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代位求偿权诉讼(论文文献综述)
罗星语[1](2021)在《论涉外仲裁协议对保险代位权人的效力》文中研究说明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相应损失后,获得向有民事责任的第三人追偿的权利,即为保险代位求偿权。那么当被保险人和第三人之间存在仲裁协议的时候,该涉外仲裁协议是否能够对保险人生效呢?笔者在本文中,围绕着涉外仲裁协议效力探究,采用“分-总”结构,论述该问题的同时对于相关案件的裁判给出建议。在涉外商事仲裁中,仲裁协议是仲裁管辖权的基础。是当事人对于仲裁庭授权的体现。仲裁协议的效力范围决定了仲裁当事人的范围。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影响着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传统理论中,仲裁协议仅对签署人生效。书面性原则系仲裁协议效力的形式要件。随着国际商事仲裁理论的发展和国际商贸实践的发达,仲裁形式呈现多样化趋势。仲裁协议的书面要求减弱。正如合同相对性存在例外,仲裁协议相对性也产生了例外情形。常见的效力扩张的情形有:合并、分立及继承,合同转让,代理与委托,分支机构与傀儡公司,关联方与关联协议等等。在特殊情况下,依据合同的一般原理,仲裁协议也可以对未签署人生效。而仲裁协议是否对于未签署人生效,决定了后者是否可以参加仲裁程序。在我国,涉外仲裁协议是否约束保险代位权人缺乏法律具体规定。司法实践也存在较大分歧。部分法院认为,由于保险代位权人并非仲裁协议的签署人,因此不能受到仲裁协议约束。也有法院认为,即使国内案件和国际案件应该区别对待,涉外保险代位仲裁协议不应生效。在英美法系,保险代位求偿权系因程序代位形成,本质上是因为法律规定而拟制的推定信托关系。而在大陆法系国家,对保险代位求采法定债权转让原则。法定债权转移原则中,保险代位人因清偿的事实行为获得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请求权。由于权力变化要件中没有当事人意思,因此不适合使用公平合理期待原则补足当事人仲裁意思。仲裁请求权是主权利的一部分。仲裁请求权作为从权力应该约束保险人,无需补足仲裁意思。仲裁协议和管辖协议类型相似。两者都属于当事人双方订立的争议解决协议,都应约束保险代位权人。有争议的债权代位权人未产生债权转让效果,不适合与保险代位求偿权人问题类比。在涉外案件中,法官应该综合保险代位仲裁的涉外因素。而不能仅通过仲裁协议关系判断涉外因素。仲裁协议的准据法可以用于判定保险代位权人能否加入仲裁当中。海外投资保险代位与一般跨国保险不同,属于政策性保险,不具有盈利性。海外投资保险的求偿对象是东道国政府。因此海外投资保险代位不受国内法约束,受到双边投资协定中仲裁条款和代位条款的约束。
刘笑晨[2](2020)在《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海外投资保险发端于美国,随后在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生根发芽。尤其是当时间跨入20世纪90年代,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加速,海外直接投资的流动性增速迅猛,复杂的政治风险伴随着新兴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投资机遇一同到来,这种挑战与机遇并存的局面推动了海外投资保险的快速发展。中国一方面通过政策鼓励本国企业参与国际市场,另一方面为这些企业提供“安全保障”,即效仿发达国家,成立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承保海外投资保险。然而,中国海外投资起步晚、经验少,导致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在中国的发展相较于发达国家略显羸弱。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值得深入研究,而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在中国土壤上成长遇到的藩篱更具研究价值。经过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实践中的经验积累与数据统计,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病灶”已见端倪。在“对症下药”的过程中,本文针对重构中国海外投资保险立法与修缮海外投资保单展开研究,旨在促使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为中国企业海外投资“保驾护航”。全文分为八章,自研究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缘起及最新立法趋势为起始,阐发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石,继而展开对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立法模式考察、海外投资保险契约以及代位求偿权中存在的问题逐一讨论。最后运用经济学方法对中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海外投资保险进行实证研究,发现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问题,最终落脚于外国立法模式的启示及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因应。本文第一章探讨了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缘起及最新立法趋势,界定了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及相关概念。虽然海外投资保险起源于上世纪的美国,但是现在已有最新的发展变化。2018年,美国通过《更好地利用投资促进发展法》,成立美国国际发展金融公司,取代了运营近50年的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这一最新变化源于美国对外发展政策从“援助”向“发展”的转变,这也在美国国际发展金融公司承保海外投资保险时对东道国和投资者的要求上得以凸显。第二章分别就外交保护理论和全球治理理论与海外投资保险的关联性展开论述。首先,诠释外交保护理论与海外投资保险的关联性。基于外交保护是指一国针对其国民因另一国的国际不法行为而受到损害,以国家名义为该国民采取的外交行动或其他和平解决手段。结合海外投资保险,一是论证海外投资保险公司发挥类政府机构职能,其承保的是政策性风险,属于“以国家名义”;二是关于“其他和平手段”,基于“非武力”的手段即可认为是和平手段,海外投资保险可以认定是和平手段。其次,以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为载体揭示全球治理理论与海外投资保险的关联。聚焦于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符合全球治理下多元化主体参与的特征、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是作为解决多元化主体间摩擦的路径、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建立了一个稳定的权利分配机制等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三章着重分析了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立法模式。目前,普遍形成了三种立法模式:混合式立法模式、合并式立法模式和分立式立法模式。结合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立法模式的域外实践,鲜有采用分立式立法模式的国家,即专门出台一部“海外投资保险法”的国家尚未出现。采用混合式立法模式的国家亦不多见,并且混合式立法模式存在立法“碎片化”的缺陷。绝大多数国家选择合并式立法模式,在合并式立法模式中,以美国等国基于将对外援助或发展政策与海外投资保险法的合并立法和日本等国将出口信用保险与海外投资保险合并立法最具代表性。这二者对比之下,后者日本式合并立法模式更能够聚焦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立法宗旨并且满足追求立法成本与立法效率平衡统一的目标。第四章厘清了海外投资保险契约是信用保险合同还是财产保险合同的疑问。挑战了国内学者通常将海外投资保险契约归入信用保险合同的观点。鉴于信用保险订立的初衷是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投保债务人的信用风险的一种保险。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到期债务,由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对应海外投资保险契约,如果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签订特许协议,则债务人是东道国,债权人是被保险人。换言之,只有当被保险人是子公司时,海外投资保险才有可能在一定条件下是信用保险。如果母公司是投保人(被保险人),那么此时的海外投资保险契约的性质仍然归于财产保险合同,子公司相当于母公司的财产载体。第五章阐述了条约对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行使的瓶颈及突破。美式双边投资条约极少或未规定代位权条款,而是通过与承保海外投资保险的公司签订单独的协议。这一做法是有风险的。无论是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还是美国国际发展金融公司均与东道国地位不对等,难以签署合作共赢的协议;即使签署了这类协议,其地位无法与条约相比,东道国的违约责任亦无法上升为国际法的国家责任。区域性条约之下的代位求偿权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规定缔约国之间承认国内的海外投资保险公司的代位求偿权;二是成立专门的组织机构行使代位求偿权。二者相比较,后者更具优势。多边条约《汉城公约》下的代位求偿权行使亦存在困境。