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17世纪,笛卡尔为了协调物质世界与有意识的、非机械的存在的矛盾关系,提出了传统哲学范畴下的物质与精神两大实体概念。之后,拉·梅特里《人是机器》对笛卡尔的二元实体论进行了物质化的降维。这两种理论的争锋与差异所反映出来的是自然对实体建构的根本影响,对于讨论新兴的、既有技术物实体属性又有一定程度心智实体属性的人工智能,是否可能成为第三技术实体,进而作为具有法律意义的责任实体具有重要意义。"人是机器"与人工智能虽在器官受造和技术构造上具有相似的存在主义内在逻辑,但精神实体属性的缺位、"无意识"与先在的自然道德的涵射局限让技术人工物不能获得实体地位上的晋升。人是促进人工智能发挥积极道德作用的主导力量,也是未来新兴法律责任的主要承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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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谢玲
关键词: 实体,人工智能,人是机器,精神,自然
来源: 学术论坛 2019年06期
年度: 2019
分类: 社会科学Ⅱ辑,信息科技
专业: 自动化技术
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国家安全学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分类号: TP18
DOI: 10.16524/j.45-1002.20191213.003
页码: 15-21
总页数: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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