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政府律师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法治政府,政府律师,制度模式
政府律师论文文献综述
吴昊[1](2018)在《法治政府视域中的政府律师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党的十九大进一步明确“全面依法治国”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之一。就世界范围看,在法治政府建设和维系中,政府律师制度已经成为必不可少的制度性安排。该制度不仅可以有助于法治政府的构建,契合了当下全面依法治国的政治背景,更重要的是,通过政府律师制度形成对政府行使职权的良性制衡,使得权力得以在法治框架下运行。从这一意义来看,研究政府律师制度的基础理论,比较不同类型的政府律师制度实践模式,对于完善我国政府律师制度,提高我国政府法治化建设水平,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从实践视角而言,政府律师制度在我国并非一项全新的概念,早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我国部分地区便开始了政府律师制度的试点工作,其中典型代表地区为厦门、广州、扬州等地。经过近叁十多年的实践试点,各地也形成了风格迥异的试点模式,但尚未就实践试点情况予以全面总结,更没有从立法层面予以确认。因此,我国当下的政府律师制度还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亟待进一步地确立。法治政府建设千头万绪,政府律师制度建设是其中重要的一环。正因如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明确提出设立与完善这一制度的改革目标。本文拟选择政府律师制度作为研究对象,在法治政府建设的改革背景之下,对该制度的构建与完善之路提出些许具有参考价值的建议。具体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政府律师制度相关的理论铺垫。首先以厘清政府律师概念为论述的前提与出发点,通过对这一概念的学理解释,并与这一制度相关的其他概念进行对比分析,可以令本文的研究对象——政府律师制度更为明晰。在此理论基础之上,从法治政府的职责要求与政府律师的责任价值为论述重心,进而对政府律师制度的设立意义予以详细论证。第二部分为考察我国当前典型的政府律师制度试点。主要选取了厦门、广州、扬州这叁个主要地区的相关制度试点作为考察对象,分别考证各自的具体制度设计、运行特色与实际效果,进行横向比较与总结,分析制约试点效果的主要因素。第叁部分主要对我国香港地区和以美国、新加坡为代表国家的政府律师制度进行考察,通过考察与对比各类制度模式,进而总结和归纳出其可参考借鉴之处。第四部分将主要论述我国在未来构建政府律师制度时应当反思与改进之处,主要包括立法层面的构建、对律师定位的清晰化、对管理模式的规范化等内容,并对我国这一制度运行所应遵循的原则和采用的模式进行论证,以期解答法治政府运行目标下如何有效实现政府律师的价值这一命题。(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8-03-21)
周芬棉[2](2018)在《政府律师要做“全科医生”》一文中研究指出根据中办、国办《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2017年底前,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政机关普遍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以下统称政府律师)。目前,很多地方已经实现政府律师全覆盖。那么如何做一名合格的政府律师,政府律师需(本文来源于《法制日报》期刊2018-02-08)
刘哲[3](2017)在《论政府律师制度之机构设置》一文中研究指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政府,迫切呼唤政府律师制度的建立。我国在各级政府及部门实施了政府律师制度试点,为我国政府律师机构的创设提供了参考。应当在政府内设立政府律师办公室,以促进法治政府建设。(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7年22期)
徐红斌[4](2016)在《英国政府律师制度研究及其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在"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中提出:"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要求"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普遍设立公职律师,企业可设立公司律师,参与决策论证,提供法律意见,促进依法办事,防范法律风险。明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地位及权利义务,理顺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管理体制机制。"在全面依法治国(本文来源于《中国司法》期刊2016年09期)
王比学[5](2015)在《服务法治政府 律师大有可为》一文中研究指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这为进一步深化律师服务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更加广阔的空间。7月17日,就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优势、作用等问题,专访了司法部副部长赵大程。 :律师作为政府法律顾问队伍中(本文来源于《人民日报》期刊2015-07-22)
