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设立行为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设立中公司,设立行为,法律法规
设立行为论文文献综述
姚舜[1](2018)在《浅析现行制度下设立中公司设立行为之界定》一文中研究指出设立中公司作为特殊的市场主体,其本质是获准成立前的过渡性社团。现行公司法并未对"设立行为"作出明确规定,容易造成审判实践上无法可依、裁判标准不一致的困境。本文从设立中公司的概念及性质出发,结合类型化的方法,就现行法律法规下设立行为之范畴界定提出建议。(本文来源于《南方论刊》期刊2018年01期)
蒋大兴[2](2016)在《徒增的商事成本——法律及管制如何影响企业设立(行为)?》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全球社会,竞争性的商事制度要求企业能以更为有效的方式设立,也要求进一步降低企业行为成本。商事制度的改革须立足于此,进而反思哪些管制有助于增进效率,以及哪些管制阻碍了企业效率。透过对公司住所、名称及证照制度的观察可以发现,增加商事成本的管制之形成过程是复杂的——一些管制可能是法律不当强加的;另一些管制则可能是在法律执行过程中,基于部门或政府利益而强加的。因此,商事制度的改革不仅要去除不当的法律管制,还要去除附加的政府管制。按照"法治思维的逻辑",我们首先需要去除的可能是"非法律的管制",其次才是"不当的法律管制"。(本文来源于《法学家》期刊2016年01期)
向春华[3](2014)在《被公司设立行为伤害如何追究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主持人:《侵权责任法》第叁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那么,作为用人单位的公司在其设立期间,其工作人员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如何承担责任呢?如果工作人员自己存在重大过错,甚至是故意造成他人损害的,自己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北京读者仲先生(本文来源于《中国社会保障》期刊2014年03期)
王瑞红[4](2011)在《为儿子设立“行为银行”,智慧妈妈助儿成长》一文中研究指出晓佩是一位70后妈妈。2009年一次偶然的机会,为找不到适当的方法教育儿子而苦恼的她,看到了一本名叫《行为银行—一套便捷而有效的孩子行为管理和训练方案》的书,深受启发。于是,她开始按照书本上的教育理念,试着为儿子设立行为银行,将理财观念与孩子的日常言行规范教育结合起来,利用"好行为换零花钱"的这种亲子理财游戏,培养儿子的自控自律能力、社会适应性与自我调适能力、独立性与承担责任的能力。(本文来源于《家庭生活指南》期刊2011年08期)
叶敏[5](2010)在《再探公司发起人责任理论——以发起人公司设立行为为视点》一文中研究指出公司发起人责任理论众说纷纭,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实务中也存在着明显差异。本文主要讨论了两个问题,即承担主体和承担范围,主要从发起人设立行为和设立中的公司法律地位角度入手,对发起人责任理论再次进行梳理。(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0年25期)
孙晓洁[6](2010)在《论公司设立行为后果与发起人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公司设立人的主体是发起人。发起人实施一系列设立行为后,可能产生叁种后果:即公司成立、公司不成立、公司成立但存在瑕疵。按照法律规定,无论哪一种后果,都存在发起人的责任承担问题。公司成立,发起人要承担资本充实责任、损害赔偿责任、出资违约责任;公司不成立,发起人要承担设立费用和债务的赔偿责任、对已收股款负返还责任、对已订立的合同责任;公司成立瑕疵,发起人、股东要承担资本充实责任和承受罚款的制裁等。对这些问题的研究和讨论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本文来源于《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0年01期)
田楠楠[7](2009)在《论公司发起人设立行为的责任承担》一文中研究指出公司从筹备到最终正式成立要经过一段时间,公司发起人在这段时间里为了成立公司会进行一系列民事活动,那么,由这些民事活动所产生的后果怎样承担呢?本文在此就这一问题进行了简要的分析。(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09年14期)
