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莹莹[1]2008年在《论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与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文中研究表明在当今的国际商贸活动中,信用证业务被广泛的使用,但是由于信用证业务独立抽象性原则的特点,导致了实践中一些不法之徒利用这一原则进行欺诈。为了防止欺诈的产生以及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信用证欺诈例外制度以此产生,信用证欺诈例外制度本身对信用证独立抽象原则来说是一种补充,关于此的法律制度建设在国际范围内也仍有很长的路要走。我国在这方面的司法判例虽已不在少数,但是尚存在诸多不甚合理的地方,有必要借鉴经济发达的西方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以此来提高和完善我国信用证法律体系。文章首先概述了信用证及信用证欺诈的含义及特点,指出信用证独立抽象原则及其同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联系,并分析欺诈例外原则中相关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及其适用条件和对其排除适用的情况;其次就美国、英国的立法及司法实践和国际商会的有关信用证方面的规定等叁方面论述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在国际上的立法与实践,阐明美国在信用证欺诈例外的立法领先于世界各国,英国在审判实践中对于该原则适用的严格态度,国际商会对于该原则的回避态度;再次,详细分析了我国关于信用证欺诈例外的《全国沿海地区涉外、涉港澳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信用证保证金采取冻结和扣划措施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4号》、《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作出的规定,以及通过结合我国审理有关信用证欺诈案件程序和最终判决详细论述我国有关信用证欺诈例外的立法及司法实践现状,提出缺乏有关信用证立法、对信用证欺诈的认定标准不明确、对于善意第叁人的合法权益尊重不够、司法程序缺乏对有关当事人的维护等方面存在的不足;最后,有针对性的建议我国司法可以在信用证法律制度建设、信用证欺诈认定标准、银行正当履行拒付权利及法院审理案件的司法程序等多角度加以完善。本文的特点在于就目前国内外的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立法和司法,作了全局的系统的论述和分析,尤其部分内容是依据2007年7月1日才生效的UCP600的规定来分析的,有很好的时效性。
吴林[2]2008年在《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及其适用》文中研究表明信用证是银行信用向商业领域的延伸,它以银行信用替代商业信用,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买卖双方之间地域远隔、互不信任的矛盾,而且双方在使用信用证结算货款的过程中还能获得银行资金融通的便利,因而被广泛应用于国际贸易之中,成为国际贸易中的一种最重要的结算方式。当今世界各国贸易往来迅猛发展,作为国际贸易结算最重要手段的信用证得到更广泛的运用。但是,随之而产生的国际诈骗活动也日益猖撅,大量的信用证欺诈案频频发生,严重动摇了信用证当事双方的信心,给国际贸易活动带来了巨大的危害,使信用证“国际商业的生命之血”的地位受到了严重挑战。因此,尽快从法律和经贸实务方面研究信用证欺诈例外方面的理论具有重大的理论与现实意义。本文分四部分论述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及其适用方面的理论与实践。第一章概述信用证欺诈与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第二章重点论述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法理基础与适用条件;第叁章阐述英美及大陆法系各国对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适用;第四章论述中国有关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司法实践以及正确适用该原则完善我国信用证欺诈法律规制体系的构想
邹群[3]2006年在《论信用证软条款及其防范》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当今国际贸易支付体系中,信用证是使用最广泛、最安全的一种支付方式,被称为“国际商业的生命血液”。但信用证的独立抽象属性以及相关立法的不完善,使得信用证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了种种问题,主要有出口商利用假单据对进口商的欺诈、进出口商对银行的欺诈、进口商运用软条款对出口商的欺诈等。目前,国际上对前两项问题的研究已经趋于成熟,也找到了比较明确的救济途径。但是对第叁项问题的研究,仍然存在诸多争议。