这是源于多边条约的缔约国千差万别,加剧了细节的难度,并且国家在外国法院放弃管辖豁免,并不意味着也放弃执行豁免。投资者母国国内的保险公司在行使代位权时,如果以自己的名义通过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行使代位求偿权可能会遭遇主体不适格的问题。第六章是“中信保”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承保海外投资保险的实证研究。本章在经济学研究方法——定性定量分析法的帮助下,揭开中国在“一带一路”沿线投资面临的东道国政治风险的严峻态势,尤以征收风险和战争风险最为严重。但是即便如此,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亦尚未得到投资者的足够重视。第七章是对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究。首先,中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立法问题包括两个层面:国内立法问题和国际立法问题。前者是关于中国海外投资保险的立法模式的问题,后者是关于中国对外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问题。中国属于混合式立法模式。也就是说,中国海外投资保险立法散见于不同的法律规范文件之中,缺乏诸如分立式立法模式的专门性规范。缘此,在实践中不得不依赖于“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约束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国际立法问题在于“旧”。中国虽然签订了数量众多的双边投资条约,但是这些双边投资条约尤其是与发展中国家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多数签订于2000年以前。这些双边投资条约中未明确准入时和准入前的国民待遇导致间接征收风险,最低待遇中的充分的保护与安全条款的缺陷亦导致投资者面对恐怖主义风险难以得到足够的保障。其次,“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条款存在缺陷。实践中,由于立法的不完善,“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条款成为解决准司法和司法问题的重要依据之一。但是,其条款的“合规性”有待商榷。一是责任条款的表述难以认定间接征收,亦未另辟独立恐怖险险种;二是“中信保”免除责任的情形——除外责任条款未明确危害或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行为的判断标准和被保险人义务条款中违法行为与险别的因果关系难以判定;三是追偿条款无法约束东道国子公司;四是赔偿条款与“赫尔原则”存在距离。第八章是针对第七章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一是从国内立法入手,以合并式立法模式取代混合式立法模式。鉴于制定“海外投资保险法”时机尚未成熟,因此提出通过制定一部“海外投资保护法”,设专章规制海外投资保险的问题;二是经海外投资保险纠纷的实证分析,针对解决国内纠纷的另一个依据——“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条款进行完善;三是针对代位求偿权的行使障碍,对于条款过时的BIT进行重新谈判或补充谈判。
周鸿基[3](2020)在《论保险代位背景下被保险人的优先受偿权》文中认为保险代位求偿制度是财产保险的一项基本制度,其功能是为了维护损失补偿原则、防止道德风险等,随着保险行业的蓬勃发展,保险代位求偿权的适用方向,似乎与最初的制度设计有所偏差。当财产保险的补偿数额低于实际损失,被保险人尚未完全受偿,其对保险事故的责任第三人仍旧享有债权请求权,而保险人在理赔后也因此享有保险代位求偿权。若此时责任第三人的赔偿金不能同时满足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保险人对第三人的保险代位求偿权与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请求权在受偿顺序上便产生了冲突,此时的保险人俨然成为了被保险人完全受偿的阻碍,保险合同竟起到了适得其反的效果。这不禁让人反思,在上述两者间适用债权平等原则,对被保险人是否公平?保险代位制度的设计又是否有瑕疵之处?对此,我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三款并未对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的受偿顺序进行详细规定。针对此问题,现行保险法的理论与司法实务中,尚存三种处理方式,分别是按比例平等受偿、保险人优先受偿、被保险人优先受偿,基于促进被保险人充分受偿、维护保险制度的价值与功能等原因,我国应完善立法、统一裁判规则,明确被保险人优先受偿原则。本文拟对被保险人优先受偿权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系统梳理及探索,全文逻辑为:首先进行理论背景的铺垫,引出保险代位求偿权与被保险人受偿权相冲突的现象,其次分析该现象产生的原因,再而解析现行法律框架下,对该冲突现象的几种解决模式,最后阐述被保险人优先受偿模式的合理性与可行性,论证被保险人为何应享有优先受偿权,又该如何完善相应的法律规定。第一章对保险代位求偿权和被保险人的顺位冲突问题进行概述。我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该条仅重申了被保险人的请求权不受保险代位求偿权影响,本质上并未对被保险人的请求权与保险人的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权顺序进行规定。最后,本章从足额与不足额保险合同、有形与无形财产保险合同这四类保险合同分析两种权利在受偿顺序上的冲突现象。第二章主要剖析保险代位求偿权和被保险人受偿权相冲突的深层原因,并对保险代位求偿权和被保险人受偿权的冲突解决模式进行介绍与评价。在我国《保险法》的现行规定与保险法理论体系中,保险代位制度的法理基础是法定债权移转理论,在该理论下,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理赔保险金时,无需被保险人主动作出债权让与的意思表示,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债权请求权即在保险赔付额度内法定、当然地转移给保险人。如此一来,原本为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行使的权利,因保险代位的原因而“割裂”为二:一部分为保险人因法定债权移转而取得的保险代位求偿权;另一部分则为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原债权请求权,两种权利的产生具有同源性,故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一起向责任第三人主张权利时,容易产生顺位冲突。对此,我国尚未形成统一有效的解决模式,对两权冲突的处理机制并不成熟,也使得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的矛盾更加激化,本章节将结合国内外的理论体系与司法实践,总结针对两权冲突的五种解决模式: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按比例平等受偿模式、保险人单独受偿模式、被保险人单独受偿模式、保险人优先受偿模式、被保险人优先受偿模式,再详细地分析上述每一种解决模式的适用情况与内容,对优缺点进行比较。第三章是对被保险人优先受偿模式的合理性及构建措施进行详细论述。本章从立法基础和司法判例两个角度去论述被保险人优先受偿权的合理性,最后提出了详细的完善建议。第一节阐述了被保险人优先受偿权的理论基础,包括现代保险的价值理念、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消极性、代位不得有害于原债权人等观点,随后分析大陆法系国家对于被保险人优先受偿模式的采用力度,由此论证通过立法来确认被保险人优先受偿权的必要性;第二节列举了国内外被保险人优先受偿的典型判例,证明被保险人优先受偿权在国内外已早有先例,具备切实的可行性;最后,针对上述冲突提出具体的规范措施与完善思路,以期解决两权冲突问题,保障被保险人的充分受偿。
唐悦[4](2020)在《论第三人基于保险合同对代位权的抗辩》文中认为保险代位求偿制度是保险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在第三人造成保险事故的情况下,保险人在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则可以取得被保险人的地位,向第三人主张代位求偿。我国保险法学界往往更关注保险代位权的行使,而较少讨论第三人对保险代位权的抗辩问题。第三人的抗辩事由有很多种,本文所要研究为其中一类——第三人基于保险合同关系的抗辩。此类抗辩的特点是,其内容已经不限于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法律关系,而针对涉及保险合同关系的内容。如果第三人提出此类抗辩,此种抗辩理由是否会被裁判机关接受?裁判机关是否又会因之对保险合同关系进行实质审查?这在理论和实践中均是存在争议的问题。本文认为,第三人提出此类抗辩具有合理性。但是,允许第三人基于保险合同关系提出抗辩,则会带来法院实质审查的弊端。本文通过对194件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例的分析,发现如果第三人基于保险合同关系提出了抗辩,法院几乎都会对保险合同关系进行实质审查,这就可能带来一系列弊端。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及《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前者第125条及后者第14条均是抑制法院对保险合同关系的审查。司法实践和立法出现矛盾的原因在于我国对保险代位权的本质认定。我国认为,保险代位权本质上是法定的债权移转,保险人取得的代位求偿权并未经过有效性的审查。当第三人基于保险合同关系提出了抗辩,法院必然要对保险代位权的有效性进行审查,这就涉及到对保险合同关系的审查,因此在现行的理论架构中,这一矛盾或困境是很难解决的。面对上述困境,我国不妨吸收英美法上的约定代位权制度,即允许保险合同当事人另行约定保险代位权的移转。