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若干建议(论文文献综述)
庄彧[1](2021)在《我国以家庭为课税单位的个人所得税改革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虽然我国的个税历史已有41年,但个税对于收入的调节并没有发挥很好的作用。我国虽然居民的可支配收入随着GDP的增长不断增加,但是居民将的收入分配并不公平,我国近三年的基尼系数均值为0.47左右,远超过0.4的国际警戒线,这充分表明了我国贫富差距不断增加的事实。而在2019年,我国实施了个人所得税新政策,主要在个税起征点、专项附加扣除、扩大税率级距方面发力。但个税的纳税单位依旧是以个人为单位,且在税率级距、专项附加扣除项的细化、个税的实施细则等方面依旧存在优化空间。本文将两种不同课税单位的个税进行比较,阐述并论证了家庭课税制的优势。明确了我国个税改革的方向——从个人课税制转变为家庭课税制。本文将采用文献资料法、定量研究法、案例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等对家庭课税制改革问题进行分析。在案例中将结合我国现阶段的国情,比较不同课税单位对纳税公平性的影响。而在政策建议部分,将结合2019年个税新政策的具体内容,探讨可能的个税优化路径与方法。在现实层面,增加了以家庭为单位的个税政策的可行性。本文还进一步阐述了我国现行税制与家庭课税制的衔接问题,提出了如何以最小的制度成本完成个税课税单位改革的政策建议。同时也阐述了我国实行家庭课税制可能面临的潜在挑战与风险,例如打破婚姻中性、“婚姻惩罚”和“婚姻奖励”等。总之,在我国实施以家庭为单位的个税改革势在必行,我国可借鉴诸如英法美等曾经或正在实施家庭课税制的发达国家的改革经验,探索出一条符合我国国情的个税改革路径。
刘玉桃[2](2021)在《无住所外籍居民个人所得税抵免机制研究 ——兼议免征对抵免的影响》文中研究表明抵免作为一项税收优惠政策,在发挥一国税收引导功能、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上起着重要作用。2018年新修的《个人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建立了分类和综合相结合的所得税税收体制,一改以往的分类征收体制。随着税收体制的改变,居民个人境外所得税抵免方法也从分类抵免变更为综合所得抵免、经营所得抵免和其他所得抵免三项。新的税收体制下,税率的适用和税基的计算与之前产生较大出入。但是,在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综合所得的合并计算并没有清晰的规定,经营所得的合并计算也同样有待进一步解释。要把抵免制度真正落到实处,有必要对各种所得的抵免的具体实施方式作进一步研究。无住所外籍居民个人因为多有来源于外国的所得,抵免制度适用频繁。同时,一方面这部分人仅由于满足居住时间标准转变为我国税法意义上的居民,其往往和国籍国或到华前的长期居住国联系更为密切,对我国个税法的规定很大程度上熟悉度不够,加上对这部分人的税收行为适用法律时法规交叉,其守法成本增加;另一方面,境外所得来源广以及在纳税时多国法律的交替导致其在适用我国抵免制度时无论从文本上还是实践操作上都更为复杂。因此,有必要对其抵免做单独研究。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抵免规则,可分为两大部分:一部分为以《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为主的国内法规;另一部分为以我国与各国家/地区间的双边税收协定为主的涉外规定。由于国内法规推陈出新、涉外规定又因各国情况不一,各式各样。在进行居民个人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应税所得、税基、税率及抵免限额等关系可抵免额的确定等因素需要归纳明确。此外,作为与抵免并驾齐驱的另一项税收优惠政策,免征政策对于发挥税收的调节和引导功能也起着重要作用。在对无住所外籍居民个人的税收引导上,如何恰如其分利用好免征和抵免两个制度,避免免征对抵免在无住所外籍居民个人适用范围内的架空,也需要深入分析。本文除前言外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抵免制度的来源,重点讲述了我国个税法中抵免制度的萌芽、发展、成型。本部分对我国个税法及双边税收协定中抵免制度的优劣作出初步评价。第二部分分析了无住所外籍居民个人在取得境外所得时适用我国抵免制度需要确定的“关键点”,尤其侧重对适用困境的分析。本部分共从居民身份认定、所得来源地和性质认定以及免征对抵免可能或者已经造成的影响三个方面切入。总结了抵免制度可能会在所得来源和性质模糊时无法顺利适用,也可能由于免征制度对无住所外籍居民个人所得适用的范围过宽,而无法对无住所外籍居民个人所得发挥其本身应有的税收引导和调节功能。第三部分在总结第一、二部分的基础上,试图给出笔者自己的总结和建议。其中对于抵免规则运用的建议,分别从统一和细化双边税收协定和国内个税法规、统一税务行政证据、便利化抵免差额缴纳手续以及平衡抵免和免征在个人所得税领域的引导和调节作用四个角度出发,为个税法抵免的完善给出了笔者的思考和结论。
赵明明[3](2020)在《个人网店店主个人所得税征管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普及,新型商务活动形式--电子商务活动呈现在世人面前。而作为电子商务中的典型代表--个人网店,更是深刻地影响和改变了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方式,甚至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实体店的衰落。以淘宝网为例,其目前拥有近5亿的注册用户数,每天有超过6000万的固定访客1,截至2019年11月,其注册店铺约1000万家,而其中大多为个人网店经营者2,而在2019年的双十一当天中,其销售额(淘宝官方数据统计)为2684亿元,较上一年同比增长25.71%。3从上述数字可以看出,网店发展迅速,营业额巨大。因为网店经营与传统经营活动的区别只是交易形式的不同,本质上仍是销售行为,不对个人网店店主征收个人所得税,是对传统经营者的不公平,违背了税收公平的原则,所以各国对网店经营者都从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转变为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在对个人网店店主的个人所得税进行征管的过程中,许多问题开始暴露出来:首先,税收法律缺乏对个人网店店主的个人所得税进行征收的具体规定;其次,现行征管手段如自主申报、设立账簿、核对方式等无法有效的对个人网店店主的所得额进行确定和征收。而对个人网店店主个人所得税的有效征管,有利于个人网店销售额和个人网店店主所得额的确定,避免国家税收的流失,也有利于促进整个个人网店行业的优胜劣汰,使依靠打“价格战”“刷单”的商家难以生存,进而保护线上和线下守法经营者的权益,规范网店市场,促进网店市场的健康发展。因此,加强对个人网店店主的个人所得税征管立法和执法的研究,完善个人网店店主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法律和执法手段,促进个人网店行业健康发展意义重大。本文针对个人网店店主个人所得税的征管立法和执法问题进行研究,并结合新《个人所得税法》和《电子商务法》的出台对其进行详细论述,最终提出对策及建议,为日后完善个人网店店主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法律提供参考。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主要包括四部分内容:第一部分为我国个人网店店主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法律问题的概述。包括对个人网店店主的个人所得税进行征管相比于对传统实体店经营者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在立法和执法上的不同之处,并从理论与实践方面分析加强对个人网店店主个人所得税的征管立法和执法的意义。第二部分立足我国个人网店店主的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法律现状,从立法和执法两个大方面,征管法律、应纳税所得额的认定、纳税优惠措施及征管方式等四个小方面出发,分析其现状与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对域外典型国家在个人网店店主个人所得税的征管立法和执法方面的经验进行介绍,并将其与我国相关制度进行比较研究,总结出可供我国借鉴的有益经验。第四部分在整合前文提出的问题、可供借鉴的经验基础上,结合最新立法,分别从立法和执法两个方面提出完善我国个人网店店主的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法律路径。
武唯悦[4](2020)在《个人所得税征收法律监管漏洞问题研究》文中认为个人所得税是以自然人所取得的各类应税所得为对象而征收的直接税,近年来已成为我国第四大税种,对实现社会公平、调节收入分配、体现宏观调控效力意义重大,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随着市场经济下平民创业、私企经营的趋势上升,纳税人数量高涨;电子商务、资本市场交易和境外不安分子的扰乱和腐朽拜金诱惑导致个人所得税偷漏状况亟待解决。本文通过分析个人所得税法的制度以及流程,发现执行该制度时存在征管工具较为封闭、征管主体问题多样、征管对象不够合理、征管方式漏洞等问题。且我国个人所得税新税制对税收征管提出增加个人反避税管理、信息共享等新要求导致涉税信息处理难度加大,因此在此背景下如何弥补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漏洞、推动税收工作的信息化建设、针对高收入者缴税情况进行严格监督与防控值得剖析和研究。2019年1月1日,我国新个税法正式实施,这一改革优化了我国现行的个税制度,为征收该税提供了最新的法律依据,但是随着全球电子商务和资本市场的发展,偷税漏税行径变得狡猾、趋于隐秘,不利于我国税务部门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国内一些征收问题尚未解决,为深入研究上述问题,有利于从法律层面有效规避高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偷逃行为,同时还能够从实质意义上实现我国的税收公平,避免税收流失,本文进行深入分析。
