制度,推动"法治中国"建设的进程。(本文来源于《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学报》期刊2015年01期)
孙光宁[10](2015)在《干预追责:司法独立制度保障的扩展与延伸》一文中研究指出司法独立是法治的基本原则,具有重要价值。针对现实中很多影响司法独立的因素,《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规定,司法机关之外的领导干部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在干预司法审判时都要追究其责任。从制度发展的角度来看,最高人民法院确立的过问登记制是干预追责制的前身。而后者对前者的超越在于主体的扩展以及内容上的丰富与完善。当然,干预追责制还需要与其他相关制度相互配合,才能够全面推动司法独立在中国法治建设中的实现。(本文来源于《理论与改革》期刊2015年01期)
司法独立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理论界对于司法独立的论述大多是基于职能论语境下主张借鉴西方建构中国的司法独立,是制度建构问题,但在逻辑前提上却遭遇了理论困境,笔者试图回归司法独立的价值层面探讨,提出司法独立的"价值论"以期赋予司法独立以新的内涵。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司法独立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1].杜立钧,方芳.彰显司法独立现行法官惩戒制度亟待健全[N].中国商报.2017
[2].潘程.制度构建抑或价值培育:中国语境下司法独立的逻辑定位[J].企业导报.2016
[3].陈宝鹏.司法独立制度在我国的困境及其完善[J].商.2016
[4].李启成.法律继受中的“制度器物化”批判——以反思近代中国司法独立制度设计思路为中心[C].中国优秀传统法文化与国家治理学术研讨会暨庆祝研究院(所/中心)成立叁十周年论文集(上)(下).2015
[5].陈杭平.在司法独立与司法负责之间——美国州法官考评制度之考察与评析[J].当代法学.2015
[6].陈志军.论我国法官独立和司法独立的内在统一及制度保障[J].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
[7].曾凯.中国特色司法独立制度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5
[8].周黎明.光荣革命以来英国司法独立的制度沿革[D].西南政法大学.2015
[9].吴恒波.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独立制度的路径探析[J].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学报.2015
[10].孙光宁.干预追责:司法独立制度保障的扩展与延伸[J].理论与改革.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