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宇[1]2004年在《成都市商业银行改革和发展中的问题与对策探析》文中认为城市商业银行是在城市信用社的基础上整合起来的,如何将自己做大做强是所有城市商业银行最为关心的问题,虽然成都市商业银行在全国100多家城市商业银行中居于中上水平,但结合近年来日趋激烈的金融竞争压力和加入WTO后的严峻挑战,判断自身存在的问题和寻求解决这些问题的有关对策,既有利加快成都市商业银行的进一步规范与发展,也可以被其他城市商业银行所借鉴。成都市商业银行像我国的其他城市商业银行一样,诞生于特殊的历史环境,从开始组建就被赋予了化解城市信用社风险的使命,具有强烈的行政色彩。从1996年成立以来,在过去的六年时间中,成都市商业银行克服了历史包袱沉重、设施简陋、机构分散、社会认同度不高等诸多困难,为地方经济建设做出了一定贡献,已成为成都市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自身存在的弊端和外部环境的改变,成都市商业银行的发展速度在近一年来变得较为缓慢,其在营销意识薄弱、公司治理结构不尽规范、企业文化缺乏等方面的问题严重制约着做大做强目标的实现。因此,在完善市场营销体系、风险管理系统、资源保障体系和企业文化的基础上,通过建立市场品牌、规范公司治理结构、建立战略联盟等对策;达到在风险控制条件下的赢利;管理规范前提下的壮大;技术支持下的发展与创新;实现在管理素质不断提升基础上的数量与质量、规模与效益、速度与效率有机统一的全面发展,而不是单纯的数量扩张和速度加快。本文研究所遵循的逻辑思路是:通过对成都市商业银行的历史、现在取得的成绩和暴露的问题及在我国加入WTO后其面对的机遇和挑战的分析,得出“提升管理素质,提高盈利能力,提供更高的资本回报”是做大做强成都市商业银行的核心任务,发展的战略导向应该是:风险控制条件下的赢利;管理规范前提下的壮大;技术支持下的发展与创新;其具体措施是以完善市场营销体系、风险管理系统、资
胡建[2]2015年在《农村土地抵押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叁农问题的核心是土地问题,而土地问题的实质是土地权利问题,本文的研究对象为农村土地抵押法律问题。全文以私法的视角诠释农村土地抵押基本法律问题,并综合运用历史、比较、价值和实证的研究方法,依循明晰制度语境、考察实践现状、夯实制度根基和构造具体制度的路径展开研究。本文除导论外,共分为五章,共计十九余万字。第一章农村土地抵押的制度语境。我国古代农村土地抵押的习惯法规则杂乱且不成体系,实践中多以土地或田宅为抵押担保,然其习惯法具有封闭性,并受限于传统农地生产经营方式;近代以降,固有习惯价值式微,抵押等担保物权移植西方,抵押规则日益规范化和体系化,制定了诸多农村金融法规,且设置土地金融机构,但并未与近代金融组织的成长相结合。现代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在国家政策层面上已获肯定,却未有相应的法律运行机制与之相适应。现行立法中农村土地抵押制度法律供给不足,且行使范围过窄,城乡土地使用权差别对待;不同类型的农村土地使用权具有不同的抵押能力;土地权利形态的多元化趋向明显,不同的农村土地使用权形态能否抵押取决于立法选择。土地兼具自然属性、经济属性和社会属性,其经济属性彰显私益性,社会属性承受公益负担;实现土地资本化是农村土地抵押的内在动因,与城市成熟的制度相较,民法的视域里尚欠缺适格的农村土地抵押法律规范和制度安排。第二章农村土地抵押的实证考察。选取安徽省12个地级市24个乡镇为样本进行实证调研,同时撷取国内试点地区的实践范例,以明晰土地抵押制度在农村社会中运作的实然状态,寻求建构农村土地抵押制度的可靠私法路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试点呈规模性扩张态势,多以合作金融和政策性金融为主,表现为直接抵押、由第叁方担保抵押、组建合作社抵押、信托和土地证券化等诸多形式;绝大多数试点地区都对抵押率、抵押期限以及土地规模等设定了一定的条件。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脱离不了房地关系的现实困境,“房地一体”原则限制宅基地使用权抵押,须以有限抵押的制度设计激发宅基地用益物权的经济效益。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抵押,但公益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一般不得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常发生于再次土地流转的情形,一般需经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同意;法律限制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有效性、抵押价值不明显,且抵押融资的金融服务欠缺。通过分梳与厘定各地区农村土地抵押的制度模式、运行效果和法律障碍,为其后的制度构造提供样本与现实素材。第叁章农村土地抵押的制度基础。从基础理论分析,根据大陆法系传统和国外立法例,用益物权具备一定可处分性,权利亦可成为抵押权之客体;农村土地权利抵押,实乃价值权的支配,其承载着担保与融资双项功能。农村土地抵押的制度构建以土地产权理论、资源配置优化论和权利配置正义论等为理论基础,在价值目标上以平等为基础、以自由为追求、以秩序为保障、效率优先并兼顾公平,并恪守尊重农民主体地位和保护农民利益的权利本位理念。农村集体土地权利改造的现实主义路径是坚持集体土地所有制,实行土地使用权的市场化和资本化。我国以集体土地所有权为基石的叁层级结构中,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用益物权性质及其可处分性,为土地抵押制度的构建提供了制度基础。农村土地抵押的内部结构上理应体现实质正义,在确保债权实现的前提下,施以对抵押人的特殊保护:抵押人的主体范围具有开放性,而抵押权人的主体范围应予以限制;为体现效率价值,应取消须经第叁方“同意”或“审批”等前置程序,以便利于抵押人设置抵押权;通过限定土地面积或抵押物的担保价值、设置保险、建立抵押风险基金等方式对抵押人予以保障性制度安排;抵押权实现时,同等条件下应赋予本农民集体成员基于成员权的优先回赎权。