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股东控制权论文-朱保,张金贵,朱允露

控制股东控制权论文-朱保,张金贵,朱允露

导读:本文包含了控制股东控制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控制权结构,代理成本,大股东

控制股东控制权论文文献综述

朱保,张金贵,朱允露[1](2018)在《区分大股东控制性的上市公司控制权结构与代理成本关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基于2010-2015年的A股上市公司数据,将单一大股东的控制权结构细分为单一控制性大股东、单一非控制性大股东两类,使用双重差分模型(DID)等方法,分析单一控制性大股东、单一非控制性大股东和多个非控制性大股东等叁类控制权结构的代理成本大小及其对应关系,研究表明:单一控制性大股东的代理成本最低;单一非控制性大股东的代理成本居中;多个非控制性大股东的代理成本最高;国有性质对叁类控制权结构影响代理成本效应均有正向的调节作用。(本文来源于《财会通讯》期刊2018年30期)

李刚[2](2018)在《终极控制股东控制权强化方式运用的经济后果比较——综合分析框架与我国民营上市公司的证据》一文中研究指出公司终极控制股东能够使用金字塔结构等多种控制权强化方式实现现金流权、投票权、和决策控制权的分离。从不同控制权强化方式出发,建立了分解计算公司终极控制权维度和两权分离度的综合分析框架,整合比较了国际证据。最后将综合分析框架应用到我国民营上市公司后发现,金字塔结构与单一控制导致的两权分离度均与公司市场价值之间呈现倒U型关系,而单一控制导致两权分离度对公司市场价值的减损效应更为显着。(本文来源于《现代商贸工业》期刊2018年14期)

丁巍[3](2017)在《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之民事责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世界大多数国家普遍存在着控制股东,公司的控制权通常掌握在控制股东手中。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是全球大部分国家都要面对的重要公司治理问题。如何对控制股东行为进行有效规制,建立完备的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民事责任体系成为保护中小股东、公司、债权人及利益相关者利益亟待解决的问题。责任制度是保障权利义务实现的法律手段,可使权利具有法律上之力。责任制度是否完善直接决定了义务是否能够被充分履行以及权利是否能够充分实现。因而,欲对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行为进行有效规制,单纯的义务路径缺乏可操作性,恐难实现预期的作用。在学理上确定控制股东义务的同时,应该尽快完善控制股东违反义务之后的责任体系,以确保控制股东违反义务后的责任落实,有效扼制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的行为,保护广大中小股东、公司、债权人及利益相关者利益。本文首先明确了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民事责任的含义。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民事责任指公司的控制股东不正当地对公司实施控制行为危及公司、债权人、中小股东、利益相关者利益的情况下所应承担的法律上的不利益后果。各国法律对于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民事责任的性质主要有特别法定责任说、违约责任说、侵权责任说叁种学说,但特别法定责任说和违约责任说作为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民事责任的基本性质均存在理论和逻辑的悖论,有待商榷,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的民事责任应界定为侵权责任。由于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民事责任系对于股东有限责任的突破,本文在接下来的论述中,对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民事责任的正当性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权利义务相一致理论、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等为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民事责任奠定了法理基础。正义、公平、效率是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民事责任制度的价值导向。而对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民事责任的效率分析及博弈分析则从法经济学的角度论证了其存在的正当性。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整个责任制度的核心。构成要件主要包含责任主体、滥用行为、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四个方面。第一,责任主体。基于我国特殊的国情、法治环境及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历史原因,我国控制股东的认定应按照国有控制股东、私营法人控制股东及自然人控制股东等不同类型,针对家族持股、金字塔持股等不同持股模式进行具体分析。第二,滥用行为。在对我国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行为进行实证考察的基础上,全面审视我国现行立法及存在的缺陷,在借鉴域外有益立法的基础上,笔者认为,我国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行为的主要类型有侵占公司财产、不公允的关联交易、内幕交易、虚假的信息披露等。第叁,损害后果和因果关系是我国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民事责任不可或缺的要件。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往往具有多米诺效应,笔者认为,控制股东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损害后果应限于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所造成的直接、现实的损害,未来的预期收益及间接损失均不应纳入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的损害后果之中。只有公司法为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设定了责任,且该责任的设定并非过分严苛,才能实现公司法的公正价值及效率目标。第四,主观过错。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民事责任应采取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而考虑到控制股东与公司董事、高管的本质区别,基于对控制股东权利的保护,笔者认为,除非通过客观行为表现或客观证据充分证实控制股东的控制存在主观恶意,否则应将控制股东的控制行为推定为具有正当性目的。关于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的民事责任形式,笔者在对我国《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证券法》、其他行政法规进行全面分析基础上,通过对英国不公平损害救济及德国《股份法》的比较借鉴,认为我国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的民事责任形式主要有:停止滥用行为、出资补足责任、资产返还责任、损害赔偿责任、补充利益分配、强制收购责任。为确保我国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民事责任得以落实,笔者全面设计了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民事责任的诉讼程序。第一,提起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民事责任之诉的适格原告应包括受到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行为损害的非控制股东、公司、债权人、利益相关者及非自愿外部债权人。第二,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民事责任的地域管辖法院应以《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定为主,关于滥用控制权行为的实施地,可根据不同滥用控制权的行为分别规定为公司的实际营业地、违法合同签订地、证券发行地等。关于级别管辖,应综合考虑公司设立机关的行政级别、公司性质、公司所跨区域及涉案金额等各种因素来进行确定。第叁,证明责任由原告承担,原告应对控制股东的主体身份、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的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及控制股东的主观过错进行全面的举证,但由于原告在证据取得上处于弱势地位,对于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民事责任原告举证的证明标准应适度放宽,原告对于其所主张的事实能够证明其具有高度概然性即可。(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7-12-01)

