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旭[1]2017年在《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分流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经济高速发展,社会矛盾也日益突出,因此导致了目前司法领域案件大量增加、司法纠纷与日俱增的现象。而司法资源特别是法院人员的有限,大大增大了诉讼压力,加大了司法审判的负担。同时,部分司法程序较为繁琐,导致很多司法纠纷不能及时解决,激化了矛盾,加大了群众维护合法权利的成本,一些司法机制的弊端在诉讼过程中暴露无疑。因此,也需要一种能够代替审判的其他纠纷解决机制。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分流机制是员额制改革精神的完美体现。在我国司法改革员额制的具体实践过程中,要对案件实行繁简分流,从而可以更好的应对当下案件繁多,矛盾尖锐的问题。通过对案件进行一系列分流,大大的分担了法院的诉讼压力,同时也能达到当事人的诉讼目的。而且,审前程序在争议点的集中和聚焦,以及证据的整理收集上,也确保了庭审程序能够更高效和快速的运行,另外促进了争议双方的平等与公平对话,交换了证据,因此是一举多得的,大多数时候是完成了诉讼的功能和任务,同时进行了繁简分流。本文即对民事诉讼审前程序中的分流制度进行详细的研究。首先从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相关概念和法理开始论述,然后对于民事案件审前分流制度进行系统的详细讨论,主要目的是为司法改革提供进一步的参考,从而可以对进入庭审环节的案件起到消减和优化,尽量在庭审之前化解矛盾,最终完善我国的庭前分流机制。在论文中,对我国当前的现状和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分析,然后结合国外两大法系的相关参照,给出了一些对比分析。并综合前面的论述给出了我国审前分流制度的主要路径对策与设计,主要包括路径分析、基本原则,以及制度创新的对策。主要对策首先是继续完善法官的释明权制度,然后构建我国审判的强制答辩制度,最后通过复议和救济程序来对诉讼程序进行重构。最后是一些配套制度的完善,包括撤诉制度、审前调解制度和其他配套措施。通过本文全面详尽的研究,分析出我国审前程序改革的瓶颈和短板,直面矛盾和挑战,采取新政策、实施新措施,使司法改革直指目标,实现精准对接、精准发力。
周景物[2]2016年在《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研究》文中指出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简称审前程序,是指自法院受理立案后到正式开庭审理前,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按照法定的顺序、方式和步骤所进行的一系列诉讼活动及由此形成的相互关系的总和。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因具有整理争点、证据收集与固定、解决纠纷、提高开庭审判效率的功能,两大法系的代表性国家均对民事诉讼审前程序作了较为细致规定。英美法系的英国将民事诉讼审前程序视为民事诉讼程序的核心地位。新《英国民事诉讼规则》对诉答程序、证据开示、登记庭审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美国《联邦规则》规定审前程序由叁个基本阶段组成即诉答程序、证据开示与审前会议。从英美法系关于民事诉讼审前程序规定来看,应重视审前程序的独立价值、充分尊重当事人的主体地位、避免诉讼突袭与提高诉讼效率。大陆法系的德国关于民事诉讼审前程序规定主要包括先期首次期日程序、书面准备程序;日本关于民事诉讼审前程序规定是逐步完善的,1996年《日本新民事诉讼法》进行了大幅度修改,规定了预备性的口头辩论程序、辩论准备程序与书面准备程序等。总的来看,大陆法系设置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目的首先是提高诉讼效率,其次才是为了防止诉讼突袭等,强调尊重法院在这一程序中的主导地位、构建完善的失权制度、实行审前程序法官与审理法官相分离。一直以来,我国民事诉讼审判程序中的开庭审理程序居于整个诉讼程序的主体地位,处于核心阶段,而民事诉讼审前程序被认为是为其做准备,服务于庭审活动的及时、有效开展。反映在立法上,现行的民诉法将这一程序规定在普通程序的开庭前准备阶段,其他相关司法解释仅零散对之作了规定。通过中外对比,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存在如下缺陷:审前程序缺乏独立性、民事诉答失权制度缺失、证据收集和交换制度不完善、争点整理程序不科学、庭前会议制度有待完善。有鉴于此,笔者认为应针对性提出对策。这就需要强化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独立性地位,科学界定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与开庭审理程序的关系,并具体落实到民事诉讼法典单章编列,充分发挥其解决纠纷的功能;建立诉答失权制度,细化失权程序与救济途径;完善证据收集和交换制度,拓宽证据收集方法与证据交换范围,建立证据失权制度;对争点整理程序的主体、释明权制度予以完善细化;科学界定庭前会议制度的适用范围、主体制度、具体的方式、次数、效力。虽然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构建也仅仅是当前司法改革的一部分、一个环节,但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完善有助于构建和协调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大从源头化解矛盾纠纷工作力度,切实推动和谐社会发展。
