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研究

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研究

冯化锋[1]2008年在《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与财务报告舞弊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近年来,中国证券市场接连发生了银广夏、科龙电器等财务报告舞弊事件,严重影响了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专家学者们发现这些事件的发生与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有很大的关系。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研究我国上市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和财务报告舞弊现象,分析二者的内在联系,找出治理财务报告舞弊的对策,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本论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对国内外关于公司内部治理结构、财务报告舞弊以及关于二者关系的相关理论进行了整理描述。第二部分分别从股权结构、董事会、监事会以及激励机制方面对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指出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是:不合理的股权结构、内部人控制的董事会、监督弱化的监事会以及有效激励机制缺乏。第叁部分对财务报告舞弊表现形式、成因、危害进行了探讨。首先分析了各科财务报告舞弊手段;接下来主要从内部治理角度对财务报告舞弊的成因进行了深入分析;最后对财务报告舞弊的危害进行了分析。第四部分主要分析了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与财务报告舞弊的关系,首先分析了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与财务报告信息质量的关系;接着指出内部治理结构的缺陷会导致或助长财务报告舞弊。第五部分从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角度出发,对如何治理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舞弊进行了探讨,提出了优化股权结构、强化董事会的监督职责、改进监事会的运行机制、建立科学的激励机制等四条建议。

何世安[2]2008年在《我国国有上市公司财务治理结构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本文内容包括财务治理结构的涵义、内容;国内外研究概况和典型理论的介绍;基于现代公司治理的财务治理结构模式和借鉴;我国国有上市公司财务治理的特点和完善对策。国际视角的财务治理结构模式是基于不同的历史文化等诸多背景要素产生和完善的,并伴随现代经济的发展而表现为一个自发渐进的演变过程,他们具有本质的共同点:出资者拥有对经营者的财务监控权;独立的企业财权,经营者是财务治理的核心;激励约束机制到位。我国的财务治理结构研究尤其是国有上市公司的财务治理结构研究起步晚,而且基础薄弱,必然要经历一个比较漫长的制度变迁的过程,它是一个具有“路径依赖”特征的社会过程,也就是说,它的建立、形成、发展和成熟必然身受几千年传统文化影响和现实国情的影响。本文按照“提出问题——基础理论概述——解决问题——实务运用”的研究思路,在行文结构安排上分为:研究背景和现实意义;研究内容;理论支撑;模式分析;特点与完善对策;实务运用。共分六章,每章按照“引言-正文-小结”的逻辑顺序组合。引言部分包括基本情况或背景说明,正文为主体内容,小结部分进行归纳和总结。全文以财权配置为核心,结合具体案例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出改善对策和建议。