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和对外经济往来的日益密切,对外贸易规模也日益扩大,信用证业务迅猛发展,随之而来的软条款问题日益突出,成为许多不法商人实施欺诈或诈骗的重要手段,不仅给信用证相关当事人造成了巨大损失,也严重损害了信用证作为“国际商业的生命血液”的支付功能。20世纪90年代以来,理论界和实业界以及相关机构对信用证软条款方方面面的争论和探讨一直没有停止,却始终没有找到解决此问题的有效方法,国际权威机构至今也没有对此问题作出明确的界定。本文以国际金融和国际贸易理论为基础,采取比较分析法、实务分析法,综合各种观点,从不同层面对信用证软条款问题进行了较为系统的研究,同时结合典型案例、国际惯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并且结合本人在实际工作中积累的经验,提出以下观点:对信用证软条款的定性应该站在全面和主客观相结合的立场上;信用证软条款的效力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信用证软条款欺诈也可以援引“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进行救济;最后针对性地提出了防范信用证软条款的手段和措施,希望信用证制度能够朝着更加健康、完善的方向发展。
王琳[4]2017年在《论我国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文中研究说明信用证独立抽象原则保证了信用证支付的便利安全,使之在国际贸易中得以普遍使用。独立抽象原则将信用证与基础交易合同相分离之特点,为信用证欺诈的产生提供了制度缝隙。若是不加以遏止会动摇信用证作为国际贸易生命线的地位,降低此种支付方式的可靠性和安全性,削弱其原本的支付功能。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概述欺诈例外原则及成因和实践情形;第二部分具体分析了欺诈例外原则的适用,尤其关注其适用条件和豁免情形;第叁部分对欺诈例外原则的适用进行展开,从银行的付款责任、当事人举证责任,并从信用证诈骗角度,讨论了欺诈例外原则在实践中可能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论述了欺诈例外原则在我国的立法演进,对《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范性和局限性进行分析,并就我国欺诈例外原则的完善,提出了一些个人己见。全文注重理论与实务的整合,结合国内和国外规范及实践提供一种有限度的创新性研究。
陈韶[5]2007年在《信用证欺诈防范和民事救济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信用证以银行信用代替了商业信用,是银行信用为商业信用所作的一种担保,开证行对受益人具有第一性的付款责任,这种结算方式的创新不仅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买卖双方之间互不信任的矛盾,使国际交易更加安全和快捷,它保护了商人的合法权益,降低了国际贸易的风险,发挥了其无可比拟的积极作用。然而任何结算方式都不可能是尽善尽美的,在信用证机制发挥重大作用的同时,此机制存在的基石与灵魂——独立抽象性原则,也为一些不法商人所利用,加之国际贸易的复杂性,致使信用证欺诈案件日益盛行。为遏制信用证欺诈,各国在坚持信用证独立抽象性原则的前提下,承认“欺诈例外”,允许银行在存在欺诈的情况下,不给予付款或承兑信用证项下汇票,也允许法院颁布禁付令阻止银行付款或承兑。欺诈例外原则由此得以确立和发展。在我国进出口贸易中,利用信用证进行欺诈的情况屡有发生,常使企业和银行遭到重大损失,而且,我国已经加入世界经济贸易组织,随着金融业的开放和经济贸易的进一步发展,信用证欺诈风险将更为严重。因此,加强对信用证欺诈问题的深入研究,进而提出切实可行的欺诈风险事前防范措施,并完善我国的相关法律制度,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从五个方面论述这一课题。第一部分,介绍信用证的概念及信用证的特点,为下文做出相关基础知识介绍。第二部分,论述信用证欺诈的界定、信用证欺诈的形式及其危害和成因。本文从欺诈的相关规定入手阐述信用证欺诈的界定,进而对信用证欺诈的形式进行总结和归纳,以例证的方式分别分析假冒信用证诈骗、利用信用证诈骗、利用软条款信用证诈骗、利用可转让信用证诈骗及利用风险条款信用证诈骗的类型,并对信用证欺诈的危害性及其各种成因进行论述,其中重点论述了信用证欺诈的根本诱因——信用证的独立抽象性原则。第叁部分,从信用证欺诈事前防范的重要性入手,分别探讨了信用证贸易商及信用证交易的相关银行事前防范欺诈风险的对策。第四部分,是对信用证欺诈民事救济途径的论述。主要阐述了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确立和发展,及其该原则的涵义,并就援用该原则可采用的两种民事救济途径进行探讨,一是开证行行使拒付权,拒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二是开证申请人向法院申请禁付令,禁止开证行向受益人付款。第五部分,分析了我国有关信用证欺诈例外的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的建议。首先勾勒、明晰中国信用证欺诈的现有法律框架,并对我国目前司法状况进行简要评价,其中着重分析评述最高人民法院最新颁布实施的《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其存在的问题,然后对国内外关于信用证欺诈救济的做法和相关规定进行比较研究,借鉴国外有益的做法,就信用证欺诈认定、基础交易纠纷和信用证纠纷分开审理、信用证欺诈例外排除适用进一步细化等问题及具体条款设置提出完善的对策,以期更好的处理我国的信用证欺诈案件。信用证欺诈是一种复杂的法律现象,对信用证欺诈的防范和救济更可堪称为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笔者只能尽自已所能,在广泛吸收前人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试图对信用证欺诈防范及民事救济问题提出一点自己的见解,以求对采用信用证作为结算方式的进出口贸易商和银行有所帮助,对我国有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有所启示。
