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公共行政范式的转变——关于公共管理领域主体多元化的思考

论中国公共行政范式的转变——关于公共管理领域主体多元化的思考

宋煜萍[1]2003年在《论中国公共行政范式的转变》文中认为本文以市民社会—政府国家理论为基本研究视界展开对中国公共行政范式转变的探讨。通过简要梳理治理运动的兴起和发展,认为,西方政府治理运动的实质在于对政府与市民社会关系、政府与市场关系的根本性、全方位的调整,而变革的目的是追求政府的善治。其后,扼要揭示了面对全球化发展趋势、加入WTO、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化等历史机遇与挑战,我国公共行政面临的冲击和挑战,指出中国公共行政范式转变的必要性。最后,通过对政府基本制度的设计和选择,指出我国应培育一个成熟的市民社会以促使对公共事物的管理,实现由政府单元主体向政府—市民社会多元主体化的转向。通过积极的政府职能转变,确立一种政府与社会的互动关系,转变政府管理理念、方式,推进政府管理服务化进程,实现中国特色的善治。

张继恒[2]2016年在《非政府组织的行政主体地位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作为一种新兴社会现象,非政府组织成为了各类学术研究的共同话题,也导致了空前的争议。反思传统的行政法学体系可以看出,非政府组织的公共行政占据了现代公共行政的重要比例,并呈现出日益上升的趋势。非政府组织之勃兴使传统行政主体理论遭遇重重困境,要突破这一困境则需要通过变革传统行政主体理论去容纳现实中非政府组织参与公共行政的现象。行政法上的非政府组织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除国家机关(以行政机关为代表)、事业单位、经济组织以外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所有社会组织,其典型形态包括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非政府组织是一种现代新型行政主体,不仅要强调其与政府之间的合作关系,还要凸显其与政府之间的制约关系。从目前的情况看,作为行政主体的非政府组织已拥有规范制定权、公共事务管理权、非法律惩罚权和争议解决权等多项公共行政权力。因此,从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层面对非政府组织行使公共行政权力进行法律监督在当下中国显得尤为必要。我们的基本观点是,今后的理论和实践可考虑从制定非政府组织基本法、推行以专门管理和分类管理为基础的行政管理体制、确立通过行政诉讼的司法监督方式、健全非政府组织自律管理制度等四个角度入手去完善我国非政府组织的法律监督。全文除了“导论”和“结论与展望”以外,分为五章。第一章是对非政府组织兴起与行政主体理论变革之间的内在关系的分析。本章首先分析了非政府组织兴起的现实背景——新公共管理运动、理论基础——“公民社会”、“法团主义”和“治理理论”以及非政府组织在行政法领域产生的必然性。其次,揭示了传统行政主体理论在面对事实上的非政府组织公共行政行为时所遭遇的“一元性的理论和多元化的现实之间的脱节”的内在矛盾。最后,则提出了变革行政主体理论的基本框架,即把行政主体确立为两类叁种:两类是指国家行政主体和社会公共行政主体,叁种是指作为职权性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作为授权性行政主体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为自治性行政主体的非政府组织。第二章是非政府组织的基本理论。本章考察了非政府组织与相关近似概念之间的关系后指出,行政法上的非政府组织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除国家机关(以行政机关为代表)、事业单位、经济组织以外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所有社会组织,其典型形态包括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本章分析了非政府组织在法律属性上所具有的双重性和复合性,同时论述了行政法上非政府组织所具有的四个法律特征,即非政府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和公益性。本章还对非政府组织的制度功能进行了重点阐述。这些功能具体包括:第一,践行参与式治理模式,推进行政民主化进程;第二,克服“双重失灵”,提升公共行政效率;第叁,疏导化解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第叁章是非政府组织行政主体地位的确立。本章主要从“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二元框架出发去分析和讨论非政府组织行政主体地位确立的法理依据和非政府组织在传统行政法中的角色定位,最后则明确指出非政府组织在现代行政法上是一种新型行政主体。本章强调,作为行政主体的非政府组织在具体行政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主要是通过其与政府组织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所体现出来的,这具体包括政府组织与准政府组织之间的合作关系,以及准政府组织与政府组织之间的制约关系两方面。第四章是非政府组织公共行政权力的提出。本章首先论述了非政府组织公共行政权力提出的法治意义,并指出非政府组织行使公共行政权力主要有两种形式,即外部行政行为和内部行政行为。在此基础上,本章指出公共利益是非政府组织公共行政权力生成的理论依据;法律法规授权、行政委托、内部契约让渡、法律确权是非政府组织公共行政权力的主要来源渠道;非政府组织公共行政权力中的授权委托性公共行政权力在性质上属于国家权力范畴,而其中的自治性公共行政权力属于社会权力范畴。最后,本章论述了非政府组织公共行政权力的四个基本形态,即规范制定权、公共事务管理权、非法律惩罚权和争议解决权。第五章是对非政府组织行使公共行政权力的法律监督。本章首先指出目前我国非政府组织法律监督的现状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非政府组织基本法的缺失导致立法监督缺位;二是既有的行政管理体制极易造成监管重迭或缺位;叁是司法审查机制不完善致使司法监督难以有效实施;四是自律管理方式不健全导致守法监督流于形式。随后,本章在考察世界各国尤其是俄罗斯对非政府组织法律监督情况的基础上指出,我国应当吸收和借鉴其中的有益经验和做法。最后,则指出要从制定非政府组织基本法、推行以专门管理和分类管理为基础的行政管理体制、确立通过行政诉讼的司法监督方式、健全非政府组织自律管理制度等四个角度入手去完善我国非政府组织的法律监督。