陈艳[8](2008)在《共用公产设立行为初探》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共分成四个部分,各部分的主要内容是:第一章介绍共用公产之内涵与价值,先从概念入手,对域外行政法学中的公产进行分析,通过共用公产与其他概念之比较揭示其内涵。无论从人权保障还是市场经济的角度来看,共用公产都有着重大的社会价值。因此如何正确看待共用公产制度在现代行政法中的地位就有研究的必要性。第二章主要研究了共用公产设立行为的构成要件。在对共用公产设立行为法律性质的界定上,重点介绍了设立行为之主体要件。论文从设立主体之内涵和设立主体应衡量之关系两个方面对设立主体进行详细的考究。此外,共用公产设立行为的客观要件和意思要件亦是设立行为成立之必要条件。第叁章论述的是共用公产设立行为之合法要件。共用公产成立之前,设立机关必须拥有合乎法律规定的权力基础。论文在本部分先探讨合法要件之概念及意义,然后就合法要件进行理论探究,最后归纳总结合法要件之种类。第四章讨论的是共用公产设立之效力问题。从以下叁个方面展开:设立行为之生效、设立行为之变更及终止和设立行为之法律后果。(本文来源于《厦门大学》期刊2008-04-01)
丁源[9](2007)在《跨国公司在华研发机构设立行为的战略特征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跨国公司在华投资结构发生变化,研发机构的数量迅速增加,反映出跨国公司在华战略的新特征。本文以产品生命周期理论、所有权特定优势理论、国际生产折衷范式、动态战略理论和资源基础理论等为理论依据,通过多案例研究方法深入分析移动通信行业中四个典型跨国公司的案例,来探索跨国公司在华研发机构设立行为的战略特征。在探讨移动通信行业技术、政策、市场等背景的基础上,按照初始条件的不同,把四个跨国公司的案例分成两组进行详细的分析。经过抽象处理与分析,得出了跨国公司在华设立研发机构的叁个行为方式:没有研发,适应性开发,应用开发与基础研发并重。根据叁个行为方式的特征,跨国公司在华研发的行为有以下几个主观动机:市场信息的获取与利用,生产支持与产品改进,人才与科技资源的获取与利用。相应地,跨国公司在华先后经历了以下几个导向的战略:产品导向战略,市场导向战略,资源导向战略。通过分析,得出了跨国公司在华研发机构设立的行为方式与其战略导向之间存在动态对应关系的结论。在此基础上,本文讨论了跨国公司全球化战略和地区化战略的辨证关系,认为跨国公司全球化目标与地区化路径是相辅相成的,论文将区位的资源特性纳入资源基础理论中分析,提出了企业外部资源与内部资源存在交互作用的观点。(本文来源于《河海大学》期刊2007-04-29)
张淑隽,刘园园[10](2006)在《论行为保全 兼谈我国民诉法设立行为保全制度的必要性》一文中研究指出原告A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B公司,诉称其作为被告的绝对控股股东,合法持有被告90%的股权,而其合法权益却屡遭被告违法行为之侵害。针对被告违法通过的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中关于罢免原董事长并选举新董事长的内容以及被告向原告部分股东违反规定分派近两年股息(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期刊2006年10期)
设立行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在全球社会,竞争性的商事制度要求企业能以更为有效的方式设立,也要求进一步降低企业行为成本。商事制度的改革须立足于此,进而反思哪些管制有助于增进效率,以及哪些管制阻碍了企业效率。透过对公司住所、名称及证照制度的观察可以发现,增加商事成本的管制之形成过程是复杂的——一些管制可能是法律不当强加的;另一些管制则可能是在法律执行过程中,基于部门或政府利益而强加的。因此,商事制度的改革不仅要去除不当的法律管制,还要去除附加的政府管制。按照"法治思维的逻辑",我们首先需要去除的可能是"非法律的管制",其次才是"不当的法律管制"。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设立行为论文参考文献
[1].姚舜.浅析现行制度下设立中公司设立行为之界定[J].南方论刊.2018
[2].蒋大兴.徒增的商事成本——法律及管制如何影响企业设立(行为)?[J].法学家.2016
[3].向春华.被公司设立行为伤害如何追究责任[J].中国社会保障.2014
[4].王瑞红.为儿子设立“行为银行”,智慧妈妈助儿成长[J].家庭生活指南.2011
[5].叶敏.再探公司发起人责任理论——以发起人公司设立行为为视点[J].法制与社会.2010
[6].孙晓洁.论公司设立行为后果与发起人责任[J].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
[7].田楠楠.论公司发起人设立行为的责任承担[J].法制与社会.2009
[8].陈艳.共用公产设立行为初探[D].厦门大学.2008
[9].丁源.跨国公司在华研发机构设立行为的战略特征研究[D].河海大学.2007
[10].张淑隽,刘园园.论行为保全兼谈我国民诉法设立行为保全制度的必要性[J].法律适用.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