钟金[6]2004年在《信用证欺诈及相关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由于信用证是以银行信用取代商业信用承担了第一性的付款责任,比单纯以商业信用为保障的汇付、托收等方式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势,为买卖双方提供了更为可靠的保障,因此自问世以来,迅速普及世界各地,成为国际贸易中使用最为广泛的一种结算方式。据统计,目前以信用证方式结算的贸易额占世界贸易总额的90%,占我国对外贸易额的80%以上。然而近年来,信用证欺诈案件的频繁发生,严重动摇了信用证给予买卖双方的信心,给国际贸易活动带来了巨大的危害。1993年世界最大的汽车制造商-美国通用汽车公司在一起精心策划的信用证欺诈案中被骗4. 26亿美元。而美国人格兰兹的所谓“90年代的杰作”则使得英国救世军被骗1000万美元、全美教堂理事会被骗800万美元、芝加哥住宅局被骗1900万美元、连远在南太平洋的岛国瑙鲁也被骗1300万美元。数额之巨,惊动了美国联邦储备银行,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以及国际商会的商业犯罪局和美国证管会。由于信用证欺诈案件大多涉及金额巨大,不仅给受害公司造成巨大损失,同时,对银行也将造成巨大的不良影响。所以,各国纷纷采取措施对其进行防范,有些西方国家制定了专门的防止国际贸易及金融欺诈的法律,有的国家专门成立了防止国际贸易和金融欺诈的机构。但是,到目前为止,关于信用证并没有国内立法。信用证法律是非常重要的一门法律,其地位和票据法不相上下。据统计,目前中国80%的国际贸易是通过信用证方式结算的,但却没有信用证结算的法律。世界上很多国家都有信用证法律的成文法,如着名的《美国统一商法典》第5篇,就是关于信用证的商业成文法。而中国仅仅有一个中国人民银行在1997年颁布的《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但是此办法仅仅适用于国内信用证结算,不适用于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结算,这是我国立法状况十分滞后的表现。因而也为某些不法之徒提供了信用证欺诈的可乘之机,使我国深受信用证欺诈之害。据统计,目前我国外贸出口未收账款超过100亿美元,其中属恶意欺诈的拖欠款就高达60%,我国每年因信用证欺诈造成银行垫款达数十亿元,每年因信用证欺诈被骗货、款无法估计。而在世纪之交,对牟其中及南德集团信用证诈骗案的审判再次引发了全社会对信用证欺诈的探讨。同时,随着我国WTO的加入,国际贸易额必然会大幅度增加,而发生信用证欺诈的可能性及其复杂性也必将随之增加。因此,从各个方面对信用证欺诈进行深入的研究是非常必要的、也是刻不容缓的。本文在对信用证的概念,性质,特点和功能等作了简要的分析之后,又进一步论述了信用证欺诈的基本理论问题如信用证欺诈的概念,原因,种类及危害等。本文重点内容为信用证欺诈的防治对策研究。通过对西方国家有关信用证欺诈及立法、司法制度的比较分析,论述我国应借鉴外国一些有益的防治措施,对我国的刑法、民法、海商法等涉及信用证欺诈的相关规定进行剖析,指出我国信用证欺诈方面法制的不健全之处,对完善我国信用证欺诈的法律体系与打击信用证欺诈行为指出具体的立法、司法建议,同时探讨信用证欺诈在法律冲突时的解决办法以及各方当事人应该采取的自助性救济措施和国际组织在防治信用证欺诈方面的具体措施。文章最后对信用证欺诈的法律救济方式—欺诈例外原则作了具体分析。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在许多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都得到了确认,我国也在司法实践中确认了这一原则,但对此项原则的具体适用范围条件,各国标准不一。因此,笔者对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适用的对象范围,止付权,以及欺诈行为的认定和举证责任问题作了详细的论述,以期对各位学者和从事信用证业务实践的人士有所帮助。
王峥[7]2007年在《信用证欺诈之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信用证自19世纪问世以来,以银行信用代替了商业信用,迅速普及到世界各地,成为国际贸易中最主要、最常见的支付方式,对国际贸易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促进作用。所以,信用证长期以来被誉为“国际商业的生命血液”。但正是由于信用证所具有的独立抽象性原则,给不法商人造成了可趁之机,加之国际贸易的复杂性,致使信用证欺诈日益盛行。在我国进出口贸易中,利用信用证进行欺诈情况屡有发生,常使企业和银行遭到重大损失,严重动摇了信用证给予买卖双方的信心,给国际贸易活动带来了巨大的危害。