苏毅[3]2016年在《海峡两岸上市公司治理法律制度比较研究》文中研究说明20世纪着名社会法学家庞德曾指出,处在现代化进程中的国家必须在维持法律传统与吸纳新法之间保持平衡。公司这种组织作为舶来品,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一种企业法人。自上世纪初移植大陆地区之后,无论在旧中国还是新中国,都得到了迅速的发展。1904年,清政府颁布《公司律》,不仅首度引进西方现代公司制度,而且将公司形态分为四种,即合资公司、合资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1914年,国民政府《公司条例》将公司进一步优化为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四种形态,似已逐渐确立现代公司的类型,为以后《公司法》修正并确定公司种类奠定了基础。在此期间,其它相关公司法律制度陆续施行,有效地促进了证券交易、公司债券发行等商事行为的产生与发展。抗日战争胜利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公司化过程,为中国上市公司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良好基石。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西方国家经济的高速腾飞,上市公司治理概念在上世纪70、80年代西方国家中兴起,在90年代初上市公司治理概念传入我国大陆地区。时值大陆地区经济进入高速腾飞之际,对上市公司治理的研究也就成为大陆地区法学界21世纪所面临的重大课题之一。公司治理作为社会治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良好的公司治理更作为社会治理目标实现的基础和先导。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步伐的加快,公司治理更加成为各国关注的焦点。迄今为止,公司治理问题已经渐次地上升为影响世界发展进程的复杂课题,所以寻找更加合理、更加科学的公司治理模式必将成为所有国家亟待解决的重大法律问题。大陆地区与台湾地区必然无法置身其外。是故,在两岸公司法律制度发展背景下,上市公司治理之相关制度即有讨论之必要。学界普遍认为:法律是可以移植的,但是切不可忽视对其赖以为生的环境因素的比较考察。海峡两岸具有同根同源的文化传统,且都属大陆法系(严格地讲,应该说大陆地区较为接近),因此在讨论上市公司治理法律制度上,理论上具有可比较性,并可择机对可借鉴之法律制度进行移植,为我所用。本文将系统比较研究海峡两岸上市公司治理的理论基础、结构模式、法律规则、实务问题以及治理概况之间存在的差异,借此在比较中找出更加符合大陆地区未来发展趋向的法律制度与具体规则,为大陆地区的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助力加码。具体而言,建立更好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及其法律制度,能够保证上市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层相互之间的权力制衡,也是大陆地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以适应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关键。但从现状来看,与发达国家、地区经济组织建设相比,大陆地区上市公司治理法律制度仍存在很多问题。所以我们亟须探索出一些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及其法律制度,这是时代赋予我们的任务。本文就志在探讨“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之下,为什么要用法律制度对上市公司治理进行规制”这一基本问题,并进而解答“大陆地区如何借鉴台湾地区的经验教训,在上市公司自治之外构建一个良好的法律保障体系”,以及“进入经济发展转型期后,大陆地区上市公司如何稳步发展”的现实性问题。笔者将从以下五个部分展开对问题的讨论:第一部分探讨与上市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相关的概念,因为现代之公司治理概念相较之于以往已有较大之改进,讨论公司治理之内涵,可借以了解世界各国以及国际经济组织公司的治理现况与趋势,而其基本内涵已经能够准确地指出公司治理的意义与目的所在,所以能够回答上市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的重要性问题;第二部分从历史发展的线索,追溯海峡两岸上市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的演进,展现两岸“分而治之”后上市公司治理法律制度发展的不同路径;第叁部分对海峡两岸上市公司治理的现行法律制度从宏观和微观的两个不同层面进行了详细的比较,寻求其中之差异与趋同,显示两岸“异曲同工”,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设也与时俱进,不同程度地为方便市场主体对于自身的改进,促进上市公司的价值最大化,做出了贡献;第四部分和第五部分则是对前文的总结,给出了比较与分析后的结论。具体第四部分对海峡两岸上市公司治理法律制度进行了深刻的反思,指出了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两岸“殊途同归”,上市公司的治理也不例外,而台湾地区上市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的模式与理念、制度建设和相关从业人员的培养,值得大陆地区借鉴;第五部分则对以上议题进行了融合,深感大陆地区正在“走向法治”,对上市公司的治理更是如此,本文从原则与规则两个方面提出了一些完善大陆地区上市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的可行性建议:坚持和谐发展以及分权制衡的现代公司治理核心思想,兼顾资本民主与经济民主;完善上市公司内部运行系统,发展上市公司外部市场的有效竞争,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的有效执行率。最后的余论是根据对上市公司治理法律制度发展史的研究和把握,展望大陆地区上市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的未来发展方向,也从宏观层面阐述了本文的比较研究结论。

