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费改革后的乡村干群关系研究

税费改革后的乡村干群关系研究

田先红[1]2010年在《息访之道》文中研究表明1990年代中后期至税费改革之前,乡村社会出现维权型上访主导的信访小高潮,不过,此时期的农民上访问题并没有对基层治理构成太大威胁,主要原因是间接治理模式的维系给乡村基层政权有效应对农民上访问题提供了较好的制度性、结构性条件。税费改革之后,在国家的推动下,乡村治理逐渐从间接治理模式向直接治理模式转换,个体的权利意识被调动起来,而乡村集体权力遭到削弱,乡村干部在干群关系中由原先的优势转为弱势。与此同时,从乡村集体解放出来的农民个体理性过度伸张,谋利型上访在农民上访类型中逐渐凸显,基层政权因无法对维权型上访与谋利型上访进行区分而影响了信访治理的绩效,农民上访出现新高潮。出于稳定与秩序的考虑,国家通过压力型的信访治理体制强化地方和基层政府的维稳责任,督促其重视信访治理工作,却使得地方和基层政府日益被动,基层信访治理陷入困境之中。在这一背景下,谋利型上访不断蔓延,并形塑出越来越多的上访专业户,上访产业初现雏形。在这个意义上,基层信访治理已经超越了单纯的上访钉子户治理问题,而裹挟着更为浓厚的治理谋利型上访尤其是上访专业户的色彩。随着信访治理压力的加大,基层政府不得不疲于应对,并将信访维稳工作提升到政治高度。发展与稳定构成当前基层政府的两大任务,二者共同形塑了当前基层政府的行为逻辑。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基层政府不得不以降低合法性为代价,牺牲治理能力。这表明,国家试图通过推动乡村治理转型、实行直接治理模式的改革措施来加强对基层社会的渗透与监控,却导致了国家基础权力弱化的意外后果。基础权力的弱化掣肘了专断权力的行使和运用,使得专断权力与基础权力呈现出并弱的局面。由此,欲推动国家转型、建构现代国家,就不仅需要强化对基层代理人的监控,而且要重塑乡村治理结构,增强乡村基层政权治理能力,再造中间层。而这又要求从根本上增强基础权力的同时,还原专断权力行使的正当性与合法性,让国家权力能够在正常的治理轨道上运作。总之,当前中国的国家政权建设依然面临着国家权力进入乡村社会的问题,只是这种进入不是简单的权力下沉,而是如何与乡村社会有效对接的问题,亦即国家基础权力发展的问题。

张英群[2]2008年在《后农业税时代村民自治背景下的乡村关系研究》文中认为乡村关系一直是学界关注的问题,乡村关系的和谐关系到乡村的发展与稳定。农业税费改革在取得其积极意义的同时也给乡村关系带来了新的影响。本文运用历史分析、资料分析和制度分析的方法,通过对大量历史文献及现实资料的分析,结合作者自己的调研、体会、观察与思考,对取消农业税后的乡村关系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取消农业税有着重大的积极意义,但其对乡村的消极影响也不应当忽视。取消农业税影响了乡镇的财政收入,限制了乡镇基层政府供给农村地区公共产品的能力,将很多乡镇的工作重点转移到增加财政收入上去。同时,取消农业税在弱化行政村“附属行政化”趋势、协调行政村“两委”关系的同时,也使得行政村的自治性和公共服务职能弱化,并埋下了行政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流失和农民经济负担反弹的风险,因此,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取消农业税后我国的乡村关系中存在着诸多问题:行政村公共产品供给缺位,乡镇政府面临着合法性挑战;乡镇政府的“上附性”会导致其与行政村的脱节;乡镇政府的官僚化会加剧其与行政村的对立;乡村之间的脱节与对立会导致行政村的过度自治化;“一事一议”制度失效会强化行政村的乡镇附属化倾向。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行政村的过度自治化和乡镇附属化(或行政附属化)倾向在农业税改革之前就存在着,但农业税改革之后这些情况虽然存在,但却是由不同的原因引起的。造成“后农业税时代”乡村关系中诸多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取消农业税后的乡镇政府冗员过多,加重了乡镇的财政负担;乡村财政补偿机制在执行中存在诸多问题;《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本身存在不足:如对乡村关系界定模糊,缺乏责任追求与惩戒措施等;乡镇干部、村干部、村民对乡村关系在认识上存在较大差异。要解决乡村关系中存在的问题,应当从多个方面努力。进行乡镇公共财政改革和乡镇自治式政治改革;建立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尤其是要促进转移支付的法制化建设和转移支付的运行监督机制;继续推进乡镇政府机构改革和人员精简;完善“一事一议”制度,兴办农村公共事业;转变干部观念,提高农民素质,建立新型乡村关系。

