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罪刑法定原则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刑法,原则,刑罚,司法,诈骗罪,罪行,个案。
罪刑法定原则论文文献综述
姜涛[1](2019)在《惩罚诈骗者不能突破罪刑法定原则》一文中研究指出刑法解释必须以个罪的构成要件与所保护的法益为中心,国家诉诸惩罚诈骗者必须受制于刑法规定,不能突破罪刑法定原则,不能牺牲法益保护原则,以免混淆刑罚与其他制裁或救济手段的界限,造成刑法的滥用与浪费。诈骗罪是司法实践中的常见犯罪,随着社会转型与科技发展(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9-11-16)
梁根林[2](2019)在《罪刑法定原则:挑战、重申与重述——刑事影响力案件引发的思考与检讨》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陆续出现的刑事影响力案件表明,我国一些地方的刑事司法不同程度地陷入了个案正义困境,《刑法》第3条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面临着多重挑战。破解刑事司法个案正义困境,回应罪刑法定原则面临的挑战,不仅需要重申罪刑法定,而且应当重述罪刑法定。重申罪刑法定是前提,重述罪刑法定是关键。重申罪刑法定,要求司法者恪守罪刑法定原则的原旨,严格解释与适用刑法,坚持以构成要件作为定罪基准,审慎对待刑罚扩张事由,正确处理"民刑交叉"与"行刑竞合"案件。通过刑法教义学的理论重述,《刑法》第3条的规定可以衍生出规则之治、良法之治、具体法治叁位一体的罪刑法定当代要求。根据重述后的罪刑法定,司法者应当遵循先形式再实质的判断秩序,入罪必须兼顾形式合法性与实质合理性,出罪则仅需择一地考量行为是否形式违法或者虽然形式违法但实质合理(可宥)。应当确立阶层体系思维,转换刑事司法逻辑,妥善处理形式与实质、不法与责任、类型与例外、国法与天理、人情之间的关系。(本文来源于《清华法学》期刊2019年06期)
胡聪沛[3](2019)在《刑法客观解释对罪刑法定原则的叛离》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国刑法教义学的主流观点认为,刑法解释应采取客观解释才能维护罪行法定原则的贯彻。但是,本文逐一分析了有关客观解释论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观点,发现刑法客观解释论提出的种种理由经过分析难以承受理论诘难。客观解释论者所提出来的论点,最终会使他们滑入法律虚无主义、无政府主义、法官恣意造法的陷阱中,破坏法的安定性和法秩序的形成。(本文来源于《开封教育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10期)
符徐向[4](2019)在《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的适用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罪刑法定原则的出现很好的推动我国司法在国际上的发展,同时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也起到很大的作用。因此,本文通过分析罪刑法定原则的内涵与特点,研究当前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不足与局限性,不能够针对这些不足提出了许多补救方法。(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24期)
付胥宇[5](2019)在《罪刑法定原则与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关系辨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罪刑法定原则与罪刑相适应原则均为我国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随着罪刑法定原则内容的扩张,其实质的侧面与罪刑相适应原则产生一定重合,从而部分地架空了罪刑相适应原则。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有如下进路可供选择:将罪刑相适应原则理解为罪刑法定原则的下位原则;以罪刑法定原则取代罪刑相适应原则;将罪刑法定原则限定为形式的侧面,排除实质的侧面。第叁种进路是较为合理的选择。罪刑法定原则实质的侧面从起源、内容及制度支撑方面都值得质疑。应当回归罪刑法定原则的形式侧面,还原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应然价值。(本文来源于《湖北工程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4期)
刘艳红[6](2019)在《罪刑法定原则的中国困境》一文中研究指出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也是法治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应该是当下中国法治一个最大的困境。这个命题看起来似乎很空很大,其实很现实、很具体。因为在具体法治实践中,我们面临的现实问题就是罪刑法定原则没有得到很好地贯彻和坚守。我国刑法总则中规定了罪刑法定的原则,刑法分则罪名也相对完备。所以,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是(本文来源于《中国检察官》期刊2019年13期)
