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法上诚实信用原则

论民事诉讼法上诚实信用原则

程晨[1]2008年在《论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真实义务》文中研究表明在民法领域,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早已被罗马法确认。近代以来,各国的民法典基本上都规定了这一原则,诚实信用原则遂成为民商事法律的帝王条款。但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领域却长期未能受到重视。19世纪后期,社会经济生活发生了剧烈的变化,新型纠纷不断出现,传统理论的局限性逐渐暴露出来,并日渐妨碍到民事司法的效用的发挥。为打破这种司法困境,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时,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民事诉讼法学者开始积极主张将诚实信用原则引入民事诉讼领域。20世纪特别是在二战以后,诚实信用原则又随着对法治国理念的空前重视而向公法领域扩张,并成为行政法、诉讼法乃至宪法上的基本原则。尽管也有一些学者反对在诉讼领域确立诚实信用原则,但学界的普遍观点还是赞成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目前,德、日、英、美等众多具有不同法律传统的国家都逐步承认了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的适用。我国目前还没有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明确规定。也正因为我国尚未在民事诉讼中明确确立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司法实践出现诉讼权的滥用、虚假与规避法律等妨害诉讼的行为。诚实信用原则进入民事诉讼最初体现为当事人的真实义务,真实义务是诚实信用原则的表现形式之一。在民事诉讼中确立当事人的真实义务,不仅有利于发现案件真相,解决纠纷,还符合实现诉讼公正和效率的要求,有利于解决当前我国民事诉讼中存在的一些难题。因此,对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真实义务加以研究将有助于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和更好的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确立当事人的真实义务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本文第一部分对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简单的介绍,分析了该原则的产生、发展及该原则的涵义,在民事诉讼中确立诚实信用原则的理论依据,以及该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具有的功能。第二部分主要考察分析了域外诚实信用原则背景下的当事人真实义务,通过主要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例,分析了如何理解当事人真实义务的内容,并对违反真实义务的法律后果进行了探讨。第叁部分则从我国目前当事人真实义务的现状出发,分析了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确立当事人真实义务的必要性和意义,对构建我国的当事人真实义务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蒲玲[2]2016年在《试论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适用》文中提出2012年我国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许多法律规定得以完善,其中诚实信用原则的确立尤其令人关注。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1款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成为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其有效实施将有利于实现民事诉讼公正和效益的目标追求。在现实的诉讼活动中,违背诚实信用的情形时有发生。当事人无视举证期限,将提交证据的时间一拖再拖,甚至故意当庭提交;当事人恶意利用回避申请、管辖权异议等诉讼权利,拖延诉讼,形成对对方当事人的不利诉讼状态;证人作伪证或拒不出庭作证;法官突袭裁判,造成当事人在未能进行充分攻击防御的状态下接受裁判;这些行为都是诉讼中屡见不鲜的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违反诚信原则,造成了诉讼的拖延、判决公平性减弱、诉讼效率的低下等种种问题,严重影响了程序法的目的和价值实现。有鉴于此,我国在民事诉讼法中将诚实信用原则确定为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以期改善上述不诚信行为对诉讼程序造成的影响。其实,在民事实体法领域尤其是债法领域,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原则地位很早就已经被确立了,这与人们社会生活的实际需要息息相关。但民事诉讼中对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时间晚,法条规定模糊,造成了目前诚实信用原则实际适用时的不确定性、模糊性、难运用性。笔者从诚实信用原则及法律原则的适用方式出发,探讨了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于民事诉讼的法理基础,并结合域外制度考察,分析诚实信用原则应当适用的范围,最后回归我国,寻找问题,提出建议,以期有利于我国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适用问题之完善。