张伟华,王斌,宋春霞[4](2016)在《股东资源、实际控制与公司控制权争夺——基于雷士照明的案例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已有关于股东关系和控制权配置的研究大多基于股东的财务资本投入。基于股东资源并以民营上市公司雷士照明的控制权争夺为案例,分析民营企业股东间发生控制权争夺的原因,研究发现:民营企业大股东之间具有"物以类聚、人以群分"的群体属性,维持其关系的核心在于股东资源及其相互依赖性。大股东间矛盾及其控制权争夺,源于股东资源投入与其期望回报间的"差异",当掌握公司实际控制权时,大股东利用权力谋取私利的内在动机将可能显性化,最终导致公司控制权争夺。而这种控制权争夺影响着大股东间关系的再协调和公司治理的动态调整。(本文来源于《中国软科学》期刊2016年10期)

侯丽,钟田丽[5](2016)在《终极控制股东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度、外部治理和融资结构——基于中小板上市公司的数据检验》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以2005-2013年中小板上市公司为样本数据,实证检验了终极控制股东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度与债务融资之间的负相关关系;并实证研究了终极控制股东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度与公司外部治理机制的交互作用对债务融资的影响。结果发现:信息披露质量越高越能减弱终极控制股东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度与债务融资之间的负相关关系,抑制其规避债务融资的行为;较高的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却加重了终极控制股东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度与债务融资之间负相关的关系,增强其规避债务融资的行为;产品市场竞争强度对终极控制股东规避债务融资的抑制作用不明显。(本文来源于《财会通讯》期刊2016年24期)