陈毅浩[4]2017年在《我国房地产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与财务风险关系的实证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一直以来,房地产行业被认为是我国经济支柱产业。从宏观层面看,2000年开始,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逐步走强,其上下游行业景气程度也随之稳步攀升,极大程度上带动了我国整体经济的发展。然而,与此同时,房地产业发展过快和市场条件的不成熟也导致了我国房地产不断增长的房价。自2014年开始,国家逐步放开城市限购政策,2015至2016年间更是降息、降准、降税、优化土地供应结构等新政连番出台,2016年各地房地产价格大有井喷之势。随着人口拐点的出现,可以预计我国房地产行业的库存和房产企业的资金压力都都成了各级政府需要关注的重点。2016年下半年开始,各地政府密集地出台了各类限购政策以抑制房价的过快上扬。从微观层面来看,我国资本市场上演了"宝万"股权争夺之战,这是资本市场上具有教科书意义般的案例,这场战役也揭示了合理的房地产公司治理结构对企业经营风险至关重要的影响。本文将以我国房地产行业为研究对象,并构建面板数据进行实证检验,用数理模型分析房地产公司治理结构对于财务风险的影响作用。最后,本文总结全文进而提出相关的政策建议。本文共分为五个章节,现对于不同章节简要介绍如下:第一部分,通过对我国房地产市场现状作为切入点,探讨本文对于研究房地产上市公司研究治理结构与财务风险防范的必要性,意图通过从微观的角度出发,研究房地产企业的治理结构对于房地产上市公司风险防范具有何种现实意义。第二部分,本文首先分别对国内外的公司治理结构及财务风险相关的基础理论及文献进行梳理。梳理发现,国外学者对于公司治理结构与财务风险的理论研究与实际联系得非常紧密,部分领域还催生了新的理论学派;而我国学者多是根据国外学者的先验理论对我国的现实国情进行研究,我国学者很少有联系两者之间的关系,并且很少进行公司整体层面进行研究,局限性较大。第二部分分别对公司治理结构、公司财务风险的评价指标文献进行系统梳理及综合整理,为下文做实证研究选取评价指标做出了理论铺垫。第叁部分,结合我国房地产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首先采用房地产企业公司治理结构的董事会特征、股权结构及管理层特征作为相关指标,与我国上市公司整体公司治理结构特征进行比较。随后,根据我国房地产上市公司的现实特征,详细分析扰动我国房地产企业财务风险的外部因素。第四部分系本文实证研究部分。该部分首先在前文对于房地产经济学的理论分析及研究回顾的基础上,提出我国房地产行业公司治理与财务风险关系的假设,选定董事会特征、股权结构及管理层特征相关指标作为解释变量,并选取贷款利率、土地供应量、企业规模及资产负债率作为控制变量,根据2006年至2015年10年间房地产上市公司数据为样本,进行描述性统计及实证检验。实证检验结果发现:大多数房地产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指标与公司财务风险存在着显着的相关性,通过优化我国房地产企业内部治理结构有助于进一步降低房地产企业财务风险。第五部分,在根据前文理论分析、现状研究及实证检验的基础上进行了总结,并从微观和宏观层面对我国房地产行业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的改进提出了建议,以求帮助房地产企业的经营管理者有效降低企业风险。本文的创新之处系:研究角度方面的创新,在公司治理与财务风险的理论研究基础上,对我国房地产上市企业的公司治理及其财务风险进行实证研究及分析;研究变量选取方面的创新,在研究两者相关性的时候加入了宏观变量,选取贷款利率与土地供应量作为宏观控制变量,研究房地产企业治理结构与财务风险之间的相关关系。

袁铎新[5]2007年在《上市公司债务融资的治理效应研究》文中指出不少理论界人士、实践工作者及政府监管部门都认为,当前中国股市最突出的问题是许多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不合理。显然,公司治理结构不但影响上市公司股票的市场价值,而且影响到整个股市的发展。由于公司治理涉及到诸多利益主体,也意味着不同的治理机制,债务融资的治理即是其中一种。所以,在本文的论述中,将以公司的债务融资为研究对象,通过对债务融资的不同类型进行分类,分析其公司治理效应,并从实证分析的角度来探讨我国上市公司中债务融资对公司治理的效应。首先,本文从公司治理理论、融资结构理论和利益相关者理论出发,接着论述了债务融资的公司治理机制,并且详细阐述了不同期限的债务、不同来源的债务和各种债务的协调配置对公司治理效应的影响。接着,用Tobin’Q值来表示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水平,以此作为因变量,选取了资产负债率、长期债务比率、短期债务比率、银行贷款比率和商业信用融资比率作为解释变量构建研究模型。最后,利用我国上市公司2004-2006年数据样本,进行了多元回归实证分析。研究发现:2004-2006年我国上市公司资产负债比率与上市公司治理指标Tobin’Q值负相关,说明债务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微弱,实证分析的结果表明假设不成立;2004年,我国上市公司长期债务比率和上市公司治理指标Tobin’Q值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其余两年存在负相关关系,短期债务比率和上市公司治理指标Tobin’Q值的关系正好与之相反,说明相对于长期债务融资,短期债务融资更能够促进上市公司治理水平的提高;2004-2006年,上市公司银行贷款比率与上市公司治理指标Tobin’Q值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商业信用融资比率与上市公司治理指标Tobin’Q值存在负相关关系,但相关性不大,表明银行贷款融资对上市公司治理水平的提高具有正效应;而资产负债率的分区间研究表明,我国上市公司债务融资的治理效应呈倒U型分布,并不是单纯的债务软约束。