因此,深入研究信用证欺诈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加强信用证交易中各方当事人的防范意识和防范措施,同时,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信用证相关法律制度,增强信用证的立法、执法和用法工作,这对发展我国进出口货物贸易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本文从四个部分论述了这一课题。第一部分是信用证欺诈概述,该部分从阐述信用证的概念、当事人权利义务、基本原则及作用入手,论述了信用证欺诈及其种类,信用证欺诈的产生原因、危害及现状;第二部分是信用证欺诈的事前防范措施,主要论述了信用证贸易商的自我防范、银行的防范、信用证欺诈的国际防范等;第叁部分是信用证欺诈的事后救济措施,主要论述了适用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和信用证欺诈的事后救济;第四部分是我国关于信用证欺诈的立法与实践、思考与建议,从我国有关信用证欺诈的立法与现状入手、分析我国有关信用证欺诈的立法与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信用证欺诈立法的思考与建议。因此,本文以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方法,以信用证欺诈的法律研究为核心,深入地研究了信用证欺诈的基本理论问题、事前防范措施与事后救济措施等。笔者认为只有认清我国有关信用证欺诈问题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完善对信用证欺诈的立法,提高各有关当事人防欺诈意识和反欺诈能力,才能维护我国信用证交易方的合法权益,彻底根除信用证欺诈问题的发生。
刘群[8]2011年在《论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适用》文中指出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重要的结算支付工具,因其设计精巧而被称为“天才的创造”,对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发挥了巨大的推动和保障作用。信用证所取得的巨大成功归于其所特有的独立性原则,但该原则也为一些不法商人所利用,信用证欺诈案件的增多,严重冲击了正常的国际贸易和金融秩序,给国际经贸活动带来了巨大危害。因此,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作为信用证基本原则的补充逐渐被大多数国家所认可。我国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范了信用证欺诈行为,体现了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主旨,但是在对第叁方欺诈的规制等方面仍然不够完善。本文拟就五个方面试作论述:第一部分主要以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产生的基础为出发点展开论述,具体分为信用证的概念、特点和性质、信用证欺诈及其种类;第二部分主要论述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内涵及理论基础,重点论述了“独立抽象原则”是诱发欺诈的重要原因。论证了欺诈例外原则与独立抽象原则的关系,提出欺诈例外原则与独立抽象原则应保持一种适度和平衡的关系。论述了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产生的理论基础(公共秩序保留理论、诚实信用理论、利益均衡理论等);第叁部分阐述了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确立与发展过程,主要从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排除出发,从欺诈例外原则的排除情形、欺诈例外原则的例外的必要性上说明了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排除;第四部分主要对信用证的司法救济和防范措施入手,论述了信用证欺诈行为发生后所能采取的避免或减少损失的措施和方法:禁付令的相关理论、禁付令之外的其他相似的救济;同时,通过对买方和开证行对信用证欺诈的防范的分析,列明了买方和开证行对信用证欺诈防范的具体措施;第五部分则是从中国信用证欺诈例外的立法、中国现阶段信用证欺诈例外的司法实践方面讲述了我国信用证欺诈例外的立法现状、现阶段立法上、司法实践上存在的一些问题并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建议。本文旨在通过对信用证基本理论的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对国外已经形成信用证欺诈例外制度的理论和司法实践进行深入地研究,结合我国的国际贸易实践,对我国目前有关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适用的立法和司法实践进行客观地分析,并提出自己的观点和意见。