虽然我国与英美法系关于保险代位权的理论架构不同,但随着不断的发展,不同理论之间更多地呈现出一种相对化的样态。我国目前的法律中虽然没有约定代位权制度的相关条文,但实务中已存在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另行约定债权移转的做法。与此同时,在引进约定代位权制度时,我们也须注意该制度与我国现行法律体系的衔接与配合,并尽量减轻我国法制的变动风险。全文除引言、结论外,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主要是明确在保险代位求偿权诉讼中第三人抗辩的具体内涵和抗辩事由。第三人抗辩本质上是第三人针对保险人的代位求偿请求权所提出的一种防御主张。第三人可提出的抗辩事由主要包括:第三人对被保险人的原有抗辩、第三人已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被保险人放弃赔偿请求权、被保险人对保险人的抗辩事由。第二章分析了第三人抗辩保险合同的依据。第三人作为保险合同之外的主体,本不应干涉保险合同内部的法律关系,但若否定第三人抗辩保险合同的权利,则会侵害第三人的权益,也会使保险代位求偿制度丧失合理性。在我国保险法和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中也可找到第三人抗辩保险合同的依据。第三章是基于选取的194个案例,揭示第三人抗辩在实际运作中的情况。通过对案例展开数据分析,提炼出第三人抗辩保险合同的常见理由、法院司法审查的类型以及第三人抗辩保险合同与法院进行实质审查的关系,进而揭示出我国司法实践中“双重法律关系之纠结”的困境,即在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诉讼中,若第三人基于保险合同关系提出抗辩,法院几乎无法避免地要对保险合同关系进行实质审查。第四章探讨第三人抗辩保险合同的制度建构。我国将保险代位权定性为法定的债权移转,而出现上述困境的理论根源即在于此,并且现有思路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此部分探讨了引用英美法系的约定代位权的理论和实践上的可行性,并阐释在我国法定债权移转的理论背景下,约定代位权的成立要件、行使要件以及与法定代位权制度的协调。
汪振华[5](2019)在《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规范行使》文中提出保险人代位求偿制度作为一个国际惯例,世界范围内多数国家都遵守适用。上世纪九十年代,我国保险立法开始起步。与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的保险人代位求偿制度发展较慢,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不能满足现实需要。本文讨论的是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行使问题,选取的是司法实践中,客运车辆在载客过程中与第三者驾驶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旅客受伤,构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时,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如何规范行使的问题。由于此类特殊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保险人代位求偿纠纷案件日渐增多,它能否得到妥善、合理的解决,不仅关系到保险人的利益,还涉及到第三者责任的准确界定。然而当下,不论是立法层面还是理论层面,对该类事故下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行使的相关规定与研究基本上处于空白,司法层面亦未形成统一明确的裁判规则,导致保险人在行使该权利时过于盲目,而审判机关裁判时也是乱象丛生。因此,有必要对此类案件进行分析梳理,进而为该类责任竞合情形下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规范行使提供引导和帮助。本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一个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案例,引出本文的论题;第二部分介绍了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基础理论,并对我国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立法和理论研究现状进行了梳理;第三部分归纳了我国保险人代位求偿制度行使不规范的表现,并分析了原因;第四部分对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如何规范行使提出了建议,是本文的重点。
徐敬宇[6](2019)在《机动车辆保险代位求偿权研究》文中认为机动车辆保险作为一种财产保险,与社会公众的生活紧密相关,而具有补偿性质的保险代位求偿权也在我国保险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本文将从我国的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切入,研究机动车辆保险的特殊性,结合司法实务中存在的问题,探究如何完善该制度在车辆保险中的应用。文章运用比较研究和案例分析的方法来探寻在机动车辆保险事故中如何协调保险人、被保险人、第三人之间的平衡关系,研究目的是为机动车辆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完善提供些许参考。本文的创新之处主要体现在研究内容上突破了一般的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局限,以机动车辆保险为视角进行探究。在我国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基础上,通过对比找出机动车辆保险中该权利行使的特殊性,并探究该权利在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具有一定的实践价值。研究内容主要是:通过对比分析出车险代位求偿的特殊性体现在其追偿涉及的项目较多、权利行使的对象范围广、交强险不以合同为基础、多依法律规定而产生;对其构成要件和行使规则进行了归纳,以三者险和交强险为例,分析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争议,探讨机动车辆保险代位求偿的行使对象界定,关于“机动车辆的合法驾驶人”的判断按照不同情形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找出了代位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在交通事故中的冲突原因,并明确受偿顺序为受害人的剩余赔偿请求权优先;将豁免责任设置成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一项如实告知义务;提出了车险要考虑到责任第三人可能因不愿清偿或者无力清偿而拖延赔偿时间对保险人的不利因素,还要考虑到被保险人和第三人恶意的骗保问题,因此适用普通民事诉讼时效不妥,应根据具体的案情来规定代位权的行使时效;对于保险人面临的追偿不能的情况建议仿效日本的立法规定,实行国家补偿机制或者通过再保险等形式分散风险,从理论和实务的不同侧面和角度提出笔者的个人见解和想法。
钟文文[7](2019)在《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代位求偿权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为建立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我国在借鉴国际油污基金经验的基础上进行了积极探索,并于1992年正式建立该制度。不同于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的研究和立法上的完善,我国对于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代位求偿权的研究十分匮乏,也并未建立起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代位求偿权制度。因此,本文将在我国已确立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代位求偿权却没有建立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代位求偿权制度的情况下对该权利行使中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本文除去引言和结语之外,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对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代位求偿权的时代价值和功能进行分析。包括时代的发展对建立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代位求偿权制度的迫切需求,以及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代位求偿权所具有的三方面功能。第二部分是对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代位求偿权的性质进行界定,以及对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代位求偿权的取得进行分析。主要通过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代位求偿权同传统民法上的代位权、合同法中的债权人代位权,以及保险代位求偿权进行比较,继而进一步对其性质进行界定。关于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代位求偿权的取得部分,分析了取得条件、取得方式及取得时间。第三部分分析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代位求偿权行使中所亟待厘清的几个问题。包括行使主体、行使范围、行使中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行使中的相关效力问题以及提起代位求偿权之诉后所面临的诉讼主体和诉讼时效等问题。