赵莉[5](2020)在《论我国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功能的不足及其完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当前,中国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这也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关键时期。积极深化税制改革,将为经济持续发展、民生持续改善、社会公平正义提供强大的动力,为实现“两个百年”的奋斗目标奠定科学完整的物质基础和制度基础。个人所得税制度作为税收制度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在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和调节收入分配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然而,在当前我国居民收入来源多样化、收入分配差距不断扩大的背景下,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遇到了一定的问题,不能够最好地完成调节收入分配的任务,因此,仍需要进行改革。本文旨在探讨如何在深化税制改革之际,结合我国目前实际来谈谈对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主要内容如下:首先,介绍了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进而找出它在调节收入分配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以及出现问题的原因,最后提出了相应的改革的合理化建议,在完成了由分类所得税制向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所得税制的转变后,可以进一步完善费用扣除制度、征管手段以及其他的相关配套措施,使其更好地发挥调节功能,实现公平正义。
庄永胜[6](2020)在《非居民个人间接股权转让的所得税研究》文中认为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取得快速发展,居民的收入水平也随之提高。根据税收公平原则,高收入群体理应给国家贡献更多的税收收入,但实际情况却并不如此:大量高收入群体不愿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因此针对个人所得税的各种税收筹划活动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其中投资者通过间接股权转让来避税的安排越来越多,围绕间接转让财产的避税与反避税活动也愈演愈烈。针对非居民个人间接转让境内股权是否需要征税的问题,我国在2019年之前并没有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给予明确,这也给高收入群体通过这个手段进行避税带来了可乘之机。直到2019年1月1日,我国最新修订实施的《个人所得税法》中引入了相应的反避税条款,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个人通过不具合理商业目的的关联方交易、离岸架构及其他特殊安排逃避纳税义务,为税务机关针对个人所得税的反避税调整提供了征税依据。本文采用了从典型到一般的分析思路,从两起典型的非居民个人间接股权转让的案例出发,延伸到间接股权转让这个一般性的问题,再进一步上升到个人所得税反避税条款的实施和完善。本文运用了多种分析方法:定性和定量的分析;宏观与微观的结合。其目的就是希望能够全面发现非居民个人间接股权转让中还存在的问题,同时为优化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反避税规则提出相关建议。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区别于以往学者所研究的非居民企业间接股权转让问题,将落脚点放在了非居民个人的身上;同时本文运用案例分析和国际比较,尽可能详尽的列举非居民个人间接转让境内企业股权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结合国际经验,提出完善建议。本文先从理论出发,明确了非居民个人间接股权转让的相关定义,随后又介绍了对非居民个人间接股权转让采取反避税措施的理论依据:财政、税收公平、税收效率以及实质重于形式的税收原则,同时本章还梳理了关于非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个人间接股权转让的相关法律规定。第二部分是全文的重心,通过对两个典型案例(非居民个人间接转让境内股权;非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企业共同转让境内股权)的分析,分别从税收实体法、税收征管法和国际税收协调三个层面,找出我国在处理这个避税行为时还存在的不足。结合以上问题,文章第三部分主要梳理了部分外国国家(地区)对待这个问题的经验和思路,供我国反避税体系借鉴和参考。第四部分则主要结合我国目前存在的问题,考虑自身的实际情况,同时参考部分国外成熟的反避税经验,提出优化现行非居民个人股权间接转让所得税税制以及优化我国个人所得税反避税体系的政策建议。
钱至涌[7](2020)在《《个税法》中“经营所得税目”的界定》文中研究说明在税法中,具体条文表述上的歧义可以通过法律解释的途径加以解决;但当一个税法概念模糊不清时,法律在实际适用中会产生更多困境,并且停留于表面的解释方法或价值判断往往难以解决根本问题。就课税对象分类的税目而言,《个税法》虽几经修订,但是其中的“经营所得税目”一直存在概念不清晰、范围不明确的问题,给实践适用带来了争议和困局:一方面,“经营所得税目”容易与其他税目的适用发生竞合,例如劳务报酬所得、财产转让所得、股息红利所得等,复杂的法律关系往往会掩盖经营活动的实质,致使税法难以对其定性,需结合具体情况分析;另一方面,近年来公民收入呈现出多元化、隐性化的趋势,传统税法自身的滞后性使得“经营所得税目”难以有效应对复合型的经济活动,例如实践中常见的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活动,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等,税收征管过程中法律依据不明确的情况时有发生。税目作为国家税收的基本要素之一,应当具备合法、合理性,也应遵循经济的实质公平。我们在界定“经营所得税目”时,不应仅仅局限于在税法条文中圈定其纳税主体,还需要分析“经营所得”本身的性质特征,同时对比国内其他部门法对生产经营行为的认定,借鉴国外税法中税目划分的逻辑,从而探究“经营所得税目”区别于其他税目的根本标准。结合税法理论与实践,“经营所得”应当是纳税主体经过行政许可登记、长期稳定从事某项营业活动并具备一定自主性的生产经营收入。从税收实践的角度出发,准确界定税法中的“经营所得税目”有助于引导纳税人依法纳税,最大化程度减少纳税争议,防控税务风险,纳税人利用法律漏洞避税、税务机关重复征税等现象也会有所减少。
刘娟[8](2019)在《税收公平视域下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在一定时期内所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作为课税对象的税种。1在西方,素有“罗宾汉税”之称的个人所得税肇始于英国,随后美、德、法等国家纷纷效仿。19世纪末20世纪初,个人所得税逐步发展成为欧美国家的主体税种。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全球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日趋复杂,逐步从分类所得课税模式向综合所得课税模式或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演变。与此同时,人们对个人所得税制的关注重点也开始从如何实现税收效率逐渐转移到如何选择更能体现税收公平正义价值的课税模式上来。我国开征个人所得税的时间相对较晚,但课税模式的改革问题历来是我国政府关注的重点。2018年8月31日,我国完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的第七次修订,将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作为本轮个人所得税改革的重中之重。但仅仅从立法形式上对课税模式进行改革,显然是一种狭义的形式意义上的改革。要实现课税模式实质意义上的改革,理应将课税模式的改革作广义的理解,并将其视为一个长期而艰巨的系统工程。客观而言,就此次修法的具体内容来看,仍存在诸多问题。故而,在税收公平原则的指导下,探寻适合于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改革路径,俨然已成为新时代推进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顺利实现的关键问题。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自1980年正式颁布以来,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一直沿用分类所得课税模式。