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认知论文_马连龙

导读:本文包含了司法认知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认知,司法,损害赔偿,聊斋志异,台湾地区,民事,的人。

司法认知论文文献综述

马连龙[1](2019)在《域外和我国台湾地区证据法中的司法认知规则概览》一文中研究指出司法认知在本质上是“法官在行使司法权过程中对某些特定事实和法律前提做出的正式认定”,而无须当事人予以证明。司法认知规则作为一项重要的证据规则,在域外的法治实践中已经逐渐成熟和完善,其在减轻诉讼参与人不必要的举证责任、提高诉讼程序的效率等方面都显现出了重要(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9-05-24)

马军杰,李士得,杨睿[2](2019)在《思危与守正:人工智能介入司法领域的路径依赖——以程序思维与技术认知为切入点》一文中研究指出人工智能介入司法领域是时代的必然选择,在当下有规模化部署的趋势。人工智能与审判工作深度融合,促进了司法改革整体效能的提高。人工智能在为司法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新问题,如何清醒地看待人工智能融入司法的程度及路径依赖,便成为司法机关不可回避并亟须研究的课题。"人工智能+审判"的技术效应更易引发畸化隐忧:技术依赖致审判程序畸形与主体异化;偏信评价导致地位失衡与裁判失正;技术自动化造成司法场域弱化。因此,人工智能健康、有序地融入司法优化的路径是:需要以审判为中心进行宏观思维规划和以技术效用为核心进行技术完善与制度安排。在思维规划方面,坚持法官本位,理顺人工智能工具性与司法人文性的主客之序;坚持程序为纲,确保审判活动程序性权利完整供给;坚持协同发展,以需求为导向促进制度与技术互助互制。在技术完善与制度安排方面,应以用户便利与当事人权益为考量,夯实数据集成与规范技术应用,通过审判行为与职能的标准化规范、制度的有度剪裁与有效吸纳,推动法制结构与技术发展深度耦合。(本文来源于《周口师范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3期)

徐聪颖[3](2018)在《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功能认知与效用选择——从我国商标权领域的司法判赔实践说起》一文中研究指出虽然2014年的新《商标法》对惩罚性赔偿业已作出规定,但其适用效果并不理想。围绕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惩罚性赔偿与法定赔偿的关系等问题,学界的争论依旧较为突出。就功能而言,惩罚性赔偿在本质上属于一种对侵权行为严重错误性的评价、表达机制,其制度设计应重点围绕如何凸显惩罚性赔偿的"表达性"与"责难性"展开;就效用而言,由于惩罚性赔偿与知识产权领域固有的"界权风险"有内在冲突,为避免惩罚性赔偿在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负外部性"问题,应当分别从"侵权故意"和"界权风险"两个维度着手建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区间。(本文来源于《湖北社会科学》期刊2018年07期)

徐钝,詹王镇[4](2018)在《论司法认知的制度激励——基于民事审判实践认知规避现象的反思》一文中研究指出剖析司法认知规避现象的根源并进行制度激励,在当前民事审判实践中极具现实意义。从司法压力机制、司法指引机制、司法替代机制等角度着手,司法认知规避的深层次根源得以发现。从司法认知规则重构、司法认知案例库体系建设和司法认知责任及其豁免叁大方面建构司法认知激励制度,颇具必要性与可行性。关于司法认知规则重构,应坚持简约主义立场,使得司法认知规则简约、明确并具有可操作性;关于司法认知案例库建设,应建立一套从指导性案例到精品案件的多层次案例库体系,建立案例库反馈机制和动态调整机制;关于司法认知责任及其豁免,坚持不当行为作为法官惩戒的主要事由,错案惩戒需要结合客观结果与主观状态来分析,并建立影响性后果错案的豁免制度。(本文来源于《北方法学》期刊2018年05期)

张颖,林勇涛,林燕[5](2018)在《司法认知在我国刑事诉讼领域的体系建构》一文中研究指出分析我国在刑事诉讼领域中关于司法认知的具体规定及实践情况,在借鉴英美法系典型国家有关立法规定和实务做法的基础上,建议我国立法机关制定证据法典,明确司法认知的对象及效力,完善相关程序规定,加强法官职业培训,制定相关指导案例,发挥案例指导制度功能。(本文来源于《福建农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4期)

