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刑法论文_刘乃嘉

导读:本文包含了行政刑法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刑法,行政,行政法,从属性,性行,原则,环境。

行政刑法论文文献综述

刘乃嘉[1](2019)在《论行政刑法双重属性之否定关键探索》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刑法双重属性主要是指行政刑法包括刑法和行政法两方面的性质,可以独立交叉学科的方式存在。不过从概念而言,我国的行政刑法从未作为行政法性质划分过,也就是说不会出现双重属性的行政刑法。实际上,行政刑法是包含刑法性质的,但不属于一门独立的交叉学科,而是作为刑法的分支学科出现,行政刑法双重属性也就属于不符合逻辑的结论。(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26期)

沈明磊,庄绪龙[2](2019)在《法定犯时代刑法如何避免“行政化倾向”》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社会分工精细化的时代背景下,"风险社会"特色明显,法定犯逐渐成为刑法立法、修正的主要领域。在法定犯时代,刑法及其司法实践一定程度上呈现出"行政化倾向",刑法判断的独立属性逐渐式微。在归因论上,公安、税务、海关等行政机关经由独立或者联合司法机关等方式介入刑法解释的制定和发布,成为法定犯刑法解释背后的"实质主体",由此直接造就法定犯入罪标准"权力垄断"的特色,刑事裁判呈现"专业依赖"的趋势。在法理上,刑法及其司法实践应避免"行政化倾向",应当坚持作为部门法的独特判断属性。具体而言,在规范要素分析视角,应当对作为前置法的"国家规定"作体系归纳,对行为的法益侵害作实质解释,对行为人责任要素作独立性考察;在刑事裁判结论及其合理性的验证视角,可以考虑建立专家证人咨询制度、长效激活"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制度以及边际事实考察等辅助制度,确保法定犯时代的刑事裁判结论合法、合理、合情。(本文来源于《法治现代化研究》期刊2019年04期)

罗翔[3](2019)在《刑事不法中的行政不法——对刑法中“非法”一词的追问》一文中研究指出刑法中有许多地方使用了"非法"一词,它们分属六种类型,其中最常见的是作为一种空白罪状。空白罪状与罪刑法定原则并不冲突,"非法型"的空白罪状仍要遵守刑法第96条规定,对于违反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的行为不能认定为"非法"。只有符合刑法第96条的规定,"非法型"空白罪状才具有合法性。"非法型"空白罪状存在援引充分、援引不充分和无援引叁种情况。对于后两种情况,在所援引的法律法规没有修正之前,相关的行为不宜以犯罪论处,司法权不能唯行政权马首是瞻。(本文来源于《行政法学研究》期刊2019年06期)

李皛[4](2019)在《论刑法领域行政制裁的存在逻辑》一文中研究指出刑法领域存在的行政制裁既可能带来行政违法行为的犯罪化,也可能导致犯罪行为出罪。既可能加重行为人刑罚,又可能降低或延缓对行为人执行刑罚的风险。对于行为人受行政制裁后又实施行政违法行为从而构成犯罪的情形,是法定犯时代刑法的一种合理扩张。从内容上看,"行政制裁犯"坚守行为刑法立场,恪守"质量区别说"的行、刑界限,集中于轻罪、轻刑的罪名,数量上占刑法罪名总数的比例低,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质量上通过"次数"这一新的罪量要素,填补了某些情况下情节犯、数额犯的不足,有利于避免"以罚代刑"的做法,促进行、刑衔接。(本文来源于《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4期)

王强军[5](2019)在《行政监管实质刑法化及其限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监管行为实质刑法化的表现,具体体现为通过确定填充或解释刑法构成要件要素的参数标准、技术标准、指数标准以及"违反法律规定"中的具体类型,调整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之间的临界点,将原本的行政违法行为转处为"刑事犯罪"。在法定犯的认定上更多的是由行政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的"单行道",司法机关缺乏对行政机关认定构成行政犯罪的标准和参数的实质性审核。基于刑事司法对于认定犯罪的最终决定权,对于涉及刑法中"参数、指数、技术标准类"的构成要件要素应当有司法机关的自我版本;在法定犯的"违法国家规定"的构成要件要素判断中,应当构建明确的空白罪状补充规则。在行政机关认定行为"构成犯罪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时",不应当是一种"单向移送"的"单行道",而应当是允许司法机关按照其认定法定犯的标准将不构成犯罪的行为再次移送给行政机关追究行政责任的"双向移送"的"双行道"。(本文来源于《政治与法律》期刊2019年05期)