但时至今日,随着经济的纵深发展,居民的生活水平和收入水平不断提高,随之而来的贫富差距过大、税负分配不公、税收流失严重等现象却日益凸显。归根结底,这与我国个人所得税长期以来实行的分类所得课税模式不无关联。此次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对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进行了首次改革,实现了过去20多年一直想解决但却没能及时解决的问题。可见,实行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是适应新时代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是对传统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的弊病进行理性地纠偏,是国家深化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和实现现代税制的必然选择。此次修法旨在体现个人所得税制的公平与正义价值,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缩小贫富差距的调节功能。因而,以税收公平为研究视角,在检视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前后课税模式公平价值的基础上,打开思想的藩篱,对我国此番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改革进行通盘考虑,试图从实现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法律逻辑路径、税制要素路径、配套改革路径着手,注重个人所得税立法的顶层设计与具体制度设计,以提升个人所得税税制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并在此基础上,以期抛砖引玉,为推进我国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顺利实现提供有益的见解。
王韵驰[9](2019)在《苏州工业园区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及对策研究》文中认为自1950年开始个人所得税税收立法并进行征管实践以来,个人所得税已经成为我国的第三大税种,成为财政收入的重要支柱之一,个人所得税是对国民经济流量征收的,是政府参与收入分配的主要形式。现在我国个税征管在不同层次不同层面还是存在着诸多问题,税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要么不讲方式,简单粗暴,要么太重“人情”,纳税人很难采取自行申报方式。目前,以款项支付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为核心的传统征管模式已经无法满足以自然人为征税对象的个人所得税征管需求,对个人所得税征管进行改革的步伐必须要加快。我国特殊的国情,个人所得税征管环境的复杂程度超过了世界上任何一个个人所得税为征管重点的发达国家,居民收入分配会长期存在收入分配不均衡的问题,故还需制定出与中国实际国情相符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文章的研究对象是苏州市工业园区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在收集和统计其个人所得税具体数据的基础上,采用文献研究法、深度访谈法、比较分析法,研究个人所得税在征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论文结合笔者在税务局工作的真实经历,选取代表性较强的税务人员作为交流对象,探讨苏州工业园区中个人所得税征管存在的问题,并对其加以研究分析,最后对我国的现行扣缴制度进行评价,认为其存在纳税人纳税意识和法律意识低、税务机关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较落后、自然人管理缺乏有效的惩戒手段、税务干部征管水平等方面的问题。尽管一些发达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制和我国有很大的不同,但是其现有的征管经验还是值得我们借鉴的,本文提炼出其中行之有效又符合我国实际国情的征管手段。最后,通过分析对比国外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征管方式,提出强化苏州工业园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若干建议。本文从苏州工业园区税务部门的个人所得税实际征管情况出发,试图填补以往研究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时在基层税务机关方面的理论空白,增强了文章建议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刘亚丽[10](2019)在《宗教组织税收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宗教是有关人类心灵和精神的“圣事”,但宗教组织却存在于“世俗”之中。宗教组织兼具实践宗教信仰的宗教性以及为自身存续发展的经济性,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世俗中的宗教组织经济自洽性凸显出(自/被)商业化倾向,致使宗教组织的“圣事”和“俗事”交织,混为一体,既伤及教旨又令宗教不堪。2018年我国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增加了针对宗教组织及其教职人员的税收制度,以及税务部门对宗教组织及教职人员实施税收管理的条款,然而,在我国宗教组织及教职人员涉税的法律、法理及规则设定的理论探索和实证研究乃至科研成果,尚属珍稀物种之际,这些原则性税收管理制度的颁布似有挂一漏万,不及就里之嫌。有鉴于此,宗教组织及教职人员的涉税法律规制的必要性、特殊性、正当性及现实可行性等殊值系列探究,这也符合中央“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不断提高宗教工作的法治化水平,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要求。除引言和结语外,全文共分为六章。第一章,我国宗教组织经济自洽性问题及税收规制。行文通过我国和域外两组案例的对比展开,得出目前我国宗教组织并不缺少世俗经济甚或商业活动的参与,但我国较为缺乏对宗教组织经济行为的具体税收规范。宗教组织虽以实践宗教信仰为其基本功能,但基于其存续和发展的内在所需,以及信众和外部经济环境等因素影响,宗教组织与经济具有自洽性。当宗教组织的经济及经济行为缺乏自律与他律表现为不自洽时,必然影响其创设和教义的本旨,同时也影响到社会整体经济秩序,因此,通过具体的税收法律制度对宗教组织经济行为进行规范,具有现实必要性。第二章,我国现行宗教组织税收规范及问题分析。目前我国通过《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关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见》、《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以及诸多党和国家的宗教政策,初步形成了较为原则性的宗教组织税收规范。但依然存在:宗教组织作为纳税主体的内涵和外延不清;对其经营行为的行政管理规范替代了应税规范;宗教组织的应税界定标准不准确;对其进行的税收监管流于形式等诸多问题。究其原因,我国宗教组织税收规范严重滞后于宗教组织财富观念的转变;滞后于宗教组织自营利性和被营利性趋势增强的经济现实;国家对宗教组织实行的自养政策,在现实中被异化、异用或他用,自养政策被放大为自养免税政策或宗教性免税政策;相关民事主体法律以及教职人员身份和收入的界定,缺乏相适应的配套规范。因此,我国宗教组织税收问题的法律规制具有现实迫切性。第三章,宗教组织涉税法制理论梳理及评析。在政教合一体制下,受宗教及宗教组织的历史地位、国民信仰和社会功能等因素制约,国家对宗教组织予以直接的财政补贴和税收支持,但这一不当的财税政策既影响了财税关系和政教关系,也影响了公众的宗教信仰自由;因此,政教分离和间接的财税支助成为社会发展的一种现实和必然选择。与西方不同,我国古代历史上鲜有宗教支配政治或政教合一的现象,但也从不缺少国家政权与宗教或各宗教组织各样的经济和税收联系。国家因政治、经济和社会等需要,对宗教组织的财税政策极其不稳定,“不徭不役”和“亦徭亦役”政令反复交替,使得宗教组织繁盛兴衰交相更迭。在现代政教分离国家,除宗教组织的宗教性在处理政教关系时被审慎对待外,宗教组织因其非以营利性为目的,基本被纳入非营利组织进行规制。国家予以宗教组织的间接财政支持和连续稳定的税收规范,这既有利于宗教组织正常发展,也有利于国家和宗教组织间的政教关系。因此,构建和完善宗教组织的税收规范,是现代政教分离国家财税法治的必要内容。第四章,宗教组织的特殊性及征免的正当性分析。宗教组织的特殊性主要在于其宗教性,以及由宗教性而衍生出的非营利性和社会表达的公益慈善性。虽然宗教组织具有其特殊性,但对其征税或免税具有法律正当性。首先,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有遵照法律负担纳税的义务。纳税人即是依照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担纳税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宗教组织是公民基于宗教信仰自由而组成的团体,属于社会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其拥有宗教自由的宪法基本权保障同时,当然也负有纳税的义务。