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损害赔偿额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损害,损害赔偿额之酌定,证明困难,举证责任分配
损害赔偿额论文文献综述
刘学在,阮崇翔[1](2019)在《论损害赔偿额之酌定时的举证责任减轻》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我国立法部门根据司法实践中的需求,在部分民事实体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设立了符合本法特性的损害赔偿酌定制度,但对其性质的争议尚未有定论。从举证责任减轻的角度来评价损害赔偿额之酌定更符合其制度之设立目的,举证责任减轻本身突破了传统举证责任分配的束缚,针对于传统举证责任分配的缺陷进行了完善与补足,形成了传统举证责任为原则、举证责任减轻为例外的二元制举证规范。将损害赔偿额酌定制度带入举证责任减轻理论范畴内探讨,有利于在《民事诉讼法》中建立符合我国民事诉讼司法实践的损害赔偿制度。(本文来源于《河北法学》期刊2019年08期)
汤贞友,孙永昌[2](2019)在《论专利当然许可侵权损害赔偿额的计算规则》一文中研究指出实际损失、侵权获利两种损害赔偿计算方式在实践中存在举证难问题,合理许可费方法证明责任更轻,适合用来计算专利当然许可侵权损害赔偿额。因为专利当然许可声明存在确定的许可费,容易满足合理许可费的适用条件,有利于缓解举证难及过度适用法定赔偿的现象。但权利人对损害赔偿前叁种计算方式没有选择权,不利于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应赋予其选择权。我国合理许可费方法仍需改进,可仿照德国法设立参考许可合同的抽象标准。(本文来源于《江苏第二师范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3期)
陈禹屹[3](2019)在《种子质量问题损害赔偿额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种子是农业重要的生产资料,饱含农民的希冀和承载农业的安全。因此,为了维护我国农民权益和农业安全,也为了促进我国种业的健康发展,种子质量问题理应受到高度重视,种子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害赔偿额更应当明确。但是,因为我国种子质量问题及其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时有发生,而损害赔偿额却在不同案件中受到不同对待,并因此导致农民权益难以获得有效保障,农业安全受到威胁,种业发展也受到明显的影响。在推进法治建设的进程中,我国相继出台或者修订相关法律法规,种子法律体系因此逐渐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以及相关的地方立法等对种子质量问题及其损害赔偿额均有涉及,特别是《种子法》第四十六条对种子质量问题的损害赔偿额进行了列举式的规定,并对赔偿主体进行了责任划分,对我国种子质量问题损害赔偿额提供了较为明确的指引。此外,我国《合同法》、《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在种子质量问题损害赔偿额方面也有相关规定可供适用。近年来,种子质量问题损害赔偿额的相关司法案例也受到关注,但是,司法裁判在促进种子质量问题损害赔偿问题解决的同时,也因为损害赔偿额在个案上呈现出的差异影响司法裁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因此,检讨我国种子质量问题损害赔偿额的立法,已经成为有效解决我国种子质量问题纠纷的重要内容。现行法律法规未对《种子法》第四十六条中的“种子质量问题”进行界定,即“种子质量问题”的概念模糊,导致法官无法直接适用;此法条规定的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可得利益损失及其他损失,全国各地未对其“可得利益损失”标准进行统一,亦未见其具体计算方式;“其他损失”与《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叁条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发生冲突,《合同法》中未见损害赔偿案中的违约方需对“其他损失”进行赔偿,《种子法》则明显在赔偿额上进行了扩大,其在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值得探究。在种子质量问题损害赔偿案中,大部分情形导致种子使用者减产或进行补种改种,但并非颗粒无收。此情形下,对购种价款及其他损失进行全额赔偿则极有可能构成不当得利之债。另外,实践中种子生产者、经营者赔偿能力不足等现实障碍,都加重了种子买卖双方的不平等地位,使农民遭受的损失难以得到及时的弥补和有效的救济。为了推动我国种子质量法律体系的完善,我国法律需要明确种子质量问题损害赔偿额并通过分散风险的方式确保损害赔偿得以有效实现。具体而言,我国种子质量问题损害赔偿额,应采限定性等原则,围绕限定性原则,在可得利益的计算方式上采取承诺产量优先与叁年平均产值优先。同时,明确赔偿购种价款、其他损失及有关费用的具体计算,特别是应当区分绝产与减产两种情形适用不同的赔偿范围,减产或补种改种时应当按种子使用者受到的实际损失对赔偿额进行赔偿。此外,在明确种子质量问题损害赔偿额的基础上,建立种子质量问题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制度,确保损害赔偿的具体落实,充分保障农民权益的同时,也分散种子经营者可能承受的风险。(本文来源于《西南大学》期刊2019-04-15)