漆勇政[3]2004年在《税费改革后的乡村干群关系研究》文中指出本研究是在我国农村普遍实行税费改革的政策背景下,立足社会学及社会心理学的视角,采取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侧重从乡村干部的角度去调查税费改革后我国乡村的干群关系状况,在描述了税费改革后我国乡村的干群关系状况,比较了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和不同干部素质水平的干群关系状况,分析了政策适应性以及农民素质状况的基础上,探讨了影响我国农村干群关系的原因,并提出了改善乡村干群关系的对策建议。 调查中发现:与税费改革前相比,税费改革后我国乡村干群关系得到了明显的改善。税费改革使干群双方从税费征收纠纷中得到解脱,乡村干部有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考虑本区域的发展,带领农民群众寻求致富之路,农民群众则从税费改革中得到了实惠,农民负担进一步减轻,干群之间互动增多,互信增强,农民对干部的工作给予了更多的理解和支持。虽然税费改革后我国乡村干群关系得到了明显改善,但调查中我们也了解到:农民对干部不太信任,对干部的工作仍存在不理解和不满情绪;干部和农民群众之间交流不够,共识不多,农民群众对干部的工作进行抵制的事情时有发生;有时因工作原因干群之间发生争吵甚至激烈冲突,干群关系紧张的状况依然普遍存在。 调查分析发现: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乡村中的干群关系状况不同,经济条件越好,地方经济越发达,农民负担越轻,则当地干群关系越融洽;干部的素质不同,干群关系状况不同,干部素质越高,当地干群关系越和谐。调查中还发现:现行的某些政策法规不配套或欠科学、欠合理,与农村实际脱节,与农民群众的觉悟有一定差距,农民群众对政策有不满情绪或误解现象,致使干部在贯彻执行政策的过程中产生干群冲突。同时,我们还发现,农民群众的素质普遍偏低,难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干部和农民群众之间同心力不足,认同感不够,难以形成和谐的干群关系。 正是由于经济、体制政策、干部和农民群众素质等因素不能很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阻碍了我国农村经济和农村社会的发展,使得税费改革后我国乡村的干群关系依然紧张。因此我们必须大力发展地方经济,不断完善政策,加强对干部和农民群众的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素质,从而促进乡村干群关系的改善。

