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直接诉讼论文_龚婷婷

导读:本文包含了股东直接诉讼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股东,规则,利益,商事,损害赔偿,民事诉讼,股权。

股东直接诉讼论文文献综述

龚婷婷[1](2019)在《论我国股东直接诉讼之不足与完善——以司法实践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存在适用范围不明、责任性质和形式不明的问题,大大降低了该法条的司法适用性。该处股东利益特指股东直接利益,是指除法律具体规定之外的权利指向的兜底性内容,董事高管侵犯股东直接利益应承担特殊的侵权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以公司为被告,但最终应实现公司对董事、高管的追责,是否要求股东起诉时具有股东资格应视具体案件灵活处理。(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10期)

孙桐[2](2018)在《股东直接诉讼之损害赔偿之诉的法律研究与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股东损害赔偿之诉是股东直接诉讼的一种类型,直接规定于公司法第152条,其具体概念公司法中没有明确的规定,根据公司法中规定的股东权利以及股东诉讼,股东损害赔偿之诉的概念应当有所明确,应指股东基于其自身享有的股权所有人地位,当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以及其他股东或者公司损害其直接利益时,股东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损害赔偿、停止或撤销侵害行为或采取补救措施,诉讼结果也由股东自己直接承担。(本文来源于《产业与科技论坛》期刊2018年09期)

王艳敏[3](2013)在《股东直接诉讼类型化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公司制度的诞生,给人类带来了远超于工业革命所具有的影响力。随着该制度的不断发展与完善,股东与股东权也逐渐被人们认识,股东权保护问题日益凸显。为此,我国公司法也同其他国家公司立法一样,进行了多方面的规定。但是,在保护股东权方面,如何使制度上的公司法成为实践中的公司法,还是一个复杂的问题。股东诉权是股东权保护的重要方式,其中股东诉讼制度是股东权保护最基本、最直接的救济方式。股东诉讼制度包括股东直接诉讼制度和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伴随经济的迅猛发展,投资者对股权保护的需求愈加迫切,但我国现有的股东诉讼制度还不尽完善,对股东直接诉讼的规定与研究远未达到臻善的程度。本文将从公司治理、股权结构以及资本多数决异化理论叁个方面分析股东直接诉讼的法理依据,并进一步对股东直接诉讼进行类型化分析。除引言与结语外,本文由叁个章节构成。第一章股东直接诉讼的含义及其法理基础。第一节主要介绍股东直接诉讼的概念与特征,并探讨股东直接诉讼与股东派生诉讼的区别,为理清股东直接诉讼的法理基础奠定基础。第二节首先从股东诉权理论出发,分别讨论股东直接诉讼实体法意义上诉权与程序法意义上诉权的产生依据。然后分析了我国公司的治理模式以及股权结构,提出我国大多数公司为集中性股权结构,公司内部治理难以有效地解决公司纠纷而需采用公司外部治理即法律规范的观点,并指出法律规范可以通过叁种途径对公司纠纷进行预防与解决。最后笔者在详细分析了资本多数决原则异化的基础上,提出完善股东直接诉讼制度的建议。第二章股东直接诉讼的历史沿革与国外立法现状。第一节运用历史分析法与比较分析法分别对国内外股东直接诉讼的发展历程进行分析,对几个典型国家的股东直接诉讼制度的发展脉络加以梳理,以寻求我国该制度发展中的不足与完善建议。本章第二节运用辩证分析法和逻辑分析法对国外股东直接诉讼的立法现状加以归纳与总结,以供我国相关立法参考。第叁章股东直接诉讼类型化分析。本章在综合考虑国外股东直接诉讼制度立法现状与我国公司立法现状的基础上,从股东直接诉讼的诉因、主体资格、诉讼时效规则以及诉讼费用担保规则四个方面对我国股东直接诉讼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加以分析并提出改进建议。第一节首先对我国公司司法实践中典型的几种股东直接诉讼类型加以界定,包括公司决议之诉、股东损害赔偿之诉、股东知情权之诉和公司解散之诉。然后分别分析了四类典型诉讼的诉因,并指出我国公司立法中对以上几种诉讼诉因规定的不足,进而提出创新性建议。本章第二节讨论了上述四类诉讼的当事人主体资格。依据股东直接诉讼保护中小股东的立法原则,重点分析了瑕疵出资股东、原股东、新股东以及隐名股东等“非常态”股东的主体资格。本章第叁节和第四节分别探讨了股东直接诉讼中的诉讼时效规则和诉讼费用担保规则。(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13-03-10)