第四章农村土地抵押的法律构造。基于现实国情和抵押权客体的特殊性,农村土地权利抵押制度并不能被一般的抵押规则所涵括,其在抵押的主体、客体、设定、效力及实现方式等制度构造的诸多方面具有特殊性。抵押人的主体范围具有开放性,农民集体成员,及农民集体以外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其他组织或个人,皆可能成为抵押人的主体;为防控农村土地抵押的金融风险、保障农民的基本生存权利和防止土地兼并,抵押权人的主体范围应逐步限定在专门的金融机构——土地银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客体为土地经营权,经营权从承包经营权中分离独立为新的权利类型,土地经营权抵押不改变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改变土地的承包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与农地收益权质押相区别,后者之标的是“债权性流转收益”而非土地经营权本身。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的客体为宅基地使用权,但其主体范围不应限于农民集体成员,其原始取得可按农民集体成员资格分配宅基地用地指标,但因继受而取得可实行有偿有期使用制度。集体建设用地抵押的客体一般为经营性或存量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抵押的法律框架内,可规定权利类型及其取得、建立有偿使用制度和期限制度、规范抵押方式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方式包括直接抵押、组建合作社抵押、由第叁方担保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股份化抵押。宅基地使用权实行有限抵押制度,即新增宅基地使用权具备完备的物权权能,允许在其上设定抵押,而对存量宅基地遵循“无偿取得、有偿使用、有限抵押”的原则,允许存量宅基地使用权在满足一定条件时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涵括所有权人抵押和使用权人抵押两种形式。此外,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效力不能及于农作物。宅基地使用权抵押,则地上的房屋随之抵押;因房屋抵押权实现而导致房屋所有权与宅基地使用权主体不一致时,可通过法律推定租赁合同的存在而予解决。抵押处置时应赋予作为抵押人的农民或其他农民集体成员优先回赎权;为确保农村土地抵押权的实现,亦可通过创设农村土地抵押风险基金、设置强制保险、实行土地区分制度和政府风险补偿制度等多种手段构筑面向抵押人的多边利益保障机制。第五章农村土地抵押的制度配套。基于公共利益和土地社会保障功能之考量,应从抵押主体、部分抵押、抵押用途、抵押方式、经济能力、土地规划与用途管制等诸方面对农村土地抵押权的行使予以合理限制。作为抵押人的农民,须有稳定的收入来源、财力证明或从事稳定的非农职业,而抵押权人限定为专门的金融机构;实行部分抵押原则,对农村土地面积和抵押物价值予以限制;抵押的贷款只能用于涉农的生产、投资和开发项目;农村土地抵押必须严格遵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用途管制。健全农村土地权利登记制度,农村土地权利的取得与抵押权的设定实行登记生效主义。构建有中国特色的土地银行,作为以土地抵押贷款为主要业务的专门政策性金融机构,其资金筹措可通过财政出资入股和发行土地债券实现。此外,尚需构筑农村土地权利收储与市场交易中心、建立农村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评估制度、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和财税制度等相关配套作为抵押运行的支撑。
王波[3]2005年在《中国都市农业创新论》文中指出20世纪80年代后期到90年代初期,伴随着城市化的迅速发展,处于特大城市和大城市周边的农业受到严峻挑战,即传统的农业生产难以适应快速城市化的需要,特别是以地处长江叁角洲、珠江叁角洲、环渤海湾地区的上海、深圳、北京等地,传统农业所受到的挑战是前所未有的。面临这样严峻的挑战,特别是为适应建立国际经济中心城市的要求,这些城市先后提出了加快城郊农业向都市农业的转变,随后,深圳、广州、北京、武汉、南京、济南、成都、西安、沈阳、大连等这些特大城市,先后明确提出了发展都市农业。在市场的拉动下,都市农业迅速成为具有鲜明特色的现代化农业,成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生力军。近年来,成都市等地方在发展都市农业发展探索出许多具有自己特色的道路。深入系统地研究和总结中国都市农业发展问题,现有文献比较缺乏。中共中央“十一五”规划建议中强调要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现代农业建设,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都市农业的作用地位将更加突出和重要,正逐渐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结构的重要方面,成为重要的经济支撑和产业带动力量。本文结合中央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十一五”规划的建议意见,坚持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对中国都市农业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研究,宏观和微观相结合的角度分析都市农业兴起和发展的历史原因,从都市农业要素入手分析如何进一步推动都市农业发展的对策。 全文共分为导论和正文10章。第一章主要探讨都市农业的起源、内涵、特征和功能问题。在本章中,笔者从都市农业概念的提出和演化入手,分析了都市农业的四个基本内涵,指出都市农业具有城乡一体化、功能多样化、高度集约化、市场一体化等基本特征,并区分了都市农业与市区农业、郊区农业和现