其次,征税权是国家主权的表现,宗教组织拥有类国家主权的组织自治权,国家对宗教组织免税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保障其独立性,但国家对宗教组织征税也并不意味着是对其自治权的干涉。在政教分离体制中,宗教组织的自治权处于国家主权之下,作为组织自治权的体现,宗教组织有从事世俗经济活动的权利,同时也应遵守世俗包括税法在内的经济规范要求。再次,宗教自由体现为内在精神信仰自由和从事合法宗教活动的自由,但此种自由并非绝对而是有所限制的自由,宗教组织负有依法的纳税义务并不因为其享有宗教自由而得以免除。即使在政教合一国家,宗教组织在获得免税或财政支持的同时,其自由也是要受到一定限制的,因为在国家合法行使征税权时,维护良好的税收制度在各种公共利益中处于优先顺位。最后,政教分离原则要求国家政权和宗教组织分离。要求国家不得对特定的宗教加以奖励或禁止,或对人民特定信仰给予优待或非难。但政教分离不是绝对的分离,无论是对宗教组织征税或是免税,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引起政府与宗教组织之间的联系。无论是对宗教组织免税或是征税都不意味着必然违反政教分离的宪法原则,免税和征税的立法目的既非促进和倡导宗教,也非抑制和反对宗教。与宗教组织类似,诸如学校、图书馆、慈善基金会等,也通常被国家给予免税,因为它们一般被认为可以与社会和谐共处,并促进社会多样化的存在。综上,国家无论是对宗教组织免税或征税都具有合宪性或法理正当性。第五章,宗教组织税收法律制度域外经验与借鉴。宗教组织从事经济活动成为很多国家和地区的共有现象。在宗教组织日趋商业化情形下,多数国家和地区都改变了其税法上的待遇,变完全免税为有条件的免税,并加以公益慈善之社会责任,但具体做法又各不相同。美国《内地税法》规定了宗教组织获得免税的主体要件,包括实质要件、形式要件、身份限制和免税资格丧失的情形,对宗教组织商业活动设置了“非相关商业所得税”和“无关举债所得税”进行规范。同时规定了含申请资料、年度报告书、捐赠信息等内容完备的信息公开制度,以及必要时的税收稽核制度。日本设置宗教法人认证制度以规定主体要件资格,而公益性的高低对宗教组织税赋多寡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日本《法人税法》规定宗教法人可以经营营利事业,可按低于普通法人的税率承担纳税义务。在宗教主管机关和宗教组织之间设置宗教法人审议会制度,作为解决两者之间的缓冲机关。同时对宗教法人规定了税收优惠及支出的限制,必要时的税务调查制度,甚至宗教法人营利事业有违法行为,可以对宗教法人实行强制解散。我国台湾地区对宗教组织的主体分类进行了规定,在营利事业所得税、房屋税、地价税等十余个税种税目中详细规定了宗教组织相关税收内容。宗教组织的经济行为及收入是以信众随喜布施,还是订有一定的收费标准,来判断是否属于销售货物或劳务收入所得。对宗教组织设有严格的公益慈善要求,其60%的年度经费依法只能用于公益目的上,并对积极作为者进行奖励。综上,在宗教组织从事经济甚或商业活动不可避免并客观存在时,反思我国大陆具体问题,域外经验具有可借鉴性。第六章,我国宗教组织税收制度的构建与完善。在中央提出要依法管理国家宗教事务,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的号召下,应积极善用财税法律规制宗教组织经济行为,调节宗教组织相关经济关系。首先,在宗教组织纳税主体层面,目前我国非营利组织缺少法律分类的情况下,应将宗教组织细化出来,对其税收加以特别规定;明确宗教组织纳税主体的内涵和外延。其次,在宗教组织应税范围层面,应重视宗教组织经济性的特征,改变禁止宗教组织过度商业化经营原则,允许其进行经济或商业活动,并运用税收法律规范,包括教职人员收入的规范;改变现有对宗教组织应税和免税以宗教性和经济性为主的多重区分标准,实行“经营征收与自养返还”相结合的标准调整。再次,在宗教组织公益慈善层面,应改变对宗教组织非营利组织的消极定位,采用公益慈善主体的积极法律定位;在宗教组织普遍没有出具扣税资格的情况下,允许宗教组织对那些方向明确的捐赠出具扣税凭证;对宗教组织公益慈善行为实行税收激励或奖励机制。最后,在宗教组织税收监管层面,应转变对宗教组织税收监管的传统观念,在经济领域将之同其他市场主体平等对待;增加宗教组织信息公开的内容,落实税务登记;对其不当和违法行为实行阶梯制的税收处罚措施;同时也应注重相关规范和配套措施的协调,如自养政策的规范化、宗教组织自身建设等。综上,我国宗教组织税收制度的完善与构建具有可行性。
二、关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若干建议(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关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若干建议(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以家庭为课税单位的个人所得税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4 论文创新与不足 |
2 我国以家庭为课税单位的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理论基础 |
2.1 概念界定 |
2.1.1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
2.1.2 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个人所得税制 |
2.2 个税课税单位比较分析与模式选择 |
2.2.1 以结构划分个人所得税制模式 |
2.2.2 以纳税单位划分个人所得税制模式 |
2.3 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税收公平论 |
2.3.1 税收公平原则的界定 |
2.3.2 税收公平原则的内容 |
3 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现状及问题 |
3.1 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发展历程 |
3.1.1 我国个税的发展历史 |
3.1.2 我国个税规模变化 |
3.2 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现行模式 |
3.3 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缺乏公平性的体现 |
4 以家庭为课税单位的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优势、条件和潜在风险 |
4.1 以家庭为课税单位的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优势分析 |
4.1.1 体现税收公平原则 |
4.1.2 符合我国传统文化价值观 |
4.1.3 有利于缩小社会贫富差距 |
4.2 以家庭为课税单位的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条件 |
4.2.1 宏观政策支持 |
4.2.2 微观配套措施为其提供了基础 |
4.2.3 社会及法律角度 |
4.3 以家庭为课税单位的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潜在风险-打破婚姻中性原则 |
4.4 以家庭为课税单位的案例研究 |
5 以家庭为课税单位的个人所得税改革的若干设想 |
5.1 明确“家庭申报”的范围及核算单位 |
5.1.1 明确界定家庭的范围 |
5.1.2 以家庭为核算单位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
5.2 确定费用扣除项目和扣除标准 |
5.2.1 合理确定费用扣除项目和标准 |
5.2.2 实行个税指数化扣除标准 |
5.2.3 适当调整税率结构 |
5.3 健全个税家庭申报的法律制度体系 |
5.3.1 深入细化《个人所得税法》 |
5.3.2 完善《税收征收管理法》 |
5.3.3 完善财产登记制度 |
5.4 完善征管监控体系 |
5.4.1 进一步推进税收信息化建设 |
5.4.2 完善个人收入监控机制 |
5.4.3 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 |
5.5 完善税收征管体系 |
5.5.1 坚持并完善代扣代缴制度 |
5.5.2 完善诚信纳税的激励与惩罚机制 |
5.5.3 加大对偷逃税行为的稽查力度 |
5.6 妥善处理与现行税制的衔接问题 |
5.6.1 大力宣传家庭课税制 |
5.6.2 提高税务机构的服务能力 |
5.6.3 保持税收的婚姻中性 |
6 结论与展望 |
6.1 结论 |
6.2 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无住所外籍居民个人所得税抵免机制研究 ——兼议免征对抵免的影响(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第1章 我国个人所得税抵免制度概述 |
1.1 抵免制度的历史发展 |
1.2 双边税收协定规定的抵免 |
1.3 国内法规定的抵免 |
1.3.1 法律依据 |
1.3.2 抵免额的计算 |
1.4 存在的问题和可能的隐患 |
1.4.1 国内法对税收协定落实不足 |
1.4.2 条文错综复杂造成稳定性不足 |
1.4.3 合并计算导致抵免限额变高,纳税人税负可能加重 |
第2章 无住所外籍个人适用抵免制度分析 |
2.1 无住所外籍居民个人的认定 |
2.1.1 居民税收管辖权下居民的认定 |
2.1.2 我国对无住所个人居住时间的认定 |
2.2 所得的确定 |
2.2.1 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
2.2.2 所得性质的确定 |
2.3 免征制度对抵免可能的削弱 |
2.3.1 关于无住所个人所得税的免征规定 |
2.3.2 免征规定对税收抵免的影响 |
第3章 结论和建议 |