雷静[3]2016年在《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对民事诉讼法的又一次修改标志着我国的民事诉讼程序发展又进入到了一个历史的新纪元。民事诉讼审前程序作为民事诉讼程序的一部分,在我国诉讼活动进程中发挥的作用还远远没有达到其应有的功能。《民事诉讼法》中有关于审前程序的规定仅限于审理前的准备这一节,可见我国民事诉讼立法上对这一制度的重视程度不高。相比其他拥有完备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国家而言,该程序的作用已经从为开庭审理做准备转变为解决纠纷的重要地位。由此看来,设置符合我国司法现状的民事审前程序是非常有必要的。文章主要分四个部分对民事诉讼审前程序进行阐述。第一部分为文章的概述部分,主要介绍了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概念内涵、特征和其具有的特殊功能,为接下来的内容叙述打下理论基础。第二部分为文章的域外考察部分,主要介绍了两大法系中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对于该程序的具体内容,以及通过对比这些国家的在审前程序的异同点得出对我国的启示。第叁部分为文章的现状内容部分,主要介绍了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立法规定和审前程序在司法适用阶段出现的问题,为下文内容的续写提出前提。第四部分为文章的完善部分,主要介绍了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完善时应该遵循的原则和具体需要完善的配套制度。如今,我国正面临纠纷数量庞大以及司法资源紧缺的状况,完善民事审前程序的功能恰恰能够缓解我国现阶段司法环境的困境。大量的事实表明审前程序的充分适用能够大大的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目前我国正面临着诉讼案件庞大的状态,每年法院系统都面临着极大的考验,走在纠纷解决最前沿的基层人民法院更是承担着绝大多数纠纷的解决工作的任务,它们需要更高效更便捷更能满足纠纷主体需求的程序设置。各国的实践表明,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应用能够高效的解决纠纷,对诉讼效率的提高有很大的帮助。具有这种功能的程序,是我国今后司法改革中需要重点借鉴的经验。
刘天来[4]2018年在《俄罗斯行政诉讼审前程序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本文选取俄罗斯行政诉讼的审前程序作为研究对象,采取和遵循俄罗斯学者研究行政诉讼审前程序的进路和范式展开研究,也即:将诉讼参加人、受案范围、管辖、起诉程序、预审程序等统一作为行政诉讼审前程序的组成部分和制度内容纳入审前程序的研究范围。本文致力于研究和解决的问题是:俄罗斯行政诉讼审前程序的制度内容及其对我国的价值。引言部分交待了本文的问题意识和核心关注等问题,论文第一、第二章对整个俄罗斯行政诉讼的概念、立法目的、诉讼原则、历史源流进行了厘清和梳理,第叁、第四、第五、第六章深入研究了俄罗斯行政诉讼审前程序的具体制度内容,结论部分回答本文所致力于研究和解决的问题,并从整体上提炼了俄罗斯行政诉讼审前程序的内在逻辑,同时萃取了有益于完善我国行政诉讼的制度价值。本文共分六章,主要内容如下:引言部分交待了选题缘由、本文致力于研究和解决的问题、审前程序的内涵、章节安排的思路和论述取向。同时概述了中俄两国对俄罗斯行政诉讼审前程序的研究现状,进而界定了本文的研究范围,明晰了本文所使用的研究方法。第一章,俄罗斯行政诉讼概述。首先对行政程序、行政司法、行政诉讼叁个在俄罗斯法学中“纠缠不清”的基本概念进行厘清,明确叁者在很大程度上是包含关系:行政程序>行政司法>行政诉讼。进而探讨了俄罗斯行政诉讼的立法目的,得出俄罗斯行政诉讼具有救济权利兼具监督权力的立法目的的结论。最后剖析了俄罗斯行政诉讼的诉讼原则。第二章,俄罗斯行政诉讼发展史。本章对俄罗斯行政诉讼发展史进行了梳理,将俄罗斯行政诉讼的发展史划分为叁个阶段:十月革命前的发展史、苏联时期的发展史、苏联解体后当代俄罗斯的发展史。从中可知俄罗斯行政诉讼制度的构建来之不易,经历了曲折反复的进程,可见俄罗斯为保护人权、救济权利所付出的孜孜不倦的艰辛努力。第叁章,诉讼参加人。本章对俄罗斯行政诉讼的诉讼参加人分为叁个方面展开研究:案件参与人、一般诉讼参加人和特别诉讼参加人。从完善我国行政诉讼的角度出发,重点研究了俄罗斯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行政被告问题,并从诉讼主体(特别诉讼参加人)着手,探讨了俄罗斯的行政公益诉讼和“他益诉讼”。