朱余斌[4]2017年在《建国以来乡村治理体制的演变与发展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农村兴,天下兴。"作为一个传统的农业大国,在今后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我国仍将有相当比重的人口居住、生活在乡村,乡村社会的繁荣稳定与否事关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全局。乡村问题千头万绪,其中最突出的问题之一应当是乡村治理体制问题。乡村治理体制,也称为乡村治理模式或乡村治理结构,一般是指乡村治理主体在各自权力、职责范围基础上的行为模式以及相互之间的关系。乡村治理体制合理与否直接关乎乡村治理的成效,而乡村治理的效果不仅关系到农民的生活和命运,也与国家的稳定与发展紧密相连。作为一个文明古国,中国在很长的历史时期居于世界领先地位的成功经验之一,在于历朝历代都十分重视乡村治理,形成了以"县政绅治"为主要内容和特色的乡村治理体制。建国以来,我国不同历史时期乡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也与同时期乡村治理体制的结构与特点密切相关。党的十八届叁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推进和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目标。治理概念第一次正式载入党中央的文件中,标志着党对治国理政规律和趋势认识和把握上的进一步深化,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一项最新成果。治理理论的基本要义在于承认国家与市场、国家与社会相对分离的基础上,强调多元治理主体通过互动、协商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共同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实现社会"善治"的目标。科学合理的国家治理体制是国家治理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备条件。乡村治理体制作为国家治理体制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乡村社会的稳定与发展能力与乡村治理体制的安排密切相关,有效的乡村治理体制是国家和社会稳定的基石。因此,构建科学合理的乡村治理体制,对于实现乡村乃至整个国家治理现代化来说具有基础性意义。但是,现行的乡村治理体制本身还存在着党政不分、乡镇基层政权"悬浮化"和"谋利化"、村民自治组织过度行政化、"乡政"与"村治"之间的过度博弈和不协调、社会组织发育不健全等诸多问题,与治理理念和乡村治理现代化的应然要求之间还存在较大差距。在新型城镇化和国家治理现代化战略目标提出和实施的新时期,乡村治理体制变革的趋势和取向何在?科学合理的乡村治理体制如何建构?这些时代主题问题,需要我们作出有效回应。我们既要充分汲取人类共同文明成果的营养,也要在中国历史发展脉络中寻找基因,以我国乡村治理中遇到的问题为导向,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框架内建构科学合理的乡村治理体制,突显中国特色、中国风格和中国气派。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我国学术研究史上的一个重要坐标就是"国家——社会"关系研究视角的兴起。这一理论范式在极短的时间内就以极强的影响力迅速羼入各学科并形成一股新的学术思潮。"国家——社会"关系研究视角为社会科学的研究提供了一种比较有效的分析和解释的理论工具,但从西方社会引入的"国家——社会"关系研究范式是建立在市场机制比较健全以及竞争性政党制度的社会基础之上。因此,运用"国家——社会"关系范式研究中国问题时,需要充分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实现"国家——社会"关系范式研究的中国化。本文以治理理论为基础,以中国化的"国家——社会"关系为研究范式,对建国以来乡村治理体制的变迁进行研究,试图找出内在的趋势与规律,并充分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为新时期乡村治理体制的创新和完善提供建议。具体而言,不同于西方语境下将国家等同于政府,本文将国家分为党和政府两个层面予以考察。中国共产党在我国的执政地位是历史形成的,作为革命和建设的核心力量,它往往是顶层制度设计者和推动者,在建国以来我国乡村治理体制的形成和变革中发挥着核心作用。乡村治理的成效和乡村治理体制的变革与市场作用的发挥密切相关,本文将市场的定位与作用这一变量纳入到乡村治理体制的形成和变革的研究中。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论文将西方语境下的"社会",细化、中国化为乡村正式社会组织、民间组织、农民、乡村精英等社会主体要素分别予以详尽考察。中国作为一个传统的农业大国,农民在总人口中所占比重较高。随着新型城镇化的推进,农民的数量将会逐渐减少。但在未来相当长时期内,仍然会有相当数量农民的存在。农民不仅仅是乡村治理的对象,作为乡村社会的真正主人,他们更应该成为乡村治理的有效主体。本文将农民这一乡村社会重要构成要素独列出来予以考察,他们参与乡村治理的意愿和能力,直接关系到乡村治理成效乃至新时期乡村社会"善治"目标能否实现。基于中国传统乡村治理之道的经验借鉴以及在当代乡村治理中实际重要作用发挥方面的考量,在新时期乡村治理体制创新路径研究中,本文还将乡村精英这一重要的乡村社会构成要素单列出来予以更加深入细致的考察。论文通过探讨政党(中国共产党)、政府、农民、市场、社会组织等多元乡村治理主体要素,在建国以来我国乡村治理体制变迁中的定位、作用发挥和相互关系以及相应的历史经验教训,为新时期我国乡村治理体制的变革与完善提供借鉴。论文通过研究认为,建国以来我国乡村治理体制的变迁,主要是由相应历史时期经济、政治和社会发展需要决定的,并受不同的时代特征、风俗习惯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从主体的视域来看,建国以来我国乡村治理体制的历史嬗变主要受四个方面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党和国家的战略理念和制度设计、市场的地位和作用的场域、广大农民的主体地位和自主意识、社会组织的发育程度和作用空间。"莲发藕生,必定有根"。乡村治理体制的创新设计"不是在一张白纸上绘图,而是在乡村社会既有格局基础上,通过对现有治理困境的深度反思和审视来寻找灵感和答案"。据此,论文通过研究认为,在新型城镇化和国家治理现代化战略目标提出和实施的新时期,我们应在现有的"乡政村治"模式基础上进行变革与创新,积极构建"政党领导、政府主导、农民主体、市场引导、全社会参与"多元主体协商共治的乡村治理体制,保证政党、国家、市场、农民、社会组织等不同治理主体要素之间结构的合理化,实现它们之间的良性互动,发挥它们各自在乡村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助推乡村治理现代化目标之达至。