王枭[6](2015)在《上市公司控制权转移交易设计与新大股东显性控制力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股权分置改革后,股权分散化趋势不断延续,近期针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的争夺案例也屡屡发生,国内公司治理视角发生了新的转变。研究焦点从传统的“股东-经理”之间的权衡博弈向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权衡博弈转移,大股东控制力问题备受关注。大股东如何评估自身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力、如何提升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力以避免控制权争夺,已成为国内理论与实务界共同关注的话题。本论文以我国上市公司控制权转移交易中收购方形成的新大股东显性控制力为研究对象。扩展大股东控制力度量要素的涵盖范围,以表决权作为大股东显性控制权的体现形式,利用控制权转移后新大股东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的表决权特征作为表征变量,利用因子分析法提取出以股东大会表决权特征为核心特征的新大股东初始显性控制力和以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表决权特征为核心特征的新大股东后续显性控制力作为研究的因变量。基于并购理论,梳理控制权转移交易设计的核心要素,包括交易主体、交易标的、交易结构和特殊交易等,并利用特征变量表征各核心要素特征。在公司治理理论框架下,基于两权分离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和政府所有权理论,分析控制权交易设计各核心要素与新大股东初始显性控制力和后续显性控制力的关系。控制权转移交易设计会通过影响交易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直接影响新大股东初始显性控制力,通过影响并购后人员整合效果间接影响新大股东后续显性控制力。利用描述性统计分析、相关性检验、单因素方差分析和多元线性回归分析等实证分析方法检验控制权转移交易设计与新大股东初始显性控制力和后续显性控制力之间的关系;在此基础上利用因子分析法和多元线性回归分析等实证分析方法对上述实证结果进行稳健性检验,并针对本文敏感性问题进行补充检验。本文发现:大股东显性控制力可分为初始和后续两类,在控制权转移交易中,收购方控制权转移交易设计对新大股东显性控制力至关重要。文章核心结论如下:交易设计中交易主体特征、交易标的选择和特殊交易的设计对新大股东初始和后续显性控制力均会产生影响;交易设计中交易结构的设计对新大股东初始显性控制力不会产生显着影响,但其对新大股东后续显性控制力影响显着。为提升初始显性控制力,收购方需关注股权转让比例、自身交易前持股比例,尽量避免以从小股东处收购股份的形式获取控制权;为提升后续显性控制力,收购方需关注交易设计中各核心要素的设计,交易结构的设计至关重要;在以提升新大股东显性控制力目的下,交易双方所有权性质不是控制权转移交易设计关注的重点。(本文来源于《北京交通大学》期刊2015-06-01)

徐骥[7](2015)在《上市公司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的法律规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当前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损害上市公司与控制股东利益的情况愈演愈烈,所以对控制股东概念的界定以及对其滥用控制权行为进行规制就显得尤为必要。笔者认为,目前法律体系中就控制股东概念的界定比较模糊,同时面对控制股东多种多样滥用控制权侵害中小股东与上市公司的行为法律条文也显得力不从心。反观当前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所获得的利益明显超出由其行为可能带来的后果的情况,笔者先就控制股东的概念进行论述,再而对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的手段进行逐条细化,最后着重讨论有关于控制股东内部与外部约束制度的构建,以期形成一个较为完整的逻辑保护链条。文章分为四个章节,按照循序渐进的论述方式,对上市公司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问题予以论述。文章第一章节,就控制股东的基本含义、有控制股东存在的基本形态还有相关类似概念进行辨析。第一,对本文主要论述的控制股东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即在对控制股东定义考查的标准方面,不仅仅需要从形式的角度来判定更需要从实质的标准来认定,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该股东已经取得公司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份,但是其被剥夺或者放弃了表决权且并没有显示的行使控制权的行为,笔者认为也不应当认定其为控制股东;第二,以是否对公司股权享有所有权为划分依据,列举了不同形态的上市公司控制股东,以期形成一套辨别控制股东身份的具体标准;第叁,对控制权制度进行了介绍并且予以肯定,控制权制度存在不可否认的优势,控制权制度若消失,那么对上市公司的运营会有消极影响;第四,由于控股股东与多数股东都与控制股东的概念相近,对其二者进行较为细致的分析;第五,就目前法律条文中有关于控制股东的规定进行了挪列并就这些条文进行了分析阐述其中可能出现的冲突。文章第二章节,对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的方式进行了类型划分:关联交易、侵占公司财产还有虚假出资与融资;提出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的动机,笔者支持个人利益理论;阐述因为哪些漏洞导致控制股东有机可乘滥用控制权;最后,主要阐述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会对哪些主体造成损害。文章第叁章节,以英美衡平法为切入点引入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结合了美国相关判例详细论述了诚信义务的产生与发展情况,以对象与内容两个方向为视角细化了诚信义务内涵,最后笔者意图完善控制股东违反诚信义务的评价标准,即控制股东在公司行事时,必须全盘考虑控制股东的主观意图、行为方式、行事后果,若单单仅从一个方面对控制股东的行为加以判断都是不准确的。辅以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中小股东直接诉讼制度与控制股东责任制度,叁大制度形成对控制股东内部约束机制的构建。文章第四章节,是对完善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行为的外部约束制度的建议。外部约束制度的构建指的是有关控制股东的实体规制与控制股东整体责任体系的构建,首先,需要完善上市公司股权与上市公司的结构,提出独立董事制度并提出监事会的革新,然后,对于上市公司股东表决权瑕疵问题提出了完善投票的方式并建议采用全新累积投票制度,最后,讨论控制股东整体责任体系的建构,以民事、刑事责任为切入点提出了立法建议。(本文来源于《中央民族大学》期刊2015-05-25)