得出结论认为,俄罗斯行政诉讼审前程序中的诉讼参加人是紧紧围绕救济权利这一核心目的而设置的。第四章,受案范围与管辖。本章从俄罗斯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法律文本着手,得出俄罗斯对受案范围的规定采用了实质上的概括式、形式上的列举式和排除式,体现了救济权利兼具监督权力的理念和设计。受案范围明确分为两大类:事后救济权利的案件和事前监督权力的案件。俄罗斯的受案范围远比我国更加宽广,几乎达到了只要权利受到侵犯即可诉诸法院的程度,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管辖分为法院管辖和审判管辖,法院管辖冲突是俄罗斯学界和实务界一直追求彻底解决的难点问题。第五章,行政起诉。俄罗斯的行政起诉源于民事法律,与请求权密切相关。本章剖析了行政起诉在俄罗斯法学语境下的独特内涵,进而探讨俄罗斯为了更有效地实现救济权利的目的而创新地设置的行政性反诉和集团诉讼两个制度。本章同时选取了两个俄罗斯法院的数据作为例子进行分析,研究俄罗斯行政起诉的运行效果。得出的结论是:在诉讼参加人、受案范围等制度的恰当安排下,俄罗斯行政起诉非常成功,实现了制度设计的初衷。第六章,预审程序。在这一章中,主要探讨俄罗斯行政诉讼审前程序的最终阶段——预审阶段——的制度内容,重点研究了预审庭、电子司法、举证责任和法院在预审程序中的积极能动性。在此基础上,指出电子司法、举证责任分配方式和法院积极能动性对我国行政诉讼的借鉴价值。结论部分回答了在导言部分提出的、本文致力于研究和解决的问题:俄罗斯行政诉讼审前程序的制度内容及其对我国的价值。同时从整体上把握,论断整个俄罗斯行政诉讼审前程序是以救济权利为核心和统领构建起来的制度,并对其可资借鉴的制度价值进行了总结。
周怡然[5]2010年在《民事审前程序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针对民事诉讼法修改中的热点问题之一,即民事审前程序的构建进行了研究。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民事审前程序的基础理论进行了初步探讨,对其概念作出界定并且明确其基本的功能。首先,从民事审前程序的命名出发,寻找符合其程序本质的名称;其次,通过各种观点的比较研究,对民事审前程序的定义进行优化选择;再次,从时间的特定性、程序的独立性、程序的明确性以及程序发生的必然性等四个方面提炼民事审前程序的特征;最后,归纳总结了民事审前程序的叁大功能,即收集固定证据的功能、整理争议焦点的功能、替代性纠纷解决的功能。第二部分,以两大法系主要国家的相关制度为出发点,考察研究域外相关制度的设置和运行现状。就英美法系而言,美国是实行对抗制诉讼模式最为彻底的国家,通过由当事人主导的诉答程序、发现程序和审前会议叁个阶段,民事审前程序的价值和功能得到较为充分的体现。而英国是英美法系的起源国,其民事审前程序分为审前准备、审前处理和审前救济叁个阶段,虽然在制度上英美两国有所区别,但是其理论基础基本一致。就大陆法系而言,法国系民事诉讼法的先驱,其规定的民事审前程序的四种方法,对其他国家的制度设置产生了影响。德国的民事审前程序规定了言辞辩论的先期首次期日程序和书面准备程序,对民事审前程序的效率提升起到一定的作用。日本民事审前程序效法德国,但是也有其自身的特点。在该部分,笔者还对两大法系的民事审前制度的共同点和不同点进行了评析。第叁部分,分析我国民事审前程序的立法和司法现状,并且列举了民事审前程序改革的现实弊端;我国民事审前程序的立法以1991年民事诉讼法为界限,1991年之前散见于各种规定,而1991年之后民事诉讼法正式规定了“审理前的准备”一节,但是立法仍然不尽完善,虽然经过司法解释的补充,仍未确立独立科学的民事审前程序。在司法过程中,则出现了“先定后审”、“一步到庭”、“分步到庭”、“大立案”四种实践模式,笔者分别进行了介绍。对民事审前程序的现实弊端,缺少当事人的参与、司法定位和法官配置不合理、程序功能存在严重缺陷等问题,笔者分别进行了提炼总结。第四部分,通过前述叁个部分的研究,确定我国民事审前程序构建的基本思路,通过立足我国现实情况并且借鉴国外经验,提出了民事审前程序构建的具体方案。首先,从体制构架而言,确立当事人主义的民事审前程序,兼顾我国的国情和传统,融合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形成协同主义诉讼模式的格局。其次,从法官设置而言,实现法官助理的民事审前程序法官设置符合我国法院的现实。再次,强化民事审前程序的功能,从诉答程序、证据交换、审前会议等叁方面提出制度的建立方案。最后,民事审前程序具有纠纷替代解决的强大力量,通过程序的运行,当事人对诉讼的结果已经有所预期,尽最大可能实现和解和调解。笔者通过上述研究,以期对未来民事诉讼法修改中,民事审前程序的改革作出自己的贡献。