吕铭[4](2018)在《专利侵权损害赔偿额的确定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知识时代的快速到来,知识经济逐渐占据主导地位,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侵权案件也大量出现,特别是专利侵权案件的发生最为频繁。在大量的专利侵权案件中,当事人比较关注的问题之一就是如何确定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而这也是知识产权理论与实践中探讨的热点话题。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数额之所以备受关注,就在于赔偿数额的确定直接关系到专利权的保护力度,关乎着案件判决结果的公平,反过来又直接影响到公众申请专利、行使专利权的积极性。而《专利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对此规定的较为宏观,导致司法实践中难以有效适用,因此当前仍有必要对专利侵权损害赔偿问题展开全面、深入研究。本文从专利侵权相关的理论入手,研究当前国内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现状,全面考察当前专利侵权诉讼实践中赔偿数据确定的具体案例,梳理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全面总结、深入分析其中原因,进而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以提升目前专利侵权损害赔偿计算方式的科学性,在更进一步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同时,也更好地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本文来源于《湘潭大学》期刊2018-12-01)
周莉欣[5](2018)在《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损害赔偿额计算规则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证券市场不断发展,我国唯一的证券虚假陈述损害赔偿额计算规则难以应对现阶段多样化的证券虚假陈述违法行为。本文对我国虚假陈述损害赔偿计算规则的运用现状进行了实证研究,发现了我国实践中法官对于虚假陈述损害赔偿计算规则运用的创新点与局限。究其缘由,主要为法律供给不足,计算规则僵硬、欠缺科学性等原因造成。最后本文提出了从"一刀切"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改进思路,并建议构建多种赔偿计算规则并存的证券欺诈民事赔偿体系。(本文来源于《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6期)
范小丰[6](2018)在《专利侵权损害赔偿额计算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国专利法对专利侵权损害赔偿额的计算采取顺位制,而且我国关于专利侵权损害赔偿额计算制度比较粗糙,欠缺科学性,并在实际操作中前叁种方式操作标准方式不一,并且也很难实现,从而难以被法院采纳,最终只能在法定赔偿额范围内获得损害赔偿。笔者将详细的分析我国在专利侵权损害赔偿计算的实际操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在研究借鉴域外成熟的损害赔偿计算制度的基础上,为进一步完善我国专利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提出相应改善对策。(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21期)
蒋筱熙[7](2018)在《知识产权损害赔偿额的确定应当考虑其市场价值变动的客观性》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权利人无法就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提供准确的数据,导致赔偿金额的确定存在局限性时,知识产权权利的市场价值随着时间变动而波动的客观性,应当在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时予以充分考虑。在立法精神框架内,根据侵权主体和侵权行为方式对知识产权市场价值减损的影(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8-05-03)
张明[8](2018)在《专利侵权损害赔偿额确定标准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保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核心任务是明确专利侵权损害赔偿额的确定标准。虽然我国现行专利法对专利侵权损害赔偿额确定标准从适用顺序及确定标准方面做了较为详尽的规定,但专利权人在司法实践中所面对赔偿数额不对等问题并未得到改善。本文从我国专利侵权损害赔偿额确定的立法现状及司法实践现状引出问题,通过对英美法系国家及大陆法系国家关于专利侵权损害赔偿额确定标准在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先进经验的介绍,对我国专利侵权损害赔偿额确定标准的完善给出笔者建议。本文拟分为如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专利侵权损害赔偿额确定标准概述。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是指侵权人因实施专利侵权行为给专利权人造成损害所应承担的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性质分为补偿性赔偿与惩罚性赔偿,不同性质下的赔偿标准所确定的赔偿额不同。我国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性质属于补偿性赔偿。我国专利侵权损害赔偿额确定标准的基本类别分为专利权人实际损失、侵权人侵权所得、专利许可费的合理倍数及法定赔偿。第二部分是我国专利侵权损害赔偿额确定标准的现状及问题。根据我国专利侵权损害赔偿额确定标准的立法及司法实践现状,我国专利侵权损害赔偿额确定标准存在如下问题:专利权人实际损失的确定标准缺乏科学性、技术分摊的适用不具备规范性、专利许可费的使用空间狭小、法定赔偿的适用被严重扩大化。第叁部分是专利侵权损害赔偿额确定标准的国际经验借鉴。