胡可[4]2013年在《CD农商银行华阳支行发展探析》文中研究指明CD农村商业银行是位于我国西部成都市的一家农村商业银行(简称农商银行)。2008年,CD农商银行在成都市双流县设立了华阳支行。支行自开业来,逐步确立了自己的发展道路,开展了许多金融产品及服务,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是,同时也要清醒的看到,支行的发展也存在着诸多问题,如由于起步晚导致同业竞争压力大;工作人员素质不高,影响了经营效果;缺乏合理的风险监控机制,应对风险能力低,等等。本文应用所学企业管理与银行管理的知识,依据CD农商银行的总体发展战略,应用PEST和波特五力竞争模型分析法,讨论了 CD农商银行和华阳支行的业务发展,确定了华阳支行发展的差异化竞争战略,最后具体地提出其竞争战略实施与风险控制的建议。全文分为五个章节。第一章CD农商银行与业务发展概述。本章首先简要回顾了 CD农商银行发展历史;接着对其业务发展现状进行了初步探讨,提出了当前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指出了下一步的工作重点;最后对其总行、支行的布局做了简要介绍。第二章CD农商银行及华阳支行发展现状及问题。本章先给出了 CD农商银行简介,回顾了其发展历程,再介绍了华阳支行与目前业务发展的现状,最后指出了华阳支行现有业务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第叁章CD农商银行华阳支行发展的战略分析。本章基于战略管理中SWOT方法,首先运用PEST和波特五力竞争模型分析思想,对CD农商银行华阳支行发展的外部环境进行了分析。然后,从华阳支行内部的业务进展情况、创新策略、组织架构和IT建设等方面,分析了华阳支行发展的内部优势;最后,分析了华阳支行发展的内部劣势。第四章CD农商银行华阳支行发展的战略选择。本章首先提出了华阳支行的市场定位,然后给出了华阳支行发展的战略目标。结合第叁章对华阳支行发展的战略分析,最后指出了在双流市场上的业务发展上,华阳支行应该选择差异化竞争战略,以推进支行的业务发展。第五章CD农商银行华阳支行发展的战略实施建议。本章首先给出了华阳支行发展战略实施的建议。为了确保华阳支行在经营业务上的差异化竞争战略得到有效落实,以推进业务转型和达到经营目标,本章从两个方面给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一是具体的战略实施;二是战略控制。笔者通过在西南财经大学的学习,对自己所在的CD农商银行华阳支行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给出了改进建议。本文所提到的建议措施中有一部分目前正在华阳支行实施。如果本文也能对同行业相关银行及分行、支行的业务发展有一点参考价值,笔者将感到无比欣慰。当然,由于笔者的知识有限,文中难免有错误和疏漏之处,恳请各位老师学者不吝赐教。在此,谨以忠心的感谢!
崔鸿雁[5]2012年在《建国以来我国金融监管制度思想演进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世界经济金融形势的不断发展变化,世界各国的金融监管制度也在不断地变革中。从西方国家监管制度的变迁看,金融监管经历了自由—管制—放松管制的发展过程。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社会政治状况发生了深刻变革,国际经济金融形势与我国的经济金融在全球化背景下呈现出新的特征和趋势,国际金融监管理论和实践也在发生着巨大变化,这一切构成了我国金融监管制度思想变迁的深刻的经济金融背景。本文旨在对建国以来中国金融监管制度思想的形成、发展和逐渐成熟的基本过程作一比较系统地回顾和分析。本文分导论和六个章节:第一章为导论,诠释金融监管及监管制度的含义,回顾国内外研究状况,说明选题的学术意义和现实价值,简要提示本选题的研究思路、内容框架、研究方法与特色。第二章开始至第五章,结合对当时的社会经济背景的分析和对监管制度、监管行为的根源性探究,把我国建国以来金融监管制度思想划分为四个阶段,第一章束缚与控制(1948—1978):计划经济时期的金融监管制度与思想;第二章启蒙与探索(1979—1984):金融制度改革起步阶段的监管制度与思想;第叁章冲突与融合(1984—1993):金融制度改革构建阶段的监管制度与思想;第四章调整与突破(1994—2004):金融制度改革调整阶段的监管制度与思想;第五章深化与再探索(2005至今):金融制度改革深化阶段的监管制度与思想。第六章是对我国建国以来金融监管制度思想演进的总体考察,实际上也是全文的一个总结。在对每个阶段监管思想的分析过程中,先从分析当时的监管思想形成的背景入手,进而对监管具体制度建构等情况进行简要介绍,然后分析其中蕴含的思想特征与演变过程,最后对该阶段监管思想进行总体评价。在对每一发展阶段的分析中,既统一思路,又突出各自的特点、突出阶段特征。经济实践的发展与金融业的变革催生了不同发展阶段的金融监管思想,从而推动了制度的形成,这是一个历史的过程,通常还伴随着国家和全球层面的广泛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同时这个过程也发生在特定的空间脉络中,在特定的经济背景下以金融监管组织制度、市场制度、法律制度的不同层次展开。因而,金融监管制度思想在时间脉络中呈现出历史的演化特征,而在空间脉络中又呈现出一定的层次性特征,时间与空间脉络的交错与协同,共同构成了金融监管制度思想演化的动力。无疑,监管思想的变更来源于市场变革,而各个时期制度的创立和创新无一不受到思想的启发、孵化与引导。无疑,制度的变革和思想的创新互相促进、互为动力。从经济思想史的角度论证1949年以来中国金融监管制度的思想变迁,既可以使我们理解中国金融监管制度理论本土化的思想根源,又为构建适合中国国情的金融监管理念创新和政策选择提供思想资源。本文以经济思想成长为主线,分析了金融监管制度演变的思想脉络。所以,从思想史的角度对我国金融监管制度思想的演变加以系统地梳理,揭示其内在的发展演变规律,能够为探索监管制度继续完善的路径、推进金融体制改革提供全新的思考视角。