齐爱年[6]2007年在《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与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关系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公司治理结构与自愿性信息披露之间存在着一种密切的互动关系。公司治理结构通过一整套制度安排来保证会计信息披露质量。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能够加强公司的内部控制,减少机会主义行为和降低信息的不对称,对自愿性信息披露有着积极的作用;同时,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程度又制约着会计信息自愿披露的程度。自愿信息披露有助于公司治理和经营管理的高度透明,消除内部人和外部人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促进公司治理的改善。论文首先介绍了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的相关文献和基础理论,详细分析了我国公司治理结构和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然后,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100家中国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采用这些上市公司2003、2004和2005年的年报数据,运用熵权的分析方法,从股权集中度、控股股东性质、董事会特征等多个角度对公司治理结构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关系进行了实证分析。通过分析,我们得到了与理论分析基本相同的结论,公司治理结构确实在股权结构、控股股东性质、董事会特征等若干方面影响着自愿性信息披露,同时自愿性信息披露也对公司治理结构产生影响。通过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可以看出上市公司在治理结构和信息披露方面存在很多问题。论文最后就如何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和提高自愿性信息披露提出若干政策建议。

卢刚[7]2017年在《公司治理与公司绩效的互动作用实证研究》文中认为公司治理与公司绩效之间的关系是现代公司治理理论的基本问题,国内外学者从不同的角度运用不同的方法进行了大量研究,研究成果为公司治理实践提供了富有创新性和可操作性的建议。但就研究结果而言,已有文献研究结果差异较大,无论从股权结构、董事会特征还是高管激励方面探讨与公司绩效的关系,均有正相关、负相关、不相关这叁种截然不同的实证结果,并未得出一致的和公认的结论。可以说,公司治理与公司绩效的关系仍是理论界悬而未决的问题,两者之间的作用机制更是处于"黑箱"状态。另外从研究方式来看,现有相关研究多是先验性地单向分析公司治理对公司绩效的影响,而忽视了反作用力——公司绩效对公司治理产生的可能影响,少有文献从上述两个方面进行系统性研究。正是基于上述考虑,本文从双向互动的视角探讨"公司治理与公司绩效之间的关系"这一理论解决悬而未决的问题,尝试通过嵌入"技术创新"和"媒体监督"中介变量来揭示公司治理与公司绩效的互动作用机制"黑箱",以期弥补现有研究范式的不足,完善治理结构理论体系及其应用研究,并为我国公司治理转型实践及可持续发展提供有价值的参考。本文主要工作及结论如下:第一,系统总结概述了公司治理与公司绩效作用关系的相关研究成果,在分析综合基础上,结合现代公司治理理论和公司绩效理论的核心内容,指出公司治理与公司绩效之间应该是双向互动的作用关系,而现有相关研究多从单一视角探讨公司治理对公司绩效的影响,存在研究范式方面的不足,需要完善和改进。同时,围绕双向互动的研究视角,基于技术创新和媒体监督与公司治理和公司绩效之间关系的相关研究文献,设计了理论分析并实证检验"公司治理——技术创新——公司绩效"和"公司绩效——媒体监督——公司治理"两条线索的研究思路,深化了已有的关于公司治理与公司绩效作用关系研究理论框架。第二,基于电力行业上市公司面板数据,从互动作用的视角,综合运用格兰杰因果关系模型和分位数回归模型,实证检验公司治理与公司绩效之间的相关性。目的在于从经验数据的角度初步验证和揭示公司治理与公司绩效之间互动作用关系的存在,为接下来进一步分析两者之间的互动作用机理奠定基础和前提。实证研究结果表明,公司治理与公司绩效之间不仅存在显着的正相关关系,而且两者之间存在间接性和时间间隔性的互动作用关系。当滞后期较短且公司绩效水平较低时,公司治理是公司绩效的格兰杰原因;当滞后期较长且公司绩效水平较高时,公司绩效成为公司治理的格兰杰原因。第叁,理论分析公司治理对技术创新的作用,并根据技术创新对公司绩效的突出影响揭示技术创新在公司治理对公司绩效作用关系当中的中介作用,从而揭示嵌入技术创新的公司治理对公司绩效的作用机理。公司治理主要通过两种途径影响公司技术创新从而对公司绩效产生作用:一是制度环境途径,所有权制度和内部公司治理运行制度构成公司治理的制度系统,两者分别构成技术创新资源投入的制度基础和技术创新决策和管理的制度形式,决定了技术创新的制度环境,影响技术创新效率从而作用于公司绩效。