王艳[6]2007年在《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公正高效的司法,是我国司法制度改革、审判方式改革的目标。审前程序对司法公正和效率有着特殊的意义,在某种程度上甚至说是现代司法制度必不可少的制度。从西方各国民事诉讼发展来看,其共同发展趋势是由偏重开庭审理活动转为审前程序和审判活动两者并重,审前程序已日益成为民事诉讼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但我国的民事审前程序长期以来被民事立法和司法,甚至被诉讼法学理论研究所忽视,至今尚未有严格意义上的审前程序,这正是多年来我国民事司法未能走出困境的症结之一。所幸的是,随着实务界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和发展,民事审前程序已开始被关注并逐渐成为热门话题。从世界范围内的审前程序发展情况看,各国普遍加大了对审前程序的立法重视程度以及实务上的运作效果,使得原本简单的前置诉讼程序逐渐转变为甚至能够决定或排斥普通庭审程序的一套相对独立的体系,具备了纠纷解决所需要的一切程序要件,其不依赖于其它程序,仅依靠自身构造,就有能力解决民事纠纷,完成诉讼的目的和任务,与庭审程序等一并构建起了程序完整的纠纷解决流程。目前,审前程序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仅称为“审理前的准备”,它是一审普通程序的一部分,还不能称之为完全意义上独立的审前程序,因为对此规定的还很不完善。将审前程序的功能多定位于为庭审做准备,其工具性价值成为惟一的功利追求,审前程序的功能因此而受到限制。这种功能观也制约了审前程序的模式设置,我国审前程序的过分职权化的倾向是与审前程序功能单一化期待有密切联系,其结果便造成了审前程序的可有可无及其机能萎缩。因此,我认为,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积极借鉴西方市场经济国家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立法及其改革的有益经验,在我国民事诉讼中设立和完善审前程序,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现代民事诉讼机制所必须。本文在立足于诉讼公正和效率的基础上,彰显审前程序所具有的化解纠纷和分流讼源的功能,重新界定一个具有独立性和自足性的审前程序。通过比较研究国外相关制度,深入检讨我国当前民事审前程序的现状及其弊端,对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进行重构。
江涛[7]2011年在《民事诉讼效率研究》文中认为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和社会的转型,传统型与新型社会纠纷迭加涌向法院,造成我国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数量不断攀升。据统计,全国各级法院2010年受理的一审民事案件达609万余件,已逾1978年30万件的约20倍,并且尚保持不断增长势头。如何提高民事诉讼效率,实现我国司法制度改革“公正高效权威”总目标中的“高效”,已成为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一项重要课题。本文以优化民事诉讼程序设置为主要视角,对民事诉讼效率的基础理论与国外改革实践进行研究,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实际,提出我国民事诉讼程序效率化改革的初步框架,以期能够对我国司法改革和已经提上日程的民事诉讼法修订有所裨益。本文除导论外,共分为民事诉讼效率概述、民事诉讼效率基础理论、域外民事诉讼效率的程序路径考察、我国民事诉讼程序效率的缺陷分析、我国民事诉讼程序效率改革构想、诉讼程序效率改革视角下的法官定位六章,基本内容如下:导论主要阐述本文的研究对象、研究意义、研究评述、研究思路及创新点。首先对民事诉讼效率进行概况性的描述,指明民事诉讼效率作为民事诉讼的核心价值之已获普遍认同。民事诉讼效率是整个诉讼过程的综合性指标,是多种因素综合而成的结果。为避免陷入宏大叙事的窠臼,本文选择程序设置作为具体审判制度与诉讼效率之间的一种可识别的过渡,加以研究。其次,民事诉讼效率已成为衡量一国民事诉讼制度是否科学的重要尺度,也是便于民众接近司法,保护诉权,甚至是化解法院诉讼压力,避免司法权被行政权侵蚀的现实需求。再次,本文述评了近年来国内外对于民事诉讼效率相关研究的热点及进展,指出我国民事诉讼效率系统化研究不足,改革方案提供不足。第一章对民事诉讼效率的概念及其相关概念进行厘清,建立效率的评价体系。首先指明民事诉讼效率作为与公正并行的诉讼价值目标,其内涵界定要建立在充分体现与公正的交互性,体现程序主体互动性的基础之上。区分诉讼效率与诉讼效益的关系,指出诉讼效率是诉讼行动策略的制定,而诉讼效益则涉及到诉讼的结果及目标;区分诉讼效率与法律效率、司法效率的动态与静态不同,以便更清晰地呈现民事诉讼效率概念。其次,鉴于民事诉讼效率收益伦理化的特点,无法采用单一标准进行衡量,本文从国家和个体两个维度出发,借助时间指标、成本——效益分析方法,借鉴审判实践中的质量效率评估方法,构建民事诉讼效率的评价体系。最后,梳理了民事诉讼效率研究从关注个案效率到关注制度效率的大致脉络,以助于深化认识国内外对于民事诉讼效率改革的背景简况。第二章主要致力于为后文奠定理论基础。首先对民事诉讼效率的价值进行定位,具体分析了民事诉讼效率是民事诉讼现代化必备要素,以及其充分实现诉讼正义、诉讼的目的、诉讼资源最大化利用的四项价值功能,破除民事诉讼效率仅为技术分析工具的表层认识。其次对民事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率的关系进行分析,主张诉讼公正优先于诉讼效率,但一定程度上又必须让步于民事诉讼效率,这是二者的抵牾之处。