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情节的适用论文_董佳睿

导读:本文包含了量刑情节的适用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情节,最高人民检察院,死刑,盗窃罪,数额,住宅,理由。

量刑情节的适用论文文献综述

董佳睿[1](2019)在《酌定量刑情节司法适用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司法中“重法定轻酌定”的观念由来已久。但并非每个案件中都有法定量刑情节,却一般都会有酌定量刑情节存在,酌定量刑情节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性是不容忽视的。当前,我国刑法对酌定量刑情节并未作出明确规定,酌定量刑情节的适用大多是依司法解释和量刑意见等规范性文件的指导。本文通过对近四年内实务中涉及酌定量刑情节的判决进行分析,梳理出了我国酌定量刑情节司法适用中存在的诸多问题。针对这些问题,结合相关理论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以期为我国量刑工作的规范化提供一些参考。本文大体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绪论。第二部分是个案例释,对叁个不同类型案例的基本案情和审理结果作了简单介绍,并以此为切入点导出在讨论酌定量刑情节的适用时需注意一些问题。第叁部分是酌定量刑情节的相关理论概述,着重介绍了酌定量刑情节的概念、特征,以及酌定量刑情节的适用原则等。第四部分,首先对近四年涉及酌定量刑情节的判决作了分类统计,意在体现酌定量刑情节在我国审判实践中的适用概况。其次结合相关实务案例,对当前司法适用中存在的几大问题进行了梳理和分析,包括酌定量刑情节地位未被正视、酌定量刑情节的选用标准不统一、法官适用偏好性引致量刑失衡、实务中竞合问题处理混乱、法官裁量权幅度较大等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刑事立法中对酌定量刑情节规定缺失、相关量刑程序不够细化、法官群体的审判水平差异较大等。第五部分,对酌定量刑情节的规范化适用提出了完善建议。立法上应明确酌定量刑情节的地位及范围,并进一步将量刑程序细化;司法上可以选取指导性案例、适当限制法官的裁量权,提高法官的审判说理水平。从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对酌定量刑情节的适用加以规范,不仅可以有效制约法官裁量权的过度行使,而且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和实现司法正义。(本文来源于《东华理工大学》期刊2019-06-14)

邓城家[2](2019)在《酌定量刑情节限制死刑适用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刑法学泰斗马克昌教授曾断言“一个案件中,可能不存在法定量刑情节,但却不可能没有酌定量刑情节。”由于酌定量刑情节广泛地规定在各种规范性文件中,通过酌定量刑情节限制死刑的适用是一条重要而又现实的路径。酌定量刑情节是法官们判处死刑和死刑立即执行均会考虑的重要因素,法官们在决定适用死刑立即执行时是否会更加重视酌定量刑情节?酌定量刑情节在决定是否“必须立即执行”上是否发挥更大的作用?同时,在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普遍都存在着“法定量刑情节优先酌定量刑情节适用”,“是否适用酌定量刑情节属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范围”的观念。在死刑的裁量中,法定量刑情节的作用是否大于酌定量刑情节?鉴于故意杀人罪中一般包含各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以此作为切入点,比较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在限制死刑适用上发挥的作用。经验事实的研究离不开实证分析方法,量刑的研究应立足于司法案例。采用“示范性案例”+普通案例相结合的方式,经过筛选,一共选取516个故意杀人罪案件作为研究样本。以样本中的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为自变量,判决结果“是否判处死刑”与“是否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为因变量,运用“社会科学统计分析软件”SPSS,辅以频数分析、列表交互分析及二元logistic回归分析方法。分别对案件中出现的各量刑情节进行描述分析,进而观察各情节是否与判决结果具有统计学意义上的关系。并在此基础上,选取对因变量具有显着性的自变量与因变量建立二元logistic回归模型,在模型拟合优度较好的前提下,分析各项回归参数。实证分析的结果表明,决定法官适用死刑的最大因素是案件的危害后果和犯罪手段残忍,决定法官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主要因素是罪后态度和案件起因,自首、被害人过错、认罪、悔罪、民间矛盾、民事赔偿、取得谅解、坦白都对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起到了限制作用,可以看出,实践中,在决定是否适用死刑立即执行时,酌定量刑情节会得到更多重视;酌定从宽量刑情节对于限制死刑的适用并不逊色于法定量刑情节。酌定量刑情节在故意杀人案件中广泛适用,成为司法控制死刑中较为活跃的因素。由于法律对酌定量刑情节的规定较为概括和笼统,这为本身已经犹如“脱缰的野马”的自由裁量权提供更多的裁量空间。为了更好地发挥酌定量刑情节在限制死刑中的作用,规范酌定量刑情节是司法改革的应有之义。最高人民法院在各地法院进行的量刑试点工作已经取得显着成效,但是对死刑案件量刑,特别是故意杀人罪,未能有所建树。从规范酌定量刑情节的角度考虑,在立法上,应将在司法实践中多发、对量刑结果起重大影响的、运用成熟的量刑情节升格为法定量刑情节;在司法上,颁布司法性文件规范酌定量刑情节的适用和继续推行故意杀人罪死刑案例指导制度。(本文来源于《江西财经大学》期刊2019-06-01)