周波[6]2005年在《城市公共空间的历史演变》文中研究指明城市是人类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主要载体,是社会、政治、经济、科技和文化发展的重要标志。城市环境体现国家的综合国力,反映人民的生活品质。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实力的增强,世界各国在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过程中,已将创建人类高质量的社会生活环境标准放到十分重要的位置。 在现代城市中,人与人之间的交流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生理需要,而公共空间正是城市人这种生理需求得以实现的物质依托,是城市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公共空间是城市必不可少的空间类型。在我国许多城市中,城市公共空间的建设和发展作为衡量城市整体建设水平的重要标志,其建设和发展已经显得相当迫切,已得到世界各国学术界的广泛认同,城市公共空间真正成为城市规划与建设的关键问题和人们关注的热点。 目前,有关城市公共空间发展和演变的研究已引起了国内外部分学者专家的重视,但迄今为止,尚缺乏对这一问题运用历史的观点,长时段全面深入而系统的研究。本文从城市史这一独特视角中,综合运用历史学、社会学、经济学、建筑学、城市规划、行为学、心理学、环境学等多学科交叉理论,通过长时段的历史考察,对城市公共空间的发展与演变的机制进行系统研究和审视,揭示其内在的联系、表现及特点和规律,是现代城市史建设的重要内容,本文
申鹏[7]2010年在《基于中国人口转变视野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制度创新研究》文中认为[美]托马斯·弗里德曼在其着作《The World Is Flat》中写道:“如果某个地方拥有最丰富的人力资源和最廉价的劳动力,全世界的企业和资本都会到这里来。”曾几何时,廉价而丰富的劳动力资源是推动中国经济腾飞的主要动力,也是外资投入中国的主要影响因素之一。然而,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人口转变过程导致了劳动力供求关系重大变化,进入了年轻劳动力有限供给的新阶段,进而引起平均工资水平和劳动力成本的上升。这一新阶段不仅要求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形成一个新的收入分配模式,而且还要求创造一个劳动者充分就业的制度环境。而现实是大量的农村劳动力转移面临着一系列的制度障碍,使农村劳动力进城非农就业只是实现了产业转移和地域转移,很少实现身份转变,进而产生了农村劳动力的流动过程。本文运用人口学、经济学等多学科的研究方法,合理借鉴国内外研究成果,以中国人口转变导致的劳动力供求关系变化及其相应的经济发展阶段作为研究背景,试图从制度创新视角系统地研究农村劳动力转移问题。本文共分八章,主要是运用农村劳动力转移制度创新的理论体系分析中国人口转变过程及其劳动力供求关系变化,进而从广义人口转变的角度引出研究主题:基于中国人口转变视野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制度创新问题。随后,全文主要以回答以下问题为主要创新点:第一,中国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制度障碍层次如何?本文通过从制度视角来回顾了中国农村劳动力转移历程,总结出“流动有余而转移不足”和“限制的多而鼓励的少”是其独有的两个差异,进而导致农村劳动力经历的是一个流动过程而不是一个转移过程,这一流动过程的存在是因为在“再外出→再回流”之间存在着制度障碍。文章突破了传统的“推-拉理论”,根据制度障碍的侧重点不同将农村劳动力转移制度障碍分为“农村转出”和“城市融入”两个层次,这两个层次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互动关系。在“农村转出”层次中,农村土地是重点;而在“城市融入”层次中,户籍制度是本源。“农村转出”和“城市融入”两个层次共同构成了中国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有机统一的全过程。第二,如何理解中国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制度障碍层次?本文通过分析农村土地制度和金融制度与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关系,认为“农村转出”层次主要涉及农村劳动力的产业转移和地域转移两个方面,而农地金融制度创新则有利于推动农村土地的确权流转制度创新,是农村劳动力获取有效金融资源的主要途径,可为农村劳动力转移支付一定的转移成本。本文通过分析户籍制度、劳动力市场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和教育培训制度与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关系,认为“城市融入”层次主要解决农村劳动力的身份转变及其定居城镇问题。其中,户籍制度是解决农村劳动力城市融入的角色身份问题,劳动力市场制度解决的是经济收入问题,社会保障制度解决的是社会根基问题,而农村教育培训制度则是解决农民劳动力城市融入的可持续性问题。第叁,基于制度障碍层次如何构建新阶段中国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制度创新理论模型?本文提出了农村劳动力转移的两个前提(或必要条件):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和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认为这两个前提能够推动转移进程。