二是动力系统途径,投入资本的股东天然具有推动企业技术创新增加企业价值的动力,公司治理本质上是一种激励约束机制,为技术创新提供最基本的动力支持和资源配置。第四,根据嵌入技术创新的公司治理对公司绩效的作用机理进行研究设计,运用中介作用模型和电力行业上市公司面板数据实证检验技术创新在公司治理对公司绩效作用关系的中介效应。首先设计并检验了"公司治理制度系统要素(董事会规模、两职合一、独立董事)——技术创新——公司绩效"的作用模型,其次设计并检验了"公司治理动力系统要素(股权制衡、股权性质、高管薪酬)——技术创新——公司绩效"的作用模型,尽管在中国转型经济背景下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并未充分发挥(部分变量与公司绩效之间存在不显着或负相关关系),但检验结果均支持技术创新在公司治理对公司绩效的作用关系中存在显着的中介效应,从而支持了嵌入技术创新的公司治理对公司绩效的作用机理。第五,媒体监督对公司治理的作用逐渐获得认可和重视,其积极意义也得到国内外经验研究的证实。依据相关文献线索,理论分析媒体监督对公司治理的作用,并根据公司绩效与媒体监督的天然联系揭示媒体监督在公司绩效对公司治理作用关系中的中介作用,从而揭示嵌入媒体监督的公司绩效对公司治理作用机理。具有突出业绩的公司更能引起媒体的监督兴趣,因为它们更善于利用媒体披露利好信息,也往往承担着特殊的社会责任和发展使命。而媒体监督可以通过两条途径影响公司治理:一是"声誉机制"途径,由于负面报道会伤及公司治理人的声誉,因而他们通常会采取积极应对措施改进行为从而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二是"引入行政介入"途径,媒体有影响力的报告如果引起相关行政机构的关注,则违规公司需要付出很高的行政成本,从而有利于保护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不受到侵害。第六,根据嵌入媒体监督的公司绩效对公司治理的作用机理进行研究设计,运用中介作用模型和电力行业上市公司面板数据实证检验媒体监督在公司绩效对公司治理作用关系的中介效应。借助涵盖543种地市级以上报纸的中国知网中"中国重要报纸全文数据库",以该数据库收录的电力行业上市公司新闻报道的数量来量化媒体监督。首先设计并检验了"公司绩效———媒体监督——高管薪酬(内部治理的代理变量)"的作用模型,其次设计并检验了"公司绩效——媒体监督——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程度(外部治理的代理变量)"的作用模型,检验结果均支持媒体监督在公司绩效对公司治理的作用关系中存在显着的中介效应,从而支持了嵌入媒体监督的公司绩效对公司治理的作用机理。本文的创新之处主要体现在如下四个方面:第一,构建了公司治理与公司绩效之间的互动作用理论分析框架。现有相关研究多是单方向地分析公司治理对公司绩效的影响,而忽视了公司绩效对公司治理结构、机制和效率产生的可能影响,少有文献从上述两个方面进行系统性研究,而针对电力上市公司的相关研究则更少。本文基于相关理论和文献从互动的角度出发分析公司治理与公司绩效之间的互动作用机理、构建相应地理论模型,并以中国电力上市公司为样本进行实证检验,从而弥补现有研究的不足,真正科学合理并符合实际地揭示公司治理与公司绩效之间的相关性及其表现形式。第二,发现了公司治理通过技术创新影响公司绩效的内在机理。公司治理可以通过两种途径影响公司技术创新,从而对公司绩效产生作用:一是制度环境途径,所有权制度和内部公司治理运行制度构成公司治理的制度系统,两者分别构成技术创新资源投入的制度基础和技术创新决策、管理的制度形式,决定了技术创新的制度环境。二是动力系统途径,投入资本的股东天然具有推动企业技术创新增加企业价值的动力,公司治理本质上是一种激励约束机制,为技术创新提供最基本的动力支持和资源配置。检验结果表明,技术创新在公司治理对公司绩效的影响中起到显着的中介作用。第叁,证实了公司绩效可以藉由媒体监督作用于公司治理。本文嵌入媒体监督因素作为传递变量,来揭示公司绩效对公司治理的作用机理。媒体往往自发关注并监督有着较大规模和优良绩效的公司,且媒体监督可以通过两条途径影响这些公司的治理情况:一是"声誉机制"途径,由于负面报道会伤及公司治理人的声誉,因而他们通常会采取积极应对措施改进行为从而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二是"引入行政介入"途径,媒体有影响力的报告如果引起相关行政机构的关注,则违规公司需要付出很高的行政成本,从而有利于保护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不受到侵害。检验结果表明,媒体介入在公司绩效对公司治理的影响中起到显着的中介作用。第四,提出了中国电力企业治理与绩效协同优化的对策建议。本文基于理论分析与实证检验的相关结论,从公司治理与公司绩效互动的视角,为中国电力上市公司治理优化及绩效提升提供相关建议,有助于形成通过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的改善而促进中国电力上市公司的转型与可持续发展的一种稳定的动力机制。

