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单位责任限制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责任,单位,油污,可行性,承运人,海运,赔偿责任。
单位责任限制论文文献综述
赵鹿军,赵刚[1](2015)在《油污单位责任限制制度的可行性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航运结构的变化,以及人类对海洋环境重要性认识的提高,建立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制度是国际上普遍的趋势。油污单位责任限制赔偿体系可以弥补CLC/FUND1992体系调整范围的有限性,有效解决中小型溢油事故,并能够在CLC公约相互协调的基础上,适用于大型船舶溢油事故。该制度的建立与CLC公约相互补充,相互完善,更有利于平衡事故方和受害方的利益平衡,也能有促进我国航运业乃至保险业的发张。(本文来源于《中国水运(下半月)》期刊2015年09期)
赵刚[2](2015)在《浅论油污单位责任限制制度的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航运结构的变化,以及人类对海洋环境重要性认识的提高,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显得尤为重要。现行的船舶油污损害制度保留了传统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会导致索赔程序复杂等问题。油污损害单位责任限制的构建应当考虑溢油种类、溢油数量、溢油海域等方面,以表格的模式确定不同赔偿限额,并且应当在《海商法》中确定新的一章对船舶油污进行具体规定。(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5年23期)
丁莲芝[3](2014)在《国际海运承运人错误交付是否应当享有单位责任限制权?》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海商法》第56条和第57条有关单位责任限制仅分别涵盖货物有形损失和迟延经济损失,对其他损失类型没有涉及。但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领域的货物索赔除了这些常见损失类型外,还有其他损失类型,如错误交付引起的经济损失的索赔,而错误交付和无单交货在内涵与外延上又存在争议。不仅如此,现存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公约对于单位赔偿责任限制涵盖的损失类型规定也不尽一致,错误交付是否可以享有单位责任限制也是有争议的。试图解决无单放货责任问题的我国2009年司法解释,直接剥夺了无单放货致损情形享有的单位责任限制权。通过比较分析,文章认为这样规定是欠缺合理及合法性的,有待在未来的《海商法》修改及司法解释时进一步修正完善。(本文来源于《理论月刊》期刊2014年11期)
丁莲芝[4](2014)在《《鹿特丹规则》之单位责任限制问题评述——兼论对我国相关规定的潜在影响》一文中研究指出单位赔偿责任限制问题是海运承运人中较为特色的规定,有其存在的历史和经济合理性。它不仅仅表现为责任限额的高低,责任限制权主体、丧失责任限制权等其他相关规定,也属于单位责任限制问题范畴。《鹿特丹规则》在承运人责任制度等方面有所创新的同时,也对该问题有相应规定,除了责任主体、适用范围、批量合同对单位责任限制影响较大之外,主要继承了现存海运公约规定,并没有太多创新。但是《鹿特丹规则》在主体制度的创新有助于消除中国港口经营人是否应当享有责任限制的争论,在适用范围上扩大则有可能使我国部分非海运区段承运人享有责任限制。因此,该公约就此问题的规定仍然潜在地影响着中国。此外,未来立法或者修改法律时,我国应有全局意识,考虑单位责任限制所在的整体法律语境,根据我国具体实践设定责任限额并扩大涵盖的索赔事项范围。更进一步而言,我国应该多考虑多式联运的赔偿责任限额冲突问题。(本文来源于《武大国际法评论》期刊2014年01期)
杨娣[5](2014)在《港口经营人单位责任限制权利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多式联运兴起。另外集装箱运输也越来越普及。港口成为中转枢纽,在海上货物运输中的作用愈加明显。随之而来的是各式港口作业纠纷。在各类案件中,与港口经营人有关的一般是由于港口作业导致运输货物遭到损害后货主或者承运人向其索赔的情形。因此港口经营人的责任问题就显现出来。在仲裁或者诉讼的过程中港口经营人总是主张自己的赔偿责任应受限制。而货主自然是主张其应该得到全部赔偿。这就成了争议的焦点。关于港口经营人对于在其“装卸、搬移、照管下造成的货物灭失、损坏”应不应该享受单位责任限制有非常多争议。司法方面不同的法院在实践中对相似案件的处理方式和判决结果都不尽相同。通过对相关案件判决的分析可以看出,有的法院不支持港口经营人享有单位责任限制权利,有的则在一定条件下不否定其享有单位责任限制权利。对此学界也存在较大分歧。本文回归本源,拟从港口经营人的概念和单位责任限制制度的一般原理出发,并分析关于港口经营人单位责任限制制度的相关国际立法,然后回归和总结国内立法的规定和演变。同时对现存的主张给予港口经营人单位责任限制的理由一一评析,最后得出否定性结论,即港口经营人不应享有单位责任限制权利。本文由引言,正文和结论叁部分组成,其中正文共有五章:第一章介绍港口经营人的定义,范围以及特征。首先通过比较我国和世界其他地区法律对其的定义,厘清港口经营人概念。接着分析和总结在我国港口经营人的具体范围。最后总结它的几项特征。第二章介绍单位责任限制制度。