常方玉[8](2019)在《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研究》文中提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是对保险法中损失填补原则的具体体现,可以有效的避免被保险人不当得利,世界各国均普遍确立了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制度。但我国保险业尚未取得充分发展,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法律制度的个别规定笼统而又多歧义,部分强制性规定在理论界与实务界的争议也很多,因此通过研究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案例并结合相关理论,充分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并于我国保险法与民商事法律制度充分衔接,以解决我国保险人代位求偿权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就特别重要,也是本文写作的意义所在。在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相关争议中法律适用捉襟见肘,个别问题急需解决。有关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存在的争议和问题主要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成立应以何为条件;人身保险是否必然排除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之外;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对象须有哪些特殊的排除性规定,具体包括哪些人适用而哪些人需要禁止适用;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人为投保人时,保险人是否可以对其行使代位求偿权;在诉讼时效上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应当做出何种特殊规定;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与被保险人求偿权出现竞合时如何处理等。这些问题成为我国保险人代位求偿权顺利实行的阻碍,因此充分讨论如上问题有较强的理论与现实意义。本文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概述。分析了其概念和性质、功能、成立要件、取得方式等。主要论述了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基础理论,为接下来探讨该项权利的法律适用做好铺垫。我国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性质应为法定债权转移,充分体现了保险法的损失填补原则。第二部分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适用问题。主要对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适用范围以及对象限制进行分析与探讨。第三部分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效力问题。其中包括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时效问题和当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利益存在冲突时他们的受偿顺序、比例问题。第四部分为完善我国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建议。主要针对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关于人身保险是否适用代位求偿权制度,本文认为我国立法应向德、日学习,将人身保险做出具体分类,不能一概而论适用或不适用代位求偿权;至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对象限制问题,应将其是否具有利益一致性作为判断标准;时效问题上笔者提出了应该相对保护第三人的时效利益的建议;对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与被保险人请求权存在冲突的问题,则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沈雪春[9](2019)在《保险代位求偿权行使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法治意识不断提高,保险在社会生活中越来越重要,保险标的的范围也越来越广泛。保险代位求偿权作为保险法的重要制度,对保险业的发展有重要影响。通过这一制度,在弥补被保险人损失和防止其不当得利的同时,有效让负有责任的第三人承担责任,从而提高第三人责任感,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保险行业在我国发展时间较短,代位求偿权产生至今,经过几次《保险法》的修改不断完善,但是现有法律制度仍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由于法律规定存在漏洞,在实践应用中常常产生冲突;理论界对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也存在一些争议,例如代位求偿权的适用范围、时效期间、人身保险是否适用此项制度,以及在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时一系列问题等,学术界对该制度的运用有着不同的看法。但是我国法律对此项制度的规定过于笼统,以至于在实践中造成很多困惑,如果这些问题不及时解决,它将严重阻碍保险行业的发展,降低人们对保险的信任。本文通过该制度的系统研究,结合保险实践存在中的问题,以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法律规定为主线,力求解答实际应用中的困惑,统一保险代位求偿权的立法标准,促进保险业发展。本文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从《保险法》法律规定出发,简要对其概念进行界定,阐述不同学者对此项制度的理解,引出笔者自己的观点,说明现有法律规定需完善的地方;然后从它的法律属性出发,引导出代位求偿权的理论基础,讨论该项制度的合法性和法理基础;最后介绍保险代位求偿权在适用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包括适用限制、范围、对象以及行使该制度的时效期间;第二部分:介绍行使代位求偿权的相关要素,包括成立条件、诉讼名义、索赔对象,通过对不同国家的比较以及对不同学者观点的分析,形成笔者自己的观点;第三部分:介绍保险代位求偿权的相关法律保护问题,主要包括被保险人的豁免行为和保险人放弃对第三人的代位权的行为,重点介绍被保险人在不同时期豁免第三人的责任对代位求偿权产生的影响;第四部分:介绍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冲突与解决,即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保险事故,但第三人的财产不足以同时满足二者索赔要求,二者谁优先受偿的问题;第五部分:介绍保险代位求偿权利益相关者的义务,主要涉及在索赔过程中的司法审查问题以及利益相关人的协助追偿义务。笔者希望通过本次论文写作来研究和讨论与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的相关问题,为我国完善这一制度带来一些拙见,最终实现促进保险行业发展的美好愿望。
刘琦[10](2019)在《中国人保诉亚东公司等保险代位求偿案评析》文中研究说明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是保险代位求偿制度的核心,其实质是指保险人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责任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具有及时弥补保险人的损失、防止第三人脱责,避免被保险人利用投保进行双重获利的功能。近年来,随着我国保险行业的发展壮大,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成为司法实务领域的一大焦点,然而由于我国对该权利立法较少、法条规定不明确等原因,常常会出现同类案件裁判迥异、诉辩双方各有不服的情况,使得司法实践极易产生争议。以中国人保南京分公司诉亚东公司、东鸿公司代位求偿一案为例,从人保南京分公司是否是适格原告、亚东公司和东鸿公司应否承担责任、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以及赔偿金额如何确定这四个争议焦点出发,结合其他小案例,探讨了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前提、行使对象、诉讼时效、赔偿范围等一系列问题。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前提条件包括保险合同成立生效、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保险人完成了保险赔偿金的给付;行使对象是引起保险事故发生并对保险标的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第三人;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时效期间采用民法通则的普通时效规定,从保险人获得代位求偿权之日起算,适用诉讼时效中断情形;保险人只能从保险赔偿金范围内代位行使求偿权。回归样本案例,人保南京分公司满足行使前提,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求偿。亚东公司作为承运人对运输途中的货损承担责任,东鸿公司不是运输合同相对人非权利行使对象。人保南京分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鉴定费不在代位求偿的范围内,实际赔付的货损金额才属于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赔偿范围。
