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国际投资法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国际投资,可持续发展,公共利益,投资者,条约,规制,东道国。
国际投资法论文文献综述
裴旭炫[1](2019)在《浅谈国际投资法中的间接征收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国际自由贸易的不断发展,跨国投资的数量和金额不断增长,成为支撑世界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跨国投资、自由贸易的法律框架也日益丰满,为了吸引外国投资,东道国往往会给予优惠政策和完善的争端解决机制。然而,一味地支持外国投资者会对东道国的公共利益等产生危害,东道国为了某些自身利益对投资者采用间接征收,因此间接征收逐渐成为影响双边投资关系的重要原因。同时,由于世界经济与贸易的逐渐一体化,东道国对国外投资者的态度不断转变,使得间接征收争议不断扩大,但是当前世界各国,甚至法学家们对于间接征收的概念依然各执一词,从而导致各国仲裁庭缺乏统一裁判标准,使得间接征收逐渐成为国际投资领域的重点难题。(本文来源于《河北企业》期刊2019年11期)
钱嘉宁[2](2019)在《国际投资法中的履行要求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履行要求是东道国基于本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而施加于外国投资者的监管措施,亦是外国投资者在东道国从事投资活动的门槛。履行要求的采用与否及其限制性程度是一国主权范围内的事项,取决于各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战略决策的差异。鉴于履行要求与投资自由化背道而驰,有些国家提出限制或禁止履行要求的做法,让渡东道国经济监管空间。在此背景下,禁止性履行要求逐渐受到自由化程度较高的国家所推崇,亦是今后国际投资规则的一大趋势。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禁止性履行要求已构成国际投资协定的基本要素,因为指引国际投资流向特定领域的履行要求是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不可完全摒弃。对我国而言,平衡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利益是面临的关键问题,因为我国需要兼顾作为资本输入大国与新兴资本输出大国双重身份的成本与收益。而利益平衡是可持续发展投资的核心内容,故我国在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基础上,明确规定履行要求适用范围、关注履行要求的动态变化并强调履行要求的实施和监督机制,继而确保国家监管权的应有空间。相较于其他投资待遇条款,履行要求是IIAs中出现较晚且使用较少的投资条款,对其研究亦相对有限,但正确适用履行要求条款直接关系到东道国和外国投资者及其母国的利益平衡,因而对国际投资法中的履行要求条款进行研究实属必要。除导论外,本文将分六章对与履行要求有关的问题进行探讨与研究,具体来说:第一章为履行要求的概述。履行要求几乎涵盖所有与外国投资相关的事项,其分类依法律文书、实施阶段、实施的强制力和措施目标的标准不同而存在差异,且表现形式呈现多样化的趋势,包括当地成分要求、当地股权要求、技术转让要求、雇佣和培训要求、制造要求和产品授权要求等14类。履行要求在支持新兴产业、应对市场缺陷和突破贸易限制等方面具有积极作用,但其负面影响同时不可忽略。作为投资自由化的产物,禁止性履行要求在美国等国的推动下,逐渐出现在一些区域投资协定和投资保护高标准国家的投资协定范本中,其限制性范围从有限禁止发展至广泛禁止。然而,履行要求的存在具有其合理性,尤其是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履行要求是国家实现经济繁荣的一项重要工具。鉴于履行要求与广义概念上的当地成分要求存在重合,既反映缔约双方的贸易政策,也反映了其投资政策,是一项兼具贸易和投资内容的规则,故履行要求在国际经贸领域具有特殊性。第二章阐述了国际投资协定对履行要求的法律规制。通过归纳和分析国际投资协定,本章将履行要求的禁止性内容分为强制性规定和附条件规定,区别在于前者是外国投资者必须强制遵守的规则,而后者外国投资者则享有选择权。履行要求条款与国民条款、最惠国条款和雇佣条款的关系直接反映投资自由化程度和人权保护在国际投资法的应用。