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中国金融服务贸易法制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金融服务,贸易,中国,法制,法律,国际,国民。
中国金融服务贸易法制论文文献综述
凌慧明[1](2003)在《WTO金融服务贸易法律框架与中国金融法制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一、WTO体制下金融服务贸易的法律框架 WTO体制下的金融服务贸易法律框架,包括了自1993年12月15日结束的乌拉圭回合最终谈判以来,在WTO支持下达成的有关金融服务贸易的所有规定和协议。这些协定有的以单项的协定表现出来,如FSA;有的则体现在其他协定的有关内容中,如WTO主体协议文本(下称《WTO主协定》)中有关组织和机制的规定,以及《服务贸易总协定》中关于服务贸易尤其是金融服务贸易的规定。(本文来源于《当代法学》期刊2003年04期)
包运成[2](2003)在《国际金融服务贸易法律的多边化与中国金融服务贸易法制》一文中研究指出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新型金融工具和新型金融业务的涌现、国际货物贸易对金融服务的需求不断增加,国际金融服务贸易得到巨大发展。国际金融服务贸易是通过金融服务贸易国际化而发展起来的,金融服务贸易国际化必然要求实现国际金融服务贸易的自由化。而金融服务业在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发展极不平衡;金融服务业又是现代国民经济的核心,金融服务涉及到一国经济的各个方面,金融服务市场的开放经常涉及到一国的经济安全、主权等敏感性问题;金融服务业固有的风险又大。所以,各国在金融服务业领域不同程度地设置了许多贸易壁垒,阻碍着国际金融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是个全球性的概念,它要求在全世界各国之间实现金融服务贸易的自由,而这必须通过多边性金融服务贸易法律才能实现。因为在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方面,各国不可能制定相同的或一致的金融服务贸易法律;通过双边谈判难以建立完整的国际金融服务贸易法律体系,在双边层面上,最终须编织一个庞大的双边条约网络,才能全面处理各国间的金融服务贸易法律问题,在实践中这是难以办到的;区域协定适用的范围有限,而且不同区域协定之间的规定不一;多边金融服务贸易法律则可弥补上述法律的缺陷。事实上,国际社会已经就此达成了《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及其金融服务附件以及全球金融服务协议。因此,国际金融服务贸易法律的多边化是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必要的和最佳的法律手段。正因为如此,国际社会一直在为实现国际金融服务贸易法律多边化而积极努力。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束前,许多国家、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已在双边或多边的基础上就金融服务贸易的若干问题进行了谈判,并签订了一些协议,但大部分是规定如何在统一的国际标准下开展金融服务贸易,并没有涉及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市场准入和非歧视待遇问题。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了《服务贸易总协定》及其金融服务附件,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后又达成了《关于金融服务承诺的谅解》(以下简称《谅解》)、《全球金融服务协议》等。《服务贸易总协定》是国际服务贸易法律多边化历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它把国际服务贸易(含国际金融服务贸易)纳入了多边法律体系,使各成员有可能在多边贸易体制内讨论国际金融服务贸易的发展问题,使过去无序的国际金融服务贸易政策和法律转入到有序中去。但该协定总体上是对发达国家有利的,其中交叉报复、国民待遇的竞争性标准、互利及权利义务的整体平衡等制度,很可能被发达国家成员用作对付开放程度较低的发展中成员的工具。《金融服务附件》、《谅解》等与金融服务有关的协议将GATs扩展到金融服务贸易,使金融服务贸易依照多边贸易规则进行,必将对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不过,现有的国际金融服务贸易法律体系只是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基础规则,更大范围的自由化仍取决于各成员国之间的谈判及其未来所作出的承诺。国际金融服务贸易法律多边化过程也伴随着国际金融服务贸易法律的区域化。在国际金融服务贸易法律的多边化与区域化关系上,国际金融服务贸易法律多边化是主导的,区域化只是旨在实现国际金融服务贸易法律多边化的进程中的一部分,是实现国际金融服务贸易法律多边化的一个手段;二者在同一个框架<WP=4>内共存,其共同的最终目的是实现国际金融服务贸易在全球范围内的自由化。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入世并融入多边贸易体制,也就必须遵守多边金融服务贸易法律及中国入世承诺,而这将给中国幼稚的金融服务业和不完善的金融服务贸易法制造成强烈冲击和挑战。面对挑战,中国既要遵守多边金融服务贸易法律及入世承诺,尽量与世界接轨;又要充分考虑中国金融服务业的实际,为中国金融服务业的超常规发展提供法律基础。这就要尽快建立健全中国金融服务贸易法律制度;同时,利用多边金融服务贸易法律(如有关发展中国家优惠条款),缓解冲击,促进中国金融服务业和金融服务贸易尽快发展壮大。另外,国际金融服务贸易法律多边化远未结束,中国应积极参加到这一过程中去,并发挥应有的作用,促进公平合理的多边金融服务贸易法律的形成,以推动中国金融服务业和金融服务贸易乃至全球金融服务贸易的发展。本文试图通过对国际金融服务贸易法律多边化的趋势及其内容进行系统地分析,并结合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实际情况,为中国适当地遵守多边法律和正确而有效地利用法制保护中国幼稚的金融服务业,促进中国金融服务贸易的发展提供合理化建议。(本文来源于《广西师范大学》期刊2003-04-01)