叶小琴,周友廷[3](2019)在《受贿罪量刑情节司法适用效益的定量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对2016年两高贪污贿赂司法解释施行后随机抽样所得186份受贿罪判决书的定量分析表明,司法反腐严而不厉,经过对受贿罪数额情节的统计分析,具体表现为犯罪数额呈正叁角形分布、数额差距呈缩小趋势、数额对量刑影响有限;经过对受贿罪非数额情节的统计分析,具体表现为自首的适用频率最高、坦白的适用仅次于自首、立功从宽效果显着、从犯及缓刑适用率高、索贿的从重处罚效果不明显、8种非数额情节基本属于"僵尸条款"、超过80%被告人受贿多次、95%的判决对谋利类型不予区分、对受贿行为的次生危害基本不关注、退赃的适用频率高达90%等。为此,应制定规范化量刑指导意见并赋予非数额情节独立定罪的功能。(本文来源于《江西警察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3期)

段新晨[4](2019)在《绑架罪量刑情节的认定与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自《刑法修正案(七)》修订以来,国内学者对绑架罪量刑情节的性质、认定与适用的争议越来越多。我国刑法共对绑架罪条文进行过两次大的修改,分别为《刑法修正案(七)》与《刑法修正案(九)》。《刑法修正案(七)》增添了“情节较轻”这一条款,《刑法修正案(九)》对加重条款进行了细化,根据绑架罪对被绑架人所侵害的程度,进行了更加明确的区分,以期达到罪刑责相适应。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绑架罪的情节较轻与加重情节的认定与适用仍未形成统一的认识。因此对绑架罪情节的认定与量刑适用进行重新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虽然《刑法修正案(七)》增添了“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一规定,然而至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都没有对“情节较轻”做出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这些情节的适用较为混乱。特别是对绑架罪的未完成形态是否可以作为“情节较轻”的认定基础?绑架罪未完成形态的量刑应该如何适用?这些都是理论界与实践界所面临的问题。既然《刑法修正案(九)》修改后的加重情节将“杀害”被绑架人与“故意伤害”被绑架人的情形相并列,那么就需要对加重条款进行重新理解。考虑到加重条款的法定刑较高,并且进行定罪量刑必须以行为人的社会危害性为基础,因此,杀害被绑架人未遂但致人重伤的情形应包含在加重条款内,而杀害被绑架人尚未致人重伤的以及杀害被绑架人中止或者预备的,不应适用加重条款。在适用量刑时,应考虑绑架人的主观恶性、行为手段、行为对象以及危害结果等,如果属于杀害未遂的情况,那么应当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杀害被绑架人预备或者中止,应当作为绑架罪基本犯的酌定情节从重处罚。“杀害被绑架人”的发生阶段应包括实施绑架行为阶段与绑架后非法控制人质阶段。绑架罪加重条款中的“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这一情形不存在未遂形态,应该按照绑架罪一罪处理,并且此处的“故意伤害”并不等同于绑架行为中的实行行为,在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情形下,应作为绑架罪基本犯的酌定情节。《刑法修正案(九)》将绑架罪加重情节的法定刑修改为死刑或者无期徒刑,这样更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要求,也体现出限制适用死刑的精神。(本文来源于《郑州大学》期刊2019-05-01)