陈祥英[5]2013年在《和谐社会构建中的村民自治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农村村民自治是基层群众自治两个内容中的重要一个。经过近叁十年的发展,村民自治形成了以《村委会组织法》为法律文本的制度、机制,对于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的安定团结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建设的重大战略任务。社会主义基层民主,既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手段。进入新世纪以来,农村社会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党和国家的一系列改革和政策在农村深入实施,在给农村经济、社会带来巨大发展的同时,农村社会出现了了一些新的变化和问题,村民自治为应对这些变化和问题,发展村民自治推动村级治理的改善,创新村民自治化解村庄矛盾。要进一步建设和谐农村,更好地发挥村民自治的作用,要完善村民自治促进村庄和谐,丰富村民自治推动村庄发展。论文第一部分着重分析了农村社会的出现的新变化和新问题。农村税费改革后,村委会的职能回归和农村现实的财政压力之间存在矛盾;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社区建设公共产品需求与村民自治的服务职能存在偏差;乡镇政府行政管理与村民自治的之间存在脱节与分离的趋势;国家惠农政策的落实与实施效果存在不一致的困境。论文第二部分主要分析了村民自治应对农村社会出现的新变化、新问题,发展村民自治推动村级治理的改善。民主选举是村民自治的基础,通过民主选举强化村干部的民意基础,为村民自治获得法理上的合法化。通过民主决策集聚村民意志,实施民主管理促进村庄治理有序,加强民主监督实现村庄公平公正。论文第叁部分主要从村民自治创新来着眼,用创新的工作方式和方法来化解村庄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民主议事,用严格的程序保障村民参与公共事务治理;民主恳谈,发扬群众路线充分听取和采纳群众的意见;民主理财,保证农村公共服务的供给和新农村建设有序进行;“叁级联动、队为基础”的新型乡村治理体制,探索实现乡镇政府行政管理与村民自治有效衔接与良性互动的新机制。论文第四部分主要研究如何完善村民自治促进村庄和谐。村民自治的实施需要一定的制度规定和组织载体,并且需要一定的文化来内化人们的行为,同时要具备一定的自治能力。本部分分析了当前村民自治在制度、组织、文化和能力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在这四个方面完善村民自治的建议。论文第五部分主要讨论丰富村民自治推动乡村发展,通过乡村的发展来解决农村转型出现的问题。针对税费改革后和新农村建设中的乡村治理以及公共服务,不仅国家要加大对农村的财政投入,村委会也要转变职能,通过采取切实可行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机制,提供更多的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积极培育农村社会组织,利用社会组织来参与公共事物的处理和公共服务的提供。统筹城乡发展,改革乡村治理体制,改善乡村治理的外部环境和内部机制,使村民自治能随着时代和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发展。最后一部分对本研究进行逻辑上的梳理和总结,并尝试参与和回应学界相关研究的讨论。村民自治是现阶段实现乡村有效治理、实现乡村社会和谐发展的最好制度和形式,虽然村民自治在实践中还存在着问题,但是不能抹杀村民自治对促进乡村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巨大作用。要改变村民自治的外部环境,改革现行的乡村治理体制,给村民自治以更加宽松和合适的实施空间;要完善村民自治自身制度和组织结构,使村民自治更有活力和生命力;要加强包括村委会、村干部、村民叁方面的自治能力建设;要引进技术手段,创新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实现方式。村民自治和村民自治的相关研究并非已经徘徊不前,只是在实践上还要继续进行创新,探索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新的机制、方式;在理论研究上还有待于进一步进行细化研究和科学总结。