中国金融服务贸易法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新型金融工具和新型金融业务的涌现、国际货物贸易对金融服务的需求不断增加,国际金融服务贸易得到巨大发展。国际金融服务贸易是通过金融服务贸易国际化而发展起来的,金融服务贸易国际化必然要求实现国际金融服务贸易的自由化。而金融服务业在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发展极不平衡;金融服务业又是现代国民经济的核心,金融服务涉及到一国经济的各个方面,金融服务市场的开放经常涉及到一国的经济安全、主权等敏感性问题;金融服务业固有的风险又大。所以,各国在金融服务业领域不同程度地设置了许多贸易壁垒,阻碍着国际金融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是个全球性的概念,它要求在全世界各国之间实现金融服务贸易的自由,而这必须通过多边性金融服务贸易法律才能实现。因为在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方面,各国不可能制定相同的或一致的金融服务贸易法律;通过双边谈判难以建立完整的国际金融服务贸易法律体系,在双边层面上,最终须编织一个庞大的双边条约网络,才能全面处理各国间的金融服务贸易法律问题,在实践中这是难以办到的;区域协定适用的范围有限,而且不同区域协定之间的规定不一;多边金融服务贸易法律则可弥补上述法律的缺陷。事实上,国际社会已经就此达成了《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及其金融服务附件以及全球金融服务协议。因此,国际金融服务贸易法律的多边化是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必要的和最佳的法律手段。正因为如此,国际社会一直在为实现国际金融服务贸易法律多边化而积极努力。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束前,许多国家、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已在双边或多边的基础上就金融服务贸易的若干问题进行了谈判,并签订了一些协议,但大部分是规定如何在统一的国际标准下开展金融服务贸易,并没有涉及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市场准入和非歧视待遇问题。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了《服务贸易总协定》及其金融服务附件,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后又达成了《关于金融服务承诺的谅解》(以下简称《谅解》)、《全球金融服务协议》等。《服务贸易总协定》是国际服务贸易法律多边化历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它把国际服务贸易(含国际金融服务贸易)纳入了多边法律体系,使各成员有可能在多边贸易体制内讨论国际金融服务贸易的发展问题,使过去无序的国际金融服务贸易政策和法律转入到有序中去。但该协定总体上是对发达国家有利的,其中交叉报复、国民待遇的竞争性标准、互利及权利义务的整体平衡等制度,很可能被发达国家成员用作对付开放程度较低的发展中成员的工具。《金融服务附件》、《谅解》等与金融服务有关的协议将GATs扩展到金融服务贸易,使金融服务贸易依照多边贸易规则进行,必将对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不过,现有的国际金融服务贸易法律体系只是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基础规则,更大范围的自由化仍取决于各成员国之间的谈判及其未来所作出的承诺。国际金融服务贸易法律多边化过程也伴随着国际金融服务贸易法律的区域化。在国际金融服务贸易法律的多边化与区域化关系上,国际金融服务贸易法律多边化是主导的,区域化只是旨在实现国际金融服务贸易法律多边化的进程中的一部分,是实现国际金融服务贸易法律多边化的一个手段;二者在同一个框架<WP=4>内共存,其共同的最终目的是实现国际金融服务贸易在全球范围内的自由化。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入世并融入多边贸易体制,也就必须遵守多边金融服务贸易法律及中国入世承诺,而这将给中国幼稚的金融服务业和不完善的金融服务贸易法制造成强烈冲击和挑战。面对挑战,中国既要遵守多边金融服务贸易法律及入世承诺,尽量与世界接轨;又要充分考虑中国金融服务业的实际,为中国金融服务业的超常规发展提供法律基础。这就要尽快建立健全中国金融服务贸易法律制度;同时,利用多边金融服务贸易法律(如有关发展中国家优惠条款),缓解冲击,促进中国金融服务业和金融服务贸易尽快发展壮大。另外,国际金融服务贸易法律多边化远未结束,中国应积极参加到这一过程中去,并发挥应有的作用,促进公平合理的多边金融服务贸易法律的形成,以推动中国金融服务业和金融服务贸易乃至全球金融服务贸易的发展。本文试图通过对国际金融服务贸易法律多边化的趋势及其内容进行系统地分析,并结合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实际情况,为中国适当地遵守多边法律和正确而有效地利用法制保护中国幼稚的金融服务业,促进中国金融服务贸易的发展提供合理化建议。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中国金融服务贸易法制论文参考文献
[1].凌慧明.WTO金融服务贸易法律框架与中国金融法制的完善[J].当代法学.2003
[2].包运成.国际金融服务贸易法律的多边化与中国金融服务贸易法制[D].广西师范大学.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