沈凯石[9]2003年在《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之法律研究》文中认为“信用证支付货款是资本主义世界信用危机的产物”,也是现代国际贸易重要的支付工具,是以银行尤其是跨国大银行的信用代替买方的商业信用,并且整个信用证交易制度建立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之上,从而保证卖方能够安全迅速地收到货款,买方能够及时收到货运单据和物权凭证,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进出口人之间互相不信任的矛盾,同时为进出口双方提供了资金融通的便利。 信用证支付方式的独特性和优越性在于其所奉行的独立抽象性原则,当初创设信用证制度是为了商业上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保障诚实信用的国际贸易,但这一原则本身具有其内在的局限性,忽视了利用信用证制度本身的缺陷实施信用证欺诈潜在的可能性。因此在信用证制度中缺乏有效的监控和预防措施。近年来利用信用证支付方式进行商业欺诈的现象严重动摇了信用证交易的基础,鉴于国际贸易中大多数信用证欺诈是利用伪造、窜改或一般滥用单据,利用信用证独特的运作机制——独立抽象性原则骗取证下的款项,因此,在信用证制度下衍生出独立抽象性原则的例外制度——欺诈例外原则,赋予当事人在一定条件下直接向法院申请信用证止付令,通过司法手段阻止银行对外承兑或付款的权利,从而排除信用证独立抽象性原则的适用,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措施,欺诈例外原则已成为国际上获得广泛承认的对付信用证欺诈的一项法律原则,但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面临着被滥用的危险,违反了当初引入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初衷,各国的法院在司法实践中都存在着这种现象。我国也引入了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但我国立法的滞后性以及司法实践的不科学性,我国的法院在反信用证欺诈的同时,屡有错误适用甚至滥用该原则的现象发生,给我国的法院和银行业在国际上造成了不良影响,也使得我国外贸业在国际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 我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按照国际惯例和国际公约处理国际贸易中的纠纷己成为一种必然趋势,鉴于我国法院对如何准确适用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存在着严重误区,使得在先前学者研究的基础上再一次研究欺诈例外原则很有必要,本文分两个部分,第一部分对信用证独立抽象原则、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定义、确立与发展、对例外原则下欺诈的分析、理论基础、适用条件以及程序等六方面展开论述,从而确立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一般原则和必要的程序:第二部分主要分析我国司法实践中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司法救济的立法以及司法现状,及法院对欺诈例外原则的态度,从而对如何完善我国法院欺诈例外原则的法律依据以及如何正确适用欺诈例外原则的司法救济程序提出一些构思,希望为欺诈例外原则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以及为以后的相应立法提供有益的参考。
习超[10]2001年在《信用证欺诈之法律研究》文中认为本文认为 ,信用证欺诈产生的根源在于信用证独立原则及其引申出来的单证交易原则。英美法系发展的欺诈例外原则衡平了信用证欺诈时信用证独立原则导致的利益失衡。本文还探讨了信用证欺诈中欺诈的认定、欺诈的证明、法院裁定止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等几个法律难题及其解决方案。并提出了关于完善我国信用证欺诈司法制度的建议。
参考文献:
[1]. 论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与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D]. 梁莹莹. 大连海事大学. 2008
[2].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及其适用[D]. 吴林. 南京师范大学. 2008
[3]. 论信用证软条款及其防范[D]. 邹群. 四川大学. 2006
[4]. 论我国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D]. 王琳. 南昌大学. 2017
[5]. 信用证欺诈防范和民事救济法律制度研究[D]. 陈韶. 中国政法大学. 2007
[6]. 信用证欺诈及相关法律问题研究[D]. 钟金. 江西财经大学. 2004
[7]. 信用证欺诈之法律问题研究[D]. 王峥. 大连海事大学. 2007
[8]. 论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适用[D]. 刘群. 中国海洋大学. 2011
[9].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之法律研究[D]. 沈凯石. 华东政法学院. 2003
[10]. 信用证欺诈之法律研究[J]. 习超. 广东社会科学.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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