林志鹏[3]2005年在《我国公共决策制度创新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现代民主政治的重要标志,就是政府是否能够使各种社会利益和要求在公共决策过程中得到充分的表达。也就是说,一个国家的民主程度如何,很大程度上就是政府向社会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是否均衡合理地体现了各个社会阶层和群体的利益和诉求。从这个意义上讲,可以说一个国家公共决策机制反映了该社会的民主制度,一个国家公共决策过程就是国家民主化程度和民主政治发展水平的体现。因此,对于公共决策制度问题的研究,是目前民主治理模式的基本课题,也是当代民主政治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但是,传统官僚制公共决策模式以“政府中心论”为主导,在体现以社会为本位、以民为本等价值原则以及在实现公共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理论与实践中,往往陷入“理想困境”或“民主困境”。特别是现代社会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发展使人们认识到,政府未必是实现公共利益的唯一主体,公民、企业、社会团体等都可以成为实现公共利益的主体。同时,人们也越来越看重对决策过程的参与以及决策的公正性、透明性、规范性和有效性,越来越重视对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追求。因此,把公共治理的互动政治理念引入公共决策中,从公共治理的角度来研究公共决策制度创新问题,通过实现公民政策参与制度化和政府回应制度化,在公共决策过程中实现政府与公民社会的充分互动,推进互动式民主决策是一种创新性研究思路。它不仅为公共治理和公共政策两大课题的深入研究提供了一种新的研究思路和研究视角,而且为我国公共决策制度创新问题研究提供了一种创新性思维方式。