任凭[3]2016年在《对我国民事诉讼法诚实信用原则内容的分析及评价》文中研究表明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在第十叁条第一款增加了诚实信用原则,自此,该原则正式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确立下来。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该原则作出了部分具体规定,为该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提供了指引。该原则的入法当然有助于解决现阶段出现的当事人诈诉、滥诉等诉讼不诚信的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但同时也带来了一些问题,引人思考。在本文第一章中,笔者首先介绍了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指出其在民法领域已经形成普遍认可的定义,但是在民事诉讼领域却尚未形成一致的看法。接下来着重介绍该原则在民事诉讼领域的历史沿革,叙述其发展脉络,更直观的从源头上理解该原则。随后对民事诉讼法确立该原则的原因和过程予以说明,并阐述笔者对民事诉讼法第十叁条的理解,揭示该原则入法的重大意义。民事诉讼法这一公法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可以说是私法向公法扩张的典型代表。在作为私法的民法中,该原则被定位为“帝王条款”,可见其在民法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而本文第二章正是通过对民法和民事诉讼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对比来体现出两部部门法中该原则的不同,这些不同都决定了我们看待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和民事诉讼法中的该原则时,不能等同视之,也不能简单的将民事诉讼中的该原则视为民法原则的自然延伸。二者之间的差异还是值得引起我们重视的,这也提醒我们,想要实现该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正确适用,充分发挥其在民事诉讼领域的作用,就要另辟蹊径,作出符合民事诉讼精神的应用解释。在本文的第叁章,笔者首先对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和其他相关规范中体现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条文作了一个梳理,意图更全面直观的从法律条文角度来理解该原则。接下来,笔者对该原则同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处分原则和证据制度之间的关系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该原则与这几个制度之间既存在着一致的地方,也存在着互相制衡之处。因此,虽然民事诉讼法确立该原则是必要的,但是若想使该原则更好地发挥其功能和作用,尚须解决该原则确立之后可能引起的体系上的问题。在本文的第四章,笔者着重介绍了诚实信用原则对当事人、法院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这叁个主体内容的要求。通过不同角度的分析,笔者认为现阶段将该原则的规范主体限制为当事人更妥当。接下来通过对实践中该原则的适用情况予以介绍,揭示目前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自己的适用建议,以期使得该原则能够真正担当起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重任,而不是被束之高阁,流于形式。