同时,在现代诉讼理论中,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率共同构成诉讼的核心价值,二者更多意义上是统一关系,这是二者的契合之点。再次阐述民事诉讼程序与诉讼效率的关系,指出诉讼程序因其顺序性及规则主义伦理对诉讼主体存在制约,限制了诉讼主体对诉讼效率的追求。然而这种约束并非禁锢,而是为诉讼效率树立了运行的界限和规则,保证了民事诉讼的连续性和民事纠纷及时终结,保障诉讼效率的实现。最后,本章分述了影响民事诉讼效率的各项程序性因素,引入“诉讼流”的观点,指出通过优化诉讼程序实现诉讼效率的提高,各程序规则不仅需要自洽,程序规则之间亦需要互洽;诉讼程序资源配置通过资源的使用方式对诉讼效率产生影响;诉讼程序模式上的选择上则要以实现公正与效率平衡为目标,建立法官与双方当事人协同进行的“作业共同体”。第叁章对英美法系具有代表性的美国、英国,以及对大陆法系具有代表性的德国、日本进行比较考察。二战后,各国针对诉讼迟延、诉讼成本高昂等问题,进行以民事诉讼程序效率化为中心的改革,体现出两大法系对民事诉讼效率问题基本理念的融合。主要内容为强化法官职权推进案件审判进程;强化案件繁简分流,构建司法ADR制度,对小额、简易案件构建适当的程序路径;以集中审理为基本理念,完善审前程序;在保证公正性的前提下,对于上诉制度进行改革,采用有限的一审终审制度等方式,提高民事诉讼效率。第四章采实证分析方法,对于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效率缺陷进行分析。第一节对我国民事诉讼效率的现状进行总括性的分析,从历史纵向来看,案件的快速增长给我国法院带来一定的压力;从横向比较来看,尤其是从我国庞大的法官数量和法官个体承担工作量的分析来看,我国民事诉讼效率较低。民事诉讼效率改革的着力方向是挖掘内部潜力、改革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案件,而非盲目扩大法官员额。第二节分析了我国简易程序的效率缺陷,指出我国现行简易程序承担了小额诉讼程序及普通程序的功能,导致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显现扩大化及限缩化双重弊端,且简易程序的制度设置不够简化,亟待改革。另外,鉴于督促程序分流过滤案件的功能,本节一并分析了我国督促程序的程序设置缺陷。第叁节分析了我国民事诉讼普通程序的效率缺陷,指出由于未能有效设置审前程序,不能形成集中审理,因而形成多次开庭,拖累诉讼效率。同时,由于缺乏证据失权等有效的程序性效率制度,缺乏对于诉讼参与人的约束程序性,导致普通程序的稳定性较差,导致诉讼迟延。第四节分析了我国审级制度的效率缺陷。指出由于上诉条件过于宽松,发回重审制度设计不合理,再审程序造成诉讼难以有效终结和资源分配不合理,导致公正和效率目的亦均未能充分达到。第五章具体提出对于我国民事诉讼程序效率化改革的构想。首先在理念基础上,需要采纳保护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与一定限度的强制分流相结合;现行民事审判实践中高比例的民事案件调解率与撤诉率为案件的繁简分流奠定了现实基础;在分流标准上,可参照案由与诉讼标的额相结合的方式,合理厘定各项程序规则的适用范围。其次,第二、叁、四节提出在繁简分流基础上,建构“橄榄形”程序结构分,提升诉讼效率:通过借鉴国外经验和总结我国司法实践中探索,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构建诉前调解形式的司法ADR,充分运用督促程序解决当事人之间无争议或争议较小的案件;通过构建小额诉讼程序和救济程序,重新界定现行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严格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的的转化,简化简易程序的环节等方式解决大部分的简易案件;通过完善审前程序,建立相对缓和的失权制度,审慎审理余下的小部分普通程序案件。第五节根据民事纷争的程序设置应与案件类型相适应原理,分别构建附条件的一审终审和叁审终审制度,改革二审终审的发回重审制度。第六章鉴于法官在推进整个民事诉讼程序中的决定性作用,亦回应第叁章中西方各国在民事诉讼程序效率化改革中不断扩大法官职权的动因,反思我国司法行政化的对法官诉讼指挥权的影响。指出弊端在于一方面用行政化的方式,虚化了民事诉讼效率,扭曲了民事诉讼的本质。另一方面导致法官程序指挥和控制不足,以折损公正的方式追求民事诉讼效率。进而提出要改革审判管理的行政化;建立扁平化的审判管理模式,改变用行政化的绩效考核方式评价法官,以及明确厘定法官诉讼程序指挥权的范围。