二、论代位求偿权诉讼(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代位求偿权诉讼(论文提纲范文)
(1)论涉外仲裁协议对保险代位权人的效力(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现状综述 |
三、研究问题及思路 |
第一章 涉外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的法理基础 |
一、涉外仲裁协议的有效要件概述 |
二、涉外仲裁协议书面性原则 |
三、涉外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的常见情形 |
(一)合并、分立与继承 |
(二)合同转让 |
(三)代理与委托 |
(四)分支机构与傀儡公司 |
(五)关联方与关联协议 |
四、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程序属性 |
一、保险代位权法律规则检视 |
(一)保险代位权主体 |
(二)保险代位权的行使条件及范围 |
(三)保险代位权的管辖 |
二、保险代位求偿仲裁中国判例梳理 |
(一)认为仲裁协议无效 |
(二)认为仲裁协议有效 |
三、保险代位求偿仲裁域外判例梳理 |
四、保险代位求偿权的理论构造 |
(一)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概念及规范目的 |
(二)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性质 |
五、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法定债权转移作为效力扩张的来源 |
一、公平合理期待原则的合理性质疑 |
(一)公平合理期待原则的法律概念 |
(二)公平合理期待原则的适用限制 |
二、法定债权转移原则的合理性分析 |
(一)法定债权转移的法律特征 |
(二)仲裁协议自动转移 |
(三)《仲裁法解释》第9条的类推适用合理性 |
三、管辖协议和仲裁协议约束保险代位权人的相似性 |
四、仲裁协议约束债权代位权人和保险代位权人的差异性 |
五、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涉外保险代位仲裁协议的特殊问题 |
一、保险代位仲裁协议的涉外要素判断标准 |
(一)保险代位仲裁协议的涉外要素判断的意义 |
(二)保险代位仲裁协议的涉外要素判断的方法 |
二、涉外保险代位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 |
(一)确定准据法的主体为仲裁庭或法院 |
(二)仲裁协议效力的准据法 |
(三)保险代位求偿的准据法 |
三、海外投资保险的代位求偿 |
(一)海外投资保险的基本内容 |
(二)双边投资协定中的代位条款与仲裁条款 |
四、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涉外保险代位仲裁的裁判建议 |
一、《会议纪要》第98 条评述 |
二、以仲裁协议准据法或双边投资协定为准据法 |
三、用法定债权转移原则确定效力来源 |
四、找准相似制度的异同 |
五、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点摘要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节 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成果综述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中外研究现状评析 |
第三节 研究方法和思路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思路 |
第一章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缘起及最新立法趋势 |
第一节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初始 |
一、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及相关概念 |
二、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缘起和发展 |
第二节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国内法最新立法趋势 |
一、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国内法体系 |
二、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最新立法趋势 |
三、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东道国最新立法趋势 |
第三节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国际法最新立法趋势 |
一、海外投资保险国际法体系 |
二、BIT的待遇条款的最新趋势与海外投资保险的关联性 |
三、区域性协定的待遇条款最新趋势与海外投资保险的关联性 |
四、多边公约——《汉城公约》之历程及修订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石 |
第一节 外交保护理论与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关联性 |
一、海外投资保险是“以国家名义” |
二、海外投资保险是“其他和平手段” |
第二节 全球治理理论与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关联性 |
一、符合全球治理下多元化主体参与的特征 |
二、全球治理下的海外投资保险是解决多元化主体间摩擦的路径 |
三、MIGA为海外投资保险建立一个稳定的权利分配机制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立法模式考察 |
第一节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立法模式的定义、分类与各国实践 |
一、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立法模式的定义 |
二、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立法模式的外延 |
三、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立法模式的域外实践 |
第二节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的合并式立法模式 |
一、美国等国基于对外援助或发展政策的合并式立法模式 |
二、日本等国基于出口信用保险与海外投资保险合并式立法模式 |
第三节 混合式立法模式难以成为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投资母国的普遍选择 |
一、混合式立法模式的立法体系呈碎片化 |
二、混合式立法模式过度倚重规范性文件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海外投资保险契约的存疑及厘清 |
第一节 海外投资保险契约的性质 |
一、海外投资保险契约是信用保险合同的质疑 |
二、海外投资保险契约是财产保险合同的诘问 |
第二节 海外投资保险契约于境外子公司的效力 |
一、海外投资保险契约无权约束境外子公司的情形 |
二、海外投资保险契约可以约束境外子公司的情形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条约对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行使的瓶颈及突破 |
第一节 美式BIT极少规定代位求偿权条款的分析 |
一、美式BIT未规定或极少规定代位求偿权条款的现实 |
二、美式BIT未规定或极少规定代位求偿权的原因及弊端 |
第二节 区域性条约中的代位求偿权条款 |
一、对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施加了严格条件的ACIA式区域性条约 |
二、《设立阿拉伯国家间投资担保公司公约》的代位求偿权条款 |
第三节 多边条约——《汉城公约》下的代位求偿权行使、困境及其出路 |
一、由MIGA行使代位求偿权 |
二、MIGA代位求偿权的困境及其出路 |
第四节 通过ICSID行使代位求偿权的难题及路径 |
一、以自己的名义通过ICSID行使代位求偿权的难题 |
二、规避以自己的名义通过ICSID行使代位求偿权的路径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中信保”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承保海外投资保险实证研究 |
第一节 “中信保”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承保海外投资保险实证研究的必要性 |
一、“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是中国企业投资的重点领域 |
二、“一带一路”沿线风险呈复杂性 |
三、中国企业未重视“中信保”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政治风险保障的作用 |
第二节 “中信保”承保“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的各类政治风险定性分析 |
一、“中信保”承保“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的传统政治风险定性 |
二、“中信保”尚未承保“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遭遇的非传统政治风险的定性 |
三、传统与非传统政治风险的关联性 |