3.1 统一和细化税收协定与个税法规定 |
3.2 采取新措施以保障新税制下税收征纳 |
3.2.1 统一税务证据认定规则 |
3.2.2 便利化抵免差额缴纳手续 |
3.3 平衡免征和抵免政策的适用 |
参考文献 |
(3)个人网店店主个人所得税征管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第一章 研究个人网店主个人所得税征管法律问题的意义 |
第一节 对个人网店主个人所得税征管的特殊性 |
一、纳税主体具有隐秘性 |
二、税源更容易隐瞒 |
三、税率具有复杂性 |
四、征收管理的跨区域型 |
第二节 加强个人网店主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意义 |
一、加强个人网店主个税征管的理论意义 |
二、加强个人网店主个税征管的实践意义 |
第二章 我国个人网店主个税征管的法律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我国个人网店主个税征管的法律现状 |
一、我国个人网店主个税征管的立法现状 |
(一) 《个人所得税法》对个人网店主个税征管的法律规定 |
(二) 《税收征收管理法》对个人网店主个税征管的法律规定 |
(三) 相关法律与个人网店主个税征管有关的规定 |
二、我国个人网店主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执法现状 |
第二节 我国个人网店主个人所得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
一、我国现行个人网店主个人所得税征管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
(一) 现行个人网店主个人所得税征管相关立法不完善 |
(二) 应纳税所得额认定不清 |
(三) 个人网店主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措施缺乏 |
二、我国现行个人网店主个人所得税征管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
(一) 税务登记工作进度缓慢 |
(二) 电子申报制度不完善 |
(三) 征管方式单一 |
(四) 平台协助税收征管的作用未充分发挥 |
第三章 域外个人网店主个人所得税征管的经验及其借鉴 |
第一节 代表性国家对个人网店主个人所得税征管的立法现状 |
一、美国关于个人网店主个人所得税征管的立法现状 |
二、欧盟关于个人网店主个人所得税征管的立法现状 |
三、日本关于个人网店主个人所得税征管的立法现状 |
四、新加坡关于个人网店主中个人所得税征管的立法现状 |
第二节 代表性国家对个人网店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执法现状 |
一、美国关于个人网店主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执法现状 |
二、欧盟关于个人网店主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执法现状 |
三、日本关于个人网店主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执法现状 |
四、新加坡关于个人网店主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执法现状 |
第三节 域外个人网店主个人所得税征管的经验及其借鉴 |
第四章 完善我国个人网店主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法律路径 |
第一节 关于完善我国个人网店主个人所得税征管的立法建议 |
一、完善我国个人网店主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涉税立法 |
二、立法中明确做出准确认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 |
三、完善税收优惠措施的法律规定 |
第二节 关于完善我国个人网店主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执法建议 |
一、积极推进税务登记工作 |
二、完善电子申报制度 |
三、完善征管方式以提高征管效率 |
四、完善与平台和银行的联动合作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个人所得税征收法律监管漏洞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思路、内容、方法 |
1、研究思路 |
2、研究内容 |
3、研究方法 |
(四)创新与不足 |
1、创新之处 |
2、有待进一步完善之处 |
一、个人所得税典型司法案例引入 |
(一)范冰冰个税逃税案案情介绍 |
(二)逃税手段 |
1.签订“阴阳合同” |
2.个人工作室隐匿报酬 |
3.范冰冰担任法人的企业少计收入 |
4.范冰冰作为法人的企业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
(三)避税方式 |
1.设立个人独资工作室 |
2.充分利用税收洼地 |
3.通过特殊股权构架身兼多职分散收入 |
4、利用“壳公司”避税 |
(四)案例引发的法理思考——我国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流失的现状 |
1.《个人所得税法》中高收入者征税规定 |
2.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流失规模 |
二、个人所得税征管的现实困境 |
(一)征管工具较为封闭 |
1、大数据应用不充分 |
2、信用体系建设滞后 |
3、配套制度建设不完善 |
(二)征管主体问题多样 |
1、双重领导格局不顺畅 |
2、人员和机构设置不合理 |
3、基层征管力量薄弱 |
(三)征管对象不够合理 |
1、税收公平体现不够 |
2、全员明细申报造成申报质量不佳 |
3、高收入者监管不力 |
4、纳税人遵从度不高 |
(四)征管方式存在漏洞 |
1、税务稽查缺位 |
2、处罚力度不大 |
3、申报频率过高 |
4、自然人汇算清缴可操作性不强 |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新税制对税收征管的新要求 |
(一)居民纳税人判定时间调整加大涉税信息处理难度 |
(二)税率结构调整加大涉税信息处理难度 |
(三)扣除方式改变致使涉税信息获取难度加大 |
(四)新个税要求增加个人反避税管理 |
1、引入个人所得税反避税条款 |
2、CRS机制要求加强个人账户管理 |
(五)增加信息共享的规定,要求大数据共享平台建立 |
1、专项附加扣除要求建立信息共享平台 |
2、立法明确建立信息共享平台 |
四、大数据背景下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国际经验借鉴与启示 |
(一)确立大数据税收征管思维 |
(二)将大数据技术应用于税收征管 |
1、对纳税人进行有效管理 |
2、利用大数据加强税源监控 |
(三)建立信息共享与部门协作机制 |
1、英美应用高度整合的数据系统 |
2、荷兰整合多部门数据信息 |
3、意大利实现涉税信息在多部门的共享 |
(四)建立纳税社会信用体系 |
五、完善与现行个人所得税税制相适应的征管建议 |
(一)完善税收制度,规范扣缴管理 |
1、加强个人所得税的预扣预缴管理 |
2、要建立规范化的汇算清缴和申报退税制度 |
3、完善专项费用扣除制度 |
(二)优化征管系统,促进信息共享 |
1、加强新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的建设和运用 |
2、促进信息资源共享 |
(三)加强税法宣传,做好分类指导 |
1、加强税收宣传,营造良好纳税氛围 |
2、强化服务意识,做好分类指导 |
(四)健全信用机制,改善税收环境 |
1、区分纳税人等级 |
2、共建信用机制 |
(五)推进涉税服务,强化税务稽查 |
1、促进涉税服务行业发展 |
2、加强对特定行业与群体的税务稽查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论我国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功能的不足及其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1.研究背景 |
2.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1.国外研究综述 |
2.国内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和研究内容 |
1.研究方法 |
2.研究内容 |
(四)创新点 |
(五)研究可能存在的问题 |
一、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概况及其沿革 |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概念 |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职能 |
1.财政职能 |
2.经济职能 |
3.社会职能 |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发展历程 |
(四)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 |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分配的调节手段及调节现状 |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对收入的调节方式及手段 |
1.累进税率 |
2.费用扣除 |
3.减免税 |
(二)我国居民的收入分配现状及调节现状 |
1.整体收入持续增加 |