马亭亭[4]2015年在《公共价值管理研究》文中认为虽然有关什么是公共行政的规范性价值的讨论自现代公共行政学诞生以来就连绵不绝,但学界始终未有定论。上世纪70年代的西方主要发达国家的政府合法性危机第一次在实践层面将公共行政的价值问题凸显出来,并逐渐成为了公共行政学需要迫切研究的理论任务。围绕如何突破传统官僚制和建构民主行政,诸多理论范式与流派相应产生出来。在传统公共行政已经无法适应新变化的同时,新公共管理运动通过公共服务的市场化改革重新定义了公民在治理体系中的角色和作用,但基于“顾客”身份的民主行政将民主本身囿于狭小范围的做法则更加凸显了科学技术的工具理性,公共行政的价值问题因而被持续激化。上世纪末随着治理理论的兴起,在寻求核心定义的理论诉求下,公共价值的概念被提出。公共价值概念的提出,一方面是治理理论自身发展需要的结果;另一方面则是对社会变迁过程中变革传统管理方式和进行政治重建的回应。本世纪的最初十年,公共价值的概念被欧美学者广泛加以拓展,并最终形成了包括服务、结果和信任的有关公共价值的管理框架,即公共价值管理(Public Value Management)理论。公共价值管理是由企业价值管理和公共部门战略管理发展而来,并借鉴了新公共管理有关民营化的理论内容,结合新公共服务关于治理民主的论述,通过对网络治理内涵的归纳与综合等基础上所形成的公共行政理论。虽然正在进入主流公共行政学研究领域,但至今学界尚未形成有关公共价值管理的统一话语体系,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理论本身的发展创新和规范建构。因此,本文基于规范的研究方法,通过梳理现存研究成果,尝试对公共价值管理做初步的理论架构,包含多维度的概念框架和构成要素;公共管理者角色和使命的转变;对管理过程中政治因素的重新评估;以及基于治理的公共价值管理的实践框架。相较于传统公共行政和新公共管理,公共价值管理在政府核心职能的转变、国家治理关系的重组以及政策过程的调整等方面体现出了超越现存理论的创新性。总的说,公共价值管理重新定位了政府的核心职能,在国家治理结构关系重组的基础上统一了科学管理和人本主义的价值标准,并重新塑造了公共管理者的角色与使命,使行政文化从关注技术转向关注人本身,本质上是一种对现代公共行政的价值重塑。具体来说,一方面,公共价值管理重新建构了决策过程,使公民从权力客体的地位转变为治理主体的地位,并从专业理性的确定转变为对公众真实偏好的探寻,分配效率的获得以政治协商网络的构建为依托,分配效率与民主结成了合作关系;另一方面,公共价值管理重新建构了执行过程,不仅在目标上更加凸出了民主价值;也从政府垄断供给公共服务转变为在公共性规范下的多中心合作供给,而在程序设定上则打破了传统官僚等级制的封闭性而体现出了公平与开放的原则,在公共性的价值规范下内在的指向了治理绩效的获得,技术效率与民主结为了合作关系。基于此,公共价值管理又可被看作是契合后现代社会的政治重建。综合来说,公共价值管理充分体现了治理民主的精髓,不仅拓宽了民主的内涵,使民主从政治领域拓展至行政领域,并在理论上实现了从间接民主到直接民主的转变,使民主在现代公共治理过程中更具操作性和现实意义,为缓和效率与公共性之间长期存在的紧张关系提供了一个崭新的视角。但是,就目前的研究水平看,围绕公共价值的理论假设依然存在诸多限度,并严重影响了其理论解释力。此外,学界对公共价值管理是否具备范式转换与替代的能力也存在较大争议。同时,合作与竞争、开封与封闭之间的矛盾;治理结构关系之整合的限度;公民参与存在的失败可能以及责任和评估问题的复杂化等都会使公共价值管理在实践中面临诸多困境。作为一个长在成长中的公共行政前沿理论,虽然其理论发展还较不成熟,但公共价值管理在哲学与价值层面对现存公共行政学的反思,以及基于社会转型与制度变迁高度所做的政治重建努力,无疑对转型期中国公共行政学的理论与实践具有深远的借鉴意义。但需要明确的是,对西方理论的参照必须落脚于本国传统文化和现实因素上。因此,本文在对理论本身研究的基础上思考了公共价值管理的中国语境,包括开掘传统中国儒家政治哲学所蕴含的公共价值要素,通过分析阻碍公共价值生成的伦理困境,尝试建构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共价值管理的理论体系,并依序从路径、政治伦理、管理者个人、政府及公民社会的角度逐一分析。

钟哲[5]2013年在《行政伦理视域下的地方政府创新研究》文中提出行政伦理是公职人员及行政组织在以公共政策为载体的行政活动过程中所应该遵循的价值观念模式和行为道德规范的总和。地方政府创新是公共管理这一社会治理模式回应民众“伦理在场”偏好需求、实现自身伦理转向的最直接践行方式。地方政府创新不仅是一种行政活动,从本质上而言更是一种伦理活动。地方政府在对多种互不相容的创新路径、类型和理念做出选择时所运用标准的“伦理缺失”是造成创新困境的原因所在。藉此,要从根本上解决地方政府创新所面临的“推动力不足、持续性不高和受益者偏移”的困境,地方政府必须要在创新过程中切实地贯彻责任伦理、制度伦理和公平伦理所内涵的伦理精神。伦理路径是解决当前地方政府创新困境的根本途径所在。