四、MIGA给予中国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政治风险救济 |
第三节 “中信保”承保“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的各类政治风险定量分析 |
一、基于“中信保”在“一带一路”沿线政治风险保险的定量 |
二、“中信保”调研结果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问题 |
第一节 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问题概述 |
一、“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的内涵及外延 |
二、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外延 |
第二节 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混合式立法模式及BIT问题 |
一、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混合式立法体系组成 |
二、中国海外投资保险国内立法“缺”在何处 |
三、中国签订的BIT之“旧”阻碍海外投资保险的发展 |
第三节 “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条款的疑问 |
一、“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分属两种有名合同的情形 |
二、“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条款之缺失 |
第四节 “中信保”海外投资保险的法律纠纷实证分析 |
一、被保险人与“中信保”纠纷的准司法救济分析 |
二、“中信保”与东道国之间的代位求偿权纠纷 |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外国立法模式启示及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因应 |
第一节 外国立法模式的启示 |
一、日本合并式立法模式的启示 |
二、美国的合并式立法模式更加契应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现实 |
第二节 中国海外投资保险立法内容的因应 |
一、“海外投资保护法”的具体立法建议 |
二、海外投资保险国际立法——BIT之“革新” |
第三节 弥补“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之缺失对策 |
一、规范保险责任条款 |
二、规范“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中的免除责任条款 |
三、规范“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征收险的赔偿标准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3)论保险代位背景下被保险人的优先受偿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保险代位求偿权和被保险人受偿权的冲突现状 |
第一节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概述 |
一、我国《保险法》对于保险代位求偿权的现行规定 |
二、保险代位求偿权的目的与功能 |
(一)维护损失补偿原则 |
(二)避免第三人恶意逃脱责任 |
(三)减轻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负担 |
第二节 保险代位求偿权和被保险人受偿权的冲突情形 |
一、足额保险和不足额保险中的两权冲突情形 |
(一)足额保险中的两权冲突情形 |
(二)不足额保险中的两权冲突情形 |
二、有形财产保险和无形财产保险中的两权冲突情形 |
(一)财产损失保险中的两权冲突情形 |
(二)保证保险合同中的两权冲突情形 |
第二章 保险代位求偿权和被保险人受偿权的冲突原因及其解决模式 |
第一节 法定债权移转理论是保险代位的制度基础 |
一、大陆法系法定债权移转理论 |
二.法定债权移转所导致的对第三人请求权的权利割裂 |
第二节 保险经营技术对权利割裂与冲突的放大 |
一、保单金额规则在保险合同中的广泛运用 |
二、各类免赔额条款在保险合同中的广泛运用 |
第三节 两权冲突解决模式的利弊分析 |
一、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单独受偿模式 |
(一)保险人单独受偿模式 |
(二)被保险人单独受偿模式 |
二、保险人优先受偿模式 |
(一)保险人优先受偿模式的利弊分析 |
(二)英国适用保险人优先受偿模式的相关判例 |
(三)美国适用保险人优先受偿模式的相关判例 |
三、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按比例受偿模式 |
(一)我国实行按比例受偿模式的现状 |
(二)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按比例受偿模式的利弊分析 |
四、被保险人优先受偿模式 |
第三章 被保险人优先受偿权的确立 |
第一节 被保险人优先受偿权的立法基础 |
一、被保险人优先受偿权的立法价值 |
(一)保障被保险人充分受偿是现代保险的价值理念 |
(二)避免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先诉先得的混乱局面 |
二、被保险人优先受偿权在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进展 |
(一)德国《保险合同法》与“差额理论”的形成 |
(二)日本《商法典》与“损害超过主义”的形成 |
第二节 被保险人优先受偿权的司法先例 |
一、被保险人优先受偿权在我国的司法审判趋势 |
(一)以英大保险公司与刘洪波等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为例 |
(二)以中银保险公司与李关钊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为例 |
二、被保险人优先受偿权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实践 |
(一)英国:被保险人对非保险损失的优先受偿原则 |
(二)美国:被保险人优先受偿之“全部补偿原则”的形成与适用 |
第三节 确立被保险人优先受偿权的具体方法 |
(一)被保险人优先受偿权的规范性质应认定为“半强制性”规范 |
(二)被保险人完全受偿的标准及其司法适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4)论第三人基于保险合同对代位权的抗辩(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第三人抗辩之相关概念含义的确定 |
一、抗辩与抗辩权 |
二、保险代位诉讼中的第三人抗辩 |
三、第三人抗辩保险合同之概念及争议 |
第二章 第三人抗辩保险合同的依据 |
一、第三人抗辩保险合同的理论依据 |
二、第三人抗辩保险合同的法律依据 |
第三章 第三人抗辩保险合同的司法实践分析 |
一、第三人抗辩保险合同的数据观察 |
二、第三人抗辩保险合同的抗辩理由 |
三、第三人抗辩保险合同与司法审查 |
(一)司法审查的范围 |
(二)司法审查的动因 |
(三)司法实践的困境 |
第四章 第三人抗辩保险合同的制度建构 |
一、困境的理论根源 |
(一)法定债权移转理论 |
(二)现有解决思路的弊端 |
二、约定代位权制度 |
(一)美国的约定代位权理论 |
(二)约定代位权的可行性 |
三、约定代位权制度在我国的建构 |
(一)约定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
(二)约定代位权的行使条件 |
(三)与法定代位权的协调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案例表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5)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规范行使(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问题的缘起 |
(一)案情回顾 |
(二)裁判结果 |
1、一审法院判决结果 |
2、二审法院判决结果 |
(三)差异分析 |
1、案件涉及主体法律关系分析及救济方式选择 |
2、选择不同救济方式的差异分析 |
(四)引发思考 |
二、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概述及立法、理论研究现状 |
(一)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基础理论 |
1、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概念 |
2、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特征 |
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理论基础 |
4、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原则 |
(二)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 |
1、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要件 |
2、保险人行使代位权的名义 |
3、保险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权基础 |
4、保险人行使代位权的求偿范围 |
(三)我国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立法现状 |
1、《保险法》 |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
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
