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了机场特许经营权,肯定了机场属地化改革后的探索经验,为机场开展特许经营权转让业务提供了理论支撑和法律依据。但是,由于市场主体的逐利性以及法律条文的模糊性,机场管理机构不仅未剥离非航空性业务,反而以各种形式参与商业经营活动,导致机场管理机构和航空公司、驻场服务公司的经营范围重叠交叉,利益纠葛不清,影响了机场功能的发挥和服务质量的提升。未来立法需要明确机场管理机构的非营利属性,框定机场管理机构的经营范围为航空性业务,将转让非航空性业务作为机场管理机构的法定义务。同时,民航管理部门也应当制定相应配套措施,督促机场管理机构聚焦主业,剥离非航空性业务。为了照顾全国中小型机场的发展,民航管理部门可以允许其采用适度分离的做法,落实转让非航空性业务的法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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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李磊
关键词: 机场特许经营权,机场管理机构,非航空性业务
来源: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年06期
年度: 2019
分类: 社会科学Ⅱ辑,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经济法
单位: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分类号: D922.296
DOI: 10.13766/j.bhsk.1008-2204.2019.0335
页码: 119-126
总页数: 8
文件大小: 139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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