毛明明[6]2016年在《当代中国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在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取得辉煌成就和明显进步的同时,公众对教育非均衡发展的批评、对教育质量和水平的追求、对教育公平和效益的期望也在与日俱增。其中,多元教育服务的供需矛盾和优质教育服务的供需矛盾在当前我国基础教育发展过程中表现的尤为突出。但是由于政府自身的资源和能力有限,在这两对矛盾处理中不仅使政府供给教育服务的成本不断高涨,还给政府对教育领域的管理带来了新的挑战。因此,为了保持教育发展的动力和活力,提高教育服务的供给品质,改善教育服务的管理水平,政府必须改变传统的思维模式,通过优化自身职能结构,重新界定政府、社会和市场在教育服务领域中的关系,来建构一个多元主体参与的教育服务治理体系,这不仅是加快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应有之义,也是破解政府如何有效供给教育服务难题的关键。而政府通过向社会力量购买的方式为公众提供教育服务则为公共教育治理体系的完善提供了一条实现路径,更为解决优质和多元化的教育服务供需矛盾开具了一剂“良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教育服务,实质上是政府将教育服务的“生产过程”让渡给社会力量,通过教育服务“生产者”和“提供者”的分离,在以“契约”为纽带的商品交换关系上,来扩展教育服务的供给范围,以提升教育服务的效率和质量,从而不断满足社会公众对优质、高效、可选择的教育服务的需求。在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宏观发展的大背景下来研究政府购买教育服务活动,不仅是对深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和购买教育服务理论空间的现实回应,也是探讨当代我国教育服务改革和政府教育职能转变的一个重要方向。本研究将沿循着“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以我国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的理论逻辑和研究现状为思考起点,在综合运用公共治理理论、委托-代理理论、PPP理论的基础之上,通过选取管理学中的战略管理理论最为作为主要的理论工具,并借鉴政府战略管理“叁角模型”中的使命管理、政治管理和运营管理叁个分析维度,构建了当代中国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研究的分析框架,同时划分出了本项研究的叁大主题模块:基于发生逻辑和价值目标的购买使命陈述、基于宏观环境和微观主体关系的外部购买环境衡量、基于政府资源和能力以及运行机制的内部购买环境审视。在该分析框架和研究主题内,通过运用文献法、访谈法以及比较研究法等社会科学研究方法,以我国正在发生的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现实实践为分析背景,以我国政府购买教育管理服务为研究聚焦点,以上海市浦东新区教育服务委托管理为研究载体,对我国政府购买教育服务活动的内外部战略环境进行了观察和测定,深入探究了购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症结和风险并提出了购买战略发展的策略选择。具体来看,本文的第一章和第二章是第一个研究主题,解释了当代中国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的历史演变逻辑和现实驱动因素,并对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的价值取向和购买目标定位进行了基于价值理性的表述。第叁章和第四章是第二个研究主题,通过对政府购买教育服务外部宏观环境评估和微观主体关系的探析可以看出,当前我国政府购买教育服务活动在宏观的政策环境、经济环境和社会环境中表现出机会和威胁并存的局面,而在微观的“叁元主体”互动中,由于责权配置不均、利益诉求存在价值偏差和信任危机而导致购买参与主体间则表现出应然和实然冲突的关系状态。第五章和第六章是第叁个研究主题,研究发现当前我国政府在购买教育服务活动中虽然具有相应的权力资源和技术资源优势,但在信息资源获取、人力资源建设、财力资源安排和权力资源使用上仍存在战略性的结构困境,同时表现在结构维度内的机构组织能力、技术维度内的合同管理能力和责任维度内的风险防控能力的叁大政府管理能力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另外,在教育服务需求调查机制、承接主体准入机制、招投标机制、绩效评估机制、退出机制的运行机制建设上则表现出与运行机理协同中的过程低吻合性和逻辑缺陷性。第七章从制度安排层次、手段技术层次和治理能力层次“叁层次治理”工具出发,对我国政府购买教育服务发展的路径选择方案进行了讨论,并指出只有不断完善购买规则,提高购买合法性;合理界定主体间责权利边界,厘清购买关系;优化政府内部战略资源,提升政府管理能力;积极培育服务承接主体,创新购买文化;健全购买运行机制,规避购买过程风险才是保证我国政府购买教育服务活动能够得以持久发展的应有之举。