禁止性履行要求的例外条款是实现投资自由化与保护非投资利益的灵活性机制。在限缩东道国监管权的同时,保留东道国追求社会价值的监管空间,如对政府采购、现有或未来不符措施和土着民族、文化产业和税收措施等特殊领域进行保留性规定,达至弱化限制性特征的效果。当然,最有效的方式是将特殊规定与一般规定相结合,既明确禁止性履行要求的具体例外规定,又兜底各种符合可持续发展目标的社会价值,从而确保国家灵活的监管空间与投资者保护待遇的平衡。第叁章分析了国际投资仲裁对履行要求的解释。目前,关于履行要求条款的投资仲裁案仅有15起,且大多根据NAFTA项下规则提起仲裁。其中,解释方法、关联性程度、实质性效果、投资和投资者与投资活动的类型等是影响禁止性履行要求适用范围的主要因素。东道国的履行要求越来越多地受到外国投资者的挑战,但仲裁庭在解释该条款时参照各种标准,导致裁决不一致的现象频发。为有效缓解国际法的碎片化,仲裁庭在判断履行要求的违法性时应综合各种因素,在考虑发展中国家处于特定时期监管措施的基础上,将东道国发展目标与履行要求的范围和持续时间之间的成比例性等纳入考量范围,避免履行要求对国际投资活动的扭曲作用和禁止性履行要求的不合理规制。虽然加拿大再生能源案和印度太阳能电池案是当地成分要求适用国际贸易规则的典型案例,但在判断措施与国民待遇的相符性和是否属于例外规定等方面对国际投资规则亦具有借鉴价值。因此,兼顾目的和效果解释、区别事实和法律的履行要求与明确履行要求的优惠条件才是解决条款解释正当性危机的有效途径。第四章探讨了国际投资法中的履行要求与投资激励。履行要求与投资激励的关系是研究履行要求条款不容忽视的问题,因为附条件履行要求中的“条件”大多属于投资激励的范围。履行要求似乎与投资激励是相对的,前者对投资者施加义务,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后者则给予投资者权利,在外国投资者满足履行要求时给予某种投资优惠,具有鼓励性。究其实质,履行要求与投资激励均是东道国促进国家发展而实施的软硬兼施的监管措施。投资激励在吸引外国直接投资指向特定经济目标和弥补东道国不利政策环境时的有效性是有目共睹的,但在国际经贸活动和财政收入方面的消极影响同样值得重视。本章选择古巴、南非和土耳其作为采用投资激励的典型国家,分析投资激励的适用范围及其影响,得出国家在投资激励的种类和实施机制方面享有自由裁量权,但前提是不违反国际投资协定和其他强制性规定。同时,通过对国际投资协定文本和国际投资仲裁案的分析,以税收激励为例阐述投资激励与履行要求的内在关系,进而得出履行要求与投资激励的建构应以可持续发展原则为基础并通过建立合适体系、完善评价制度和提高投资便利等途径来实现。第五章选择当地成分要求作为国内投资法中履行要求法律规制的关键问题进行分析。当地成分要求是随目标价值变化的广义概念,在立法、合同和司法等领域的定义亦各不相同。当地成分要求应用于外国投资限制性措施的多个领域,呈现出复杂性和隐蔽性的特征。尽管具有抑制跨国企业对外投资和影响国际经济有序竞争的负面作用,当地成分要求仍是各国政府发展民族经济和应对经济衰退的有力工具,故其有效性不容忽视。印度、巴西、尼日利亚和津巴布韦等国家实施的当地成分要求囊括信息通讯技术、能源、视听服务、零售业、汽车和生命科学等领域,但在适用程度方面存在差异,主要归因于各国经济发展战略所指向目标的不同。然而,当地成分要求不应视为解决国家经济系统性问题的灵丹妙药,因为其价值的发挥取决于国家经济基础结构和贸易或产业政策,故在完善制定和实施机制的同时,提高生产力和增值、结合贸易政策和提升区域成分才是当地成分要求的主要革新方向。第六章强调我国履行要求的实践与应对。由于非洲是实施履行要求的典型区域,本章以非洲国家为例分析我国海外投资者面临的履行要求困境,主要特征表现为波及范围广和形式多样化,故我国投资者在对外投资时应客观评估投资环境,积极应对本土化政策,并警惕多变政策招致的风险。同时,我国对外国投资亦施加履行要求,包括贸易平衡要求、出口履行要求和当地成分要求等内容,但其与《中国入世议定书》不符,理应进行修改或删除。纵观我国对外缔结的国际投资协定,仅有六个协定包含履行要求条款,其限制性范围从援引《TRIMs协定》到禁止对当地成分要求、技术转让要求或出口履行要求实施不合理或歧视性措施。在投资自由化的背景下,履行要求的禁止性规定逐渐成为国际投资法发展的趋势,故我国应坚守底线,谨慎规定履行要求的禁止性范围并注意例外条款的适用,且从可持续发展、营商环境、激励政策和负责任投资的角度,力图实现履行要求的效果最大化。(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19-05-26)