周晓征[8]2005年在《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研究》文中提出审前程序是整个民事诉讼进程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一般始于立案而终于开庭审理。审前程序的功能主要包括整理争点、固定证据和解决纠纷。审前程序的任务是通过诉答程序、证据交换以及适当的案件分流机制保证民事纠纷能够获得实体上的公正,并提高诉讼效益,节约司法资源和减少当事人诉累。 当前,审前程序已经在学术理论界受到了越来越高的重视。我国《民事诉讼法》将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为“审理前的准备”,作为第一审普通程序中的一个环节,这无论从称谓,还是所包含的内容、功能都与国外的“审前程序”存在着较大的区别。这些区别很多已经成为了我国民事诉讼司法中的滞阻因素。 本文拟从国内审前程序的概况出发,在比较其他国家先进理论成果和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论述审前程序的制度价值,并发表笔者关于构建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一些看法。 文章的结构分为四大部分。 第一章为民事诉讼审前程序概述。本章主要介绍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概念、特征、功能以及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制度价值。 第二章为有关国家民事诉讼审前程序之比较研究。在世界各国的司法实践中,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经历了一个被逐渐认同和重视的过程。本章列举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有关国家的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并结合我国司法现状进行比较分析。 第叁章为构建我国独立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本章从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历史沿革出发,分析了“先定后审”、“一步到庭”主义的弊端,以及当前我国“审理前的准备”环节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在我国构建自足的、独立的审前程序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第四章为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制度构建之设想。本章从内容上对拟构建的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加以丰富,对审前程序中必须具备的几项重要制度加以分析研究,并提出了该制度与审前程序相互衔接的合理性。这些内容包括诉答程序的失权制度、证据交换和举证期限制度、法官释明制度以及审前会议在民事诉讼审前程序中的设立问题。
李晓智[9]2009年在《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为了保证案件审理顺利进行,人民法院自受理原告的起诉以后到开庭审理之前,需要由案件的承办人员依法进行的一系列准备工作,这一阶段总称为审理前的准备,它是普通程序中开庭审理前的一个必经阶段,也是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庭审质量、提高庭审效率必不可少的基础,是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必备前提,这一阶段的工作是否依法进行,关系到审判工作的有效性和合法性,对于保护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保证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目前,随着世界经济的迅速发展,新的社会关系不断涌现,各个国家面临着诉讼爆炸的共同问题,各国都在进行司法改革,如何提高诉讼效率就成为改革的重点,其中一个共同的改革趋向就是由偏重开庭审理活动转为审前准备和审判活动两者并重,审前程序已日益成为民事诉讼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阶段。审前程序具有的固定证据、防止诉讼突袭、保障诉讼公正、提高诉讼效率等作用,并有独立的解决纠纷的功能。因此,各个国家都把审前程序做为改革的重点,以提高庭审效率,节约司法资源。而我国现行的审前程序,只有在民事诉讼法、证据规则及一些司法解释中少数的相关规定,且条文粗化、不系统、可操作性差,没有成为一个相对完整的审前程序,缺乏民事审前程序的重要内容:证据的交换和争点的固定制度,这应当是我国民事诉讼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本文介绍了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涵义、功能、价值,比较了国外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一般做法,分析了我国民事审前准备的现状和存在的弊端及民事审前程序可以应用的方式,指出改革我国审前程序可以吸收国外比较成熟的、符合我国国情的制度,并提出构建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具体建议和措施。文章共分为四部分进行介绍,各部分主要内容为:第一章,民事诉讼审前程序概述。