胡振光[7]2015年在《社区治理的多主体结构形态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的研究主题是“国家—社会”关系主轴下的社区治理多主体结构形态。社区治理作为一项系统性、基础性、微观性的社会治理,具有“透视”社会的价值。当前的主流观点认为,地方政府、市场组织、社会组织、社区居民等,共同作为城乡基层社会治理的主体,组成社区多主体治理结构;搭建多主体参与社区公共事务治理的平台,才能为基层社会治理提供现实基础;形成多元主体协作共治的合作机制,才能提高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治理的自愿性、积极性和主动性。上述观点的启示性意义在于,新形势下创新社区治理,是一项包含政府、市场、社会等力量正确定位与协商合作的系统化工程,而不仅仅是地方政府如何治理社区的问题。实现社区治理结构从政府作为唯一治理主体转向地方政府与其他社区治理主体互动合作的转变,才能重构社区秩序,实现社区良治。由此本文关注的问题是:建构社区多主体治理结构及形成合作机制的命题是否是对社区治理“应然”状态的准确判断?日前社区治理多主体结构的“实然”状态是怎样的?各种治理主体有着怎样的行动逻辑和行动方式?当前社区治理的“实然”状态与“应然”状态之间有着怎样的差异与不同?本文以治理理论、公共性和公共空间的相关理论为基础,建构“行动者—权力—空间”分析框架,用以分析社区治理主体之间的权力关系、行动过程及行动空间。在这一分析框架中,“行动者”是具有价值取向和利益偏好并且拥有资源权力的能动者,具体包括参与社区治理的多主体:地方党政组织、社区自治组织、社区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等;“权力”是“行动者”能力的核心体现,社区治理结构是社区治理主体间权力关系的外湿形式;“空间”是“行动者”的活动场域,就社区空间来说,其既具主体性和公共性,又具分化性和重迭性。借助理论分析框架,本文选取广东省NH区为实地研究区域,在对案例的分析叙述中阐释不同社区治理主体的行动实践及其逻辑。从地方政府的行动来看,当前国家选择进入并积极主导社区治理进程,体现着国家治理重心下移与治理方式转变。实际上,社区治理中国家的“退”与“进”只是表象,不变的是其在基层树立治理权威和汲取合法性资源的政治逻辑。地方政府主导的“村改居”显示了其在社区治理中的权力运用及其策略选择。“政社分离”和“政经分离”并没有使社区居委会“双重代理人”的角色得到改变,反而使其陷入“内卷化”的困境。除了依靠行政权力推动社区治理体制改革,地方政府进一步通过传统空间拓展和新型空间创建进入社区,实践着空间权力的主导。从集体经济组织的改革来看,集体组织需要平衡其“集体性”与“市场性”。集体经济组织诞生于改革开放后土地经营制度创新下的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过程中,作为集体资产的管理经营单位、集体收益和社区福利的分配单位,集体经济组织是“市场性”与“集体性”的结合体。在集体经济组织“共有体制”的运转逻辑下,“外嫁女”争议凸显了集体的边界尤其是集体成员权的确定问题,代表“乡规民约”的集体与代表“国家法律”的地方政府之间进行了激烈的博弈。集体经济组织与党支部和居委会混合一体的“党政经”组织架构,同样引发社区治理困境。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方向是走向市场化、公司化,内部明晰产权、外部理清架构是其走向“市场主体”的关键,“两确权”、“政经分离”、“两平台”正是地方政府主导下的集体经济组织改革,但双重性的角色定位及附带功能依然羁绊其改革之路。从社会组织的发展来看,地方政府与社会组织在公共服务领域的合作促进了其发展。地方政府之所以支持服务类社会组织的发展,与公共服务供给社会化以及政府职能改革密切相关。地方政府通过项目制和评级制对社会组织进行“选择性支持”,当前社会组织的成长空间仍在国家限定的范围内,发展所需资源亦主要从国家获取。在此情况下,社会组织的“自主性”和“独立性”受到很大影响,不同类别社工机构的成长路径及空间拓展表明,实践中只有契合地方政府的需求,采取依附于地方政府的策略才能获得自身发展。研究发现:从治理结构来看,地方政府“元治理”下的多主体是社区治理结构的典型特征,地方政府的“元治理”主体地位由制度的路径依赖、国家治理重心下移以及权力资源等因素共同决定,而主体多元化则与地方政府主动推动、社区组织分化、社会力量参与密切相关;从治理权力来看,社区多元主体的权力在场及其张力是社区治理的新常态,当前社区权力格局呈现以地方行政权力为中心的辐射式结构,地方政府与其他治理主体间存在着形式和策略不同的权力互动。从治理率间来看,作为治理主体间互动的场域,“分化—耦合”的社区空间正是治理主体多元化的空间反映,空间表征的类型分化、空间建构的主体嵌入以及空间实践的互构耦合是社区空间生产的显着特征。基于上述分析,本文意在强调:第一,当前地方政府在引领社区治理走向的过程中,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社区自治组织、集体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这种判断是通过对多元主体的行动过程及行动策略的考察得到的。第二,多主体社区治理的提出并非是基于“国家的消退”和“市场的胜利”的流行假设,相反,国家、市场与社会是一种相互嵌入的关系,目前社区治理仍然在国家权力逻辑的影响下,期间更多是“社会治理术”的应用,国家仍带有巨大的行政惯性,党政权威在进一步覆盖基层社会。第叁,当前我们进入了一个利益多元化、冲突常态化的社会,地方政府在回应社会问题挑战的过程中也在不断调整自身的治理策略,由单向度管理向多维度治理转变,这种转变与民间意识苏醒、民众力量成长的趋势相互切合。地方政府、自治组织、市场组织、社会组织以及“社区人”都有自己的利益目的和策略思路,他们在相异中追求利益共同点,在力量对比的转换下,从长时态的进程中,我们可以看到社区治理结构的细微变化。第四,在走向治理型社区的进程中,重要问题是“服务—信任—协商”合作机制的建构,多主体社区治理不仅仅是社区公共物品的再生产,同时也是社区公共责任的再生产和社区公共性的再生产。