Jan,Czarnocki[3](2019)在《实用法哲学作为解释中国国际投资法的工具》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旨在证明实用主义法哲学提供了一种解释在中国适用的国际投资法的工具。在进行法律分析时,实用主义法哲学认为应该考虑制定法律、适用法律过程中的经验、论证和社会进程,并鼓励采用更广阔的视角。实用法哲学强调制定法律、适用法律时的固有社会进程,制定法律、适用法律均有赖于各国家或地区特定的情形、传统和历史。法律之外的因素会或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法律的制定及适用,在进行法律解释时不可像传统实证主义者主张的那样忽视它们。如果采用实用主义进路,我们可以更好理解法律体系和法律本身如何在一个具体的历史语境中作为定分止争的工具产生,从而更好地解释法律实践,预测未来潜在判决以及实践中适用特定法律带来的影响。在第一章,我们将对比实用主义与实证主义两种不同的法律解释路径,并展示为何实证主义路径不足以理解法律实践。考虑到国际投资法对于国际经济、国际法主体在经济上的和谐共存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们便以适用在中国的国际投资法为例。其中,我们以国际投资法各种待遇中适用最广泛的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条款为例,并且分析该等条款是如何在中国国内法律体系中适用的。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条款在国际投资法中极为重要,因此我们选取该等条款加以分析。在第二章中,我们分析了实用法哲学及通过实用主义进行法律解释,我们将实用主义方式和实证主义法律解释方式加以对比,指出实证主义法律解释的缺陷和错误所在。第叁章简要介绍了中国法律体系及其特征,随后解释和分析中国国际投资法的渊源、国际投资法在中国的适用、中国国内关于外商投资的法规。第四章则对分析了国民待遇条款在中国国内法律体系中的适用。我们将针对本条款以实证主义解释和实用主义解释进行对比,并强调实用主义方式更为恰当。第五章中,我们以与第四章方法论类似的方式,对最惠国待遇条款进行分析,并相应地认为针对最惠国待遇条款以实用主义解释有助于更好地理解本条款在中国国内法的适用。我们最后得出的结论是实用法哲学赋予了我们更宽广、更深入、更周全的视角,还能帮助我们理解法律是如何适用的,以及何种实际因素会切实影响法律实践。我们还由此得出结论,对于理解国际投资法如何适用在具有截然不同且特定的历史、传统、文化的法律系统,实用法哲学是一项灵活的工具。(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19-05-01)
蒋小红[4](2019)在《试论国际投资法的新发展——以国际投资条约如何促进可持续发展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可持续发展的理念逐渐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同,成为一项国际法原则。国际投资条约中的许多国际投资规则虽不能直接促进可持续发展,其规定却可能会严重制约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因此,要从规则和制度设计上消除不利于可持续发展目标实现的各种因素,对有关的实体规则和投资者诉东道国投资仲裁机制进行批判和解构。修改目前的国际投资条约的某些具体规定以增加政府规制外资的空间,对投资者施加保护环境、保护劳工权利、禁止贿赂等义务的规定,改革国际投资仲裁机制,并增加可持续影响评估程序是值得探索的路径。总体的方向是实现投资者、东道国、投资母国的权利和义务的平衡,通过平衡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本文来源于《河北法学》期刊2019年03期)
吴小国[5](2019)在《国际投资法的社会化趋势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伴随国际法的人本化趋势,国际投资法也出现了社会化转向。国际投资法主要经历了国有化、自由化和社会化叁个发展阶段,社会化趋势体现在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文章认为无论是从社会价值凸显,还是国际法人本化潮流和可持续发展观等视角来分析,国际投资法的社会化趋势都有着深刻的理论背景,社会化转向是国际投资法发展的必然。(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期刊2019年01期)