郑享华[5](2019)在《法定“可以型”量刑情节如不适用要说明理由》一文中研究指出基本案情2017年1月23日凌晨,邱庆福到王长青家入户盗窃0PPOA53型手机一部,价值1380元;2017年1月的一天凌晨,邱庆福到王长春家入户盗窃180元现金及一包利群香烟;2017年11月19日凌晨,周国清、邱庆福共同到石礼易家入户盗窃现(本文来源于《中国商报》期刊2019-02-21)

郑享华[6](2019)在《法定“可以型”量刑情节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法定“可以型”情节,如不适用,要说明理由,即没有特别情况,都要适用。案情2017年1月23日凌晨,邱庆福到王长青家,入户盗窃0PPOA53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380元;2017年1月的一天凌晨,邱庆福到王长春家,(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9-01-17)

董桂武[7](2018)在《论刑罚目的对量刑情节适用的影响》一文中研究指出量刑是指在被告人的行为被确定为犯罪行为后,审判者在选择法定刑和量刑起点的基础上,适用量刑情节,决定对被告人刑罚的裁量过程。刑事司法过程中,刑罚目的应为报应目的和特别预防目的。预防刑不能突破报应刑,但可以在其以下调节报应刑。决定量刑起点之外的报应刑量刑情节应同时统一适用,由其先调节量刑起点,确定报应刑刑罚量,然后再适用预防刑情节在报应刑以下范围内确定宣告刑。基于此,更合理的量刑步骤为:量刑起点-报应刑(报应刑情节适用)-宣告刑(预防刑情节适用)。(本文来源于《法学论坛》期刊2018年06期)

