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间接证据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证据,口供,民事诉讼,事实,人员,碳酸氢钠,武汉市。
间接证据论文文献综述
王延辉[1](2019)在《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在火灾调查中的应用》一文中研究指出火灾事故对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巨大威胁,灭火后一项重要的任务是调查火灾。在火灾调查中,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起着重要的作用,但二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异。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相结合,可以有效地查明火灾的主要原因和责任人。本文分析火灾调查中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使用方法和手段,并提出了相应的处理措施。(本文来源于《今日消防》期刊2019年10期)
郭凤鸣[2](2019)在《中等职业教育对农民工过度劳动的影响——基于直接和间接效应的经验证据》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基于2013年中国流动人口动态监测调查数据,建立农民工过度劳动选择的简化式方程和结构式方程,分析中等职业教育对农民工过度劳动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教育水平提高使得农民工群体过度劳动的概率下降;相比于普通高中教育,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农民工过度劳动概率更低;中等职业教育主要通过提高男性农民工的技能水平,增加其工作稳定性,来降低其过度劳动的概率,而主要通过提高女性农民工的工资,降低其过度劳动的概率。因而,政府部门应注重中等职业教育对农民工就业的影响,通过增加中等职业教育的深度可有效缓解男性农民工的过度劳动;通过扩大中等职业教育的广度,可有效缓解女性农民工的过度劳动。(本文来源于《教育经济评论》期刊2019年05期)
张峰[3](2019)在《运用发散性思维树立间接证据证明理念》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办理运输途中查获的毒品犯罪案件时,时常因为没有提取到相关指纹而使得认定行为人毒品犯罪的主观明知相对比较困难。此类案件往往由于毒品来源于省外、行为人否认知情,相关毒品上家、下家尚未查实,如何认定行为人的主观认知,侦查人员更多地寄希望于行为人的供述,而忽视(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9-06-02)
张嘉艺[4](2019)在《运用间接证据定案证明规则探析——以首例“零口供”老鼠仓案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运用间接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是审判实践中常常需要面对的情形。由于《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于相关证明规则规定不足且内容含混,法官们在实际办案中往往无"规"可循。运用间接证据定案,应当遵循证据品质保障、印证主导、证据整体评价、心证确认、结论可推翻等证明规则。(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期刊2019年10期)
林胜超,叶晓莲[5](2019)在《网络犯罪间接证据的印证证明》一文中研究指出一、基本案情被告人谢某某,男,199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曾因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5年2月27日被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7年4月23日18时,被告人谢某某使用阿里旺旺通讯软件向"75童鞋旗舰店"淘宝网店的客服柴某(另案处理)发送收购买家订单信息的广告,柴某(本文来源于《中国检察官》期刊2019年04期)
陈侃[6](2019)在《被间接证据戳穿的“零口供”》一文中研究指出证据,是证明犯罪事实的唯一手段。一般来说,刑事案件是已经发生且不可能重现的客观事实。因此,对于司法办案人员来说,查明案情、证实犯罪的唯一途径就是全面、充分地收集与案情有关的证据。同时对这些证据加以运用,经过正确的逻辑推理和判断,从而证明案件所有细节,比如发生的时间、地点、手段等。如果离开证据,想要查明案情、证实犯罪,也就无从谈起。(本文来源于《检察风云》期刊2019年03期)
刘伟涛,胡婧[7](2019)在《论以非法方法间接取得的证据之排除范围》一文中研究指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不仅包括以非法方法直接取得的证据,也包括以非法方法间接取得的证据。后者主要包括叁种类型:重复性供述、毒树之果和他罪证据。对于这些证据的排除范围划定合理边界,可以有效监控司法,预防违法犯罪、打击刑讯逼供等乱象,维护司法公正、尊重保障人权。针对不同类型非法证据,根据统一标准,采取不同的排除方式,而划定依据则主要取决于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这两项基本价值的平衡,兼顾法律保护范畴理论、程序制裁等理论,同时考虑到我国司法生态、司法环境运行的特征等方面。据此,建议确立违宪性标准,并给予司法办案人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本文来源于《枣庄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1期)