2.收入差距不断扩大 |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分配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
(一)不能充分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 |
(二)财产申报制度不健全,收入形式多元化难以监管 |
(三)代扣代缴不到位 |
(四)税收征收环境欠佳,违法行为处罚轻 |
四、我国个人所得税对收入调节作用有限的原因分析 |
(一)个人所得税收入在我国税制结构占比不高 |
(二)我国的信用体系不健全 |
(三)税收征管手段落后 |
(四)居民自觉纳税意识淡薄,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 |
五、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建议 |
(一)进一步完善费用扣除制度 |
(二)建立健全财产申报制度 |
(三)加强征管与监督 |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 |
2.加大监管和打击力度 |
3.提升征管技术手段 |
(四)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等配套措施 |
1.加大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力度,优化转移支付结构 |
2.健全社会保险制度 |
3.发挥社会力量对收入差距的第三次调节作用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非居民个人间接股权转让的所得税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二、文献述评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四、创新和不足 |
第一章 非居民个人间接股权转让的基本理论及政策规定 |
第一节 非居民个人股权转让的定义及分类 |
一、非居民个人的定义 |
二、非居民个人股权转让的类型 |
第二节 非居民个人间接股权转让的征税原理 |
一、财政原则 |
二、税收公平原则 |
三、税收效率原则 |
四、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
第三节 非居民间接股权转让政策分析 |
一、非居民企业间接股权转让政策梳理 |
二、非居民个人间接股权转让政策分析 |
第二章 非居民个人间接股权转让案例分析 |
第一节 案例分析——非居民个人间接股权转让 |
一、背景介绍 |
二、案件处理过程 |
三、税务机关征税难点 |
四、案件处理结果 |
第二节 案例分析——非居民个人与企业联合股权转让 |
一、背景介绍 |
二、案件处理过程 |
三、税务机关征税难点 |
四、案件处理结果 |
第三节 非居民个人间接股权转让税制存在的问题 |
一、税收实体法政策问题 |
二、税收征管问题 |
三、国际税收协调问题 |
第三章 非居民个人间接股权转让的国际经验借鉴 |
第一节 美国非居民个人间接股权转让管理经验 |
一、纳税人自行申报环节是税收征管的第一环节 |
二、扣缴义务人环节 |
三、第三方信息申报环节 |
四、加大纳税人和第三方不申报或申报不实的处罚力度 |
第二节 加拿大非居民个人间接股权转让管理经验 |
一、加拿大非居民个人间接转让股权所得征税规定 |
二、加拿大共同申报准则(CRS)的监管 |
三、加拿大自愿披露计划(VDP)的管理 |
第三节 其他国家非居民个人间接股权转让管理经验 |
一、防范税收协定滥用 |
二、防范不合理商业目的规避纳税义务的行为 |
第四章 完善非居民个人间接股权转让的政策建议 |
第一节 税收实体法政策建议 |
一、明确纳税调整的法律依据 |
二、补充反避税条款相应的配套措施 |
三、规定税款计算的具体方法 |
第二节 税收征管政策建议 |
一、提高税务机关的征管能力 |
二、增加纳税申报获取涉税信息的功能 |
三、扩大扣缴义务人的范围 |
四、提升一般反避税的法律级次 |
第三节 国际税收协调政策建议 |
一、积极推行CRS和 VDP方案的实施 |
二、加大对利用避税港、国际税收协定避税的打击力度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个税法》中“经营所得税目”的界定(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个税法》中“经营所得税目”的立法梳理 |
(一)“经营所得税目”的历史演变 |
1.以往税法中“生产、经营所得税目”的范围 |
2.现行《个税法》中“经营所得税目”的范围 |
(二)税法规范性文件对“经营所得税目”内容的细化补充 |
(三)新旧《个税法》中经营所得范围的对比 |
(四)确定“经营所得税目”概念和范围的必要性 |
1.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 |
2.税收实质公平的要求 |
二、“经营所得税目”在实践中存在的适用争议 |
(一)“经营所得税目”与其他课税项目之间适用的竞合 |
1.“经营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之间的竞合 |
2.“经营所得”与“财产转让所得”、“股息红利所得”之间的竞合 |
(二)新兴产业中适用“经营所得税目”的困局 |
1.电商行业中确定经营规模的争议 |
2.互联网直播行业中的涉税难点 |
3.网约车行业中收入性质的争议 |
三、与“经营所得税目”相关的法律条文分析 |
(一)当前《个税法》中“经营所得税目”的立法局限性 |
(二)借鉴我国其他部门法对“生产经营行为及所得”的认定 |
1.《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生产经营行为”特征的认定 |
2.民法条文与刑法条文对“生产经营行为”特征的认定 |
(三)借鉴英国税法对“经营所得税目”的认定 |
1.英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对“经营行为”的界定 |
2.英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对“经营行为”和“职务行为”的区分 |
3.英国个人所得税制度中“经营所得税目”的界定逻辑对我国的启示 |
四、科学界定《个税法》中“经营所得税目”的设想 |
(一)重新认识“经营所得税目”的本质特征 |
1.“经营所得”概念的理论溯源 |
(1)“要素报酬说”与“经营所得”的联系 |
(2)“黑格—西蒙斯准则”与“经营所得”的联系 |
2.归纳总结“经营所得”的本质特征 |
(1)“经营所得”应当具有稳定性和持续性 |
(2)“经营所得”中的“生产经营行为”具有自主性 |
(3)“经营所得”的纳税主体应当经过行政许可登记 |
(二)解决“经营所得税目”界定争议的建议 |
1.整合当前税法中的税目设置 |
2.完善税法解释对认定“经营所得税目”的指导作用 |
(1)充分发挥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的作用 |
(2)适当约束行政解释的权限 |
(3)使税法解释与市场经济环境相契合 |
3.在争议中确立“经营所得”顺位优先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税收公平视域下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的缘由 |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的实质 |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的愿景 |
二、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意义 |
(三)社会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一)主张实行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的研究现状 |
(二)主张实行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研究现状 |
(三)主张实行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一)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利弊的研究现状 |
(二)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影响因素的研究现状 |
(三)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选择的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及创新之处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三、创新之处 |
第二章 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的基本原则 |
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的首要原则:税收法定原则 |
一、税收法定原则的溯源 |
二、税收法定原则的涵义 |
三、税收法定原则的作用 |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的核心原则:税收公平原则 |
一、税收公平原则的溯源 |
二、税收公平原则的涵义 |
三、税收公平原则的作用 |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的辅助原则:税收效率原则 |
一、税收效率原则的溯源 |
二、税收效率原则的涵义 |
三、税收效率原则的作用 |