汪蕴慧[6]2007年在《后税费时代农村党政人才职能定位及绩效考评研究》文中指出2006年1月1日,施行近5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正式废止,农业税这一实施了上千年的古老税种成为历史,我国迎来了农业免税的“后税费时代”。2006年中共中央的“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提出:“当前中国总体上已进入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初步具备了加大力度扶持“叁农”的能力和条件。“十一五”时期,必须抓住机遇,加快改变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滞后的局面,扎实稳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快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长效机制。顺应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性变化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重点在‘多予’上下功夫。”我国农村发展揭开了新的历史篇章。农村党政人才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村干部,作为整个国家政权的末梢,国家各种政策的实际推行者,国家与广大农民的维系纽带,在农村经济发展乃至整个国家经济发展中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后税费时代”农村党政人才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形势,一方面工作内容的减少和财政收入减少使其工作动力大为降低;但是另一方面农村党政人才拥有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从而可以更多的考虑本村的发展,更好的为村民服务,而国家也适时的给予了农村大量的财政和政策支持。此种形势下,分析农村党政人才的职能特点,界定其在新时期的职能重点,在此基础上构建科学的农村党政人才绩效考评体系,对于促进新农村建设,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都有着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本文共由五章组成。第一章为导论,主要介绍论文的研究背景、目的和意义,研究的思路、方法,学术界对农村党政人才的研究动态综述以及论文的可能创新之处。第二章为农村党政人才的内涵和现状。主要界定了农村党政人才的内涵,结合调查数据分析了当前农村党政人才的工作现状。第叁章为农村党政人才职能的演变。主要分析了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党政人才职能演变的叁个阶段,并给出了一个具体的案例分析。第四章为后税费时代农村党政人才的职能定位。根据对海阳市凤城镇和胶南市海青镇的实际调查,分析了当前农村党政人才的职能特点,界定了其在新时期的职能重点并划分了村委会和村党支部的职能范围。第五章为农村党政人才绩效考评体系的构建。主要是在借鉴当今人员绩效考评模型和方法的基础上,构建科学的农村党政人才绩效考评体系。