郑丽媛[8](2018)在《故意杀人死刑裁量中酌定量刑情节适用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故意杀人罪是我国一种最严重的暴力性犯罪,它侵犯的法益是人的生命权。我国《刑法》第二百叁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叁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对故意杀人罪中死刑适用的基本内容。在我国,犯故意杀人罪的,判处刑罚时首先考虑的是死刑,如果有了法定或酌定从轻情节的才考虑从轻处罚。由此可见,我国刑法对生命权的着重保护。死刑是一种最极端和最严厉的刑罚措施,在有效打击暴力性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在实践中,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不见得都被判处死刑,从死刑到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甚至叁年、五年不等的刑期,判决结果千差万别,多种多样。这些情节影响刑期的或多或少。虽然这些犯罪情节影响判决结果,但是我国刑事立法中尚没有相应的具体条款对这些犯罪情节进行规定。我国的刑事政策要求少杀慎杀,在没有法定量刑情节的故意杀人的案件中,能限制死刑适用的一般是酌定量刑情节。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往往重视法定量刑情节,忽视对酌定量刑情节的运用,导致“同案不同判”现象的产生。为科学、精准地确定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大小,尊重、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应对案件中的各种酌定量刑情节规范适用。因此,法官应当全面考量对死刑裁量有着决定性影响的各种酌定量刑情节。本文大约叁万字,共分为以下六个部分。首先通过对H省82件故意杀人案件中,因酌定量刑情节而排除死刑适用的案件情况进行研究,分析酌定量刑情节在故意杀人罪死刑裁量中的具体运用,希望能对故意杀人案件中酌定量刑情节死刑限制研究提供一些帮助。第一部分:H省酌定量刑情节限制死刑适用案件分析。本部分通过对H省82起故意杀人案例进行分析,发现审判人员在裁判案件时,单一某个酌定量刑情节对限制死刑适用的作用比较小,这种酌定量刑情节在限制死刑适用时往往是多个,法官通常是在综合考虑多个情节做出权衡后才限制死刑适用。其中,在限制死刑适用过程中,民事赔偿+谅解、民间矛盾+认罪悔罪这两种酌定量刑情节组合模式在限制死刑适用时发挥了较大作用。第二部分:酌定量刑情节限制死刑适用概述。阐述酌定量刑情节的定义、范围,并详细介绍立法概况及司法概况。第叁部分:我国酌定量刑情节在限制死刑适用中的价值及空间。分析酌定量刑情节在限制死刑适用方面存在哪些价值。同样的量刑情节,不同地方的审判人员却做出不同的判决,究其原因,与对酌定量刑情节限制死刑适用价值的认识有关。同时分析酌定量刑情节适用的空间。我国刑法条文规定的量刑幅度、适用酌定量刑情节的总标准和有关刑事政策等为酌定量刑情节限制死刑适用提供了空间。第四部分:常见酌定量刑情节限制死刑适用的具体运用。结合近五年故意杀人死刑改判案件,详细分析论述了因民间矛盾纠纷、积极赔偿、被害人过错和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等常见酌定量刑情节在限制死刑适用中的具体运用。民间矛盾纠纷细分为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恋爱纠纷、生产生活纠纷等。在故意杀人案件中,起因多为民间矛盾纠纷激化。案发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的,法官一般也会考虑对被告人慎用死刑立即执行。被害人过错一般分为叁类:第一类是一般过错,第二类是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过错,第叁类是重大过错。第五部分:酌定量刑情节限制死刑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在限制死刑适用方面,酌定量刑情节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同时也存在诸多问题:一是酌定量刑情节没有统一的规范。首先,酌定情节的酌定性特征造成的这一结果。其次,酌定量刑情节没有统一的规范,致使法官对酌定量刑情节的适用时存在随意性较大的现象。再次,法官素质不同,审判水平也有差别。第四,法官生活情境与案件情节关联程度不同。二是酌定量刑情节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立法上的缺失、适用上不重视、个人意志上的轻视、客观环境导致不敢轻易适用等因素导致酌定量刑情节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叁是酌定量刑情节竞合时裁量的标准难把握。在多个酌定量刑情节竞合的情况下,如何适用及保证量刑的公正性是法院裁判的重点和难点。四是在限制死刑适用时,与死缓限制减刑合力体现得不充分。酌定量刑情节为进一步发挥限制死刑适用的作用,应与死缓限制减刑充分配合。第六部分:完善酌定量刑情节限制死刑适用的建议。在限制死刑适用时,要完善酌定量刑情节,就应该从明确酌定量刑情节的法律地位,改变观念,重视酌定量刑情节,多出台指导意见,积极推行死刑案例指导制度、二次性分别具体量刑法的尝试等几个方面完善。(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8-11-01)

张啸天[9](2018)在《故意杀人案死缓限制减刑适用的量刑情节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较之于其他案件,故意杀人案件不仅被判处死刑数量较多,而且死刑执行量占比也非常的大。死刑执行案件数量的减少,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对故意杀人案件审判中的死刑控制。故意杀人者是否被判处死刑,主要是基于量刑情节考虑,不同案件中的量刑情节、量刑功能等均与被害人以及被告人利益密切相关。本文从法定量刑与酌定量刑两个方面,就故意杀人案中的死缓限制减刑使用量刑情节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谈一下个人的观点与认识。(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8年29期)

王振华[10](2018)在《被害人谅解作为酌定量刑情节的正当化依据及适用限制》一文中研究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等指导性文件明确将被害人谅解规定为酌定量刑情节,其在我国司法实践过程中尤其是涉及由民间纠纷引起的伤害类、财产类等犯罪中得到了较为广泛的适用。被害人谅解作为一项常见的酌定量刑情节具有理论上的正当化依据,但鉴于目前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不规范操作频出的现实以及该制度自身潜藏的危机,对其可以适用的案件范围和在个案刑罚裁量过程中的影响程度都应该有所限制。(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司法案例)》期刊2018年14期)