王玲[4]2015年在《当事人真实义务研究》文中指出当事人真实义务,作为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中的一项制度,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不能主张已知的不真实或自认为不真实的事实,并且不能在明知对方提出的主张与案件事实相符或认为其与案件事实相符时,仍然进行争执。其包含真实陈述与完全陈述两方面的内容,旨在禁止当事人虚假陈述。近年来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当事人虚假陈述的情形日益增多,且有愈演愈烈之势。由于我国立法并未对当事人真实义务以及违反真实义务的法律后果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致使当事人的虚假陈述、诉讼恣意等行为得不到有效的遏制,严重地影响了司法的公正与权威。为了应对这一司法现状,就有必要借鉴域外经验来设置我国的当事人真实义务。以我国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和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贯彻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为契机,将原则予以规则化,构建我国民事诉讼法上的当事人真实义务即成为研究的重点问题。本文将首次系统地对当事人真实义务的理论与制度作出全景式研究,在厘清当事人真实义务的内涵、性质的基础之上,立足于我国现状的分析,对域外真实义务进行比较考察,在提出真实义务在我国的设立思路后,重点研究如何在我国具体构建当事人真实义务。除摘要与引言,本文共分为五章,基本内容如下:第一章“当事人真实义务概述”,主要探讨了当事人真实义务的基本内容、历史流变、理论基础和价值与功能等问题。当事人真实义务的应有之义为禁止当事人在诉讼中主张明知的或自认为非真实的事实,以及明知或自认为对方当事人提出的主张与事实相符合时,仍无故进行争执。其旨在禁止当事人虚假陈述,外延涵盖了真实陈述和完全陈述两方面的内容。在明晰其概念后,采取演绎的方法,对当事人真实义务中的“真实标准”、“陈述”的内容、法律义务问题以及真实义务的两面性作出了一番剖析。此外,本章还阐述了大陆法系当事人真实义务的历史流变,分析了真实义务的程序价值与制度功能,并从理论基础上对其进行探究。当事人真实义务是民事诉讼目的的必然要求、是修正辩论主义的理论工具、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体现,其具备深厚的理论基础。第二章“当事人真实义务在我国视野下的考察”,主要从我国的司法实践和法律规范两方面进行探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真实义务,但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虚假陈述的情形日益严重并且已有部分法院对虚假陈述行为予以制裁的做法;在法律规范方面,我国现有的部分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也已体现出当事人真实义务的相关内容与要求。在本章中,一方面立足于实证调研的基础之上,从一则案例引入思考,对我国司法实践中当事人虚假陈述及其规制的情形进行实证调查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对当事人虚假陈述的原因作出分析。另一方面,考察了我国现行法律规范中体现当事人真实义务要求的相关内容,并指出现行立法存在缺乏真实义务的明确系统规定、缺乏违反真实义务的法律后果的具体规定、对当事人陈述的定位矛盾以及缺乏对对方当事人的救济措施等方面的问题。第叁章“域外当事人真实义务的比较分析”,重点考察了两大法系国家当事人真实义务的内容、违反真实义务的法律后果、两大法系真实义务的比较与启示叁方面的内容。本章重点介绍了德国、日本为代表的当事人真实义务的相关规则与证据规则,考察了英国和美国为代表的事实声明、意见确认等规则。在对两大法系国家当事人真实义务的内容和违反真实义务的法律后果作出分别阐述的基础之上,对两大法系国家的相关规则进行了比较化分析,并最终得出对我国的启示。第四章“当事人真实义务在我国的设立思路”,首先,我国存在设立当事人真实义务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从必要性方面来讲,真实义务的设立是法官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是维护诉讼效率与秩序的要求、是我国民事诉讼改革的需要、是遏制司法实践中虚假陈述的需要。从可行性方面来讲,真实义务的设立得到了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成果的支持、获得了我国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支持,同时我国还具备立法技术上的支持、传统诚信观和现代诚信建设的支持。其次,本章探讨了我国设立当事人真实义务的路径选择,并基于当事人陈述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上的双重地位,将我国的当事人真实义务定位为事实主张性陈述之真实义务与证据性陈述之真实义务。第五章“当事人真实义务在我国的具体构建”,重点探讨了我国当事人真实义务的立法体例与内容设置、违反真实义务的法律后果与认定规则、当事人真实义务的具体适用以及真实义务的保障机制等问题。首先,阐述了我国当事人真实义务的立法体例,并在区分当事人的事实主张性陈述与证据性陈述的基础之上,通过分类列举式来设置我国当事人真实义务的具体内容。其次,阐述了我国违反真实义务的具体认定规则和不利法律后果,即违反真实义务的构成要件、认定主体、认定程序、程序性法律后果和实体性法律后果等内容。再次,分析了我国当事人真实义务在自认与证明中的适用问题,并阐明了真实义务的适用界限。最后,探讨了我国当事人真实义务的保障机制,通过建立与完善当事人宣誓具结制度、当事人陈述制度、民事伪证调查制度、强制答辩制度和类型化案件特别审查制度来保障我国真实义务的有效适用。