温志媛[6](2019)在《第十二届国际投资法专题研讨会综述》一文中研究指出2018年7月30日至31日,由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主办、商务部条约法律司支持、厦门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所和厦门大学法学院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研究中心承办的第十二届国际投资法专题研讨会在厦门鹭江佲家酒店召开。国际投资法专题研讨会曾作为厦门"九八"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投资法专题分会召开,至今已经成功举办了十一届。作为一个"官员+学者+律师"相结合的平台,长期以来,国际投资法专题研讨会为我国应对国际投资法领域的政策酝酿、调整、挑战提供了不同阶段(本文来源于《国际经济法学刊》期刊2019年01期)
洪魏,潘高鹏[7](2018)在《浅析国际投资法中的间接征收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对间接征收进行认定时,存在不同的标准,在早期,效果标准占据了主导地位,但是随着时间的发展,目的标准也成为了一项重要的标准,目前,学界的主流观点是将两者进行融合,即采取综合标准对间接征收进行认定。目前,我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投资协议中对间接征收制度有一定的规定,但也存在概念不明、社会公共利益不明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例外情况不明等问题,应当对此进行明确。(本文来源于《青年与社会》期刊2018年31期)
洪魏,潘高鹏[8](2018)在《浅析国际投资法中的公平公正待遇标准》一文中研究指出公平公正待遇标准是国际投资中的一项重要的待遇标准。在我国签订的投资协议中,大多数对公平公正待遇标准都有规定,但也存在措辞不统一、与其他待遇标准关系混乱、争端解决机制的启动要求较低以及约定模糊不清等问题。为解决以上问题,应当坚持本国实际和域外经验相结合的基本原则、统一关于公平公正待遇标准的措辞、厘清公平公正待遇标准和其他待遇标准的关系、明确公平公正待遇标准的适用范围以及明确公平公正待遇标准的适用例外等。(本文来源于《青年与社会》期刊2018年31期)
蒋小红[9](2018)在《试论国际投资法的新发展——以国际投资条约如何促进可持续发展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可持续发展的理念逐渐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同,成为一项国际法原则。许多国际投资规则虽不能直接促进可持续发展,其规定却可能会严重制约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因此,要从规则和制度设计上消除不利于可持续发展目标实现的各种因素,对有关的实体规则和投资者诉东道国投资仲裁机制进行批判和解构。修改目前的国际投资条约的某些具体规定以增加政府规制外资的空间,对投资者施加保护环境、保护劳工权利、禁止贿赂等义务的规定,改革国际投资仲裁机制,并增加可持续影响评估程序是值得探索的路径。总体的方向是实现投资者、东道国、投资母国的权利和义务的平衡,通过平衡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本文来源于《中国欧洲学会欧洲法律研究会第十二届年会论文集》期刊2018-11-03)
何志鹏,白晓航[10](2018)在《公共利益在国际投资法领域国民待遇原则中的适用路径选择》一文中研究指出相较于国际投资法中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在实践中的进程稍显缓慢,而且现有实践往往局限于国民待遇的适用对象、适用阶段、采取的清单管理模式等问题上。国民待遇原则自确立以来,一直都是双边投资协定的核心及标准保留条款,因其原则上要求东道国在制定和适用法律时,不负面区分外国和本国投资及投资者,从而保证外国资本与本国资本享有公平(本文来源于《国际贸易法论丛》期刊2018年00期)