胡建华[7]2014年在《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理分析与法治保障》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建设中国特色民主政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坚定不移的奋斗目标。我国现代化建设的主要目标之一在于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建设是个系统工程,其中心内容是要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这就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及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以全面增强党和国家的活力,着力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为目标,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这就要求必须重视各层次民主制度的建立健全,确保人民群众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及民主监督“四个民主”的依法实现,充分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及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切实保证人民群众广泛权利和自由的依法实现和享有。于此背景下,农村民主管理制度不仅是我国广大农民政治参与的重要制度形式,也是我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发展所面临的的重要理论与实践问题,更是法治中国建设进程里中国社会主义现代法治国家在农村基层的实践发展所面临的重要理论与实践问题。论文以马克思主义政治学及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为指导,从当代中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发展的社会现实出发,运用规范分析法、历史分析法、文献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及多学科交叉法等多种研究方法,从整体上将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放置在中国社会主义现代法治国家建设视野下围绕其法理分析与法治保障等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系统性的研究。中国社会主义现代法治国家的建设,其路径主要有自上而下的政府推进型和自下而上的社会演进型。政府推进型的主要特点是政府在法治国家建设中居于领导者和主要的推动者地位,法治主要凭借政府所控制的本土政治资源根据政府的目标进行指导设计和建构。社会演进型的主要特点是指法治国家的建设是在与政府相对应的民间社会生活中自然孕育和发展演变而形成的,是社会法治自然生发形成的结果。①两种路径各有特点,政府推进型认为法治国家秩序建设是一种理性的秩序建构,由于中国法治传统的缺乏,主张通过理想制度的借鉴和政府的强制力推动法治国家秩序的建构,排斥社会传统资源的积极作用。而社会演进型则认为法治国家秩序的构建不是理性建构的秩序而是一种自然生发发展的秩序,其实现的基础须从社会传统中去为法治的制度性变迁和理性建构寻求基础,而不是理想制度的借鉴和政府的强力推动。对此本文认为,上述两种法治国家建设路径各有优劣,应辩证的分析与看待,政府推进型路径强调法治建设是国家必须凭借国家权力进行建设的职责,不重视民间传统社会的作用和中国法治建设的社会传统文化基础,选择这样的路径,难免导致国家法治建设与民间社会自治的冲突和摩擦,增加法治建设的难度和效度。社会演进型则单纯地强调国家法治建设的自发性和自然性,轻视国家和制度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仅依据这条路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进程必将艰难而漫长。对此,怎么办?本文认为结合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面临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应高度重视法治国家建设路径选择的多元化,不宜走单一化的路径。结合中国法治建设的现实基础,应充分考虑到中国的民问传统社会发育和中国国家权力在法治国家建设进程中的优势的发挥,走自上而下的政府推进型和自下而上的社会演进型互相结合、共同协调发展的符合中国国情的法治建设路径。通过国家法治建设的路径多元化,充分发挥国家和社会民众两方面的积极性,上下联动,在合力形成中共同促进法治国家的建设进程。由此,在自下而上的社会演进型路径中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进行法理分析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研究价值与深刻的现实意义。基于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从法理分析的视角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概念、价值理念、生发基础及其法治运行的困境等基本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了比较系统的分析,这不仅是回应目前学术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此问题持续关注和不断深入研究的一种努力尝试,也是本文得以展开研究的逻辑起点与前提条件。论文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概念进行了探析,并将其与相关概念进行了比较辨析。在全面解构概念的基础上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价值理念进行深度的剖析,论文认为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价值理念主要表现在基层民主自治性、基层制度性、基层治理模式性及农民活动方式性等方面,这是对农村民主管理相关理论与实践问题展开研究的制度价值基础。同时,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在社会演进型路径中的长期发展过程中有其经济、政治、文化及伦理等方面的生发基础。由于国家现有乡村关系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语义的模糊性导致了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化轨道上的运行与发展面临外部、内部困境的制约与束缚。导致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运行困境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通过其与来自自上而下的政府主导型的法治国家建设路径的理性安排制度的矛盾与冲突,从法理学的角度分析,主要体现为;社会对国家的抵制与融合;自治权对行政权的消解与平衡;权利对权力的制约与平衡。通过对自下而上社会演进型路路径中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法理分析,从自上而下的政府主导型路径中加强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法治保障就显得非常必要,这也是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在现代法治国家建设视域下基于社会演进型路径与政府主导型路径协同发展基础上实现其对法治国家建设推动功能与作用发挥的题中应有之义。在国家政府的主导下,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法治保障是个系统工程,须从宏观进路与微观的具体路径两个方面进行建构。从宏观进路层面看,我们认为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保障首先必须建构起由经济、政治、文化、制度及环境等动力机制要素所构成的一个全面系统的动力机制系统,其次需要明确由以人为本原则、权利保障原则、法治均衡原则、民主参与原则及服务社会原则等因素共同组成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保障的基本原则。在此基础上,着力完善与农村民主管理法律制度创设有机衔接、融合与高效运行的动态的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保障机制。在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保障的微观方略中,我们认为应遵循对制度实施法治保障的一般规律,重点应从立法、执法及司法保障等方面着手,切实解决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化建设进程中所面临的难点与难题,从而构建起比较全面、系统的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保障的完整框架。本文立足于学界有关农村民主管理已有研究的基础上,在现代法治国家建设视野下,尝试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在社会演进型路径中的法理分析与政府主导型路径中的法治保障等问题进行比较系统性、全面性的分析研究,这不仅是政治学科研究的重要领域,而且还是法学、历史学及社会学等相关学科领域研究的重要内容。本文研究关注的着力点是如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中实现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在国家与农村社会之间和谐互动关系的构建,笔者力图通过该研究能够为建设中国特色的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一定的智识基础。在理论上具有一定的探索性与创新性,本论文进一步完善与深化了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基本理论的研究,拓展了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实施保障的范围研究领域,在重点突出、综合系统、全面协调的中国特色基层民主政治法治化建设道路进程中,为我国各地推进农村民主管理改革提供了普适性的可资借鉴参考的法治对策的基本思路。诚然,囿于作者专业知识和学术水平的限制,论文中的有些论点与分析论述尚存在不足,个别地方也没有充分展开,这有待在今后的研究中进一步深入探讨。