杜丹[5]2009年在《论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是一篇系统研究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博士论文。作者作为一名从事民事审判工作十余年的实践者,在审判工作中常常为各种不诚信的诉讼行为所困扰,同时作为一名一直潜心于民事诉讼理论学习与探究的研究者,作者也常为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多年来未更多地将相关研究深入化系统化深感遗憾。理论研究的滞后,法律规定的匮乏,审判实践的尴尬,是促使作者对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进行研究的直接原因。作者希望将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研究向前推进,以构建起“基本原则→具体制度→责任体系”这样一个完整的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系统,以期最终对审判实践走出困境有所裨益。这即是本文之目的。考虑到诚实信用原则是从一个道德原则发展为一个法律原则,同时又跨越了公法与私法多个法律部门,单一的研究方法是不足以对其进行全面透视的。因此,作者立足于审判实践,在使用传统的法学研究方法的同时,将伦理学、经济学、社会学的研究方法也运用其中,以期对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能够进行更为全面的分析。本文共六章,约二十叁万字。第一章“概论”在对诚实信用的概念进行界定的基础之上,对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上的地位进行了论证。在民事诉讼法“原则—规则”的结构中,诚实信用原则显然是一个法律原则;在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具体原则”结构中,诚实信用原则是一个基本原则。而在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体系中,诚实信用原则与其他的基本原则,如平等原则、处分原则,尤其是辩论原则并非是对立的,互不相融的。一方面诚实信用原则对其他的基本原则发挥着补充和修正的作用,另一方面其他的基本原则对诚实信用原则的正确运用也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此外,本章对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也进行了分析阐述。在第二章“诚实信用原则发展论”中,作者以古罗马法为起点,介绍了罗马法、民法、宪法、行政法、刑法、刑事诉讼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及发展,最后重点阐述了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上的确立。虽然在德国、日本及我国学术界是否应当将诚实信用原则引入民事诉讼法还存在着激烈的争论,但在理论上的论战尚未尘埃落定之时,各国已经纷纷在立法上对它予以了确认。只是立法仅仅解决的是实然性的问题,至于应然性的问题仍然是悬而未决。对此,作者从经济学、心理学、社会学、法理学及民事诉讼法学等多个角度进行补充分析,从而得出了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上出现是现实需要之结论。第叁章“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比较论”采用比较分析的研究方法,从叁对关系上进行了比较研究。第一对关系是道德诚信与民事诉讼法上的诚信的比较。作者认为,两者之间虽然存在共同点,但也在存在的基础、调整的逻辑起点及范围、违反的效果等方面具有不同之处。而且道德诚信与民事诉讼法上的诚信具有一种相互间的流动关系。立法使道德诚信法律化,而守法又使法律上的诚信道德化了。第二对关系是民法诚信原则与民事诉讼法诚信原则的比较。作者认为古罗马的诚信诉讼是两者共同的起源;对自由主义的反思是两者共同的观念基础;司法领域则是两者的紧密结合部。但是,法律关系是两者的分界线,两者在主体、内容、客体叁个方面均存在相异之处。本章最后就大陆法系民事诉讼诚信与英美法系民事诉讼诚信的关系从观念、确立途径、表达方式叁个方面进行了比较研究。一方面文章展示了诚实信用在两大法系的民事诉讼中呈现出迥然不同的形象,但另一方面作者也看到了两者之间相互借鉴,彼此靠拢,逐渐接近的现象。诚实信用原则从一个抽象的原则到一个具体妥当的判决,这中间的道路即是原则的具体化或制度化的问题。为了防止一般条款所带来的恣意与滥用,诚实信用原则更多的是通过具体的法律规范和判例适用于民事诉讼的实践。第四章重点介绍了针对当事人的诉讼诚信所建立的各项制度。具体而言包括:1、禁止恶意制造诉讼状态的制度;2、禁止矛盾诉讼行为的制度;3、禁止滥用程序权利的制度;4、禁止妨碍他人的诉讼行为的制度。第五章则重点讨论了法官及其他诉讼主体的诉讼诚信制度。法官是民事纠纷的最终裁判者,纵使其他所有的诉讼主体都诚信行事,如果法官缺乏诚信,对整个民事诉讼制度,乃至整个法治社会都将是毁灭性的打击。因此,作者在第五章中将大部分笔墨集中在了规范法官行为的诚信制度上,主要讨论了自由裁量制度、自由心证制度、防止突袭裁判的制度以及法院之间的诚信制度。此外,在其他诉讼主体中作者选择了证人为代表,探讨了证人诚实作证的制度。为了防止诚实信用原则沦为一个空洞的口号,建立对违反诉讼诚信的制裁措施是必要之举。第六章“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保障论”首先对违反民事诉讼诚信原则的程序性责任进行了梳理;其次从侵权法的角度对违反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民事实体性责任进行了讨论;最后作者指出,在责任体系内部针对违反诉讼诚信行为的侵权诉讼与民事判决既判力之间,法官违反诚信的责任与司法豁免权之间,以及对违反诚信的责任追究与民事诉讼程序安定性之间均存在着一定的紧张关系。作者从诚实信用原则出发,寻找到了解决这叁对矛盾的有效途径。

