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我国的司法审查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司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司法解释,环评,事实,行政权。
我国的司法审查论文文献综述
季柳阴来[1](2019)在《我国审查起诉阶段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司法现状与成因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强制措施是保障刑事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的重要诉讼制度。我国的强制措施可以分为羁押性强制措施和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其中,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主要包括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在审查起诉阶段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适用还存在一系列问题,需要探讨解决。(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21期)
董正爱,向乐[2](2019)在《我国环评审批司法审查的实践检视与重构进路——基于五十份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环评审批行为对环评通过和项目实施至关重要,也直接影响着环评制度的实效和功能发挥。囿于科学不确定性和科技专业性,环评审批因其自由裁量权的扩张而衍生了诸多问题。基于司法自制基础的环评审批司法审查旨在对这一问题进行回应,但亦面临着一系列难题。通过对五十份裁判文书的样本分析发现,法院在审查原告主体资格时过于严格,对环评审批的程序问题局限于形式审查,对环评审批所涉的实质问题审查通常选择退让等。环评审批司法审查的重构应当厘定司法审查的原告主体资格;建立环评及审批全流程的链式程序审查模式,以程序理性的确立保障司法审查的实效;变革适用司法的合法性、合理性、充分性实质审查方式,以专家辅助人的引入发挥司法审查的监督功能。(本文来源于《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9年04期)
蒋敏[3](2019)在《我国司法审查相关问题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不同国家对于司法审查制度规定的内涵和外延不同,通说认为,我国行政诉讼制度本质上为司法审查制度,即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通过行使司法权对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权进行全面审查。实践中,司法权应当如何审查和监督行政权,其审查维度和范围应当如何正确把握,在理论和实务(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9-06-27)
苏韵涵[4](2019)在《论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司法审查制度现状与完善对策》一文中研究指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环境预防原则在环境监管中的具体体现,对该制度的司法监督直接关系到中国环保事业的发展。当前公众环境维权意识的普遍增强,公众更加关注生活环境的安全性,这就对环境影响评价的司法审查提出了更高要求。中国目前的环境影响评价司法审查制度,在制度本身、具体落实和司法实践上仍存在一些不足,为促进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与发展,对其进行研究,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完善建议,确保环境影响评价司法审查制度对于公民合法环境权的保护,利于实现真正的环境正义。(本文来源于《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期刊2019年06期)
祝子斌[5](2019)在《我国无效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新《行政诉讼法》增加了确认无效的判决形式,标志着我国无效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该法确立了“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无效行政行为裁判标准,并列举“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与“没有依据”两种具体无效情形,同时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确认无效判决须遵循诉判一致原则。这极大促进了确认无效判决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但根据实践现状来看,依然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无效行政行为的认定标准、起诉期限以及诉判一致原则的适用存在困境。究其原因,主要有四个方面。首先,无效认定标准存在立法上模糊性缺陷,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与没有依据的表述因明确性不够,存在理解上的模糊性,重大且明显的具体示例范围过窄。其次,缺乏特殊诉讼程序与审理规则,未对确认无效判决的起诉期限作明确规定,无法与起诉期限制度的价值相契合。再次,理论与实践存在脱节现象,无效行政行为不受起诉期限限制的主流观点无法有效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分歧。最后,由于未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无效行政行为的认定标准分散于法律、司法解释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程序规定中,不利于司法适用的统一。尽管2018年《司法解释》对无效行政行为认定标准进行了细化并增加列举了“行政行为内容不可能实施”等具体情形,但依然未对其他实践中已经出现的问题作出明确回应。为此,面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困境,借鉴大陆法系国家及地区确认无效之诉制度的先进经验,为我国无效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完善提出建议。细化具体列举的无效行政行为认定标准,并对其他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谨慎性拓宽;关注行政协议无效的审理规则,兼顾其“行政性”与“契约性”的双重性质;起诉期限的选择要综合考虑无效行政行为的特殊性与法安定性原则两个方面的因素,构建特殊的起诉期限规则;诉判规则的选择借鉴日本确认无效之诉的规定,不必严格遵循诉判一致原则,凡在起诉期限内,无论提起何种诉讼请求,均以撤销之诉处理。(本文来源于《湖南师范大学》期刊2019-06-01)