周定财[8]2017年在《基层社会管理创新中的协同治理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全球化、市场化和分权化的深入推进,中国正处于经济体制转轨、市场机制转换、社会快速转型的大变革之中。在这一变革洪流中,社会不断地由单向度向多向度、价值由一元向多元的方向发展,传统的官僚制日趋式微,社会日益呈现出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经济与社会变得越来越难以控制和管理。在这样的背景下,以英国撒切尔夫人和美国里根总统为先导,西方进行了轰轰烈烈的政府改革运动,涌现出新公共管理理论和新公共服务理论等指导政府改革的理论。他们试图以上述理论为指导,以政府再造为手段来解决当时社会面临的一系列问题。与此同时,中国也拉开了政府改革的大幕,推进政府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然而,20世纪90年代以来,伴随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的确立,由此而推动我国全面进入市场经济发展的新时期。随着公民社会的崛起、公共空间的拓展以及公共事务复杂性的增强,一方面是政府单一的传统社会管理模式已显得捉襟见肘,另一方面是包括公民、企业、社区、社会组织在内的多元主体积极地参与到社会管理中来。在这种情况下,迫切需要一个新的理论来引导社会管理由政府单一管理向多元主体参与治理转变,以此来解决市场失灵、政府失灵和志愿失灵问题。于是,协同治理应运而生。2004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第一次提出“加强社会建设与管理”的战略任务,并提出“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新格局。”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了“16字”的社会管理格局,并进一步指出要“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最大限度激发社会创造活力”,从而在制度建设层面上规范化地推进协同治理建设。党的十八大报告进一步指出,要“加强基层社会管理”,“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在原有“16字”社会管理格局基础上,重视“法治保障”建设,从而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这也为本文的研究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基于上述分析,本文以基层社会管理创新中协同治理的实现为研究目标,以后工业社会为研究背景,以基层社会管理创新中协同治理的基本概念、理论基础、实践形态、协同困境、生成机理、域外经验借鉴、具体协同路径为叙事脉络,通过规范分析法、系统分析法、比较研究法和多案例研究法等研究方法,论述基层社会管理创新中的协同治理问题。具体来说,主要从以下几个层面展开论述:首先,核心概念的界定和理论基础的阐释。在对“基层社会管理创新”和“协同治理”两个核心概念进行界定的基础上,重点分析了两者的相关性问题及协同治理对基层社会管理创新的解释力。同时分析了本文研究的四大理论基础,即系统论和协同论、治理理论、“巧匠”理论、整体性政府和无缝隙政府理论。其次,阐述了基层社会管理创新中协同治理的基本形态。府际协同是基层社会管理创新协同治理的“方向盘”和“发动机”,属于政府治理的内聚性要求,有利于提升基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治理能力,透过治理过程的协同加强沟通、提高信任并发展更为多样优质的备选治理工具。基层政府与社区、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之间的协同是基层政府治理在体制内有效协同的基础上进行的外向性拓展,属于跨域协同,是对府际协同的有效补充,有利于很好地解决当下复杂化和多样化的社会公共问题。再次,阐述基层社会管理创新中协同治理的困境及生成机理。从主体地位不等、协同动力不足、权责关系不明、拥有权力不均四个方面分析了基层社会管理创新中协同治理面临的困境,并分析了上述困境的产生原因,其中协同惰性是困境生成的客观因素,信任阙如是困境生成的主观因素,机制缺失是困境生成的动态因素,制度滞后是困境生成的静态因素。最后,阐述域外协同治理的经验启示及我国加强基层协同治理的具体路径。英国、美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在协同治理方面已形成了较为完备的体制、机制、制度乃至法律,产生了巨大的协同效应。借鉴域外协同治理经验,可以从协同平台、协同主体、协同机制、协同方式和协同环境五个方面来推进我国基层社会管理创新的协同治理。