陈盛[8](2017)在《直接证据何以存在——对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分类标准的理解》一文中研究指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区分限于同“案件主要事实”(证明对象)存在证明关系的证据。在此基础上,证明方法的直接与否决定了证据为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证明方法是指以实质内容为依托的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关联方式。它独立于裁判者对案件主要事实的确定,也独立于裁判者对已获得证明之案件事实的法律评判,更独立于证据真实性的判定。简单地以证明方法的直接与否来区分两类证据,而不考虑证明对象的确定性,无法承栽学界关于两类证据分类的功能预设。直接证据是以案件主要事实为指明对象的证据。在将案件主要事实界定为“作为整体的构成要件事实”的基础上,直接证据的作用范围限于概括性的、客观层面的构成要件事实,即犯罪主体是谁以及犯罪事实是否发生。(本文来源于《刑事法评论》期刊2017年02期)
杨槐柳[9](2018)在《如何通过间接证据锁定犯罪嫌疑人》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简介1月28日下午5时许,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的一名外卖送餐员张某在送外卖过程中,发现有户人家的房门未关便入室盗走两部手机和一个棕色皮质小包。由于被害人王某正在家中洗澡,并没有注意到外面的动静,等王某洗完澡出来,才发现屋内物品丢失,且找到一张(本文来源于《人民公安报》期刊2018-10-08)
王世艳[10](2018)在《民事诉讼间接证据适用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诉讼间接证据,指的是必须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当前,我国的相关立法在民事诉讼间接证据运用方面仍然是空白,这就必然导致民事诉讼中法官在认定间接证据证明力时找不到适用的法律,大大降低了间接证据的利用率。逻辑推理与经验法则对于间接证据的认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它们在司法实践的适用中尚存在诸多不足。“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给间接证据的适用带来了困难,法官运用间接证据定案的适用标准随意性过大,判决书的写作水平参差不齐、未充分说理论证。因此,完善相关立法并构建合理的逻辑推理及经验法则,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的不同来选择适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的具体程度,进一步完善法官行为规范、责任追究制度与责任豁免规则,从而使得民事案件得以公正裁判。(本文来源于《内蒙古大学》期刊2018-05-27)
间接证据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基于2013年中国流动人口动态监测调查数据,建立农民工过度劳动选择的简化式方程和结构式方程,分析中等职业教育对农民工过度劳动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教育水平提高使得农民工群体过度劳动的概率下降;相比于普通高中教育,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农民工过度劳动概率更低;中等职业教育主要通过提高男性农民工的技能水平,增加其工作稳定性,来降低其过度劳动的概率,而主要通过提高女性农民工的工资,降低其过度劳动的概率。因而,政府部门应注重中等职业教育对农民工就业的影响,通过增加中等职业教育的深度可有效缓解男性农民工的过度劳动;通过扩大中等职业教育的广度,可有效缓解女性农民工的过度劳动。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间接证据论文参考文献
[1].王延辉.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在火灾调查中的应用[J].今日消防.2019
[2].郭凤鸣.中等职业教育对农民工过度劳动的影响——基于直接和间接效应的经验证据[J].教育经济评论.2019
[3].张峰.运用发散性思维树立间接证据证明理念[N].检察日报.2019
[4].张嘉艺.运用间接证据定案证明规则探析——以首例“零口供”老鼠仓案为例[J].法律适用.2019
[5].林胜超,叶晓莲.网络犯罪间接证据的印证证明[J].中国检察官.2019
[6].陈侃.被间接证据戳穿的“零口供”[J].检察风云.2019
[7].刘伟涛,胡婧.论以非法方法间接取得的证据之排除范围[J].枣庄学院学报.2019
[8].陈盛.直接证据何以存在——对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分类标准的理解[J].刑事法评论.2017
[9].杨槐柳.如何通过间接证据锁定犯罪嫌疑人[N].人民公安报.2018
[10].王世艳.民事诉讼间接证据适用研究[D].内蒙古大学.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