宋文娟,袁建国[8](2014)在《大股东控制、会计剩余控制权与会计信息质量》一文中研究指出文章以2007-2012年沪深A股上市公司数据为样本,实证检验了会计剩余控制权对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以及大股东控制对两者关系的影响。研究发现,会计剩余控制权对我国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质量产生了显着的负面影响,会计剩余控制权越大,会计信息质量越差。大股东控制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会计剩余控制权对会计信息质量的负面影响,大股东控制程度越高,会计剩余控制权对会计信息质量的负面影响越大。本文实证研究了大股东控制、会计剩余控制权与会计信息质量之间的关系。结果显示,会计剩余控制权对我国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质量产生了显着的负面影响,会计剩余控制权越大,会计信息质量越差。(本文来源于《中国注册会计师》期刊2014年12期)

焦冠男[9](2014)在《控制性股东与代理人控制权相机配置的内在逻辑》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控制性股东与代理人进行控制权争夺的现象屡屡频发,并且争夺结果迥异。同样面临着大股东的优势资源,有的企业中的管理者一度占领上风,取得阶段性胜利,而有的代理人不仅没有增加自己的控制权,反而被扫地出门,离开自己曾叱咤多年的舞台。针对这种现象,本文对这种控制权争夺背后的内在逻辑进行了分析与阐述。笔者在梳理现有相关文献的同时融入分析,得出如下观点。首先,企业控制权作为控制权的一部分,同样来源于职位权力、个人权力及关系权力,而企业控制权应归属于对企业战略实施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具有决策力的决策者及企业关键资源的提供者。其次,控制权配置并不是简单地企业由谁来把握的问题,而是企业治理系统中以控制权安排为核心的权力制衡体系的构建问题,是与监督机制、激励机制实现有效融合的问题。“大股东控制模式”、“内部人控制模式”均有限制之处,企业应该根据其本身的性质及综合情况来完善其监督机制与激励机制,使大股东与管理层利益趋于统一。最后,六类因素影响企业控制权相机配置——股权结构:包括股东集中度与大股东类型,社会资本、法律法规与市场监督环境、资本结构,公司资源依赖属性,企业发展环境不确定性程度。其中,股权资本与社会资本属于核心要素,法律法规与市场监督环境属于关键要素,其他属于次要要素。,通过两个案例的对比分析发现,同样是在企业环境出现不稳定的情况下,国美电器的代理人陈晓通过借助法律法规的有利因素、完善社会资本作用的同时引入战略投资者来强化股权资本作用,在一段时间内取得了企业控制权。另一方面,葛文耀在上海家化适用大陆法系,代理人地位处于劣势的前提下,既没有寻求其他股权资本的支持,也没有有效利用自身优势社会资本,因此,渐渐失去了企业的控制权,甚至被“扫地出门”。因此,企业在控制权配置时不应该只单一考虑某一种因素,要全面考虑六种因素的综合影响。更为重要的是,.要辨别出核心要素、关键要素与次要要素,做到核心要素重点把握,关键要素重点分析,次要·要素不能忽略。(本文来源于《东北财经大学》期刊2014-11-01)