陈亮[9]2016年在《走向网络化治理:社会治理的发展进路及困境破解》文中指出随着人类社会的变迁,社会治理模式逐渐从统治型社会治理模式向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过渡,继而向网络化治理模式方向发展。网络化治理一经提出,就引起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广泛关注,在社会治理领域尤为如此。纵观现有的研究成果,一个普遍的共识是,网络化治理的兴起与发展,有其特定的时代背景,那就是如何在日益高度复杂性、不确定性的网络化社会背景下实现社会公共事务的有效治理。在现有的基本共识下,有的学者将网络化治理,视为公共价值管理下的一种社会治理模式(以盖里·斯托克为代表),更多的学者将其视为相互依赖的多元主体开展民主协商和做出决策的过程(以艾娃、雅各布为代表),还有学者从棘手社会问题治理这样一个现实困境以及网络化治理对公共行政、新公共管理模式的超越及其本身的优越性进行分析(以艾瑞克、乔普为代表),此外还有学者从环境对社会治理适应性的要求,探索网络化治理的可能性(以艾瑞克、乔普代表)。尽管这些研究积累为网络化治理今后的研究奠定了一定的基础,但是研究视角的顾此失彼,不仅没有有力地佐证网络化治理的显着优越性,而且还造成网络化治理概念的模糊化。从网络化治理担负的历史使命来看,网络化治理之所以具有不同于统治型社会治理模式、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的显着优越性,是因为,网络化治理立足于社会治理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从影响社会治理的多种因素出发,实现自身的理论建构与功能拓展。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将网络化治理视角下的社会治理,置于一个系统性的分析框架,检视网络化治理的可能及限度,是今后网络化治理研究的重要着力点。有鉴于此,文章尝试性地建构一个基于“理念—主体—客体—介体”的系统性分析框架,并在此基础之上,探讨影响社会治理的因素以及网络化治理的适用性。社会治理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从这些因素在社会治理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与定位来看,价值理念是影响社会治理根本因素,主体构成是影响社会治理的能动因素,客体是影响社会治理的现实因素,介体是影响社会治理的外在因素。由于网络化社会背景下的社会治理综合存在着理念困境——价值碎片化、协同困境——主体多元化、内在困境——客体棘手化、外在困境——介体复杂化等四个方面的复合型困境。传统社会治理模式,虽然可能在某一方面的困境突破上有所建树,但受限制于治理模式本身的局限性,很难在四重困境相互迭加的情况下,提出可行性的社会治理方案。网络化治理以反思理性的“复杂人”为逻辑起点,通过构建多种形式的社会治理网络,并在其中探索政府、市场以及社会等多元主体广泛参与的合作治理之路,能够有效地提高公共价值的生产,推动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提高棘手问题的可治理性,实现调适性治理,因此,从一定意义上来说,网络化治理能够适应高度复杂性、不确定性网络化社会背景下社会公共事务治理的现实需要。有鉴于网络化治理的适用性,基于网络化治理视角,推动社会治理实践,应该坚持的基本原则有,开放包容原则、民主协商原则、复合治理原则、动态调适原。以这些原则为基石,网络化治理视角下,实现社会问题的有效治理,需要从四个方面展开:一是推动价值理念的再构,在治理网络中推动公共价值的再生产;二是推动主体协商的拓展,在治理网络中实现协商与价值的共振;叁是推动棘手问题的善治,在治理网络中培养复合型治理能力;四是推动介体适应的优化,在治理网络中提高社会治理的适应性。然而,正如任何棘手社会问题的治理一样,一个问题的解决往往伴随着一定意义上的衍生问题的出现。综合地看,以网络化治理为社会治理的应对路径,需要警惕价值理念之间的深层冲突、防止民主协商过程的弱势排斥、避免棘手问题治理的反复效应、克服介体适应过程的阻滞效应。网络化治理发端、成熟于欧洲,逐渐扩散到美国,并日益在社会治理实践中得到广泛的应用。以英国的老年人保健治理网络和美国的威斯康星州W-2网络化治理模式为例,它们的成功运行,不仅佐证了网络化治理的有效性与适用性,而且为网络化治理视角下中国社会治理实践的运行,提供了某些经验启示。尽管转型时期背景下中国社会治理问题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但是中国作为世界的一部分,当前它所面对的很多社会问题都或多或少在当今发达国家的过去转型时期曾经集中出现过,所以,网络化治理在转型时期的中国社会治理中具有一定适用性。但需要指出的是,在应用网络化治理推动我国社会治理发展的过程中,应该将网络化治理的一般性与中国社会治理的特殊性有机地结合起来,这是网络化治理视角下中国社会治理策略选择的一个重要立足点。