基于制度创新视角,认为新阶段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制度创新主体包括宏观主体(中央政府)、中观主体(各级地方政府)和微观主体(农村劳动者、农户及农村集体组织);同时认为,新阶段农村劳动力转移过程是在典型的二元结构下进行的,其制度创新过程是一个较为长期的过程,只能采取有重点分阶段、逐步过渡的方式推进。由于农村劳动力转移过程必然面临着不同的时代背景,还需要研究转移制度安排的次序和协调问题,即过渡性的中间制度安排和各项制度安排之间的统筹协调问题。根据前述的制度创新理论,本文从制度供给的角度构建了基于制度障碍层次的农村劳动力转移模型,以此为基础,选取各制度变量的指标体系构建了农村劳动力转移制度创新理论模型。该模型以制度创新主体(主要是中央政府)为主导,以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制度创新为手段,以培育农村劳动力可持续性的就业能力为目的,加速推动农村劳动力转移进程,进而实现农业产业化、农村城镇化和农村现代化,为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构建和谐的城乡关系打下良好的社会基础。同时,基于制度创新子系统之间的统筹协调问题构建了制度创新变量各指标体系的相互关系模型。通过这个关系模型,笔者认为,农村土地制度创新、金融制度创新、社会保障制度创新和劳动力市场制度创新构成了农村劳动力转移的主过程,教育培训制度创新和户籍制度创新能够加速农村劳动力转移的进程。第四,新阶段中国农村劳动力转移制度创新的路径何在?本文强化了农村劳动力转移制度创新的政府责任和制度创新路径模式。笔者认为,强化农村劳动力转移制度创新的政府责任是加快农村劳动力制度改革的法理基础,其目的在于维护制度公正。同时,本文分析了制度创新的路径依赖,认为必须重视农村劳动力转移过程的阶段性和制度创新体系之间的协调性,突破农村劳动力转移制度创新的传统路径依赖,加大制度创新力度,以适应农村劳动力转移制度创新各阶段的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据此,本文提出以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为中心,以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为重点,以农村土地制度、农地金融制度、农民工劳动力市场制度与农民工培训制度为支撑的农村劳动力转移近期(2010-2015年)制度创新路径模式;以劳动力市场制度建设为重点,以教育培训制度为支撑,进一步完善户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金融制度和农村土地制度的农村劳动力转移中期(2016-2020年)制度创新路径模式;以积极推进各项制度变量的深化与完善、彻底消除劳动力转移的制度障碍为主的农村劳动力转移长期(2021-2050年)制度创新路径模式。对于以上四个问题的回答,即构成了本文研究的逻辑思路、核心内容和主要创新。本文力图在农村劳动力转移的理论及对策研究方面有所创新,进而推动后危机时代农民工尤其是第二代农民工(或新生代农民工)的城镇落户和城市融入问题。然而,由于主客观条件的制约,使论文在定量分析方面的力度不够,也未采用差异系数来对某个制度变量的城乡差异程度进行实证分析;而且,对于所构建的理论模型肯定也有不尽人意之处,具体阐释也有未尽全面之处。弥补这些缺陷与不足将是笔者进一步研究的方向。
李瑞雪[8]2016年在《小微企业融资公平保障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提出自从工信部等四部委于2011年7月颁布《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对小微企业正名以来,小微企业成为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研究的热点对象。小微企业在活跃市场经济、提供就业岗位、弥补社会服务缺位等方面具有积极的作用。但是,当前存在着诸多阻碍小微企业发展的因素,其中,核心因素是融资障碍。而小微企业融资障碍中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又成为了目前学界集中研究的选题,相关学术成果颇丰。但是,关于小微企业另一项融资障碍,即小微企业融资不公平问题却很少受到关注。目前,与大中型企业相比,小微企业在融资时并没有受到同等对待。同时,小微企业在金融市场中的弱势地位也并没有得到应受的重视。诚然,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与小微企业融资不公平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前者是后者的重要表现。但是,两者不可以等同。小微企业融资公平与否直接关涉社会正义是否实现的问题,后者更为根本。良法本身蕴含公平正义的理念,依照良法治理小微企业融资不公平问题是有效的路径。基于上述思想,本文以金融公平为价值理念,主要研究小微企业融资公平保障法律制度相关问题。目的在于通过蕴含金融公平理念的法律制度的构建,保障小微企业可以与大中型企业公平地分享金融资源。除了引言和结论,本文可以分为叁大部分。第一部分为第一章,是全文的理论基础,主要阐释了小微企业融资公平相关的概念。第二部分为第二章,分析了我国小微企业融资现状,并详细阐释了小微企业融资不公平在现实中的主要表现及其制度原因。第叁部分为第叁章、第四章、第五章和第六章。其中,第叁章探讨了保障小微企业融资公平的基本原则,并且,在坚持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重点阐释了构建小微企业融资公平保障法律制度的整体思路。而第四章、第五章和第六章分别探讨了小微企业融资机会公平、条件公平和结果公平保障法律制度的构建问题。从以上叁个层面,为保障小微企业公平地获得金融资源提供了具体的法律完善建议。第一章,小微企业的融资公平。主要探讨小微企业融资公平的内涵和外延,是全文的逻辑起点,为后文分析小微企业融资市场存在的问题以及提出相应的法律完善建议提供理论支撑。建国后,我国颁布了多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本文界定小微企业概念,以最新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为主要依据。