赵芳[6](2018)在《法外力量:从《聊斋志异》看清代民众对司法的认知与期待》一文中研究指出蒲松龄的《聊斋志异》是中国古典短篇小说的精华之作,写作手法精妙独到,不仅具有较高的文学价值,还具有深刻的社会内涵和现实意义。《聊斋志异》看似写鬼写要妖,实则反映了现实社会的众生百态,充分融入了蒲松龄对现实生活的人生体验以及对世事的复杂感情。蒲松龄联系自身的实际情况,通过“写狐说鬼”的手法,揭露了社会矛盾,对当时的社会和法律现状展开描述,有力抨击了官府的腐败黑暗和封建王朝的腐朽没落。笔者综合《聊斋志异》,对《聊斋志异》中法律小故事背后蕴含的社会心态和法律观念进行探究,以相关法律故事中所体现的“法外力量”入手,结合当时社会的法律现状和社会背景,对法律研究的相关理论与文献进行分析,找出清代民众对当时司法工作、社会现状等的看法,探寻民众对司法的认知与期待。希望能从以蒲松龄为代表的广大民众对法律和社会的认知与批判中借鉴方法,总结经验,争取能够以正确的态度,在当今社会中正视现实、正视法律,体察民众,从而构建理想的法律世界。论文首先从《聊斋志异》中法律故事的抽象表述入手,总结出这些故事中共同的叙事特色——“法外力量”的介入,并结合当时具体的社会环境,分析作者以此种方式进行写作的原因。随后,对“法外力量”背后隐藏的民众对司法的认知进行探究,再对民众心中理想的法律世界和法制社会进行探讨,并对一部分法律文化进行解读。希望这种以历史事实为基础、结合文学作品探求法律观、社会观的研究方法,可以对今后相关论文写作提供借鉴,为研究清代民众的司法期待与认知提供经验。(本文来源于《青岛大学》期刊2018-05-28)

谢澍[7](2018)在《刑事司法证明中的专门知识:从权力支配到认知偏差》一文中研究指出2012年《刑事诉讼法》根据鉴定活动的本质特征作出多处修改。但在司法实践中,"鉴定结论"到"鉴定意见"的转变并未带来实质的符号权力减让,"有专门知识的人"之意见呈现进退维谷的尴尬,相关角色定位混乱。实践乱象的背后,是"以印证为中心的整体主义证明模式"所承载的"知识-权力"话语与"认知-行为"理论所产生的交织与耦合。刑事司法场域的微观权力网络之中,知识与权力的互动需要由"支配-被支配关系"转向"互动关系",并在降低法官认知流畅度的同时,提示其启动理性认知系统对感性认知行为进行监控与修正。(本文来源于《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8年04期)

杨彪[8](2018)在《禀赋效应、诉讼要价与精神损害赔偿——基于地方司法统计数据的认知心理学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若要对具有强烈主观色彩的精神损害赔偿进行量化估算,则必须强化对受害人的心理状态的观察和分析,研究诉讼要价的心理机制,还原损害的本来面貌,使裁判更接近于真相。本文利用广东省2011-2014年侵权调解案件统计的面板数据,对争讼权利类型、诉讼禀赋效应和精神损害赔偿的关系进行了实证检验。研究发现,人格权的禀赋效应比财产权的禀赋效应更高这一理论假设并不成立,权利的确定性才是决定诉讼禀赋效应强度的关键因素,受害人对精神损害的认知受到复杂情势的影响,显示出很强的可塑性。在权利价格共识偏弱的案件中,投机获益而非公平受偿往往是受害人提出赔偿请求最重要的激励机制。未来的司法建设应将更多的资源投入到划定权利边界和应对策略性要价。(本文来源于《法学家》期刊2018年03期)