(四)我国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理论研究现状 |
1、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基础理论的研究 |
2、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行使问题的研究 |
3、小结 |
三、我国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行使不规范的表现及原因 |
(一)我国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行使不规范的表现 |
1、合同法、侵权法及特别侵权法条款混用 |
2、代位求偿权与追偿权混同 |
3、对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认识有偏差 |
4、赔偿数额的确定差异较大 |
(二)我国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行使不规范的原因 |
1、立法不完善 |
2、理论研究不能有效指导司法实践 |
3、法官对现有法律规定的理解和适用不同 |
四、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规范行使之建议 |
(一)完善相关立法 |
1、细化责任保险内容,明确其享有的代位求偿权利 |
2、完善有关代位求偿权行使基础的规定 |
3、突破保险法范畴,对保险代位求偿权进行补充规定 |
4、完善客运合同相关规定 |
(二)重视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审判实务 |
(三)完善责任竞合理论 |
1、违反承运人安全运送义务的行为性质 |
2、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救济方式的选择 |
3、完善责任竞合理论 |
(四)发布典型案例 |
(五)增加救济释明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机动车辆保险代位求偿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课题来源及背景 |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4 研究方法 |
第2章 机动车辆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基础理论 |
2.1 机动车辆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构成要件 |
2.1.1 被保险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
2.1.2 保险人已履行车险合同的义务 |
2.1.3 遵循标的一致性原则 |
2.2 机动车辆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规则 |
2.2.1 求偿的理赔金额不能超过限额 |
2.2.2 对特定对象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 |
2.3 本章小结 |
第3章 代位求偿权在机动车辆保险中的应用 |
3.1 机动车辆保险代位求偿权的特殊性 |
3.1.1 多依法律规定而产生 |
3.1.2 交强险不以合同为基础 |
3.1.3 追偿涉及的项目较多 |
3.1.4 权利行使的对象范围广 |
3.2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中的代位求偿权 |
3.2.1 法律规范 |
3.2.2 实务中三者险的代位求偿 |
3.3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代位求偿权 |
3.3.1 法律规范 |
3.3.2 实务中交强险的代位求偿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机动车辆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存在的问题 |
4.1 性质和行使对象的界定不明确 |
4.2 保险代位求偿权行使中的冲突 |
4.2.1 与损害赔偿请求权发生的冲突 |
4.2.2 责任豁免与代位权的行使冲突 |
4.3 求偿的诉讼时效规定得不全面 |
4.4 保险人放弃行使代位求偿权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机动车辆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的完善 |
5.1 对权利的性质和行使事由进行规定 |
5.1.1 明确权利性质为代位权 |
5.1.2 明确代位权行使的事由 |
5.2 解决车险代位求偿权行使中的冲突 |
5.2.1 受害人的剩余损害赔偿请求权优先 |
5.2.2 完善对责任豁免行为下代位权的规定 |
5.3 完善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 |
5.4 建立保险人追偿不能的补救措施 |
5.5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承担的科研任务与主要成果 |
致谢 |
(7)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代位求偿权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代位求偿权的时代价值和功能分析 |
1.1 设立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代位求偿权制度的时代价值 |
1.1.1 促进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代位求偿权得以良好实现的需求 |
1.1.2 健全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的需求 |
1.1.3 同国际接轨的需求 |
1.2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代位求偿权的功能 |
1.2.1 避免油污受害人的不当得利 |
1.2.2 防止油污责任人的脱责 |
1.2.3 丰富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资金来源渠道 |
2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代位求偿权的性质界定及其取得 |
2.1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代位求偿权的性质界定 |
2.1.1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代位求偿权与其他代位权之异同 |
2.1.2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代位求偿权的性质 |
2.2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代位求偿权的取得 |
2.2.1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代位求偿权的取得条件 |
2.2.2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代位求偿权的取得方式 |
2.2.3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代位求偿权的取得时间 |
3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代位求偿权的行使 |
3.1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代位求偿权的行使主体 |
3.1.1 适格行使主体的法定要件 |
3.1.2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适格行使主体之分析 |
3.2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代位求偿权的行使范围 |
3.2.1 请求权全部转移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代位求偿权 |
3.2.2 请求权部分转移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代位求偿权 |
3.3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代位求偿权行使中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
3.3.1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权利和义务 |
3.3.2 油污受害人的权利和义务 |
3.4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代位求偿权行使中的相关效力问题 |
3.4.1 油污受害人同油污责任人和解的效力 |
3.4.2 油污受害人放弃对油污责任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效力 |
3.4.3 油污责任人对油污受害人为清偿行为的效力 |
3.5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代位求偿权之诉 |
3.5.1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代位求偿权之诉的诉讼主体 |
3.5.2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代位求偿权之诉的诉讼时效 |
3.5.3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代位求偿权之诉的举证责任 |
4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8)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概述 |