为下文探讨港口经营人不应享有单位责任限制权利做铺垫。重点分析民法中责任限制制度。首先是其立法依据。然后是几种常见的考量方法。第叁章是对相关国际公约立法现状的分析。介绍了相关的几个国际公约关于港口经营人单位责任限制制度的相关规定。第四章讨论我国的立法和司法现状,总结了目前港口经营人主张享有责任限制的叁种方式即作为承运人的受雇人和代理人,作为实际承运人和通过合同进行约定,举出具体的案例和相关司法判决,然后提出立法建议。第五章明确港口经营人不应享有单位责任限制权利的观点。就学界和实务中主张给予港口经营人单位责任限制的理由做出评析,指出这些理由并不成立,据此主张港口经营人的责任限制权利比较牵强。接着进一步提炼出在中国的法律大环境下建立港口经营人单位责任限制制度事实上没有必要性的原因,为本文最后的观点即港口经营人不应享有责任限制权利提供依据。(本文来源于《大连海事大学》期刊2014-05-01)
王楠[6](2011)在《油污单位责任限制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目前,海上石油运输已经成为航运业非常重要的部分,它在推动世界航运市场发展的同时,也给环境和生态等造成了一定的影响。船舶溢油事故发生以后,随之而来的是一系列的民事赔偿案件,而调整这类民事赔偿案件的国际公约和协定也在跟随市场和经济变化进行着不断地修正。本文通过分析一系列的国内和国际船舶碰撞案例,提出了建立海上船舶油污事故民事赔偿的新制度即单位赔偿责任限制制度,论证了该制度建立的可行性、必要性以及具体的操作程序,对建立该制度应考虑的问题进行探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该制度与其他相关制度的关系。文章从理论和适用性等方面对油污单位赔偿责任限制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论证,运用了图表举例,数据对比等多种方法进行分析,搜集了大量的资料,并就如何建立“油污单位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但本文只是进行了初步的分析论证,希望本文能够引起相关专家、实务工作者等的注意,对油污单位责任限制赔偿体系进行详细的论证,以推动相关立法的发展。本文中所提到的“油污单位责任限制赔偿体系”与货物运输损害赔偿中的“单位责任限制”是不同的,不可以一概而论,本文所提到的赔偿体系和《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是一种逻辑上的互补关系,二者互相完善。论文在最后的部分,结合目前的油污赔偿机制进行分析,提出了初步的油污单位责任限制赔偿体系的立法建议,指出建立这种赔偿体系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解决目前我国油污保险机制、赔偿机制所存在的处理困境,它无疑能够进一步解决实践中民事索赔问题,弥补《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不足之处,节省诉讼资源,简化诉讼程序,促进整个航运市场的发展。(本文来源于《大连海事大学》期刊2011-06-10)
牟彩霞[7](2008)在《建立海上船舶溢油单位责任限制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目前,海上石油运输已经成为海上运输最重要的一部分,石油运输带来经济发展的同时,也给海洋环境造成了一定的损害,船舶在海上发生溢油事故会带来一系列的民事索赔。从民间协定到国际公约,可以看出石油污染早已经引起整个世界的关注,伴随着而来的油污损害赔偿机制也在不断得以制定、修改。本文结合国际、国内重大的溢油事故和当前国际公约进行了分析研究,认为目前关于油污损害民事赔偿的机制是不完善的,应当建立一个补充机制即“油污单位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文章从法理学、法经济学等方面对油污单位赔偿责任限制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论证。并就如何建立“油污单位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但受专业水平的限制,本文只初步进行了分析论证,但希望本论文的写作会引起相关专家、实务工作者等的注意,从而进一步详细分析论证,推动相关立法的发展。本文作者采用表格例证法、对比分析法等多种方法进行写作,搜集了大量的资料,与专家、学者反复进行讨论此论题的可行性以及其重大意义。需要说明的是本文的“单位赔偿责任限制”与货物运输损害赔偿中的“单位责任限制”是不同的,不可以一概而论。论文最后结合我国目前油污赔偿机制进行的分析,提出了建立这种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的解决目前我国油污保险机制、赔偿机制的困境。油污损害是比较复杂的,不是单单是一个赔偿制度能解决的,“防、救、赔”是一个系统工程,但建立“油污单位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无疑能够进一步解决赔偿现实的困境。(本文来源于《大连海事大学》期刊2008-03-01)