李岩[6](2015)在《论我国政府律师制度的建构》一文中研究指出政府律师制度在我国的建立完善,是贯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关键举措,也是当前进一步转变政府机构职能的必要选择。我国的法治政府建设,离不开政府律师有效地参与到政府依法行政的具体环节,这样有助于全面提升政府依法办事的整体水平和社会公众对行政体制运作的公信力。自1995年我国上海浦东新区率先开展政府律师试点工作以来,此后在北京、厦门、扬州等地陆续设立试点,并在整个社会层面都取得了较大的成果与经验。但直到现在,对我国政府律师的规范和指导依然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予以明确,这导致其法律地位和资质管理等问题始终处于模糊的界定。另外,由于政府律师制度的设立之初没有妥善地考虑到它与当前的政府法制机构、法律援助部门等体系的衔接问题,以至于各试点地区形成分散、不成熟的形态,甚至引起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政府律师制度存废与否的质疑。因此,本文从政府律师制度的相关学术分析出发,通过对各地试点工作的对比研究,归纳出我国政府律师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具体的完善措施和思路,这对于政府律师法律地位的提升,以及发挥他们对法治政府建设的促进作用,都具有举足轻重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本文的框架共包括为五个部分,分别对我国政府律师制度的理论研究、运行现状及对策探析等进行了论述。其结构如下:第一章,政府律师制度概述。该部分主要对政府律师的概念、性质做了简要地介绍,并着重分析了政府律师与公职律师、法律援助律师、政府法律顾问等大家容易混淆概念的异同。第二章,构建我国政府律师制度的基础。首先,从法治政府思想和民主行政理论两方面出发,阐述建立我国特色的政府律师制度的宪政理论;其次,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律师制度的自身完善、与国际社会接轨的内在需要这叁个方面出发,分析我国政府律师制度建构的现实基础。第叁章,我国政府律师制度的运行现状及问题分析。挑选出最具有代表性的试点模式,这主要包括厦门模式、扬州模式、广州模式,并通过分析各模式的优缺点,进而总结归纳出目前试点地区所存在的问题和原因。第四章,国外和我国香港地区的关于政府律师制度相对成熟的经验借鉴。主要通过分析美国、新加坡和我国香港地区等这些早已建立此项制度的发展概况及其特征,使之成为进一步完善和推进中国特色政府律师制度的有益借鉴。第五章,我国政府律师制度完善的具体策略。以完善中国政府律师的法律体系、资格授予、监管制度、权责划分以及与行政机构内部和相关部门的协同关系等方面为切入点,提出具体建立中国特色政府律师制度的可行性建议。(本文来源于《广西师范大学》期刊2015-04-01)
赵德关[7](2014)在《新加坡政府律师职能广泛》一文中研究指出当前,我国正处于法治建设的关键时期。党的十八届叁中全会的一项重要决策,就是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在这方面,作为一个同样以华人为主体,同时又以“强政府”着称的国家,新加坡的政府律师制度无疑值得我们借鉴和思考。 新加坡政府律师制度可以追溯到19世纪(本文来源于《法制日报》期刊2014-06-03)
[8](2013)在《尽快建立政府律师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忻州讯 据司法部最新数据,目前全国拥有政府律师4585名,他们在全国依法治理工作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但制约政府律师制度的法律体制性障碍依然存在,实践中也未形成适用于全国推广的政府律师制度模式,影响了政府律师在促进政府依法行政、服务保障和改善(本文来源于《团结报》期刊2013-10-15)
董倩,张璐,黄勍[9](2013)在《美国政府律师制度的特点及对中国的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在政府依法行政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但我国政府法律顾问的制度不完善也逐渐暴露出来,并制约着我国政府依法行政的进一步发展。本文通过梳理美国政府律师制度的发展历程、分析美国公职律师制度的特点,从而对完善中国律师制度提出可行性建议。(本文来源于《知识经济》期刊2013年08期)
倪同木,王静[10](2012)在《浅谈我国政府律师制度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政府律师是律师队伍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对国家政治工作和法治建设都具有积极推动作用。政府律师制度在我国必要且可行,本文试在研究我国已有的政府律师制度实践基础上,从政府律师的进入机制、管理方式、监督模式和权利保障等方面,提出相关完善意见。(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2年15期)
政府律师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根据中办、国办《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2017年底前,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政机关普遍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以下统称政府律师)。目前,很多地方已经实现政府律师全覆盖。那么如何做一名合格的政府律师,政府律师需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政府律师论文参考文献
[1].吴昊.法治政府视域中的政府律师制度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8
[2].周芬棉.政府律师要做“全科医生”[N].法制日报.2018
[3].刘哲.论政府律师制度之机构设置[J].法制博览.2017
[4].徐红斌.英国政府律师制度研究及其启示[J].中国司法.2016
[5].王比学.服务法治政府律师大有可为[N].人民日报.2015
[6].李岩.论我国政府律师制度的建构[D].广西师范大学.2015
[7].赵德关.新加坡政府律师职能广泛[N].法制日报.2014
[8]..尽快建立政府律师制度[N].团结报.2013
[9].董倩,张璐,黄勍.美国政府律师制度的特点及对中国的启示[J].知识经济.2013
[10].倪同木,王静.浅谈我国政府律师制度的完善[J].法制与社会.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