并且,本文构建融资公平保障法律制度主要针对的对象是金融市场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小微企业,并不包括具有国有资本身份以及属于集团总公司性质的小微企业。同时,本文也将个体工商户纳入到了广义的小微企业的概念中。小微企业融资公平的确立依据,可以从法学、经济学以及伦理学叁个角度进行阐释,具体是指,与大中型企业相比,小微企业以均等的机会获得融资、以相同的市场条件获得融资,以及融资需求满足度不能相差悬殊。以罗尔斯的现代公平正义观为基础,以融资环节为区分点,可以将小微企业融资公平分为小微企业融资机会公平、条件公平和结果公平。小微企业融资机会公平是准入公平,是指,与大中型企业相比,小微企业具有相同的获得融资的可能性。小微企业融资条件公平是过程公平,是指,与对大中型企业提供融资相比,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融资时,必须依照相同的市场条件发放贷款和确定利率。而小微企业融资结果公平是结果公平,是指,与大中型企业相比,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满足度不能相差悬殊。第二章,小微企业融资不公平主要表现及其制度原因。通过调研等形式对我国小微企业融资现状进行考察后发现,我国小微企业在融资方面存在较多不公平现象。小微企业融资机会不公平的表现包括小微企业融资渠道过窄和小微企业缺少具有层次性的融资渠道两个方面。从制度层面讲,原因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提升小微企业融资能力方面的法律制度缺位。第二,现行相关规则缺少顶层设计且具体内容也存在缺陷。小微企业融资条件不公平的表现包括:强迫购买理财、保险产品;要求以贷转存或者存贷挂钩;要求购买配套承兑汇票;不当要求小微企业主个人提供连带保证等。从制度层面讲,原因主要包括叁个方面。第一,法律制度应对金融市场结构性失衡问题存在局限性。第二,法律制度回应实质不平等地位问题力度不足。第叁,现有规则存在治理失灵现象。小微企业融资结果不公平的表现为,与大中型企业相比,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满足度过低。根据调研数据显示,多数小微企业融资需求满足度低于60%,而现有融资渠道基本可以满足大中型企业、尤其是大型企业的融资需求。从制度层面讲,原因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小微企业融资机会公平、条件公平保障法律制度存在缺陷。第二,法律制度在规范政府倾斜保护小微企业方面力度不足。第叁章,小微企业融资公平保障的基本原则和整体思路。小微企业融资公平保障的基本原则是小微企业融资公平理念的具体体现,也是后文构建小微企业融资公平保障法律制度时所应遵循的指导思想。尊重市场规律原则主要包括两方面要求。一是,以竞争机制、供求机制和价格机制有效发挥作用为核心。二是,政府应定位为金融市场发展的引导者和服务者。综合保障融资公平原则,一方面,要求综合实现小微企业融资机会公平、条件公平和结果公平。另一方面,要求利用多种手段确保小微企业融资公平。坚持金融创新促进融资公平原则,要求金融创新必须服务实体经济,鼓励金融创新的同时,也应对其进行适度监管。强化金融监管保障融资公平原则,强调应建立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管为一体的监管体系。保障融资公平法治化原则,强调保障融资公平以法律制度为基础,并且,重视非正式金融制度的作用,将其作为法律制度的补充,共同服务于保障小微企业融资公平。小微企业融资公平保障的整体思路部分,从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四个层面探讨了小微企业融资公平保障法治路径的整体要求,并构建了小微企业融资公平保障的法律制度框架。第四章,小微企业融资机会公平保障法律制度。为了提升小微企业融资能力,应分别构建小微企业集群融资法律制度和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法律制度。同时,应针对小微企业特点,依法为其搭建多元化、具有层次性的融资渠道是保障小微企业融资机会公平的主要路径。在融资平台方面,应依法为小微企业搭建全国性、区域性和民间性叁层融资平台。重点探讨了叁层融资平台的定位和职能、挂牌标准、股权和债权融资法律制度等内容。并且,为各层融资平台之间转板建立了相应的法律制度。在融资机构方面,应构建小微金融机构法律制度,规范专门或者主要服务小微企业融资的中小型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健康运行。在融资工具方面,应推行和规范公开发行的小微企业集合债券业务以及非公开发行的小微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总之,比照大中型企业现有融资渠道,针对小微企业自身特点,通过构建法律制度,为其搭建具有针对性的多层次融资渠道,满足不同类型、不同发展阶段的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第五章,小微企业融资条件公平保障法律制度。为了确保银行业金融机构依照相同的市场条件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第一,应将小微企业融资基本利益,即自主选择的利益和公平交易的利益进行权利化,依法建立小微企业条件公平融资权利,增强保障力度。第二,应利用约束性和激励性法律规制的相关理论,分别构建小微企业融资条件公平约束性法律制度和激励性法律制度。前者的主要内容为通过赋予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监管机构相应的义务、职责以及法律责任,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平等对待小微企业。后者主要包括推行行政指导手段、行政奖励手段以及合同菜单规范手段保障融资条件公平等内容。第叁,应构建法律救济机制,将投诉机制定位为前置救济机制、将金融申诉专员机制定位为核心机制、将诉讼机制定位为补充救济机制。第六章,小微企业融资结果公平保障法律制度。依法提升小微企业融资需求满足度是保障小微企业融资结果公平的主要路径。构建融资结果公平保障法律制度保障的对象是在金融市场中处于弱势地位、但自身努力并且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小微企业。这些小微企业通过现有融资渠道无法获得融资,在坚持以人为本理念下,应对其进行救济。具体而言,应明确政府保障小微企业融资结果公平的主导性定位,完善目前政府推行的帮扶小微企业融资的法律措施。主要包括构建扶持资金运用绩效评价法律制度、构建小微企业增信集合证券监管法律制度、构建政府投资小微企业引导基金法律制度、构建小微企业融资政策性担保法律制度以及构建支小再贷款法律制度等内容。