王萌萌[10](2014)在《控制权转让中控制股东义务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由于中国目前与控制权转让相关的法律规定还不完善,也未建立起控制股东应负义务和违反义务的责任机制,而且随着近年来控制权转让交易愈演愈烈,导致现实经济实践中控制股东无视中小股东利益,利用手中控制权力攫取个人私利的行为越来越多。本文主要针对我国控制股东在转让控制权时滥用控制权的现状,对我国控制股东转让公司控制权时承担义务的的原因进行分析,提出了公司控制股东在控制权转让过程中应当承担的具体义务,及违反这些义务时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本文主要分为叁个部分:引言、正文和结论。其中,正文部分共分为四章:第一章首先从“控制股东”概念的发展出发,对“控制权”“控制股东”“控制权转让”进行概念厘定,并将“控制股东”与公司法其他相似概念进行区分。第二章主要分析了控制权转让中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的现状及其具体情形,并对公司控制权转让中对控制股东课以义务的原因进行分析。第叁章着重介绍控制股东在公司控制权转让交易中承担的具体义务,主要有谨慎调查义务、信息披露义务和控制权溢价分享义务,具体分析了各项义务的适用情形和具体内容。第四章主要分析控制股东违反义务的法律责任。主要从责任构成、责任分担、责任形式方面进行了具体分析。就违约行为来看,控制权转让中违反义务的行为主要体现为对注意义务的违反和对忠实义务的违反;就损害后果而言,控制权转让中控制股东违反义务造成的损失也仅仅是财产损失,而无人身责任问题;在控制股东责任的构成上,这种义务的违反还必须是损害发生的近因,责任才能成立。举证责任的分配上,可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4-10-10)

控制股东控制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公司终极控制股东能够使用金字塔结构等多种控制权强化方式实现现金流权、投票权、和决策控制权的分离。从不同控制权强化方式出发,建立了分解计算公司终极控制权维度和两权分离度的综合分析框架,整合比较了国际证据。最后将综合分析框架应用到我国民营上市公司后发现,金字塔结构与单一控制导致的两权分离度均与公司市场价值之间呈现倒U型关系,而单一控制导致两权分离度对公司市场价值的减损效应更为显着。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控制股东控制权论文参考文献

[1].朱保,张金贵,朱允露.区分大股东控制性的上市公司控制权结构与代理成本关系研究[J].财会通讯.2018

[2].李刚.终极控制股东控制权强化方式运用的经济后果比较——综合分析框架与我国民营上市公司的证据[J].现代商贸工业.2018

[3].丁巍.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之民事责任研究[D].吉林大学.2017

[4].张伟华,王斌,宋春霞.股东资源、实际控制与公司控制权争夺——基于雷士照明的案例研究[J].中国软科学.2016

[5].侯丽,钟田丽.终极控制股东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度、外部治理和融资结构——基于中小板上市公司的数据检验[J].财会通讯.2016

[6].王枭.上市公司控制权转移交易设计与新大股东显性控制力研究[D].北京交通大学.2015

[7].徐骥.上市公司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的法律规制研究[D].中央民族大学.2015

[8].宋文娟,袁建国.大股东控制、会计剩余控制权与会计信息质量[J].中国注册会计师.2014

[9].焦冠男.控制性股东与代理人控制权相机配置的内在逻辑[D].东北财经大学.2014

[10].王萌萌.控制权转让中控制股东义务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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