朱彩婕[8]2016年在《董事会治理对内部控制缺陷修复的影响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近年来,国内外频频出现公司破产或项目巨额亏损案件,究其原因,无一不和公司自身存在内部控制缺陷有关。随后世界各地相继出台一系列内部控制方面的法律规章,对公司内部控制进行了严格规范。内部控制缺陷一旦产生,为了消除它的负面影响,恢复报表使用人对财务报告的信任,企业就会尽可能快地采取措施进行内部控制缺陷的修复,同时这一举措也是完善公司治理、实现公司目标的客观要求。随着SOX法案的颁布,内部控制问题也受到学术界的重视,内部控制与公司治理的融合成为新的研究趋势,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缺乏科学和一致的标准,以往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缺陷披露的影响因素上且是从预防的角度来考虑的,很少有人从事后的角度开展研究,因此,探讨内部控制缺陷修复的界定及衡量,从事后的角度研究如何修复内部控制缺陷是一种创新。本研究的理论意义在于充实我国关于内部控制缺陷修复的理论和实证研究、完善内部控制缺陷的实证研究方法。本文提出了内部控制缺陷修复的概念,对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修复进行确认衡量。探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企业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修复的影响机理,首次考虑政府法律法规和媒体监管对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修复的影响,有助于完善内部控制理论和实证研究。另外,在对法律规制进行衡量的基础上,首次将法律规制和媒体监督纳入模型,验证其调节作用,有助于完善内部控制缺陷的实证研究方法。本研究的实际意义在于:(1)引导上市公司从强化董事会治理的视角关注内部控制缺陷修复。由于董事会是内部控制履行的核心机构,董事会会采取一些行为措施来进行缺陷的修复,如,优化董事会规模和结构、对董事进行激励、设置审计委员会等,所以本研究有利于引导上市公司关注内部控制缺陷修复,对内部控制缺陷修复的影响因素进行自我诊断,有利于治理主体针对性地采取行动对症下药。(2)为评价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提供参考。本文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修复的效果来衡量内部控制缺陷治理的程度,对内部控制缺陷是否修复,修复的效果如何,是判断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价标准之一。(3)强化了媒体监督和法律规制对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修复的作用。媒体作为法律外的治理机制对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修复具有重要的积极作用,媒体通过曝光可以规范治理主体的治理行为。实证研究得出我国法律法规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修复过程中具有调节功能的结论,验证了系列内部控制法律法规的强制效力,给相关部门提供政策建议。本文进行了“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修复”的概念界定及衡量,进行了法律规制的衡量,选取2010年存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样本,从内部控制缺陷暴露后的视角,研究2010-2014年董事会治理对内部控制缺陷修复的影响,阐述了影响机理,构建了理论模型,选取对照样本,在对变量进行描述性统计及方差分析的基础上实证检验了董事会治理对内部控制缺陷修复的影响,验证了法律规制和媒体监督在董事会治理对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修复影响过程中的调节作用。本文主要依据委托代理、信号传递、声誉等理论,在对董事会治理对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修复的影响机理分析的基础上,采用描述性统计、单变量统计分析、多元回归、加权回归等方法,通过对样本进行实证检验,得到以下研究发现:(1)样本公司重大缺陷的修复具有积极的效果,缺陷公司和非缺陷公司两组样本各指标值均存在显着差异,董事会治理能促进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修复,媒体监督和法律规制在董事会治理对内部控制缺陷修复过程中起显着调节作用。(2)审计委员会专业性与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修复没有显着关系,这一方面可能是我国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董事比例低,独立性差,并且在专业委员会的交叉任职导致的治理能力低所致;另一方面可能意味着非财务专长较财务专长对内部控制缺陷的修复更有效,非财务专长是审计委员会成员重要的治理专长。(3)董事会规模和审计委员会会议次数与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修复都是倒“u”形的关系,加入调节项后依然显着,应该合理控制董事会规模和审计委员会会议次数,过多过少都不利于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修复。(4)媒体监督与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修复是倒“u”形的关系,媒体监督在审计委员会设置对公司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修复影响过程中起显着正向调节作用;在审计委员会会议次数对公司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修复影响过程中,媒体监督在1%水平上起显着负向调节作用。(5)法律规制与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修复显着正相关,加入法律规制后,媒体监督与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修复的关系不再显着,说明在法律法规的强制作用下,媒体监督力度减弱,重大缺陷经媒体曝光后,如果执法机构插手,媒体将不再关注,这也符合实际。加入调节项后,在独立董事比例、金额最高前叁名董事报酬、审计委员会规模对公司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修复影响过程中产生负向调节作用;加入法律规制或调节项后,审计委员会的设置与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修复关系不再显着,说明目前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的设置是外部制度约束的结果,这与谢永珍(2006)研究结论吻合。(6)独立董事比例与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修复负相关,因为我国上市公司存在独立董事独立性悖论以及独立董事治理能力不佳而致,增加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所占比例与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修复紧密相关;董事长与总经理兼任情况与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修复正相关,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披露后,总经理需要迅速集结公司内外部资源,要维护我国上市公司董事长与总经理兼任时董事会较强的治理能力,需要适度增大董事长兼任总经理的比重。(7)加入媒体监督和法律规制综合调节项后,综合调节项在未领取薪酬董事比例对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修复影响过程中产生了显着负向调节作用,在审计委员会设置对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修复影响过程中产生了显着负向调节作用。本文的研究创新:(1)“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修复效果”的概念界定及衡量。由于以往研究对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判断识别缺乏统一的标准,本文依据2010年《审计指引》第二十二条列示的内部控制可能存在重大缺陷的四种迹象来确定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标准,对重大缺陷分类型打分,并计算总分,用本年得分减去前一年得分差值予以衡量,表示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修复的效果。这一方法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并将内部控制缺陷研究进行了延展。(2)法律规制的测度。本文对不同机构颁布的60多项内部控制法律法规进行了合理的测度,依据颁布机构的权威性分类型赋值打分,计算各年的总分,并进行累计加总。以往学者对法律法规的研究一直采用规范研究的方法,本文对法律法规的量化克服了以往研究的局限,奠定了实证研究的基础。(3)考虑媒体监督和法律规制对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修复的影响,将媒体监督和法律规制调节变量应用于董事会治理和内部控制缺陷的研究中。本文克服了以往研究中只关注公司内部治理因素的局限,首次将媒体监督和法律规制调节变量应用于董事会治理和内部控制缺陷的研究中,突破“输入一输出”模型的主流研究范式,构建了调节变量理论模型,验证了媒体监督和法律规制在董事会治理对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修复过程中的调节作用,同时也是研究方法上的创新。内部控制缺陷披露是公司内外部利益相关者相互博弈的结果,未披露的公司不一定不存在内部控制缺陷,我们只能筛选披露了内部控制缺陷的公司,这是中外研究者共同面临的问题。在筛选过程中,由于自身知识及能力的限制,对某些缺陷的判断会存在一定的误差。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衡量标准及法律规制的衡量采用的是打分制,存在一定的主观性。未来要考虑改进衡量方式,尽量降低主观性带来的误差,可获取治理主体行为的数据,研究中介效应,运用“有调节的中介,,等方法来深化本文的研究。另外,内部控制缺陷修复之后的市场效应研究,也是我们进一步的研究方向。