袁中华[9]2011年在《我国新兴产业发展的制度创新研究》文中研究表明2007年美国发生次贷危机之后,这一危机不断向其他国家蔓延,继而发展成为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给世界政治、经济、文化带来深刻影响,尤其是在经济格局方面将可能导致其重新洗牌与调整,全球步入后危机时代。全球经济发展历史的经验表明,新兴产业总能在战胜重大经济危机的过程中孕育和成长,以其特有生命力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成为摆脱经济危机的根本力量,并在危机过后,推动经济进入新一轮的繁荣。当前,无论是后危机时代的强烈需求,还是科学技术内部所积蓄的能量,都正在催生着一场以新能源技术和生命科学重大突破为标志的技术革命。面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严重冲击,主要发达国家纷纷调整产业发展方向,出台新兴产业发展战略规划,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投入,加快对新兴技术和产业发展的布局,力争通过发展新技术、培育新产业,创造新的经济增长点,率先走出危机,抢占新一轮经济增长的战略制高点,新一轮的产业、技术革命正在酝酿。新兴产业作为一种新的产业形态,具有高风险、高投入和高收益等不同于传统产业的独特特征,其发展规律、模式、制度需求等均与传统产业有着较大区别,政府的政策引导与制度保障显得相当重要,因此,新兴产业的发展,需要一系列的制度创新以促进各种资源在新兴产业的集聚,在新一轮经济发展中调整产业结构,抢占产业发展制高点。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坚持进行各项体制、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但从整体而言,仍然存在诸多的问题:在融资制度方面,商业银行对新兴产业发展的支持作用甚微,创业投资的发展时间较短,创业板的发行节奏缓慢而远不能满足众多创新型公司的融资需求,政策性银行由于功能性定位而处于服务缺位状态。在人力资本培育制度方面,人才教育制度与社会需求脱节,企业培训制度供给不足,激励制度不健全而难以充分激发创新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人才在各个产业之间自由、合理流动的机制有待完善。在科技制度方面,科技管理机构重迭、多头交叉,缺乏科技投入的长期增长机制,企业尚未成为真正的技术创新主体,产业化比率低下,科研生产“两张皮”现象严重;在政府管理制度方面,立法不成体系且协调性差,财政投入增长机制没有落实,财政支出方式缺乏效率,税收优惠政策针对性不强,税种设置不合理,财税政策对新兴产业激励、引导作用尚不明显。所有的这些问题,都需要不断进行制度创新,有效破解新兴产业发展的制度瓶颈,为新兴产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与制度安排。本论文的分析脉络大体如下:首先对新兴产业及其相关概念之间的联系与区别进行界定,厘清有关制度、制度创新的概念,并系统梳理有关产业发展的一般理论。然后对新兴产业的形成动因、发展路径进行理论研究,并运用行业面板数据对影响新兴产业发展的主要因素进行实证检验,尤其是考察了制度变迁对新兴产业发展的贡献程度。接下来分析制度在新兴产业发展过程中的作用定位,阐述新兴产业发展所需的制度系统,并运用制度分析法研究新兴产业制度创新机制以及运用演化博弈思想动态分析制度创新模式,从而为本文后续的研究奠定了理论基础以及分析框架。在此框架下,论文接下来的叁章分别结合我国制度建设的实际情况,就我国新兴产业发展的要素培育制度创新、企业制度创新以及政府管理制度创新进行详细论述,提出了较具可行性、操作性的观点。最后,论文以成都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实践为案例,说明新兴产业发展所需的制度系统及其创新。本文的主要结论有:(1)新兴产业形成的动因主要有:“技术推动”模式、“需求拉动”模式以及“技术推动-市场拉动”综合模式。新兴产业发展路径主要有:市场自发培育式、政府培育式以及市场自发与政府扶持相结合模式。(2)制度与资本、技术、人力资本构成新兴产业发展的内生性要素,但制度高于技术,制度高于资本,是首要的因素。制度对其他叁大要素均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资本、技术、人力资本在某个产业集聚的数量和质量,取决于制度环境和具体的制度安排;制度能够促进人才、资本与技术之间的耦合。新兴产业发展的制度系统分为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正式制度包括要素培育制度、企业制度和政府管理制度,其中要素培育制度包括了融资制度、人力资本制度和科技制度,企业制度由企业组织制度、企业产权制度、法人治理制度、管理制度等构成,政府管理制度包括财税制度、法律制度和产业政策等。非正式制度则涵盖了价值观、意识形态、风俗习惯、文化传统等内容。(3)实证检验的结果显示,我国新兴产业增长的主要拉动力量是实物资本的投入,尚未走出传统产业“粗放型、数量型”增长方式的一贯模式,向“集约型、质量型”增长方式转变势在必行。