阮娜[6]2006年在《论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文中指出本文通过研究诚实信用原则在法律领域的沿革与发展,论证了在民事诉讼中确立诚实信用原则的理论和现实依据,阐述了民事诉讼中诚信原则的基本内涵、适用的主体、功能和地位,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适用。第一部分分析了诚实信用原则的起源与发展,主要研究了该原则从私法到公法领域的发展过程,重点介绍了这一原则在民事诉讼领域的发展现状,并对其性质进行了分析。文章认为,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融合道德原则与法律原则于一体,兼有法律调节和道德调节的双重功能。但是,民事诉讼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具有私法领域的诚实信用原则明显不同的特征。具体包括规范的主体和适用的场合不同、保护的利益不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后果不同等叁个方面。第二部分论证了民事诉讼中引入诚实信用原则的依据。文章首先阐述了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基本内涵,然后具体分析了在民事诉讼中引入诚实信用原则的现实基础和理论依据。文章认为,在民事诉讼中适用诚实信用原则,不仅与现代民事诉讼的发展方向相合,更是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实践的需要。第叁部分阐述了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内容。文章认为,诚实信用原则应当适用于包括法官在内的所有诉讼主体,以实现其行为准则、解释成文法、补充欠缺规范、修正现行法规范等四大功能。在民事诉讼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处于基本原则的地位,与民事诉讼法其他几项基本原则构成了一个完整协调的整体。第四部分论述了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对当事人的规制主要体现在真实义务的设定、禁反言、排除当事人以不正当方法形成的诉讼状态、滥用诉权的禁止、诉讼上权利的失效等几个方面;对法官的规制作用主要体现为自由裁量权和自由心证的适用、释明权的行使、突袭裁判的禁止等方面。文章认为,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同样受到诚信原则的约束。

刘芳芳[7]2007年在《论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文中认为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律对诚实信用原则仅在个别地方进行了个别的规定,并没有系统的规定,与我国民事诉讼中呈现的大量诚信缺失现象不相符合,也无法满足民事诉讼实践的需要。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民事诉讼法中应当确立诚实信用原则已形成了一致的认识,但对如何确立的问题并没有深入的研究。要在民事诉讼中科学地确立诚实信用原则,必须建立在对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的适用机理和具体的适用环节深入研究的基础上。本文分四个部分,对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适用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系统研究。第一部分,研究了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机理与理论基础。首先,从道德诚信与法律诚信、民法诚信原则与民诉诚信原则的区别和联系入手,逐步深入地对比分析了作为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诚实信用的内涵。其次,从法律原则的适用机理着手,分析了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不仅要遵守法律原则的一般适用机理,还要遵守其在民事诉讼法中适用的特殊适用机理。最后,从诚实信用原则与民事诉讼目的和民事诉讼价值的关系角度分析了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适用的理论基础。第二部分,对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进行了比较考察,考察分法域的比较考察和历史的比较考察两个角度进行。在法域的比较考察中,对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分别进行了考察,大陆法系国家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其对诚实信用原则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真实义务的研究上;英美法系国家以美国为代表,其研究主要集中在对禁反言的研究上。在历史的比较考察中,分了古代和近现代两个阶段进行考察,以唐律为代表对我国古代民诉法中体现的诚实信用进行了考察,以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为代表对我国现行民诉法中体现的诚实信用进行了考察。第叁部分,研究了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适用的必要性。从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可以弥补民事诉讼法成文法的不足,可以规制诉权的滥用,有利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原则体系的完善,有利于司法权威的确立四个角度充分分析了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中适用的必要性。第四部分,对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具体适用进行了研究。首先,研究了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适用适用主体和适用形态。其次,研究了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中适用的具体环节,研究分八个部分进行:分别研究了诚实信用原则在争点的形成、当事人的确定与变更、诉权的行使、证据的提出、审理的推进、调解的进行、裁判的作出与效力以及裁判的执行环节中的具体适用。

包冰锋, 陈今玉[8]2009年在《民事诉讼中确立诚实信用原则理论之嬗变》文中指出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必须公正和诚实、善意。滥殇于实体私法领域的诚实信用原则究竟能否延伸至民事诉讼领域的问题,大陆法系的学者们展开了一场颇为激烈的争论。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诉讼中道德原则的法律化,其既能协调诉讼主体的行为,也能协调法院的审判行为,从而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实现诉讼中的公平、公正。为此,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确立该原则是很有必要性的。