国际投资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履行要求是东道国基于本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而施加于外国投资者的监管措施,亦是外国投资者在东道国从事投资活动的门槛。履行要求的采用与否及其限制性程度是一国主权范围内的事项,取决于各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战略决策的差异。鉴于履行要求与投资自由化背道而驰,有些国家提出限制或禁止履行要求的做法,让渡东道国经济监管空间。在此背景下,禁止性履行要求逐渐受到自由化程度较高的国家所推崇,亦是今后国际投资规则的一大趋势。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禁止性履行要求已构成国际投资协定的基本要素,因为指引国际投资流向特定领域的履行要求是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不可完全摒弃。对我国而言,平衡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利益是面临的关键问题,因为我国需要兼顾作为资本输入大国与新兴资本输出大国双重身份的成本与收益。而利益平衡是可持续发展投资的核心内容,故我国在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基础上,明确规定履行要求适用范围、关注履行要求的动态变化并强调履行要求的实施和监督机制,继而确保国家监管权的应有空间。相较于其他投资待遇条款,履行要求是IIAs中出现较晚且使用较少的投资条款,对其研究亦相对有限,但正确适用履行要求条款直接关系到东道国和外国投资者及其母国的利益平衡,因而对国际投资法中的履行要求条款进行研究实属必要。除导论外,本文将分六章对与履行要求有关的问题进行探讨与研究,具体来说:第一章为履行要求的概述。履行要求几乎涵盖所有与外国投资相关的事项,其分类依法律文书、实施阶段、实施的强制力和措施目标的标准不同而存在差异,且表现形式呈现多样化的趋势,包括当地成分要求、当地股权要求、技术转让要求、雇佣和培训要求、制造要求和产品授权要求等14类。履行要求在支持新兴产业、应对市场缺陷和突破贸易限制等方面具有积极作用,但其负面影响同时不可忽略。作为投资自由化的产物,禁止性履行要求在美国等国的推动下,逐渐出现在一些区域投资协定和投资保护高标准国家的投资协定范本中,其限制性范围从有限禁止发展至广泛禁止。然而,履行要求的存在具有其合理性,尤其是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履行要求是国家实现经济繁荣的一项重要工具。鉴于履行要求与广义概念上的当地成分要求存在重合,既反映缔约双方的贸易政策,也反映了其投资政策,是一项兼具贸易和投资内容的规则,故履行要求在国际经贸领域具有特殊性。第二章阐述了国际投资协定对履行要求的法律规制。通过归纳和分析国际投资协定,本章将履行要求的禁止性内容分为强制性规定和附条件规定,区别在于前者是外国投资者必须强制遵守的规则,而后者外国投资者则享有选择权。履行要求条款与国民条款、最惠国条款和雇佣条款的关系直接反映投资自由化程度和人权保护在国际投资法的应用。禁止性履行要求的例外条款是实现投资自由化与保护非投资利益的灵活性机制。在限缩东道国监管权的同时,保留东道国追求社会价值的监管空间,如对政府采购、现有或未来不符措施和土着民族、文化产业和税收措施等特殊领域进行保留性规定,达至弱化限制性特征的效果。当然,最有效的方式是将特殊规定与一般规定相结合,既明确禁止性履行要求的具体例外规定,又兜底各种符合可持续发展目标的社会价值,从而确保国家灵活的监管空间与投资者保护待遇的平衡。第叁章分析了国际投资仲裁对履行要求的解释。目前,关于履行要求条款的投资仲裁案仅有15起,且大多根据NAFTA项下规则提起仲裁。其中,解释方法、关联性程度、实质性效果、投资和投资者与投资活动的类型等是影响禁止性履行要求适用范围的主要因素。东道国的履行要求越来越多地受到外国投资者的挑战,但仲裁庭在解释该条款时参照各种标准,导致裁决不一致的现象频发。为有效缓解国际法的碎片化,仲裁庭在判断履行要求的违法性时应综合各种因素,在考虑发展中国家处于特定时期监管措施的基础上,将东道国发展目标与履行要求的范围和持续时间之间的成比例性等纳入考量范围,避免履行要求对国际投资活动的扭曲作用和禁止性履行要求的不合理规制。虽然加拿大再生能源案和印度太阳能电池案是当地成分要求适用国际贸易规则的典型案例,但在判断措施与国民待遇的相符性和是否属于例外规定等方面对国际投资规则亦具有借鉴价值。因此,兼顾目的和效果解释、区别事实和法律的履行要求与明确履行要求的优惠条件才是解决条款解释正当性危机的有效途径。第四章探讨了国际投资法中的履行要求与投资激励。