汪新生[9]2008年在《上市公司控制权转移后的大股东利益输送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近年来,众多的研究发现股权集中是公司股权结构的一种常态。这使得以股权分散为基本假设的传统公司治理基本命题受到了挑战,当股权结构由分散变为集中时,公司的主要代理问题也随之演化为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众多学者对控制权转移事件也进行了研究,比较一致的观点是认同公司控制权转移可以作为约束公司管理层、改进公司治理的一种重要机制。然而,这个基本观点仍然是基于古典的股权分散假设下的代理冲突,当在集中的股权结构下时,影响控制权转移的动因和绩效的因素是否会有别于传统的代理假设,这是本文要着重予以解决的问题。本文在对已有的关于大股东利益输送、控制权转移等相关文献进行研究的基础上,构建了广义上的关联交易事项(包括关联购销、关联重组、资金占用、关联担保)和高额派现为利益输送的代理变量。并选取了1999——2003年间共227家发生控制权转移的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对大股东利益输送及其与控制权转移后上市公司的长期绩效进行了实证检验。首先,通过对样本公司控制权转移前1年至转移后3年共5年的时间窗内利益输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分析,讨论上市公司在控制权转移后的利益输送行为。其次,通过方差分析和多元回归分析方法,考察了利益输送和长期绩效之间的关系。最后,通过Logistic回归研究了利益输送与公司内外部治理机制之间的关系。主要研究结果如下:(1)由于内部公司治理的不作为和外部法律规章制度的缺陷,上市公司在控制权转让后常常伴随着普遍的利益输送行为。(2)大股东的利益输送行为是造成控制权转移后上市公司绩效下滑的重要原因之一。(3)经营性关联购销具有大股东支持上市公司的性质,而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进行的关联性资产重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为关联方提供担保、发放高额红利则具有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的性质。(4)其他非控股大股东的存在并不能有效约束第一大股东的利益输送行为;相反地,更有可能导致大股东之间的“合谋”。(5)国有控股股东具有更强的动机去“掏空”上市公司;对于非国有控股股东而言,会具有更强烈的动机进行“支持”上市公司。(6)市场化进程和投资者保护水平能显着降低大股东利益输送的可能性,意味着信息的及时有效披露,以及市场的发展和小股东法律保护对大股东利益输送具有很好的治理作用。