郎秀云[8]2004年在《当代中国乡—村关系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世纪80年代以来 我国农村基层管理体制和治理方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在基层农村管理体制中并存着两个处于不同层面且相对独立的权力载体 一是代表国家自上而下行使行政管理权的乡镇政府 二是代表村民行使基层社区自治权的村民委员会 按照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的制度安排 乡镇作为国家基层政权依法行政 村民委员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 依法自治 一系列成文法律都已确认村委会的自治性质 并划定了乡政权和村治权各自的运作空间 规定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之间不再是行政上的上下级和直接的 领导关系 而是工作上的指导与被指导 协助与被协助的关系 然而 自 乡村分治 以来 人们关于乡镇政权与村民委员会之间究竟是 抑或应该是 指导关系 还是 领导关系 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止过 乡 镇 村关系的调处在实践中存在着诸多的矛盾和困难 两种权力的运作界限不明 相互侵权的现象时有发生 乡 村关系中不规范 不协调甚至相冲突的一面 严重制约着乡镇政府行政职能的有效履行和村民自治的健康发展 对农村基层的稳定造成不利影响 特别是进入 90 年代中后期 乡 村关系的对抗型特征逐步显现 农民聚众抢 砸乡政府 乡政府 全副武装 进入村庄收粮 收款的报道不断见诸极端 在农村改革讨论和学术研究中 干群关系社会稳定 农民负担 成为人们集中关注的论题 调整乡 村关系不仅是农村基层工作中一个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而且成为重构乡村治理体系 甚至成为政治体制民主化改革的核心问题 本论文通过对乡 村关系的历史和现实考察 旨在对重构乡村基层政权改革提出对策建议 以促进农村治理结构的现代化发展本文认为 自村民自治实施以来 我国的乡 镇 村关系已经和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 当前我国农村不同地区的乡 镇 村实际的关系状态呈现出明显的多样性 变动性和非均衡性的特点 不同的乡 镇 村关系状态不尽相同 就中国大多数乡村来说 从乡镇对村委会人事 财务及事务的实际干预和控制能力及干预程度上看 当前我国乡镇与村委会之间总体上依然保持着明显而强烈的上下级行政命令关系 或者说是一种行政化的乡 村关系 与法律规定的 指导关系尚有相当距离乡 村关系失调表现在乡村层面 而症结却存在于宏观体制之中 总地说来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之间的种种矛盾根源于现行的行政体制 财政体制 党政关系和村民自治制度本身 压力型的行政体制是造成乡村关系失调的压力源 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 在巨大的国际竞争压力和现代化需求的驱动下 在现代化过 1程中选择了赶超型战略 而赶超型战略的实际实施往往以压力型行政体制为制度支持的 乡镇政府作为行政体系中的最基层组织 在国家政权体系中居于基础和末梢地位 这决定了党和国家在农村的各项发展目标 计划和任务 最终都要乡镇政府加以贯彻 落实 面对千家万户的分散小农 为保证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 乡镇政府必然加强对村级组织特别是对村委会的渗透 影响和控制 包括强有力的行政命令手段 乡镇财政危机是乡村关系紧张的直接原因 分税制带来的正税收入不足和 压力型体制 导致的财政支出使乡镇财政面临巨大的压力乡镇财政短缺成为常态 巨大的财政压力迫使乡镇政府将权力的触角延伸到村委会 试图凭借行政权控制与支配村委会 从村庄汲取财政资源 村委会与村党支部的 两委 体制则为乡镇政府控制村委会提供了便利条件 村党支部与村委会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乡镇党委与乡政府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村支部直接受乡镇党委的领导 在这个权力关系链中 村党支部成为乡镇政府控制村委会的中介 这种合法的权力格局为乡镇政府控制村委会提供了合法 合理而又便利的条件 村民自治是国家主导和法制权威下的授权性自治 自治空间有限 村委会的行政职能过分膨胀 侵蚀自治职能 处于行政紧约束下的村委会自主性缺失无力提出民主的强劲要求 也不能有效抵制乡政府的不正当操纵和控制 村委会的有限自治是村委会过度行政化的内在原因乡 村关系行政化 损害了乡镇政府权力行使的正当性和合法性 损害了国家法律权威 也损害了党组织的领导和权威 降低了党组织的协调能力 而且削弱了社会自主能力和群众自治能力 恶化了政府与农民 干部与群众的关系 阻碍了国家的民主化 法制化和现代化的发展目标从宏观层面考察 可以看出 乡政管理与村民自治的关系不甚协调 从更深层次上反映了 国家 与乡村社会之间关系的失衡 在一定意义上说 是国家与农民关系紧张的反映 是长期以来国家推行 剥夺农业 向城市倾斜 宏观政策的恶果 乡村关系的调适须要以国家宏观发展战略和宏观体制改革为前提 民主合作型乡村关系的构建需要在更加宏观的层面上进行制度创新 否则微观层面的努力很可能劳而无功 这要求以全面的科学的发展观取代片面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发展观 以城乡统筹发展战略取代 一国两策 城乡分治 的发展战略乡村关系的调适是 乡政 与 村治 的双重改造过程 笔者认为 由于二十一世纪的中国农业仍然是小农经济 对于大多数的农业型乡镇而言 未来相当长时期总体上是一个 温饱有余 小康?