黎宏[7](2019)在《罪刑法定原则的本质及其对司法实践的指导》一文中研究指出就罪刑法定原则如何指导司法实践,基本是两种倾向性意见:一些学者对司法机关在实务当中贯彻落实罪刑法定原则上抱有不满的情绪,认为现在的司法实践在偏离罪刑法定原则;相反,实务部门的同志也很委屈,认为自己是在忠实的践行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稳定,但却不被一些学者所理解。我觉得,这两种想法都是真实的,也是可以理解的。两方可能更多的是看到了两个极端,将少数当成了常态。因此,对此不必太介意。实务界和学界互相不满、互相看不上,是常有的事情。这个现象不仅在中国存在,在别的国家也同样存在。(本文来源于《中国检察官》期刊2019年13期)
卢宇蓉[8](2019)在《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与实践》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就罪刑法定原理的司法实践谈以下几点认识:第一点,关于罪刑法定司法实践的基本立场。我觉得这个问题知不易,行亦不易。什么是罪刑法定?理论上有绝对的罪刑法定主义、相对的罪刑法定主义,实践中采取什么立场才最为合理。我觉得,作为一个法律人,在司法实践中,考虑的更多的往往是一种价值的平衡。用中国的传统话语来说,就是一个"度"的掌握。用理论的话语来说,就是不同价值之间的平衡取舍,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个案正义与一般正义,保护人权与防卫社会等这样的对立统一的价值平衡关系。这个"度",在实践中是很难把握精准的。罪刑法(本文来源于《中国检察官》期刊2019年13期)
魏昌东[9](2019)在《谨防司法解释逾越罪刑法定原则的樊篱》一文中研究指出20世纪7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刑法在犯罪规制的类型上,呈现出由以自然犯为中心向以法定犯为中心的历史转型,在这一进程中,刑法的修正延迟是任何社会和时代均难以避免的问题,而司法的能动性则在此刻显现出来,其最直接的表现是,司法解释是恪守其释法功能,还是填补法律漏洞以追求社会正义、起"准立法"作用的问题。从当前的司法现状来看,后者或已成为趋势。一、法定犯时代司法解释扩张适用的问题在我国,司法解释被广泛采用的初衷,一是为了缓解首部刑法典颁布之时即已奉行的"宜粗不宜细"立法(本文来源于《中国检察官》期刊2019年13期)
李敏[10](2019)在《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化》一文中研究指出罪行法定原则的确立及其司法化的实现对我国刑事法治走向现代化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文章主要从该原则的理论基础、在我国的适用发展以及司法适用问题方面进行阐述,进而提出罪刑法定司法化的完善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期刊2019年06期)
罪刑法定原则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近年来陆续出现的刑事影响力案件表明,我国一些地方的刑事司法不同程度地陷入了个案正义困境,《刑法》第3条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面临着多重挑战。破解刑事司法个案正义困境,回应罪刑法定原则面临的挑战,不仅需要重申罪刑法定,而且应当重述罪刑法定。重申罪刑法定是前提,重述罪刑法定是关键。重申罪刑法定,要求司法者恪守罪刑法定原则的原旨,严格解释与适用刑法,坚持以构成要件作为定罪基准,审慎对待刑罚扩张事由,正确处理"民刑交叉"与"行刑竞合"案件。通过刑法教义学的理论重述,《刑法》第3条的规定可以衍生出规则之治、良法之治、具体法治叁位一体的罪刑法定当代要求。根据重述后的罪刑法定,司法者应当遵循先形式再实质的判断秩序,入罪必须兼顾形式合法性与实质合理性,出罪则仅需择一地考量行为是否形式违法或者虽然形式违法但实质合理(可宥)。应当确立阶层体系思维,转换刑事司法逻辑,妥善处理形式与实质、不法与责任、类型与例外、国法与天理、人情之间的关系。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罪刑法定原则论文参考文献
[1].姜涛.惩罚诈骗者不能突破罪刑法定原则[N].检察日报.2019
[2].梁根林.罪刑法定原则:挑战、重申与重述——刑事影响力案件引发的思考与检讨[J].清华法学.2019
[3].胡聪沛.刑法客观解释对罪刑法定原则的叛离[J].开封教育学院学报.2019
[4].符徐向.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的适用问题研究[J].法制博览.2019
[5].付胥宇.罪刑法定原则与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关系辨析[J].湖北工程学院学报.2019
[6].刘艳红.罪刑法定原则的中国困境[J].中国检察官.2019
[7].黎宏.罪刑法定原则的本质及其对司法实践的指导[J].中国检察官.2019
[8].卢宇蓉.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与实践[J].中国检察官.2019
[9].魏昌东.谨防司法解释逾越罪刑法定原则的樊篱[J].中国检察官.2019
[10].李敏.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化[J].法制与经济.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