首先对审前程序的概念进行了介绍,并进行了界定,分析了审前程序的功能,详细阐述了审前程序在促进诉讼公正、提高诉讼效益方面的价值。第二章,国外民事诉讼审前程序比较研究。本章分别介绍了以美国、英国为典型代表国家的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审前程序和以德国、法国、日本为代表国家的大陆法系职权主义审前程序的概况,进行比较分析两种审前程序对我国的借鉴意义。介绍上述外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目的是对国外较为先进的民事审前程序进行比较研究,了解不同国家审前程序的具体运作方式,从中分析不同国家审前程序的原理,为构建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提供可以吸收和借鉴的模式。第叁章,我国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本部分内容是对我国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的现状进行介绍,从民事诉讼法、证据规则和相关司法解释等现行民事法律中找到审前程序的法律依据,介绍了审前程序改革前、改革后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做法,指出我国审前准备程序存在的问题和弊端。第四章,构建我国民事审前程序的构想。本部分介绍了构建我国民事审前程序的必要性,指出构建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应该具备的指导思想,并针对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存在的问题和弊端,提出自己的观点和看法,希望能从制度的设立方面对我国的民事审前程序进行完善。
阮友利[10]2011年在《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期、以强化开庭审理为初衷的我国民事诉讼审判方式改革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审前程序的重视,审前程序的独特价值开始逐渐被人们所认识并展开了广泛、深入的探讨。科学合理的审前程序设计不仅有助于提高开庭审理效率、保证法院裁判质量,而且有助于促进纠纷的尽早解决,降低当事人纠纷解决的成本,提高司法资源的整体利用效率。笔者通过对两大法系代表性国家审前程序及其发展变革过程的比较研究,结合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立法及司法实践,提出了重构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具体构想。本文由导论、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基础理论、两大法系民事诉讼审前程序比较、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现状考察及评析、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基本制度重构、民事诉讼审前程序中的调解与和解制度完善六个部分组成。在导论部分,笔者对国内外关于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研究的现状进行了梳理,分析了研究民事诉讼审前程序所具有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对本文的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创新尝试进行了说明。第一章对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基础理论进行探讨。在本章中,笔者首先分析了使用审前程序与准备程序在语义上的区别,提出从体现审前程序所具有的独特价值角度出发,使用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概念更为妥当,在界定审前程序概念基础上概括了审前程序所具有的特征。其次,对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历史沿革进行系统介绍,通过对两大法系民事诉讼法审前程序历史演变过程的考察,我们可以了解到审前程序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日益重要,对民事诉讼制度解决纠纷功能的实现发挥着越来越大的影响。最后,系统分析了审前程序所具有的收集和固定证据、明确争点、促进纠纷提前解决叁个方面的功能。第二章对两大法系民事诉讼审前程序进行比较考察。从审前程序所具有的收集和固定证据、明确当事人之间的争点、促进纠纷解决的功能出发,笔者对两大法系代表性国家审前程序中证据收集的手段和范围、明确和固定争点的程序与方法、促进案件不经开庭审理而终结的措施几个方面进行了比较分析。通过比较我们可以发现审前程序的独立地位已为各国所普遍承认,无论是从理念上,还是从审前程序的具体规定中都体现出更多的当事人与法院协作的色彩;同时由于法律传统、价值观念等方面的差异,各国在争点整理程序的设计、证据收集的手段和范围、法官在审前程序中发挥的作用、审前程序中结束诉讼的方式等方面存在着一定的不同。