量刑情节的适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刑法学泰斗马克昌教授曾断言“一个案件中,可能不存在法定量刑情节,但却不可能没有酌定量刑情节。”由于酌定量刑情节广泛地规定在各种规范性文件中,通过酌定量刑情节限制死刑的适用是一条重要而又现实的路径。酌定量刑情节是法官们判处死刑和死刑立即执行均会考虑的重要因素,法官们在决定适用死刑立即执行时是否会更加重视酌定量刑情节?酌定量刑情节在决定是否“必须立即执行”上是否发挥更大的作用?同时,在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普遍都存在着“法定量刑情节优先酌定量刑情节适用”,“是否适用酌定量刑情节属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范围”的观念。在死刑的裁量中,法定量刑情节的作用是否大于酌定量刑情节?鉴于故意杀人罪中一般包含各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以此作为切入点,比较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在限制死刑适用上发挥的作用。经验事实的研究离不开实证分析方法,量刑的研究应立足于司法案例。采用“示范性案例”+普通案例相结合的方式,经过筛选,一共选取516个故意杀人罪案件作为研究样本。以样本中的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为自变量,判决结果“是否判处死刑”与“是否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为因变量,运用“社会科学统计分析软件”SPSS,辅以频数分析、列表交互分析及二元logistic回归分析方法。分别对案件中出现的各量刑情节进行描述分析,进而观察各情节是否与判决结果具有统计学意义上的关系。并在此基础上,选取对因变量具有显着性的自变量与因变量建立二元logistic回归模型,在模型拟合优度较好的前提下,分析各项回归参数。实证分析的结果表明,决定法官适用死刑的最大因素是案件的危害后果和犯罪手段残忍,决定法官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主要因素是罪后态度和案件起因,自首、被害人过错、认罪、悔罪、民间矛盾、民事赔偿、取得谅解、坦白都对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起到了限制作用,可以看出,实践中,在决定是否适用死刑立即执行时,酌定量刑情节会得到更多重视;酌定从宽量刑情节对于限制死刑的适用并不逊色于法定量刑情节。酌定量刑情节在故意杀人案件中广泛适用,成为司法控制死刑中较为活跃的因素。由于法律对酌定量刑情节的规定较为概括和笼统,这为本身已经犹如“脱缰的野马”的自由裁量权提供更多的裁量空间。为了更好地发挥酌定量刑情节在限制死刑中的作用,规范酌定量刑情节是司法改革的应有之义。最高人民法院在各地法院进行的量刑试点工作已经取得显着成效,但是对死刑案件量刑,特别是故意杀人罪,未能有所建树。从规范酌定量刑情节的角度考虑,在立法上,应将在司法实践中多发、对量刑结果起重大影响的、运用成熟的量刑情节升格为法定量刑情节;在司法上,颁布司法性文件规范酌定量刑情节的适用和继续推行故意杀人罪死刑案例指导制度。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量刑情节的适用论文参考文献

[1].董佳睿.酌定量刑情节司法适用探究[D].东华理工大学.2019

[2].邓城家.酌定量刑情节限制死刑适用研究[D].江西财经大学.2019

[3].叶小琴,周友廷.受贿罪量刑情节司法适用效益的定量分析[J].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9

[4].段新晨.绑架罪量刑情节的认定与适用[D].郑州大学.2019

[5].郑享华.法定“可以型”量刑情节如不适用要说明理由[N].中国商报.2019

[6].郑享华.法定“可以型”量刑情节的适用[N].人民法院报.2019

[7].董桂武.论刑罚目的对量刑情节适用的影响[J].法学论坛.2018

[8].郑丽媛.故意杀人死刑裁量中酌定量刑情节适用的研究[D].吉林大学.2018

[9].张啸天.故意杀人案死缓限制减刑适用的量刑情节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8

[10].王振华.被害人谅解作为酌定量刑情节的正当化依据及适用限制[J].法律适用(司法案例).2018

论文知识图

单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类犯罪量刑情节适...单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类犯罪量刑情节适...单位扰乱市场秩序类犯罪量刑情节适用分...单位侵犯知识产权类犯罪量刑情节适用分...单位金融诈骗类犯罪量刑情节适用分布单位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类犯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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