周予[9]2018年在《论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文中提出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自确立以来一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从当前法律规定来看,诚实信用原则贯穿整个民事诉讼始终,在民事诉讼制度中从纲领性的规定,到证据制度规定,再到执行程序中的规定都有具体体现。但历经多年发展,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还存在一定问题。具体而言,诚实信用原则理论见解不一,体现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诉讼制度不明确,都影响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基本原则性地位和纲领性功能的发挥。文章通过阐述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内容,分析诚实信用原则存在问题的基础上,从完善诚实信用原则证据的具体制度,加大制裁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行为的处罚力度,规范法官依职权适用诚实信用原则裁判案件等方面,意欲提出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有效运行的路径。

徐德臣[10]2015年在《民事诉讼程序性制裁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法理学认为,责任既是制度存在的结论性证据,也是维持制度存在的现实力量。但在权利话语时代,民事诉讼法律责任似乎从来没有在民事诉讼制度的成长中找到与这种地位相称的存在感,并始终徘徊在民事诉讼法学的主流研究视野之外。而程序性制裁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法律责任,非但未能引起理论界与实务界足够的关注,反而在极为有限的出镜率下不断遭受批评与指责。不过,即使在如此窘困的境况下,程序性制裁也从未消失在人们的视野之中。相反,二战以后两大法系国家和地区的立法行动、司法实践以及学术研究均表明,程序性制裁一直在尝试以不同的进路来证立其正当性,从而在民事诉讼法中获得一席之地。我国2012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与2015年2月4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也印证了这种努力。与已臻成熟的刑事诉讼程序性制裁理论相比,民事诉讼程序性制裁的研究显得过于单薄与分散,甚至迄今为止尚未形成统一的学术话语。因此,对当下散落于民事诉讼法各处的诸多程序性制裁规定进行最大公约数意义上的概括和总结,不但可助益于清晰地认知程序性制裁本身,更重要的是,有利于形成一股解说的合力,从根本上证立这种制裁手段的正当性,同时也能够使立法者和司法者从中获得某种启示。程序性制裁既不同于实体法上的制裁,也与传统的民事诉讼制裁有所区别,它致力于将一些特定的程序性违法行为(经济学上的机会主义行为)与实体法上的诉讼结果相勾连。作为一种惩罚机制,它不但关注已经沉没的成本,而且甚至更加关注如何避免或最大限度地降低未来可能发生的成本。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它为“法律是一种激励机制”这一命题提供了一个极具说服力的证明。然而,对程序利益和公共利益(因此也必定包括实体利益)的多重关注使它天然地具有一种僵化性甚至残酷性。正因如此,程序性制裁一直面临着来自宪法、实体法以及道德领域等许多方面的批评。这样一来,从学术探讨的角度来说,单一的研究方法很难有效地消解这些指责和质疑。因此,本文除了采用法学规范分析方法以外,同时也尝试将经济学、社会学以及伦理学等研究方法运用其中,试图对程序性制裁的优势、弊端以及未来的发展方向作出更为客观的、全面的分析和判断。本文除导言外,共分为五章,内容安排如下:第一章为程序性制裁的概论部分。首先,笔者从纵向(时间意义上)和横向(空间意义上)两个视角对制裁的语义进行了解读和梳理,并在反思传统民事诉讼法律制裁的不足以及比较刑事诉讼法领域中程序性制裁的基础上,提出了民事诉讼程序性制裁的概念,为下文研究的展开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其次,本章从正面解析了程序性制裁对于证立民事诉讼规范的正当性、优化民事诉讼法的实施效果以及整合民事诉讼的多元价值叁个方面的功能;最后,本章直面程序性制裁的困境,解读了人们对程序性制裁的批评并尝试对这些批评进行了回应。第二章为程序性制裁的法理基础。尽管程序性制裁有其固有的缺陷,但是从二十世纪下半叶开始,两大法系国家和地区纷纷在其民事诉讼领域内对各种程序性制裁手段作出了规定。总体而言,这些立法行动主要是建立在叁个法理基础之上,分别是民事诉讼目的、诉讼促进义务以及诚实信用原则。