梁锷[10]2007年在《我国上市公司股利政策与公司治理结构探讨》文中研究表明股利政策是我国上市公司主要的分配政策,也是投资者获得回报的重要途径。股利政策对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乃至对资本市场的健康成长,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研究我国上市公司的股利政策,可以从股利信号理论着手,也可以从公司治理结构角度入手。但由于我国资本市场不健全,上市公司股权高度集中,国有股“一股独大”,叁分之二的股份不能流通等特征,从股利信号理论角度进行研究就显得非常不合适,比较恰当的视角是公司治理结构角度。公司治理结构与股利政策关系紧密,但又非常复杂。公司治理结构决定股利政策。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与西方完全不同,股利政策也会不一样。作为公司治理结构的产物,我国上市公司的股利政策是控股股东、中小股东和管理层相互制约的结果。而股利政策对于缓和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代理问题,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代理成本理论指出,股利的发放减少了管理人员对自由现金流的支配权,使其失去可用于谋取自身利益的资金来源,促进了资金的最佳配置;高额现金股利的发放,使得公司资本由留存收益供给的可能性减小,为了满足新投资的资金需求,公司有必要寻求外部负债或权益融资,而进入资本市场就意味着公司将接受更多更严格的监督和检查。发放现金股利,对于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也非常重要。投资者进行投资的目的是获得回报,当无从获得回报,投资者进行投资的积极性就会受到削弱,整个资本市场也会陷入恶性循环。但从实践来看,我国公司治理结构还很不完善,存在许多问题。最大的问题是股权高度集中且处于分裂状态。不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会导致不完善的股利政策。90年代,我国上市公司要么以送股为主,要么不分配。自2000年底中国证监会强制上市公司分红以来,我国股利政策又进入了另一个极端—高额现金股利。对2005年沪市46家上市公司进行实证研究,结果表明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与股利支付率成正相关,流通股持股比例与股利支付率成负相关。这说明我国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正利用股利政策来转移现金,攫取中小股东的利益。如何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上市公司股利政策,是一个有着紧迫现实意义的问题。在我国,股权结构、公司当前盈利水平、公司可动用的现金、国家法律法规等都深刻影响着股利政策。与西方成熟市场国家不同,我国上市公司股利变化并未传递有关公司未来盈利能力方面的信息,传递的只是公司当前盈利情况的信息。而且,我国股利政策极不稳定,公司普遍缺乏长期的股利政策目标。研究表明,公司治理结构与股利政策有着内在的逻辑关系。

参考文献:

[1]. 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与财务报告舞弊问题研究[D]. 冯化锋. 北京交通大学. 2008

[2]. 我国国有上市公司财务治理结构研究[D]. 何世安. 南昌大学. 2008

[3]. 海峡两岸上市公司治理法律制度比较研究[D]. 苏毅. 湘潭大学. 2016

[4]. 我国房地产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与财务风险关系的实证研究[D]. 陈毅浩. 上海社会科学院. 2017

[5]. 上市公司债务融资的治理效应研究[D]. 袁铎新. 湖南大学. 2007

[6]. 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与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关系研究[D]. 齐爱年. 哈尔滨理工大学. 2007

[7]. 公司治理与公司绩效的互动作用实证研究[D]. 卢刚. 山东大学. 2017

[8]. 董事会治理对内部控制缺陷修复的影响研究[D]. 朱彩婕. 山东大学. 2016

[9]. 上市公司控制权转移后的大股东利益输送问题研究[D]. 汪新生. 浙江大学. 2008

[10]. 我国上市公司股利政策与公司治理结构探讨[D]. 梁锷. 湘潭大学.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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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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