许志华[6](2018)在《我国仲裁司法审查报核制度的理解与思考——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一文中研究指出基于我国司法保障和支持仲裁事业发展的现实需要,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但是,该规定存在审核期限不明、内外程序有别、有悖审判独立原则、抑制仲裁效率、加剧诉讼与仲裁程序"隔阂"和程序重迭等问题。从报核制度的历史演进和仲裁与诉讼协调的语境分析,我国的报核制度呈现阶段性、过渡性和任务性的特点。因此,报核制度应根据我国司法实践和仲裁事业的发展逐步被调整。(本文来源于《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期刊2018年01期)
沈伟[7](2019)在《我国仲裁司法审查制度的规范分析——缘起、演进、机理和缺陷》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仲裁司法审查的司法解释,以此为依据,通过规范分析的方法,梳理这一制度的发展背景、演进过程、机理变化和存在缺陷。最高人民法院的最新司法解释从制度原则、受理规则、审查标准和裁定效力等多方面做了改进,并逐步与《纽约公约》和《仲裁法》等国际条约和国内立法接轨。但是,仲裁司法审查制度仍存在"内外有别"、"报核制度性质不明"及"有悖诉讼法原理"等缺憾。在详细分析最新规范的优劣之处后,应用法释义学方法,针对尚存的理论盲阈逐一分析,以期在未来司法实践中为仲裁司法审查制度的运行提供理论支撑。(本文来源于《法学论坛》期刊2019年01期)
李稷民[8](2019)在《论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的构造——解读2018年《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带来的变革》一文中研究指出2014年《行政诉讼法》确定了法院对规章以下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权,但在司法实践中部分历史遗留的问题仍没有解决:法院对法律适用选择权与规范审查权的界分不清晰,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效力问题在理论上没有解决,审查内容不清楚,审查的限度不确定。2018年《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从多个角度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构造进行了细化规定,确定了审查权的地位,明确了"效力无涉"的审查模式,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内容进行了否定列举式的规定,明确了司法义务。2018年《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在规范性文件审查方面带来了许多有益的改变,理论与司法实务需要认识到这种构造上的变革,并在此基础上从更细化的方法问题入手对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体系进行完善。(本文来源于《学习与探索》期刊2019年01期)
黄硕,郝盼盼[9](2018)在《论我国对高校开除学籍处分的司法审查强度》一文中研究指出高校开除学籍处分的法律性质是行政处分。随着依法行政原则扩展适用于内部行政领域,行政处分部分地纳入司法救济的范围;同时,基于对高校自主管理权的尊重,法院对行政处分的审查强度不应过强,法院审查强度的选择,是学生受教育权与高校自主管理权之间的利益衡量。根据高校的行为是基于学术权力的学术管理行为还是基于行政权力的行政管理行为,对其审查应当形成多层次的审查强度。开除学籍处分是高校基于行政权力而作出的具有纪律处分意义的行政管理行为,法院对此的审查强度不应限于程序正当性的最小审查强度,须视处分是针对学生违反学术纪律还是校园秩序,可以采取中等审查强度或严格审查强度。(本文来源于《教育发展研究》期刊2018年21期)
杨依[10](2018)在《我国审查逮捕程序中的“准司法证明”——兼论“捕诉合一”的改革保障》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当前全面推进"捕诉合一"的改革背景下,构建科学合理的审查逮捕证明机制,提升逮捕决定的客观性与公正性,是防止审查逮捕职能弱化进而保障改革顺利实施的重要举措。审查逮捕证明与司法证明具有相似性,属于"准司法证明"活动,应当参照司法证明的方法建立层次化的"准司法证明"机制。逮捕的证据与刑罚要件涉及实体性问题判断,故而应当采用"准严格证明"模式。其证据须具备法定证据能力与证明力,但查证程序与证明标准可以适当简化和降低。而逮捕必要性要件是对社会危险性事项之证明,具有未然性与可变更性,应当采取"自由证明"模式。其证据必须客观而明确,但不必不拘泥于法定的证据来源形式,达到优势证明标准即可。(本文来源于《东方法学》期刊2018年06期)
我国的司法审查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环评审批行为对环评通过和项目实施至关重要,也直接影响着环评制度的实效和功能发挥。囿于科学不确定性和科技专业性,环评审批因其自由裁量权的扩张而衍生了诸多问题。基于司法自制基础的环评审批司法审查旨在对这一问题进行回应,但亦面临着一系列难题。通过对五十份裁判文书的样本分析发现,法院在审查原告主体资格时过于严格,对环评审批的程序问题局限于形式审查,对环评审批所涉的实质问题审查通常选择退让等。环评审批司法审查的重构应当厘定司法审查的原告主体资格;建立环评及审批全流程的链式程序审查模式,以程序理性的确立保障司法审查的实效;变革适用司法的合法性、合理性、充分性实质审查方式,以专家辅助人的引入发挥司法审查的监督功能。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我国的司法审查论文参考文献
[1].季柳阴来.我国审查起诉阶段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司法现状与成因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9
[2].董正爱,向乐.我国环评审批司法审查的实践检视与重构进路——基于五十份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9
[3].蒋敏.我国司法审查相关问题探析[N].人民法院报.2019
[4].苏韵涵.论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司法审查制度现状与完善对策[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19
[5].祝子斌.我国无效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研究[D].湖南师范大学.2019
[6].许志华.我国仲裁司法审查报核制度的理解与思考——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J].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2018
[7].沈伟.我国仲裁司法审查制度的规范分析——缘起、演进、机理和缺陷[J].法学论坛.2019
[8].李稷民.论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的构造——解读2018年《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带来的变革[J].学习与探索.2019
[9].黄硕,郝盼盼.论我国对高校开除学籍处分的司法审查强度[J].教育发展研究.2018
[10].杨依.我国审查逮捕程序中的“准司法证明”——兼论“捕诉合一”的改革保障[J].东方法学.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