本章首先考察了当代民事诉讼目的的概况,并阐述了程序性制裁对于调和不同民事诉讼目的所发挥的作用;其次,考察了辩论主义的嬗变与协同主义的兴起,在此基础上,对诉讼促进义务的内涵进行了细致的解读。这种解读最终将程序性制裁牢固地树立于诉讼促进义务的根基之上;最后,讨论了民事诉讼诚信原则的含义和功能,以该原则论证了程序性制裁的正当性。第叁章为程序性制裁的适用要件。从机制构建的角度讲,程序性制裁的适用要件属于程序性制裁机制的本体论研究。在行文方法上,笔者一方面从实然的角度描绘了程序性制裁适用要件所具有的基本法意,具体阐述了程序性制裁主观方面的适用要件和客观方面的适用要件;另一方面从应然的角度对程序性制裁适用要件理论中存在的主要分歧进行了深入的分析。这种描述和分析为第四章的比较考察和第五章的实证研究提供了必要的限定和引导。就具体内容而言,首先,本章讨论了程序性制裁适用要件的基本法意并从“规范法官在程序性制裁中的自由裁量权”和“降低两种错误的发生”两个角度对这种法意进行了解释;其次,阐述了程序性制裁主观方面的适用要件,着重从法理层面分析了故意和过失两种主观状态;最后,在界定和解析特定程序性违法行为的基础上讨论了程序性制裁客观方面的的叁个适用要件。第四章为程序性制裁的比较考察。本章对大陆法系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和地区——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以及英美法系具有代表性的美国和英国进行了比较考察。二战以后,两大法系的国家和地区为了应对诉讼迟延、诉讼成本高昂等问题,纷纷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司法改革,这种改革态势在二十世纪末达到了一个阶段性的顶峰。从两大法系司法改革的目标和内容来看,程序性制裁在其中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不过,诉讼观念、诉讼法理以及诉讼模式的差别导致两大法系的程序性制裁呈现出不同的发展态势。但考察同时表明,两大法系的程序性制裁也呈现出融合的趋势。本章对两大法系程序性制裁的适用要件、程序性制裁中的法官自由裁量权以及程序性制裁的程序保障及衔接制度进行了全方位的比较。这种比较研究为第五章我国程序性制裁机制的构建提供了必需的素材。第五章为我国程序性制裁机制的构建。本文从宏观上将程序性制裁的中国图景划分为实然图景和应然图景,前者指的是程序性制裁的自在状态,后者指的是程序性制裁的理想状态。基于这种划分,本章首先通过实证分析方法对我国程序性制裁的法律文本和司法实践进行了总结和反思,并在回视程序性制裁本体论以及两大法系程序性制裁体系的基础上提出了构建我国程序性制裁机制的总体方案。该方案包括内部进路与外部进路,内部进路又包括本体优化和程序构造;其次,本章基于程序类型化理论的方法论思考论证了为程序性制裁配置专门的处理程序的必要性,并尝试从横向结构与纵向结构两个方面完成了这种程序构造;最后,本章将程序性制裁置于民事诉讼制度的整体框架之下,讨论了与之息息相关的证据收集制度、证据交换制度和法官阐明制度,最终完成了程序性制裁机制的全部建构。

参考文献:

[1]. 论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真实义务[D]. 程晨. 南京师范大学. 2008

[2]. 试论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适用[D]. 蒲玲. 西南交通大学. 2016

[3]. 对我国民事诉讼法诚实信用原则内容的分析及评价[D]. 任凭. 华东政法大学. 2016

[4]. 当事人真实义务研究[D]. 王玲. 西南政法大学. 2015

[5]. 论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D]. 杜丹. 中国政法大学. 2009

[6]. 论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D]. 阮娜. 中国政法大学. 2006

[7]. 论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D]. 刘芳芳. 山西大学. 2007

[8]. 民事诉讼中确立诚实信用原则理论之嬗变[J]. 包冰锋, 陈今玉. 政法学刊. 2009

[9]. 论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D]. 周予. 黑龙江大学. 2018

[10]. 民事诉讼程序性制裁机制研究[D]. 徐德臣. 西南政法大学.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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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法上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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