通过这种比较,笔者认为从我国的法律体系及现实国情来看,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重构应更多地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相关规定。第叁章对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立法和司法实践状况进行考察并做出评析。首先,对与审前程序发挥作用相关的制度在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具体规定进行了系统的介绍。其次,对司法实践中不同审判模式下民事诉讼审前程序运行状况进行考察,从考察中我们了解到,我国民事诉讼案件一审的审判进程经历了一个由有审前准备而无审前程序到没有审前准备再到审前程序初步得到确立的变化过程。最后,分析了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存在的主要不足:法律对当事人诉答活动的规定过于简单,造成诉答初步明确当事人之间的争点、分流案件的作用无法发挥;法律强化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却没有为当事人证据收集权的行使提供相应的保障,而法官主动或依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又被做出了较大限制,这些使得审前程序收集和固定证据、明确争点的功能无法有效实现;诉讼中当事人和解效力的不明确及促进当事人和解措施的缺乏、法院调解程序在规定上存在的不足及实际运行过程存在的诸多弊端则造成审前程序促进案件提前解决的作用难以有效发挥。第四章对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基本制度重构进行研讨。首先,理念转变是审前程序基本制度重构的基本前提,应当借鉴协同主义的合理内核,对法官的释明义务和当事人的诉讼促进义务做出明确规定;应当在民事诉讼中实行集中审理主义,正是集中审理主义使独立的审前程序成为必要。其次,应当细化当事人诉答活动的相关规定,明确答辩的形式、内容、期间,未适时答辩的法律后果。第叁,进一步规范我国的证据交换制度,明确证据交换适用的案件和证据范围、证据交换的主持者,完善与证据交换制度发挥作用直接相关的证据收集制度、举证时限制度。最后,建立通过准备书状和通过专门的争点整理程序确定争点的两种争点确定形式,明确争点整理的方法、争点整理程序终结的方式及效力。第五章研究民事诉讼审前程序中调解与和解制度的完善。审前程序促进争议提前解决功能的实现同和解与调解制度作用的发挥有密切关系,鉴于我国法院调解制度所存在的种种弊端,应当通过建立诉前调解前置、完善诉讼和解、发展委托调解对法院调解进行改造,最终使法院退出调解过程。首先,应当明确规定对部分民事纠纷实行调解前置,进一步完善审前调解制度。其次,完善我国的诉讼和解制度,明确诉讼和解的要件及程序,制定鼓励当事人选择和解的措施。最后,在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推动我国行业调解的发展,提高委托调解的质量,使法院在委托调解时有更多的选择,为法院退出调解过程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1]. 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分流制度研究[D]. 韩旭. 沈阳师范大学. 2017
[2]. 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研究[D]. 周景物. 安徽大学.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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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俄罗斯行政诉讼审前程序研究[D]. 刘天来. 中国政法大学. 2018
[5]. 民事审前程序研究[D]. 周怡然. 复旦大学. 2010
[6]. 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研究[D]. 王艳. 四川大学. 2007
[7]. 民事诉讼效率研究[D]. 江涛. 复旦大学. 2011
[8]. 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研究[D]. 周晓征. 中国政法大学. 2005
[9]. 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研究[D]. 李晓智. 太原科技大学. 2009
[10]. 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研究[D]. 阮友利. 复旦大学.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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