履行要求与投资激励的关系是研究履行要求条款不容忽视的问题,因为附条件履行要求中的“条件”大多属于投资激励的范围。履行要求似乎与投资激励是相对的,前者对投资者施加义务,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后者则给予投资者权利,在外国投资者满足履行要求时给予某种投资优惠,具有鼓励性。究其实质,履行要求与投资激励均是东道国促进国家发展而实施的软硬兼施的监管措施。投资激励在吸引外国直接投资指向特定经济目标和弥补东道国不利政策环境时的有效性是有目共睹的,但在国际经贸活动和财政收入方面的消极影响同样值得重视。本章选择古巴、南非和土耳其作为采用投资激励的典型国家,分析投资激励的适用范围及其影响,得出国家在投资激励的种类和实施机制方面享有自由裁量权,但前提是不违反国际投资协定和其他强制性规定。同时,通过对国际投资协定文本和国际投资仲裁案的分析,以税收激励为例阐述投资激励与履行要求的内在关系,进而得出履行要求与投资激励的建构应以可持续发展原则为基础并通过建立合适体系、完善评价制度和提高投资便利等途径来实现。第五章选择当地成分要求作为国内投资法中履行要求法律规制的关键问题进行分析。当地成分要求是随目标价值变化的广义概念,在立法、合同和司法等领域的定义亦各不相同。当地成分要求应用于外国投资限制性措施的多个领域,呈现出复杂性和隐蔽性的特征。尽管具有抑制跨国企业对外投资和影响国际经济有序竞争的负面作用,当地成分要求仍是各国政府发展民族经济和应对经济衰退的有力工具,故其有效性不容忽视。印度、巴西、尼日利亚和津巴布韦等国家实施的当地成分要求囊括信息通讯技术、能源、视听服务、零售业、汽车和生命科学等领域,但在适用程度方面存在差异,主要归因于各国经济发展战略所指向目标的不同。然而,当地成分要求不应视为解决国家经济系统性问题的灵丹妙药,因为其价值的发挥取决于国家经济基础结构和贸易或产业政策,故在完善制定和实施机制的同时,提高生产力和增值、结合贸易政策和提升区域成分才是当地成分要求的主要革新方向。第六章强调我国履行要求的实践与应对。由于非洲是实施履行要求的典型区域,本章以非洲国家为例分析我国海外投资者面临的履行要求困境,主要特征表现为波及范围广和形式多样化,故我国投资者在对外投资时应客观评估投资环境,积极应对本土化政策,并警惕多变政策招致的风险。同时,我国对外国投资亦施加履行要求,包括贸易平衡要求、出口履行要求和当地成分要求等内容,但其与《中国入世议定书》不符,理应进行修改或删除。纵观我国对外缔结的国际投资协定,仅有六个协定包含履行要求条款,其限制性范围从援引《TRIMs协定》到禁止对当地成分要求、技术转让要求或出口履行要求实施不合理或歧视性措施。在投资自由化的背景下,履行要求的禁止性规定逐渐成为国际投资法发展的趋势,故我国应坚守底线,谨慎规定履行要求的禁止性范围并注意例外条款的适用,且从可持续发展、营商环境、激励政策和负责任投资的角度,力图实现履行要求的效果最大化。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国际投资法论文参考文献
[1].裴旭炫.浅谈国际投资法中的间接征收问题[J].河北企业.2019
[2].钱嘉宁.国际投资法中的履行要求研究[D].山东大学.2019
[3].Jan,Czarnocki.实用法哲学作为解释中国国际投资法的工具[D].中国政法大学.2019
[4].蒋小红.试论国际投资法的新发展——以国际投资条约如何促进可持续发展为视角[J].河北法学.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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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温志媛.第十二届国际投资法专题研讨会综述[J].国际经济法学刊.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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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洪魏,潘高鹏.浅析国际投资法中的公平公正待遇标准[J].青年与社会.2018
[9].蒋小红.试论国际投资法的新发展——以国际投资条约如何促进可持续发展为视角[C].中国欧洲学会欧洲法律研究会第十二届年会论文集.2018
[10].何志鹏,白晓航.公共利益在国际投资法领域国民待遇原则中的适用路径选择[J].国际贸易法论丛.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