邓榆湘[9](2018)在《司法认知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本论文是在现有的理论基础上,根据我国司法认知的现状作出相应的研究,先从司法认知的基础理论出发,论述我国司法认知的立法现状和实践现状所存在的问题和成因,再对域外的司法认知体系进行考察与借鉴,结合我国实际,从确立司法认知的立法地位出发到提高法官运用司法认知的能力及判例指导等方面探讨与分析我国的司法认知制度构建。本论文共有四个章节,论文的具体结构如下:第一章“司法认知的概念与理论依据”。本章是对司法认知的概念作出界定,首先论述司法认知的涵义,通过比较研究界定司法认知与推定、自认、免证事实和预决事实这四个相关概念的异同。再论述司法认知的理论依据,分别从认识论与价值论两个方面来论述。第二章“我国司法认知的现状分析”。先论述我国司法认知的现行立法弊端,进而对现行立法进行剖析。再分析我国司法认知的司法实践现状,继而再深层次地分析我国司法认知困境的成因。本章通过实例分析的方式,直观地剖析司法认知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所存在的问题,以案例分析法律,以小见大。第叁章“域外司法认知体系的考察”。通过对两大法系国家以及地区的考察,先分别分析两大法系司法认知的特性,再考察两大法系司法认知的范围、分类、效力和程序设置,从而发现完善我国司法认知的启示意义,为完善我国司法认知提供可借鉴之处。第四章“我国司法认知的制度构建与相关配套措施”。本章是本论文的重点与难点。主要针对我国司法认知的立法现状与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域外司法认知体系对我国司法认知的启示,从而对我国司法认知制度提出相应的制度构建建议和相关的配套措施。(本文来源于《广东财经大学》期刊2018-05-07)

胡铭,邱士辉[10](2018)在《司法证明中的印证规则与事实认知》一文中研究指出印证在我国的刑事证明中已从价值中立的方法层面上升到规范层面,成为司法实践中得以严格执行的证明模式。实践中的"印证"实质上是一种案卷笔录的相互印证。考虑到事实裁判者根据有限的证据信息进行事实判断决策的过程,在认知心理结构上来看是直觉心智、算法心智和反思心智的互动结果,制度化的印证证明模式在实践中对于事实审判者的认知风格起到塑造作用,但其案卷印证的实质加重了事实认知主体有限理性下的决策偏差,造成了证明过程中的认知失衡。为了缓解事实裁判者的认知失衡,应弱化印证的规范性,还原其方法论的原初定位,发挥反思心智的作用,为自由心证提供足够的空间。(本文来源于《浙江学刊》期刊2018年03期)

司法认知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人工智能介入司法领域是时代的必然选择,在当下有规模化部署的趋势。人工智能与审判工作深度融合,促进了司法改革整体效能的提高。人工智能在为司法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新问题,如何清醒地看待人工智能融入司法的程度及路径依赖,便成为司法机关不可回避并亟须研究的课题。"人工智能+审判"的技术效应更易引发畸化隐忧:技术依赖致审判程序畸形与主体异化;偏信评价导致地位失衡与裁判失正;技术自动化造成司法场域弱化。因此,人工智能健康、有序地融入司法优化的路径是:需要以审判为中心进行宏观思维规划和以技术效用为核心进行技术完善与制度安排。在思维规划方面,坚持法官本位,理顺人工智能工具性与司法人文性的主客之序;坚持程序为纲,确保审判活动程序性权利完整供给;坚持协同发展,以需求为导向促进制度与技术互助互制。在技术完善与制度安排方面,应以用户便利与当事人权益为考量,夯实数据集成与规范技术应用,通过审判行为与职能的标准化规范、制度的有度剪裁与有效吸纳,推动法制结构与技术发展深度耦合。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司法认知论文参考文献

[1].马连龙.域外和我国台湾地区证据法中的司法认知规则概览[N].人民法院报.2019

[2].马军杰,李士得,杨睿.思危与守正:人工智能介入司法领域的路径依赖——以程序思维与技术认知为切入点[J].周口师范学院学报.2019

[3].徐聪颖.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功能认知与效用选择——从我国商标权领域的司法判赔实践说起[J].湖北社会科学.2018

[4].徐钝,詹王镇.论司法认知的制度激励——基于民事审判实践认知规避现象的反思[J].北方法学.2018

[5].张颖,林勇涛,林燕.司法认知在我国刑事诉讼领域的体系建构[J].福建农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

[6].赵芳.法外力量:从《聊斋志异》看清代民众对司法的认知与期待[D].青岛大学.2018

[7].谢澍.刑事司法证明中的专门知识:从权力支配到认知偏差[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8

[8].杨彪.禀赋效应、诉讼要价与精神损害赔偿——基于地方司法统计数据的认知心理学分析[J].法学家.2018

[9].邓榆湘.司法认知探析[D].广东财经大学.2018

[10].胡铭,邱士辉.司法证明中的印证规则与事实认知[J].浙江学刊.2018

论文知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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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认知论文_马连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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