第三章 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划分与比较 |
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类型及其特点 |
一、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的概念、内涵及特点 |
(一)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的概念 |
(二)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的内涵 |
(三)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的特点 |
二、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概念、内涵及特点 |
(一)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概念 |
(二)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内涵 |
(三)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特点 |
三、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概念、内涵及特点 |
(一)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概念 |
(二)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内涵 |
(三)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特点 |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划分的理论依据 |
一、区别定性说 |
二、支付能力说 |
三、二元课税说 |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公平价值与效率价值比较 |
一、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的公平价值与效率价值比较 |
二、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公平价值与效率价值比较 |
三、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公平价值与效率价值比较 |
第四章 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公平价值的评判 |
第一节 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发展历程 |
一、 “三税并存”时期(1978 年-1993 年) |
二、 “分类统一”时期(1993 年-2018 年) |
三、 “小综合+多扣除”时期(2018 年-至今) |
第二节 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各时期的主要特征 |
一、“三税并存”时期课税模式的特点 |
二、“分类统一”时期课税模式的特点 |
三、“小综合+多扣除”时期课税模式的特点 |
第三节 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公平价值的缺失 |
一、纳税单位公平价值的缺失 |
二、税基公平价值的缺失 |
三、税率公平价值的缺失 |
四、费用扣除公平价值的缺失 |
五、征管方式公平价值的缺失 |
六、税收优惠公平价值的缺失 |
第五章 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国际比较 |
第一节 国外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发展历程 |
一、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第一次转型 |
二、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第二次转型 |
第二节 国外个人所得税不同课税模式的特色 |
一、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的特色 |
(一)黎巴嫩课税模式的特色 |
(二)也门课税模式的特色 |
二、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特色 |
(一)美国课税模式的特色 |
(二)德国课税模式的特色 |
三、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特色 |
(一)英国课税模式的特色 |
(二)日本课税模式的特色 |
第三节 国外个人所得税不同课税模式的启示 |
一、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的启示 |
(一)纳税主体分为居民和非居民 |
(二)依据分类所得进行课税 |
(三)采用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 |
(四)费用扣除项目有限 |
(五)税收抵免范围较窄 |
(六)采取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制度 |
二、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启示 |
(一)纳税主体分为居民和非居民 |
(二)依据综合所得进行课税 |
(三)采用超额累进税率 |
(四)费用扣除项目宽泛 |
(五)税收抵免范围广泛 |
(六)采取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制度 |
三、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启示 |
(一)纳税主体分为居民和非居民 |
(二)依据分类所得和综合所得分别课税 |
(三)采用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 |
(四)费用扣除项目较多 |
(五)税收抵免范围较广 |
(六)采取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制度 |
第六章 推进我国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实现的路径探索 |
第一节 推进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实现的构想 |
一、明确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目标 |
(一)满足社会和经济的发展需求 |
(二)体现个人所得税的公平价值 |
(三)切实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
二、实行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必要性 |
(一)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是实现税收公平的有效手段 |
(二)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是我国个税改革的政策导向 |
(三)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是当前经济发展的最佳模式 |
三、实行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可行性 |
(一)经济层面的可行性 |
(二)法律层面的可行性 |
(三)征管层面的可行性 |
四、实施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步骤 |
(一)初始阶段的步骤 |
(二)巩固阶段的步骤 |
(三)提升阶段的步骤 |
第二节 实现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法律逻辑路径 |
一、尽快制定《税收基本法》以夯实税制改革的法律基础 |
二、深入细化《个人所得税法》以推进个税改革的顺利进行 |
三、加强完善《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促进个税改革的公平正义 |
第三节 实现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税制要素路径 |
一、重新界定个税纳税单位范畴 |
二、适时扩大综合所得计征范围 |
三、优化调整个人所得税率结构 |
四、合理规范费用扣除申报制度 |
五、改革完善个税征收管理方式 |
六、规范健全个税税收优惠政策 |
第四节 实现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配套改革路径 |
一、设立个人财产登记制度 |
二、实行纳税申报激励制度 |
三、加强税务稽查处罚机制 |
四、搭建协税护税网络平台 |
五、积极推行税务代理制度 |
六、切实完善税收救济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9)苏州工业园区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及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对象 |
1.3.1 个人所得税 |
1.3.2 个人所得税征管 |
1.4 国内外研究文献综述 |
1.4.1 国外研究综述 |
1.4.2 国内研究综述 |