李晓枫[8](2007)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单位责任限制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单位赔偿责任限制是承运人赔偿责任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但是近几十年来,随着航运实践的发展,承运人单位责任限制制度中的很多问题也彰显而出。在UNCITRAL起草的《运输法》(草案)中,单位责任限制制度已经被单独规定为一章,其重要性被提升到了新的高度,但是有很多相关问题各国仍存在着较大分歧,甚至还有很多问题尚未引起警觉,值得进一步的关注和研究。 本文从分析已有国际海运公约和我国《海商法》规定入手,论证UNCITRAL《运输法》(草案)的相关条款,剖析了已有争议及可能出现的新问题。同时,本文对目前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错误和漏洞进行了探讨,进而提出自己的理解,并对可能的争议点均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思路。 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四章。第一章是关于单位责任限制所涵盖的损失类型,笔者分析了国际海运立法中单位责任限制所应当涵盖的损失类型,并对各种损失类型如何适用责任限制提出了自己的意见;第二章是关于单位责任限制数额,笔者对责任限额的考虑因素进行优劣次序的排列,确定出草案中责任限额的合理范围,分析了金价条款和不同的责任限额货币单位所带来的法律问题,为集装箱货物责任限额的计算难题提供了解决思路,论证了单位责任限额变动会对综合责任限制带来何种程度的影响以及是否可能导致设立托运人责任限制等问题;第叁章是关于单位责任限制的丧失条件,笔者分析了重大过失和“明知可能造成损失”的区别,比较了迟延交付责任限制的丧失条件,分析了约定责任限制丧失的问题,论证了ISM规则对单位责任限制的影响,,反思了当前立法中承运人受雇人、代理人丧失责任限制对承运人本人的影响;第四章是正处于立法尝试中的单位责任限制修正程序,笔者论证了迟延交付责任限额是否应当设立修正程序,分析新限额的表决和通过的有关问题,论证了应急限额修正程序的合理性与可行性,最终,笔者认为现有国际立法尝试中的各种责任限制修正程序的立法模式都存在着各自的隐患,对于该问题笔者提供了可供参考的解决思路。(本文来源于《大连海事大学》期刊2007-02-01)
郭萍,李晓枫[9](2006)在《论海运承运人单位赔偿责任限制所涵盖的损失类型——兼对UNCITRAL《运输法》(草案)的评论》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单位赔偿责任限制是承运人赔偿责任的一项重要内容。结合有关国际公约,重点分析了单位责任限制应当包含的损失类型,同时对中国《海商法》及《运输法》(草案)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评论并提出修改建议。(本文来源于《中国海商法年刊》期刊2006年00期)
林颖[10](2001)在《小议海上集装箱运输中的单位责任限制》一文中研究指出从海上运输法的角度看,集装箱运输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与并不因为货物的载体或形态而与散货、油轮运输中的情形产生本质差别。然而,当法律和航运界人士还未充分认识到这种相对新型并被迅速推广的货物装载和运输方式所带来的革命性的意义时,集装箱因其本身的物理性质而对航运业务实践以及进(本文来源于《中国律师2001海商研讨会论文集》期刊2001-08-01)
单位责任限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随着航运结构的变化,以及人类对海洋环境重要性认识的提高,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显得尤为重要。现行的船舶油污损害制度保留了传统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会导致索赔程序复杂等问题。油污损害单位责任限制的构建应当考虑溢油种类、溢油数量、溢油海域等方面,以表格的模式确定不同赔偿限额,并且应当在《海商法》中确定新的一章对船舶油污进行具体规定。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单位责任限制论文参考文献
[1].赵鹿军,赵刚.油污单位责任限制制度的可行性研究[J].中国水运(下半月).2015
[2].赵刚.浅论油污单位责任限制制度的构建[J].法制博览.2015
[3].丁莲芝.国际海运承运人错误交付是否应当享有单位责任限制权?[J].理论月刊.2014
[4].丁莲芝.《鹿特丹规则》之单位责任限制问题评述——兼论对我国相关规定的潜在影响[J].武大国际法评论.2014
[5].杨娣.港口经营人单位责任限制权利问题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4
[6].王楠.油污单位责任限制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1
[7].牟彩霞.建立海上船舶溢油单位责任限制法律问题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08
[8].李晓枫.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单位责任限制问题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07
[9].郭萍,李晓枫.论海运承运人单位赔偿责任限制所涵盖的损失类型——兼对UNCITRAL《运输法》(草案)的评论[J].中国海商法年刊.2006
[10].林颖.小议海上集装箱运输中的单位责任限制[C].中国律师2001海商研讨会论文集.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