高峥[6](2019)在《刑法意义上“国家规定”的相关探讨——结合“行政刑法”对《刑法》第96条进行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刑法》第96条规定了"违反国家规定"的含义,该条文从制作主体入手界定了"国家规定"的范围,认为刑法中的"国家规定"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国务院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暂且不论这一条文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多少灵活性与积极意义,其客观上确实赋予了国务院通过具体的"国家规定"影响刑法犯罪内容的权力。这是宪法授予国务院职权时所作出的明确保留。文章认为,《刑法》第96条不仅违反了《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更与《宪法》的基本精神相背离。(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期刊2019年04期)

刘琦豪,阳相翼[7](2018)在《行政从属性视角下环境刑法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从属性在环境刑法的立法与司法过程中,都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同时也带来了诸如架空环境刑法的风险等消极影响。据此,可以从叁个方面对环境刑法进行完善。首先,应统一环境刑法与环境行政法的立法理念;其次,在相关的立法中应明确两者的界限;再次,应在实践中构建畅通的行政监督与环境刑事司法体系。(本文来源于《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6期)

田宏杰[8](2018)在《知识转型与教义坚守:行政刑法几个基本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历史演进中,行政刑法是刑法对行政法演变的因应,而行政法治的变迁,则是行政法对经济社会变迁所作的回应。所以,行政刑法不仅根植于刑法,而且发展于刑法。而在法教义学视野下的部门法规范构造中,行政刑法是以前置行政法为必要条件,但又相对独立于前置行政法而存在的刑法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刑法的相对独立性和行政法之力量补充性的融合。因之,前置法定性与刑事法定量相统一、刑事立法定性与刑事司法定量相统一的综合考量,既是决定包括纯正行政犯和不纯正行政犯在内的行政犯罪本质的法秩序统一的教义要求,又是设立、确定犯罪的刑事立法所应恪守的边界和刑事司法解释法律所应遵循的规则,还是以"行政优先为原则、刑事先理为例外"的行刑衔接的程序构建和证据转化之规范基石。而行政刑法与刑法教义学的结合,必将成为刑法学研究未来旷野行进的方向。(本文来源于《政法论坛》期刊2018年06期)

张林[9](2018)在《论刑法中行政管理职权组织的司法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根据法益保护对象的不同,刑法分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国有公司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明确二者在犯罪主体、犯罪客体上的区别。但实践中一些国有公司仍然承担着国家行政管理职权,对于该类公司人员涉嫌渎职行为时如何定罪,理论和实践尚存争议。对于上述问题,2012年出台的渎职罪司法解释(一)第七条明确提出依法或受委托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工作人员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应当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论处。该文件的出台,统一了理论和实践对该问题的认识,具有较强的理论和实践的指导意义。但因该条款没有明确依法或受委托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组织的界定基准,使得司法实践适用该条款时仍然存有诸多分歧。以具体案例为引,反映出司法机关办理国有公司人员渎职案件过程中,在适用渎职犯罪司法解释(一)第七条上出现的以下争议:一是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组织的认定上,存在“财产性质说”和“财产性质加管理说”两种不同的观点;二是对规范性文件授权、二次委托两种行政管理职权来源的有效性存在不同认识。对于争议一,在批驳现有学说后,通过分析相关立法解释及司法解释,提出以从事公务与否作为从事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组织的认定基准,进而将公务分为政府公务和社会公务,明确政府公务是纯粹的国家机关行使的与机关职能相关联的政务,社会公务是国家通过强制手段对社会活动参与者进行监督管理所形成的公务。同时将社会公务分为外部公务和内部公务,明确二者不同之处在于,外部公务的行使主体和社会活动参与者之间并不平等,而内部公务的行使主体与社会活动参与者是平等关系,非平等性只体现于行使主体内部。此外,将与公务相对的社会事务分为外部事务和内部事务,明确社会公务中的内部公务和社会事务中的内部事务区别在于,行使主体是否合法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资格。对于争议二,通过论证行政管理职权的可处分性,指出国有公司可以通过规范性文件的授权取得行政管理职权,进而提出规范性文件授权有效前提在于满足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两个方面,实体要件包括授权主体应享有所授职权、授权主体不得为个人,授权内容只能是对原有职权的细化且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授权对象应具有行使所授职权的能力和资格;程序要件包括授权应当经法定程序通过,违反法定程序的授权无效,法定程序包括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必经程序和上级机关、本机关制定的内部程序。此外,在肯定二次委托合理存在后,提出二次委托获得初始委托主体同意,包括个人在内的委托主体享有所委托职权,委托内容未超出职权范围及受托主体具有行使能力是二次委托有效的成立要件。(本文来源于《安徽财经大学》期刊2018-10-01)