英美法系国家关于专利侵权损害赔偿额确定标准的类别主要包括利益损失计算法、侵权人非法获利、合理许可费法、技术分摊规则,专利许可使用费法等;大陆法系国家关于专利侵权损害赔偿额确定标准的类别主要包括所失利益确定标准下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实施额相当法、酌定赔偿法,利润损失、侵权人非法获利、许可使用费等。上述专利侵权损害赔偿额确定标准在立法及司法实践方面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对我国有相当的借鉴意义。第四部分是完善我国专利侵权损害赔偿额确定标准的建议。我国专利侵权损害赔偿额确定标准的完善应当从改进专利权人实际损失、技术分摊规则、专利许可费合理倍数、法定赔偿这四方面的具体适用规则入手。具体而言包括:引入边际利润理念和价格侵蚀理念、完善专利人实际损失的因果关系证明标准、明确技术分摊规则的适用方法、建立专家型人民陪审员队伍、扩大专利许可费的适用范围、明确专利许可费的使用规则以及严格限制法定赔偿并对法定赔偿额度进行分段细化。(本文来源于《海南大学》期刊2018-05-01)
李彤,张昕[9](2017)在《海上污染案件中主体诉权、责任主体、因果关系的认定及损害赔偿额的酌定——栾树海等21人与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海上污染损害责任纠纷案评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基于首例人民法院受理并作出裁判的"康菲"案基本事实及法院裁判理由,全面分析了该案的重要意义及所涉关键法律问题,主要包括海洋污染案件中养殖户索赔权利的认定、海上污染案件中"污染者"的确定、因果关系的认定及海上污染案件中损害赔偿额的酌定四个问题。本文指出,对于养殖户索赔权利的认定问题,尽管相关法律有证件要求,但结合各地实际情况,不宜将是否具备相关证件作为养殖户行使索赔权的必要条件,而应以养殖行为是否实质获得当地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作为评判标准。对于"单一污染源多重主体架构"情形下"污染者"的确定问题,应以是否实际开启、控制污染源并从中获利为标准,结合当事人间合同约定、特别法规规定、有权机关事故调查处理结论等因素,进行综合审查认定。对于因果关系的认定问题,不宜将环境污染案件法定的因果关系举证倒置作绝对化理解,而应按照"初步证据-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次序,并充分运用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认定因果关系是否成立。对于损害赔偿额的酌定问题,考虑到在海上污染案件中损害赔偿数额的举证存在较大困难,可以本着诉讼经济原则,结合比较法的规定及司法实践作法,对我国侵权法中财产侵权损害的条文进行适当解释,赋予人民法院在难以通过鉴定确定赔偿数额时,根据有权机关监测报告、行政赔偿补偿标准等证据酌定损害赔偿额的权限,避免受污染者仅因损害赔偿额举证不足而败诉。(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司法案例)》期刊2017年20期)
尹西明[10](2017)在《我国着作侵权损害赔偿额确定方法的制度重构》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着作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中,适用不同的赔偿额确定方法,会直接涉及诉讼当事人的利益状态。由于着作权的客体具有无形性,致使着作侵权损害赔偿额很难按"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的方法加以确定。立法上应当摒弃按"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加以确定的方法,采用单一性的立法模式,将酌情赔偿作为着作侵权损害赔偿额的唯一确定方法。(本文来源于《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7年05期)
损害赔偿额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实际损失、侵权获利两种损害赔偿计算方式在实践中存在举证难问题,合理许可费方法证明责任更轻,适合用来计算专利当然许可侵权损害赔偿额。因为专利当然许可声明存在确定的许可费,容易满足合理许可费的适用条件,有利于缓解举证难及过度适用法定赔偿的现象。但权利人对损害赔偿前叁种计算方式没有选择权,不利于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应赋予其选择权。我国合理许可费方法仍需改进,可仿照德国法设立参考许可合同的抽象标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损害赔偿额论文参考文献
[1].刘学在,阮崇翔.论损害赔偿额之酌定时的举证责任减轻[J].河北法学.2019
[2].汤贞友,孙永昌.论专利当然许可侵权损害赔偿额的计算规则[J].江苏第二师范学院学报.2019
[3].陈禹屹.种子质量问题损害赔偿额研究[D].西南大学.2019
[4].吕铭.专利侵权损害赔偿额的确定研究[D].湘潭大学.2018
[5].周莉欣.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损害赔偿额计算规则研究[J].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8
[6].范小丰.专利侵权损害赔偿额计算制度研究[J].法制博览.2018
[7].蒋筱熙.知识产权损害赔偿额的确定应当考虑其市场价值变动的客观性[N].人民法院报.2018
[8].张明.专利侵权损害赔偿额确定标准研究[D].海南大学.2018
[9].李彤,张昕.海上污染案件中主体诉权、责任主体、因果关系的认定及损害赔偿额的酌定——栾树海等21人与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海上污染损害责任纠纷案评析[J].法律适用(司法案例).2017
[10].尹西明.我国着作侵权损害赔偿额确定方法的制度重构[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