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雪姣
(中国矿业大学艺术与设计学院江苏徐州221000)
中图分类号:J81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992(2011)04-0000-01
“文”与“质”一直是我们探讨的一个重要问题,起初“文”可指外在表现,“质”指道德品质,后世文论在很多情况也用“文”“质”指语言风格范畴的华美和质朴,运用到后来,“文”指词采表现,大体相当于今人所说的作品的形式,“质”则指内容或功能。在我国古代,文与质有着密切联系,文也与文采、纹饰等相关,不论是从穿着打扮到文化制度,还是器物纹饰到哲学理论,它包含甚是广泛,但归纳来看,“文”就是一些形式的,外在的东西,与文相反的概念就是“质”。“孔那个子曰:‘质胜文则野,文胜质则史,文质彬彬,然后君子。’”意思是说,形质应是和谐统一,不可偏颇的。如果说“文”是形式、样式,那么,“质”就是形式与功能。文质观念的出现,是我们探讨内容与形式,功能与形式问题的理论基础。对于文质的思考,我主要是从两者的关系及美学分析两方面来说的。
“文”与“质”的关系
“文”与“质”的关系实际上就是形式与内容功能的关系。上世纪设计进程中从强调功能到功能主义的诞生,从功能至上到减少主义,从人们对装饰的肯定、否定到再肯定,设计的功能与形式走着一条分分合合的曲折道路。其实,设计的功能既包括实用功能,也应包括审美功能,而设计的形式也不会仅仅是审美问题,因此,功能与形式孰前孰后,孰重孰轻也应根据环境或产品的特殊性而定,二者的关系应是辩证统一,相辅相成的。
设计因人而生,而人的需要又是多方面、多层次的,既包括生理的,又包括心里的,因此,设计的功能也包括实用功能、审美功能等,它们往往交织在既对立又统一的大网中。实用功能是产品设计的核心,而审美也是重要的一个方面,它们都满足了人的需要,都体现了社会生产中的目的性。在设计一个作品前,要先有一个目的,然后对材质的选择,工艺的加工,结构的形态以及造型的色彩等方面的运用都必须以实现这个目的为根本出发点,也就是说功能决定形式。
“王安石说:所谓文者,务为有补于世而已矣,所谓辞者,犹器之有镂刻绘画也。诚使巧且华,不必适用,诚使适用,亦不必巧且华。要之以适用为本,也刻镂绘画为之容而已。不适用,非所以为器也,不为之容,其亦若是乎?否也。然容亦未可已也,勿先之其可也。”在这“刻镂绘画”可引申为装饰,“容”可以说是表面的容貌。
“文”与“质”的美学分析
“古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曾说:‘任何一件东西如果能很好的实现它的功能方面的目的,它就同时是善的又是美得,否则它就同时是恶的又是丑的。’”在这里他以目的性为标准来说明物的功能美。他认为美与有用有联系,美在于有用,无用即有害,这种观点与我国先秦时代诸子百家中曾有过的“有用即美”一脉相承,在本质上是一致的。“有用即美”实际上表现了实用功能这一非审美的因素。一件美的产品必定是实用的,审美性必然与使用目的相一致。这与20世纪的“功能主义”也有相吻合的方面。但是这种唯功能论的思想,容易使设计走入功能化的死角。“有用即美”有一些绝对化,因为,审美包括很多方面,有功能美,视觉美,触觉美等等。例如:一个坐着舒服的沙发,并不一定能满足人的视觉美,所以,不一定“有用即美”。艺术设计的本质是完成实用与审美的统一。只有当设计作品的目的性以一定的形象出现时,功能美才能得以实现。设计作品是通过艺术的形式呈现的,它的物质形象具有审美价值,依靠这种审美价值的调整,功能性才能更好的实现并服务于人。
其实,我们可以说合理的功能与美的形式相结合才能给人完整的美的感受。一个具有美的形式的作品,必定有良好的结构和合理的功能表达。具有美感的好的设计作品的最终完成,一定有形式与功能的完美结合。例如:位于德国慕尼黑的奥运竞赛场的帐篷结构,它形成的曲面及支撑点的凸起充分体现了帐篷结构应用的形式美感。帐篷的斗拱结构可以联结柱、梁等,其功能主要表现在承托和悬挑上,可以增强竞赛场挑高设计的承弯力。斗拱在在造型组合上体现了合理功能与美好形式的结合,构成了竞赛场富有节奏韵律的形式美感。又如20世纪兴起的折叠式设计,完美的表现了结构与功能的美好结合,是体现功能美与形式美相结合并具有强烈美感的优秀作品代表。
结束语:
对于“文”与“质”的思考长久以来都是我们探讨的重要内容,无论是对于“文”与“质”关系的思考还是对其美学角度的分析,我们都应该坚持辩证统一的思维方式,去理解,去体会它们。“文”与“质”无论在任何时候,在哪个方面都是对立统一,相辅相成的,所有割裂它们的看法都是不科学的。
参考文献:
(1)《中国设计理论辑要》郭廉夫毛延亨编著江苏美术出版社2008年8月第一版
(2)《设计论著经典论著选读》奚传绩编著东南大学出版社2005年1月第二版
(3)《设计概论》李立新编著重庆大学出版社2004年8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