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论文_本报记者,郭树合,通讯员,丁静

导读:本文包含了受贿罪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受贿罪,关系人,海阳市,桃江,赤峰市,水利局,内蒙古自治区。

受贿罪论文文献综述

本报记者,郭树合,通讯员,丁静[1](2019)在《大肆敛财后,他把钱藏在家中杂物间》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对不起我的家人,我为我的行为悔罪。”2019年8月27日,山东省海阳市检察院对烟台市毓璜顶医院莱山分院原院长郭某受贿案提起公诉,海阳市法院开庭审理时,郭某在庭审现场发出忏悔。该案将择日宣判。郭某在医疗卫生系统工作35年间,曾兢兢业业奋战于医疗(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9-12-31)

李燕妮,李果[2](2019)在《湖南桃江法院一审宣判一起涉黑“保护伞”案》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 12月24日,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对沅江市教育局原局长胡经纬职务犯罪案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胡经纬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对被告人胡经纬收受的贿赂及不能说明来源的财产,依法(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9-12-26)

记者,刘懿德[3](2019)在《内蒙古赤峰市原副市长于文涛一审获刑10年6个月》一文中研究指出新华社呼和浩特12月25日电 (记者 刘懿德)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一审公开判决赤峰市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于文涛犯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6个月。法院经审理查(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9-12-26)

赵敏[4](2019)在《论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的取消》一文中研究指出一般受贿罪规定于我国《刑法》第叁百八十五条,分为索贿和收受财物两种类型,后者将"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犯罪成立条件之一,这一限制的存废在理论上一直存在争议,主张保留一方的主要观点是认为如果取消这一要件,会不适当的扩大受贿罪的打击面,将一些人情往来当做犯罪处理,并提出增设一条非法收受礼品罪来规制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但尚未实施枉法行为的情形。对此,本文不能认同,本文认为取消这一要件是其他国家的惯例,不仅不会不适当的扩大受贿罪的打击范围,反而有利于准确打击受贿犯罪,切实践行罪刑法定原则。本文将论述取消该要件的可行性及合理性。(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34期)

付余,高蕴嶙[5](2019)在《受贿罪既未遂认定标准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受贿罪的既遂与未遂认定标准,在学界和实务界中皆存在较大的争议;目前关于受贿罪既遂与未遂的学说也存在一定的缺陷,难以有效处理司法实践中的一些疑难案件。以构成要件要素是否完备为基础而建立的"实际控制说",通过揭示受贿罪收受财物的本质是控制财物,为他人谋利要件只能作为限缩受贿罪的处罚范围,同时兼顾受贿罪所带来的损失,能有效地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复杂疑难受贿案件。(本文来源于《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6期)

関哲夫,王充[6](2018)在《日本刑法中的受贿罪》一文中研究指出日本刑法中有关受贿罪的规定经历了从旧刑法时代向现行刑法的转变,在特别刑法中有关受贿罪的规定呈现出扩张的趋势。受贿罪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类型划分,它的保护法益在理论上存在较大争议,而在实务中则坚持信赖保护说。在受贿罪中有关贿赂的认定是一个关键问题,贿赂性的认定标准有利于区分社交礼仪中的礼物赠答与贿赂。(本文来源于《刑法论丛》期刊2018年04期)

仇智丽[7](2019)在《公职人员收受“感谢费”构成受贿罪》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赵某某系咸阳市某县农机管理总站站长兼农牧局副局长。2011年11月的一天下午,赵某某在该县农机管理总站楼下自己的车上,收受在该县销售国家农机补贴产品的销售方——西安某公司股东李某某给的“感谢费”224000元(案发后已退回)。2012(本文来源于《西部法制报》期刊2019-11-30)

李丁涛[8](2019)在《介绍贿赂罪与受贿罪共犯辨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根据刑法规定,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一般认为,介绍贿赂罪的构成要件是,行为人在行贿人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进行引见、沟通、撮合,促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由于行为人介绍贿赂促使行贿受贿犯罪得以实现,必然对行贿受贿行为具有帮助作用(本文来源于《中国纪检监察报》期刊2019-11-27)

吴裕飞[9](2019)在《受贿罪的法益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关于何为受贿罪的法益,存在"不可收买性"说和"公正性"说之对立,"廉洁性"说为我国目前的通说,"公正性"说和"廉洁性"说均存在问题,当以"不可收买性"说为基本立场,从受贿者角度出发,将受贿罪法益界定为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出卖性,这一表述契合受贿罪权钱交易之本质,能合理解释事后受贿、斡旋受贿行为何以成立犯罪。(本文来源于《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6期)

李丁涛[10](2019)在《受贿罪共犯的规则适用与实践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根据我国关于受贿罪共犯的相关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成立受贿罪的共犯,主观上须具备"通谋",客观上须分别实施受贿罪的实行行为。除此之外,非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成立受贿罪共犯还需要双方共同占有财物。将受贿罪共犯限于共同的实行犯是刑事政策指引刑事立法的结果,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而要求非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占有财物则有悖于共同犯罪的一般性理论。受贿罪共犯实践认定的疑难点表现为对"事中通谋"范围的界定。对"事中通谋"的认定,应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对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利的事实明知为要件,但应将"为他人谋利的事实"解释为一种概括性事实,而非具体性事实。(本文来源于《叁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6期)

受贿罪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报讯 12月24日,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对沅江市教育局原局长胡经纬职务犯罪案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胡经纬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对被告人胡经纬收受的贿赂及不能说明来源的财产,依法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受贿罪论文参考文献

[1].本报记者,郭树合,通讯员,丁静.大肆敛财后,他把钱藏在家中杂物间[N].检察日报.2019

[2].李燕妮,李果.湖南桃江法院一审宣判一起涉黑“保护伞”案[N].人民法院报.2019

[3].记者,刘懿德.内蒙古赤峰市原副市长于文涛一审获刑10年6个月[N].人民法院报.2019

[4].赵敏.论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的取消[J].法制与社会.2019

[5].付余,高蕴嶙.受贿罪既未遂认定标准研究[J].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9

[6].関哲夫,王充.日本刑法中的受贿罪[J].刑法论丛.2018

[7].仇智丽.公职人员收受“感谢费”构成受贿罪[N].西部法制报.2019

[8].李丁涛.介绍贿赂罪与受贿罪共犯辨析[N].中国纪检监察报.2019

[9].吴裕飞.受贿罪的法益问题[J].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9

[10].李丁涛.受贿罪共犯的规则适用与实践认定[J].叁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9

论文知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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