1.4.3 对已有研究的述评 |
1.5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苏州工业园区个人所得税征管现状 |
2.1 个人所得税征管规模 |
2.2 个人所得税征管结构 |
2.2.1 非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收入占比较低 |
2.2.2 自行申报入库税款占比较低 |
2.3 个人所得税征管重点 |
2.3.1 全面推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申报管理 |
2.3.2 加强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监管 |
2.3.3 大力推行自然人多处所得个人所得税风险核査 |
2.3.4 大力推行年所得12 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申报管理 |
第三章 苏州工业园区个人所得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3.1 税务工作人员访谈录及问题总结 |
3.1.1 访谈对象 |
3.1.2 访谈分析 |
3.1.3 访谈结论 |
3.2 苏州工业园区个人所得税征管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3.2.1 代扣代缴制度存在局限性 |
3.2.2 陈旧的税收观和法治观导致纳税遵从度低 |
3.2.3 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较落后 |
3.2.4 自然人管理缺乏有效的惩戒手段 |
3.2.5 税务干部的征管能力赶不上社会的发展 |
第四章 国外个人所得税征管经验借鉴 |
4.1 日本个人所得税征管经验 |
4.1.1 税理士制度 |
4.1.2 纳税证明管理制度 |
4.2 美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经验 |
4.2.1 个人所得税评估及检查 |
4.2.2 税收违法调查与处理 |
4.2.3 强大的个人所得税涉税信息管理 |
4.2.4 美国个人所得税特色管理制度—代理制度 |
4.3 德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经验 |
4.3.1 德国个人所得税纳税评定及税务检查 |
4.3.2 德国税收违法调查与处理 |
4.3.3 个人所得税税款追征 |
4.3.4 个人所得税涉税信息管理 |
4.3.5 德国个人所得税特色管理制度—纳税服务社会化 |
4.4 国外个人所得税征管经验启示 |
第五章 强化苏州工业园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若干建议 |
5.1 推进地区征管程序法制化建设 |
5.2 建立优质高效的征管体系 |
5.2.1 完善个人所得税申报征收方式 |
5.2.2 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纳税人主动申报的意识 |
5.2.3 加强人才培养,提高业务能力 |
5.2.4 健全信息化建设,提升税源监控水平 |
5.3 多措并举提高自然人税收遵从度 |
5.3.1 自然人税收征信体系建设 |
5.3.2 完善自然人税收信用制度 |
5.3.3 自然人税收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 |
5.3.4 建立自然人税收信用奖惩机制 |
第六章 结论与展望 |
6.1 结论 |
6.2 展望 |
附录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介 |
(10)宗教组织税收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缘起 |
二、文献回顾 |
三、研究价值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之处 |
第一章 我国宗教组织经济自洽性及税收规制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一、以我国和域外两组案例为展开 |
二、对两组案例的比较分析及反思 |
第二节 宗教组织经济自洽性之必然 |
一、宗教组织的需要 |
二、社会信众的需要 |
三、外部环境的影响 |
第三节 经济不自洽税收规制之必要 |
一、宗教组织经济自洽性的意义 |
二、宗教组织经济不自洽的影响 |
第二章 我国现行宗教组织税收规范及问题分析 |
第一节 我国现行宗教组织税收规范 |
一、宗教组织纳税主体的现行税收规范 |
二、宗教组织纳税范围的现行税收规范 |
三、宗教组织公益慈善的现行税收规范 |
四、宗教组织税收相关信息公开的规范 |
第二节 我国现行宗教组织税收规范存在的问题 |
一、宗教组织纳税主体税收规范存在的问题 |
二、宗教组织应税界定税收规范存在的问题 |
三、宗教组织公益慈善税收规范存在的问题 |
四、对宗教组织的税收监管规范存在的问题 |
第三节 我国宗教组织税收法律问题的原因及分析 |
一、宗教组织相关税收法律滞后 |
二、受宗教自养免税政策的影响 |
三、相关的配套法律规定不协调 |
第三章 宗教组织涉税法制理论梳理及评析 |
第一节 政教合一下宗教组织涉税法制及评析 |
一、财税支持的基础及表现 |
二、宗教组织涉税法制评析 |
第二节 政教主从下宗教组织涉税法制及评析 |
一、政教主从下的宗教经济 |
二、宗教组织“不徭不役” |
三、宗教组织“亦徭亦役” |
第三节 政教分离下宗教组织涉税理论及评析 |
一、社会型理论依据及分析 |
二、经济型理论依据及评析 |
三、宗教组织涉税之本文观点 |
第四章 宗教组织的特殊性及征免的正当性分析 |
第一节 宗教组织的特殊性 |
一、内在特殊宗教性 |
二、外在特殊法原则 |
第二节 对宗教组织征税的正当性分析 |
一、对宗教组织征税与主权概念不冲突 |
二、对宗教组织征税不违反宗教自由原则 |
三、对宗教组织征税应有所限制 |
第三节 对宗教组织税收减免的正当性分析 |
一、政教分离原则实质上是适当的分离 |
二、宗教组织税收减免不违反政教分离 |
第四节 国家税收与宗教组织的互惠作用 |
一、国家税收对宗教组织的支持作用 |
二、宗教组织教义对国家税收的遵从 |
第五章 宗教组织税收法律制度域外经验与借鉴 |
第一节 美国宗教组织税收法律制度 |
一、宗教组织的主体规范 |
二、宗教组织的应税规范 |
三、宗教组织的信息公开 |
四、宗教组织的税务稽核 |
第二节 日本宗教组织税收法律制度 |
一、宗教法人纳税主体规范 |
二、宗教法人的减免税优惠 |
三、宗教法人有特色的制度 |
四、对宗教法人的税务调查 |
第三节 台湾地区宗教组织税收法律制度 |
一、宗教组织的主体分类 |
二、宗教组织的税收优惠 |
三、宗教组织的监管制度 |
第四节 域外宗教组织税收法律制度的经验借鉴 |
一、注重对宗教组织免税资质的审查规范 |
二、注重对宗教组织经济活动的应税规范 |
三、注重对宗教组织捐赠抵扣的税收规范 |
四、注重对宗教组织信息公开的监管规范 |
第六章 我国宗教组织税收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
第一节 规范宗教组织纳税主体的法律规定 |
一、宗教组织应予以特别的税收规范 |
二、民间宗教组织纳入应税主体范围 |
三、完善宗教组织的纳税主体要件 |
第二节 明确宗教组织应税范围的界定标准 |
一、宗教组织纳税范围界定的前提 |
二、宗教组织应税范围的界定标准 |
三、宗教教职人员收入的应税规范 |
第三节 改进宗教组织公益慈善的税收机制 |
一、宗教组织公益慈善的积极法律定位 |
二、宗教组织公益慈善的具体税收措施 |
第四节 加强对宗教组织税收监管的法律规定 |
一、转变宗教组织税收监管观念 |
二、增加宗教组织信息公开内容 |
三、切行宗教组织税收监管措施 |
四、完善其他相关配套措施 |
结语 |
附表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四、关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若干建议(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以家庭为课税单位的个人所得税改革研究[D]. 庄彧. 江西财经大学, 2021(10)
- [2]无住所外籍居民个人所得税抵免机制研究 ——兼议免征对抵免的影响[D]. 刘玉桃. 北京外国语大学, 2021(09)
- [3]个人网店店主个人所得税征管法律问题研究[D]. 赵明明. 中央民族大学, 2020(01)
- [4]个人所得税征收法律监管漏洞问题研究[D]. 武唯悦. 内蒙古大学, 2020(01)
- [5]论我国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功能的不足及其完善[D]. 赵莉. 内蒙古师范大学, 2020(08)
- [6]非居民个人间接股权转让的所得税研究[D]. 庄永胜.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
- [7]《个税法》中“经营所得税目”的界定[D]. 钱至涌. 浙江工商大学, 2020(05)
- [8]税收公平视域下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研究[D]. 刘娟.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1)
- [9]苏州工业园区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及对策研究[D]. 王韵驰.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2019(02)
- [10]宗教组织税收法律问题研究[D]. 刘亚丽.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