栗向霞[10](2018)在《论刑法和行政法规中从业禁止制度间的关系——以卫生健康行业从业禁止制度的体系化建构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九》)对于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而被判处刑罚的犯罪人,规定了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规定。这是刑法对有关职务犯罪的从业禁止规定。我国相关的卫生法律法规中对健康行业从业主体的行政处罚中也有类似的规定,也就是说卫生健康行业的从业主体的从业禁止制度包括刑法性从业禁止和行政处罚性从业禁止。卫生法律法规中的关于健康行业从业主体的行政处罚性从业禁止规定和刑法中对职务犯罪的从业禁止规定对卫生健康行业从业主体(本文来源于《犯罪与改造研究》期刊2018年09期)

行政刑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在社会分工精细化的时代背景下,"风险社会"特色明显,法定犯逐渐成为刑法立法、修正的主要领域。在法定犯时代,刑法及其司法实践一定程度上呈现出"行政化倾向",刑法判断的独立属性逐渐式微。在归因论上,公安、税务、海关等行政机关经由独立或者联合司法机关等方式介入刑法解释的制定和发布,成为法定犯刑法解释背后的"实质主体",由此直接造就法定犯入罪标准"权力垄断"的特色,刑事裁判呈现"专业依赖"的趋势。在法理上,刑法及其司法实践应避免"行政化倾向",应当坚持作为部门法的独特判断属性。具体而言,在规范要素分析视角,应当对作为前置法的"国家规定"作体系归纳,对行为的法益侵害作实质解释,对行为人责任要素作独立性考察;在刑事裁判结论及其合理性的验证视角,可以考虑建立专家证人咨询制度、长效激活"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制度以及边际事实考察等辅助制度,确保法定犯时代的刑事裁判结论合法、合理、合情。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行政刑法论文参考文献

[1].刘乃嘉.论行政刑法双重属性之否定关键探索[J].法制博览.2019

[2].沈明磊,庄绪龙.法定犯时代刑法如何避免“行政化倾向”[J].法治现代化研究.2019

[3].罗翔.刑事不法中的行政不法——对刑法中“非法”一词的追问[J].行政法学研究.2019

[4].李皛.论刑法领域行政制裁的存在逻辑[J].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

[5].王强军.行政监管实质刑法化及其限制研究[J].政治与法律.2019

[6].高峥.刑法意义上“国家规定”的相关探讨——结合“行政刑法”对《刑法》第96条进行分析[J].法制与经济.2019

[7].刘琦豪,阳相翼.行政从属性视角下环境刑法的完善[J].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8

[8].田宏杰.知识转型与教义坚守:行政刑法几个基本问题研究[J].政法论坛.2018

[9].张林.论刑法中行政管理职权组织的司法认定[D].安徽财经大学.2018

[10].栗向霞.论刑法和行政法规中从业禁止制度间的关系——以卫生健康行业从业禁止制度的体系化建构为视角[J].犯罪与改造研究.2018

论文知识图

行政刑法的内外关系(二) 科研成果情况3. 中国政法大学科研成...(二) 科研成果情况3. 中国政法大学科研成...(二) 科研成果情况3. 中国政法大学科研成...(二) 科研成果情况3. 中国政法大学科研成...(二) 科研成果情况3. 中国政法大学科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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