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2014年《行政诉讼法》修改并增加了"明显不当"审查标准,行政程序在审查要素中处于重要地位,"明显不当"标准的适用范围应当包括行政程序。实证研究发现,法院不仅适用"程序明显不当"标准审查程序裁量行为,该标准更多地被用于审查羁束行政行为。此外,法院对于该标准的适用模式并不一致,实践中主要有"附带适用式""说理依据式"和"说理依据+判决依据式"这三种适用模式。法院在评判行政程序是否构成"明显不当"的过程中,主要考虑公正与效率的辩证关系,判断行政程序是否违反正当程序原则与基本程序规则,以及是否尊重既存行为与相关文书之效力等因素。我们应当对法院的适用行为予以客观、理性的分析,为保持对行政事务必要的谦抑,法院仍应对适用"程序明显不当"标准持谨慎态度。
论文目录
文章来源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赵剑文
关键词: 明显不当,程序裁量,正当程序,审查标准
来源: 公法研究 2019年01期
年度: 2019
分类: 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诉讼法与司法制度
单位: 四川大学法学院
分类号: D925.3
页码: 92-126
总页数: 35
文件大小: 947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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