(一)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概念和性质 |
1.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概念界定 |
2.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性质 |
(二)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功能 |
1. 避免被保险人不当得利 |
2. 避免第三人免责 |
3. 维持保费处于较低水平 |
(三)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成立要件 |
1. 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享有赔偿请求权 |
2. 保险人已给付保险金 |
(四)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取得方式 |
二、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适用问题 |
(一)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是否适用于人身保险 |
1. 人身保险是否适用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争议 |
2. 三类人身保险中可否适用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分析 |
(二)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对象 |
1. 家庭成员范围 |
2. 组成人员的范围 |
3. 投保人可否成为代位求偿权行使对象的问题 |
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效力问题 |
(一)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时效 |
1. 关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诉讼时效的两种观点 |
2. 司法解释规定重新起算时效的理由 |
3. 司法解释的规定存在加重第三人时效负担的问题 |
(二)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与被保险人求偿权的冲突 |
1. 冲突产生的原因及类型 |
2. 冲突处理规则 |
四、完善我国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建议 |
(一) 将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制度拓展至人身保险领域 |
(二) 明确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行使对象 |
(三) 相对保护第三人的时效利益 |
(四) 明确代位求偿权与请求权冲突的处理规则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介 |
(9)保险代位求偿权行使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的目的 |
(三)选题的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国内研究综述 |
(二)国外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与思路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思路 |
四、研究创新与不足 |
(一)研究创新 |
(二)研究不足 |
第一章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概述 |
一、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概念 |
二、法律性质 |
(一)由法律直接规定 |
(二)具有从属性 |
(三)保险代位求偿同时也是诉讼程序上的权利、义务的转让和承担 |
三、法理基础 |
(一)保险代位求偿权存在的合理性 |
(二)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原则 |
四、保险代位求偿权的适用限制 |
(一)适用范围 |
(二)适用对象 |
(三)时效期间 |
第二章 关于保险代位求偿权诉讼的相关问题 |
一、成立条件 |
(一)保险事故由第三人不当行为引起 |
(二)保险事故属于保险责任的范围 |
(三)保险人已经支付保险金 |
(四)代位求偿的金额限于已支付的保险金额 |
(五)需在特定期限内行使 |
二、诉讼名义 |
(一)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参与诉讼 |
(二)以保险人自己的名义参与诉讼 |
(三)以保险人名义或被保险人的名义均可 |
三、索赔对象 |
(一)索赔对象之法律规定 |
(二)特殊索赔对象 |
第三章 关于对保险代位求偿权的保护 |
一、豁免行为的影响 |
二、保险合同签订前豁免 |
三、保险合同签订后、事故发生前豁免 |
四、保险事故后的豁免 |
(一)保险金给付前豁免 |
(二)保险金给付后豁免 |
五、被保险人与第三人和解后的影响 |
第四章 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利益冲突 |
一、保险人优先受偿 |
二、被保险人优先受偿 |
三、按比例受偿 |
四、当事人约定 |
五、笔者观点 |
(一)《保险法》的立法倾向 |
(二)代位求偿权制度的设立目的 |
(三)被保险人优先受偿符合我国国情 |
第五章 保险代位求偿权利益相关者的义务 |
一、诉讼中的司法审查问题 |
(一)对被保险人与第三人法律关系审查问题 |
(二)对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审查问题 |
二、利益相关者的协助义务 |
(一)被保险人的协助义务 |
(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协助义务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10)中国人保诉亚东公司等保险代位求偿案评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3 研究内容和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第2章 案例介绍及法院裁判 |
2.1 基本案情 |
2.2 案件审理及判决 |
第3章 案件争议焦点 |
3.1 人保南京分公司是否是适格原告 |
3.1.1 肯定主张 |
3.1.2 否定主张 |
3.2 亚东公司与东鸿公司应否承担责任 |
3.2.1 肯定主张 |
3.2.2 否定主张 |
3.3 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
3.3.1 肯定主张 |
3.3.2 否定主张 |
3.4 赔偿金额如何确定 |
3.4.1 赔偿的范围 |
3.4.2 天衡公估报告与海神公估报告的比对 |
第4章 案件焦点问题的评析 |
4.1 人保南京分公司原告主体资格的评析 |
4.1.1 保险合同成立生效 |
4.1.2 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有赔偿请求权 |
4.1.3 保险人完成保险赔偿金的给付 |
4.1.4 人保南京分公司是本案适格原告 |
4.2 保险代位求偿权行使对象的评析 |
4.2.1 保险代位求偿权指向的行使对象 |
4.2.2 排除适用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对象 |
4.2.3 国家和公法人是特殊对象 |
4.2.4 本案保险代位求偿权应向亚东公司行使 |
4.3 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评析 |
4.3.1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 |
4.3.2 保险代位求偿权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
4.3.3 保险代位求偿权诉讼时效的中断 |
4.3.4 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
4.4 保险代位求偿权赔偿金额确定的评析 |
4.4.1 赔偿范围 |
4.4.2 鉴定公估报告的采信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论代位求偿权诉讼(论文参考文献)
- [1]论涉外仲裁协议对保险代位权人的效力[D]. 罗星语. 中国政法大学, 2021(09)
- [2]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研究[D]. 刘笑晨. 大连海事大学, 2020(04)
- [3]论保险代位背景下被保险人的优先受偿权[D]. 周鸿基. 华侨大学, 2020(01)
- [4]论第三人基于保险合同对代位权的抗辩[D]. 唐悦.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 [5]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规范行使[D]. 汪振华. 江西财经大学, 2019(04)
- [6]机动车辆保险代位求偿权研究[D]. 徐敬宇. 燕山大学, 2019(06)
- [7]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代位求偿权问题研究[D]. 钟文文. 宁波大学, 2019(06)
- [8]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研究[D]. 常方玉. 大连海事大学, 2019(06)
- [9]保险代位求偿权行使的法律问题研究[D]. 沈雪春. 华中科技大学, 2019(01)
- [10]中国人保诉亚东公司等保险代位求偿案评析[D]. 刘琦. 湖南大学, 201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