人力资本、技术进步对新兴产业发展的促进作用不显着,其主要原因是尚未建立较为完善的人力资本制度和科技制度,限制了人力资本和技术进步在新兴产业发展中作用的发挥。制度因素已经成为新兴产业发展中仅次于实物资本之后的第二大拉动因素,但应该看到的是,尽管非国有化、市场化、外向化进程仍在不断继续,政府扶持力度也在加大,仍存在较大的制度创新空间,应坚持各项制度、机制的改革与创新,并注重制度之间的耦合性,使之成为新兴产业发展的首要拉动因素。(4)由于与传统产业相比对制度的特殊需求,新兴产业的出现必将导致制度的非均衡,而且这种制度的非均衡会在一定时期内存在,也即新兴产业从诞生开始,总是或多或少要经历一段“制度真空”时期。因此,政府和企业应加强对新兴产业发展规律、影响因素、适应的制度、技术和产业发展趋势等方面的基础性研究,尽量减少认知时滞,缩短制度非均衡存在的时间,尽早形成有利于新兴产业发展的制度环境和制度安排。由于制度创新仅在潜在收益大于创新成本时才发生,新兴产业出现后引发的制度失衡并不必然导致制度的“适应性”创新,“制度真空”时段的长短取决于是否有某个外部的力量来改变潜在收益与制度创新成本之间的比较。而危机作为一种典型的外部力量,将给新兴产业的快速发展带来新的机遇,对政府而言,要充分利用好危机之后给新兴产业带来的发展机遇,适时创新制度,转危为机。主体的创新收益大于创新成本,还只是该主体进行制度创新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因为制度供给存在外部性。对创新主体而言,只有当与其他主体合作条件下的创新利润大于不合作条件下的创新利润时,该主体才会从事制度创新活动。而一旦所有主体在合作条件下的创新利润小于不合作条件下的创新利润之和时,演化稳定策略取决于初始状态。(5)要素培育制度是新兴产业发展的核心制度。任何一个产业的发展都离不开资本(实物)、人力资本和技术这叁大要素,对于新兴产业而言亦不例外,只是其对这些要素需求的特征(特性、数量、质量)与传统产业有所区别,这些要素的供给与集聚,都是在一定制度背景和制度安排下进行的,因此,要素培育制度是新兴产业发展的核心制度,该制度与新兴产业发展的耦合与适应程度会直接影响到新兴产业的发展速度与质量。(6)企业制度是新兴产业发展的微观基础。鉴于新兴企业的特征,结合现代企业组织发展的新趋势,未来新兴企业组织形式将朝着扁平化、虚拟化、网络化、模块化等方向发展。(7)政府管理制度是新兴产业发展的重要支撑。政府管理制度包括法律制度、财税制度以及产业政策,通过这些制度功能的发挥,能够起到“引导”、“激励”、“服务”和“规范”作用,从而有效促进新兴产业的发展。本文可能的创新之处包括:(1)运用行业面板数据验证制度变迁对新兴产业发展的贡献。尽管在产业经济学的经典教材中新兴产业的概念早已有之,但在本次危机之前,对新兴产业的研究相对较少,再加之目前尚未有专门的统计口径对新兴产业的发展相关数据进行核算,以前的研究仅从定性的角度分析新兴产业与产业结构、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尚缺乏对新兴产业有关问题的定量研究。传统的经济理论认为产业的发展主要在于投入要素,本论文的一个创新就在于将制度变迁作为一个内生因素纳入分析框架,并借用高技术产业的历史统计数据运用行业面板模型,对人力资本、技术进步尤其是制度变迁对新兴产业发展的贡献程度进行实证验证,以准确分析新兴产业发展的影响因素。(2)探索新兴产业发展的制度系统,运用新的方法研究制度创新机制与模式。宏观的制度系统、制度创新机制与模式研究在新制度经济学中属于基础性研究,但对特定产业发展的制度系统及其创新的研究目前还处于探索阶段,一般是借用新制度经济学派的分类与研究方法。本论文在具体分析新兴产业的制度系统时,不囿于其框架,对新兴产业的制度系统进行大胆的尝试性探索,将其分为要素培育制度、企业制度以及政府管理制度,当然,其可行性还有待商榷。同时,借助新制度经济学的研究方法,对新兴产业发展的制度创新机制进行研究,并尝试运用演化博弈的思想,探讨新兴产业发展的制度创新模式,得到一些有益的启示,这是本文的另一创新之处。(3)提出了一些具体的制度创新设想与思路。制度创新有渐进式与激进式之分,而且对于我国而言,更多的是采取渐进式的制度变革方式,因此,本文大多数制度创新也遵循这一思路,但论文仍提出一些比较有创新性的制度变革建议。例如在融资制度创新中,为了解决商业银行进入新兴产业领域的“两难”选择,论文提出了叁种比较有创新意义的思路:构建风险保障机制、创新信贷管理办法以及构建科技银行功能,并针对每一思路提供了切实有效的实施路径;另外,在融资制度方面,还提出了组建科技政策性银行的大胆建议,也设计了组建政策性银行的叁个渠道;在企业知识产权制度创新中,为消除专利实施中的授权障碍、促进专利技术的推广应用、实现集成创新与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建议在新兴产业中建立与推行“专利池”制度,并对构建模式的选择、专利池的规划、组建方式、管理及规制等方面的内容提出了初步设想。在政府管理制度创新中,基于我国培育和发展新兴产业与传统产业升级改造的双重任务,论文提出要通过有效的产业政策,实现传统产业与新兴产业耦合发展的思想,并从耦合的叁个方面进行了具体的论述。
参考文献:
[1]. 成都市商业银行改革和发展中的问题与对策探析[D]. 徐宇. 西南财经大学. 2004
[2]. 农村土地抵押法律问题研究[D]. 胡建. 西南政法大学. 2015
[3]. 中国都市农业创新论[D]. 王波. 四川大学. 2005
[4]. CD农商银行华阳支行发展探析[D]. 胡可. 西南财经大学. 2013
[5]. 建国以来我国金融监管制度思想演进研究[D]. 崔鸿雁. 复旦大学. 2012
[6]. 城市公共空间的历史演变[D]. 周波. 四川大学. 2005
[7]. 基于中国人口转变视野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制度创新研究[D]. 申鹏. 西南财经大学. 2010
[8]. 小微企业融资公平保障法律制度研究[D]. 李瑞雪. 西南政法大学. 2016
[9]. 我国新兴产业发展的制度创新研究[D]. 袁中华. 西南财经大学.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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