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如何判定行政程序“明显不当”——基于103份行政判决书的实证分析

法院如何判定行政程序“明显不当”——基于103份行政判决书的实证分析

论文摘要

2014年《行政诉讼法》修改并增加了"明显不当"审查标准,行政程序在审查要素中处于重要地位,"明显不当"标准的适用范围应当包括行政程序。实证研究发现,法院不仅适用"程序明显不当"标准审查程序裁量行为,该标准更多地被用于审查羁束行政行为。此外,法院对于该标准的适用模式并不一致,实践中主要有"附带适用式""说理依据式"和"说理依据+判决依据式"这三种适用模式。法院在评判行政程序是否构成"明显不当"的过程中,主要考虑公正与效率的辩证关系,判断行政程序是否违反正当程序原则与基本程序规则,以及是否尊重既存行为与相关文书之效力等因素。我们应当对法院的适用行为予以客观、理性的分析,为保持对行政事务必要的谦抑,法院仍应对适用"程序明显不当"标准持谨慎态度。

论文目录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法院适用“程序明显不当”标准的情形
  •   (一)审查对象为程序裁量行为
  •     1.法律未对行政程序作出明文规定
  •     2.法律规定两种及以上行政程序供行政主体在实践中进行选择
  •     3.法律允许行政主体在规定的时间跨度内凭借自身判断进行裁量
  •     4.行政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但却不合理
  •   (二)审查对象为羁束行政行为
  • 三、法院适用“程序明显不当”标准的模式
  •   (一)附带适用式
  •   (二)说理依据式
  •   (三)说理依据+判决依据式
  • 四、法院评判行政程序“当”与“不当”的考量因素
  •   (一)公正与效率的辩证关系
  •     1.不强人所难
  •     2.获取必要的结论
  •     3.避免启动多余程序
  •   (二)正当程序原则
  •   (三)基本程序规则
  •     1.经调查取证后作出决定
  •     2.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及提出的理由审慎审查后作出回应
  •     3.向适当的主体送达书面决定书
  •     4.不对尚未受理的案件予以调查
  •   (四)尊重既存行政行为与相关文书的效力
  •     1.不得随意变更政府文件的内容
  •     2.处理既存行政行为后再作出新决定
  •     3.不得超出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期限作出行政行为
  • 五、法院适用“程序明显不当”标准的价值与展望
  • 文章来源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赵剑文

    关键词: 明显不当,程序裁量,正当程序,审查标准

    来源: 公法研究 2019年01期

    年度: 2019

    分类: 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诉讼法与司法制度

    单位: 四川大学法学院

    分类号: D925.3

    页码: 92-126

    总页数: 35

    文件大小: 947K

    下载量: 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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