刘青峰[10]2015年在《当代中国教育服务公私合作中的地方政府管理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世纪70年代以来,为了有效解决公共教育服务提供长期存在的效率低下、覆盖面较低、可及性较差、质量不高以及公众回应性不足等难题,世界各国政府开展了全面深入的长期实践探索。教育服务公私合作,作为一种破解公共教育服务供给难题的新型改革工具,其实践已经在不同制度背景和发展阶段的国家中深入开展,并取得了一般的合法性,成为革新、效率和有效治理的代名词。近年来,中国各地教育服务领域出现了不少公私合作的案例。中国教育服务的公私合作虽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但已经不可逆转地上升为革新中国教育以及推进中国教育治理体系及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主流方向之一。教育服务公私合作的逻辑起点源于公共教育服务提供中主体角色可分离以及政府与市场和社会的分工合作理念。教育服务公私合作是将政府通过民主政治过程确定公共偏好和获取资源的优势与市场或社会组织的生产服务的优势相结合,实现叁者的优势互补,有效合作。由于教育服务公私合作在利用市场机制和社会机制实现公共教育目的的同时,铸就了新的相互依赖关系,带来了公共权力的分享和政府边界的模糊,重塑了政府的任务环境,在创造激励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成本、风险和不确定性。在此背景下,教育服务公私合作的讨论开始聚焦于能否对其进行有效的管理,以实现良好的合作。管理问题已经上升为教育服务公私合作的核心问题。目前学术界对教育服务公私合作中地方政府管理的研究过于依赖西方学者的分析视角和理论框架,没有考虑我国的文化、制度和发展差异;忽视了教育服务合作提供带来的风险;未行成一个综合性的理论框架;缺乏解释力度和效度。因此,一个理论与实践结合的、以国际上教育服务公私合作的理论为借鉴的,探索中国语境下教育服务公私合作中地方政府管理的研究,有助于为国内的公共教育部门决策者、理论工作者和一般读者提供一个观察教育服务公私合作中政府管理的基本理论框架;有益于深入推进中国教育领域的综合改革,进而实现中国教育治理体系及治理能力现代化;也有利于为理解当下中国经济社会领域的一系列渐进式改革提供一些重要洞见。本文综合运用了委托代理理论、交易成本理论以及社会学新制度主义理论,以中国教育服务公私合作为分析的对象,以地方政府对教育服务公私合作的管理为分析的核心问题,以中国正在发生的教育服务公私合作实践为分析的现实背景,从地方政府管理的行动目的和面临风险的属性两个基本分析维度出发,划分出当代中国教育服务公私合作中地方政府管理的四个领域即合同管理、关系管理、社会平衡和合法化,并进一步深入探讨了在这些领域如何建构政府的行动逻辑、管理战略与策略。论文将教育服务公私合作中的地方政府管理的有关理论、管理和实践有机结合。第一章和第二章是一个解释的观点,在理性审视当代中国教育服务公私合作的现实情况后,进一步探讨了教育服务公私合作中地方政府管理的理论前提和理论基础,设计出了教育服务公私合作中地方政府管理的分析框架。第叁章到第六章是一个行动的观点,在确定了教育服务公私合作中地方政府的主要管理领域的基础上,分析了合同管理、关系管理、社会平衡和合法化四个领域如何建构政府的行动逻辑、管理战略和策略。第七章的实证分析是一个实践的观点,具体考察和分析了浦东新区政府购买公共教育服务的案例,将论文在理论和管理部分的抽象研究具体化,在提供详实的实践信息的基础上,对中国教育服务公私合作进行了体制性的思考,同时提出了教育服务公私合作不仅仅是利用私人手段来实现公共教育目的的有效工具,从一个更深层次的角度看,其实践为理解中国的渐进改革提供了一个重要的洞见——教育服务公私合作过程中所展现出来的中国政治体制的演化和自我完善。

参考文献:

[1]. 论中国公共行政范式的转变[D]. 宋煜萍. 苏州大学. 2003

[2]. 非政府组织的行政主体地位研究[D]. 张继恒. 南昌大学. 2016

[3]. 我国公共决策制度创新问题研究[D]. 林志鹏. 吉林大学. 2005

[4]. 公共价值管理研究[D]. 马亭亭. 上海交通大学. 2015

[5]. 行政伦理视域下的地方政府创新研究[D]. 钟哲. 吉林大学. 2013

[6]. 当代中国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研究[D]. 毛明明. 云南大学. 2016

[7]. 社区治理的多主体结构形态研究[D]. 胡振光. 华中师范大学. 2015

[8]. 基层社会管理创新中的协同治理研究[D]. 周定财. 苏州大学. 2017

[9]. 走向网络化治理:社会治理的发展进路及困境破解[D]. 陈亮. 吉林大学. 2016

[10]. 当代中国教育服务公私合作中的地方政府管理研究[D]. 刘青峰. 云南大学. 2015

标签:;  ;  ;  ;  ;  ;  ;  ;  ;  ;  ;  ;  ;  ;  ;  ;  ;  ;  ;  

论中国公共行政范式的转变——关于公共管理领域主体多元化的思考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