何晓杰[9]2011年在《“后农业税时代”中国乡村治理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2005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经表决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这意味着延续了2600余年的“皇粮国税”——农业税从此退出历史舞台,也同时意味着广大乡村开启了一个崭新时代——“后农业税时代”。取消农业税本身并不是单纯的经济问题,不仅涉及国家与农民、干部与群众、中央与地方、城市与乡村等多重利益的调整,而且带来乡村基层组织的财政基础、权力结构、治理方式等多方面的变化。取消农业税五年巡礼,我们发现中国乡村政治及治理运行逻辑正在悄然发生着结构性的变化。“后农业税时代”与乡村治理转变之间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免除农业税使乡村社会的原有矛盾有所缓解和消解的同时,也为乡村治理体制创新提供了新的动力和外部环境。由此断定,“后农业税时代”既是中国农业农村政策调整时期,也是乡村治理体制转型时期,在此背景下建构良性互动的乡村治理结构,需内外并举、上下结合、左右互补、全面参与。我国乃典型的“非均质国家”,南北东西地域形态、经济水平、文化传统各异,因而中国乡村政治研究不得不打上地域特性的烙印。东北农村有着区别于其他地区的开发滞后背景、移民文化传统、人地关系状况和社会经济条件,所以,对东北这个特殊地域进行相关的乡村政治研究十分必要。本文以免除农业税前后的东北乡村治理为比较背景,选取吉林地区较有代表性的江南乡及其12个行政村作为研究样本,考察免除农业税对乡村治理产生的深刻政治影响、经济影响及社会影响,并对“后农业税时代”东北乡村政治进一步发展的动力、困境等需要特别关注的问题进行理性思考,试图分析新时代背景下乡村建设达成善治的可能路径。正如任何个案研究和区域性研究都具有其解释的限度一样,本文的研究并不能完全推衍为对“后农业税时代”全国乡村治理问题的一般性结论。但对东北这样特殊的农业大区域进行时空“双横断面”的解剖,对我们全面认识“后农业税时代”的乡村治理变革具有一定参考意义。希望本文能对当前正在进行的东北振兴及有关东北地区的相关研究有所贡献。

唐逢九[10]2013年在《乡村治理中的乡一村关系研究》文中指出乡—村关系是指代表国家行使行政管理权的乡镇政府和代表村民行使自治权的村民委员会之间的关系,其实质是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农民、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乡—村关系不仅直接影响乡、村两级组织的运作效能,而且关系到乡村治理绩效,进而关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国家的长远发展。在追溯前人研究路向和梳理以往理论成果的基础上,分析和引介核心概念、理论和分析框架,并结合乡—村关系嬗变过程的历史性回顾,提出建国以来乡—村关系的变迁路径是:“行政指令型”—“控制指导型”——“互动合作型”。主体部分结合实证调研成果总结了乡—村关系失衡的表征及原因,包括乡镇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的相互挤压、乡镇指导的缺位与村民自治的异化、乡镇财政困境与村庄公共服务供给缺失、基层干部与群众关系日渐疏远等四大问题,以及压力型体制及其“惯性”、财权与事权失衡的基层财政体制、乡村社会传统因素制约、转型期乡村利益结构多元化、乡镇党政合一与村两委干部“一肩挑”趋势等五大原因。最后,以构建互动合作型乡—村关系为目标,分别从加强制度供给的规范性调适路径、深化治理理论的多元性调适路径和改革乡村治理结构的适应性调适路径叁个维度展开论述。

参考文献:

[1]. 息访之道[D]. 田先红. 华中科技大学. 2010

[2]. 后农业税时代村民自治背景下的乡村关系研究[D]. 张英群. 西北大学. 2008

[3]. 税费改革后的乡村干群关系研究[D]. 漆勇政. 华中农业大学. 2004

[4]. 建国以来乡村治理体制的演变与发展研究[D]. 朱余斌. 上海社会科学院. 2017

[5]. 和谐社会构建中的村民自治研究[D]. 陈祥英. 华中师范大学. 2013

[6]. 后税费时代农村党政人才职能定位及绩效考评研究[D]. 汪蕴慧.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2007

[7]. 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理分析与法治保障[D]. 胡建华. 华中师范大学. 2014

[8]. 当代中国乡—村关系研究[D]. 郎秀云. 复旦大学. 2004

[9]. “后农业税时代”中国乡村治理问题研究[D]. 何晓杰. 吉林大学. 2011

[10]. 乡村治理中的乡一村关系研究[D]. 唐逢九. 中南大学.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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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改革后的乡村干群关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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