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智能合约以自动售货机为最初原型,随着区块链网络的发展而呈现勃兴趋势。其突出特点是自动执行,从而降低交易成本,并减少纠纷。目前理论和实践对智能合约有不同界定。智能合约存在不同的形态,应采广义和狭义两种观点进行认知。当事人发布智能合约是可以变更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行为。智能合约的发布及其代码执行本质是电子合同,但是前者的升级版本。在现行法下,仍应将智能合约的发布及其代码执行行为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合同。一般来说,一方当事人发布智能合约为要约;另一方对智能合约代码的调用和执行为承诺,但该承诺在性质上为意思实现而非意思表示。我国应结合民法典合同编的编撰、《电子商务法》的修改讨论对其应然调整路径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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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陈吉栋
关键词: 智能合约,区块链,电子合同,意思表示,意思实现
来源: 东方法学 2019年03期
年度: 2019
分类: 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民商法,经济法
单位: 上海大学法学院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大数据时代个人数据保护与数据权利体系研究”(项目批准号:18ZDA14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上海市2018年浦江学者项目“人工智能的民法典应对”(项目批准号:18PJC052)的资助
分类号: D923.6;D922.294
DOI: 10.19404/j.cnki.dffx.20190307.010
页码: 18-29
总页数: 12
文件大小: 242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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