薛刚[4](2013)在《论股东直接诉讼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现行《公司法》明确规定了股东诉讼制度。主要包括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和股东直接诉讼制度。前者是由《公司法》第152条专门规定的;后者则散见于该法的各章节之中。此外,《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还规定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也可以看作是公司人格否认诉讼的规定。这叁大诉讼制度共同构成了我国的公司诉讼制度。本文分四部分研究了我国股东直接诉讼制度的相关理论与实践问题。并且,对与此相关的一些问题,如股东代表诉讼等,也进行了简要论述。本文第一部分是股东直接诉讼制度概述。论述了股东直接诉讼制度的一些基本问题。该部分又分为四小部分:第一小部分是股东直接诉讼制度的渊源。这里主要探讨了股东直接诉讼制度的法理基础、历史发展以及我国引进股东直接诉讼制度的必要性。第二小部分简要阐述了股东直接诉讼的概念与特征。第叁小部分论述了设立股东直接诉讼制度的法律意义。第四小部分将股东直接诉讼与股东代表诉讼进行了详细的比较。本文第二部分是我国股东直接诉讼的类别分析。该部分是本文的重点内容,也是本文的创新点之一。首先,该部分对公司纠纷类型以及由此产生的诉讼种类进行了简要梳理。之后,又分两个小部分对公司直接诉讼的类别进行了详尽的阐释。其一,股东直接诉讼的法定分类。该类划分之依据是法律的规定。笔者又将这些诉讼划分为典型性股东直接诉讼与非典型性股东直接诉讼,这主要是为了论述的方便。这里主要论述了七种典型性股东直接诉讼和一种非典型性股东直接诉讼,并对后者进行了概括性阐述。其二,股东直接诉讼的法理分类。其划分依据是诉讼主体或相关法理。本文第叁部分是我国股东直接诉讼制度之立法现状及其存在问题。该部分又分两小部分,分别介绍和指明了我国股东直接诉讼制度的立法现状与现行立法所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是完善我国股东直接诉讼制度之构想。该部分是本文的又一重点内容,也是本文的亮点和创新点。该部分又通过叁个小部分对完善我国股东直接诉讼制度提出了笔者的构想。其一,完善《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有关此问题的规定。其二,建立股东直接诉讼的特别司法程序与证明责任。其叁,合理引进美国集团诉讼理论,完善股东共同诉讼。其中,该部分的创新点主要包括:对股东诉讼制度设专章规定,对股东直接诉讼设专节规定;建立股东直接诉讼的特别诉讼程序与举证责任制度;合理引进集团诉讼理论,完善股东共同诉讼,改革代表人诉讼制度等。(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3-03-01)

张国平,汪亚菲[5](2012)在《论我国股东直接诉讼规则的不足与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现行《公司法》很大程度上完善了股东直接诉讼制度,撤销决议之诉、损害赔偿之诉、查阅权行使不能之诉、回购请求权之诉、司法解散公司之诉已具雏形。然而作为股东诉讼制度两翼之一的股东直接诉讼制度,在规则架构上尚有许多不足,我国可以在借鉴相关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司法经验基础上加以完善。(本文来源于《政治与法律》期刊2012年09期)

张华荣[6](2012)在《股东不能同案提起股东派生诉讼和股东直接诉讼》一文中研究指出提起股东派生诉讼和股东直接诉讼应分别满足受理条件。同一案件中,公司股东既提起股东派生诉讼,又提起股东直接诉讼,将两个不同之诉混淆,主张的利益可能存在冲突,法院亦不宜合并审理,故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期刊2012年10期)

贾锐[7](2012)在《公司股东直接与间接诉讼实务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公司股东诉讼从本质上说属于民事诉讼的范畴,但《公司法》对公司股东诉讼作了许多特别的规定,特别是新《公司法》对公司诉讼从法律实体、程序上都有了较大的突破。本文结合民事诉讼的法律法规及《公司法》的规定,从法律实务的视角,对公司股东诉讼中的诉讼主体、民事责任、举证责任、诉讼时效等相关问题加以探讨。(本文来源于《社科纵横》期刊2012年05期)

程琛[8](2012)在《股东直接诉讼制度概述》一文中研究指出为了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股东的投资积极性,现代公司制度首先设置了内部治理结构,即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机关分别行使公司的各项权力,并保持它们之间的相互独立,相互制约的制度;但是内部治理结构也存在缺陷,因而无法完全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在此背景下,公司的外部治理结构尤其是股东诉讼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和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一同最大限度地实现理想的公司形态。(本文来源于《知识经济》期刊2012年06期)

蒋亚金[9](2011)在《股东直接诉讼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公司制度的出现,有效地解决了投资者的投资与责任的矛盾,使得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得以顺利分离。然而在实践中,广大中小股东利益往往遭受大股东的压迫和剥削,严重影响了广大投资者的热情,如何平衡各方面的利益,使广大中、小股东的权利能够得到有效的救济途径,一直是公司法必须考虑的问题,可以这样说近现代公司法的发展史就是一部股东为争取自己应有权利的历史。通常情况下,股东可以通过股东大会等内部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利。然而,在公司的民主成为资本民主的时候,小股东们的声音是那么地微不足道,而公司也变成了大股东的一言堂。因此通过公司内部规则是无法对小股东进行救济的,这就需要外部制度进行调节,这种外部制度便是股东诉讼制度。其中的直接诉讼制度便是股东维护其权利的重要手段,股东直接诉讼即是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基于股份所有人的地位向其他侵犯了自己股东利益的人提起的诉讼,因而直接诉讼对股东来说更具有诱惑力和能动性。本文将通过对域外股东直接诉讼制度立法的考察与比较研究,从而探讨我国现行股东直接诉讼制度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了对我国股直接东诉讼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建议。本文按照从宏观到微观的研究顺序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引言,主要讨论了文章的选题背景及其意义、研究方法和研究框架。第二部分是对股东直接诉讼制度的基础理论研究。该部分首先对股东直接诉讼进行了定义,并对直接诉讼和代位诉讼进行了比较,接着对股东直接诉讼的历史发展作了简单的介绍,然后探讨了股东直接诉讼的法理基础。第叁部分对股东直接诉讼制度进行了域外法考察,在本部分主要从诉讼资格、诉因、诉讼时效等方面对两大法系国家的规定进行了比较,从而为下部分对我国股东直接诉讼的完善提供了借鉴和参考。第四部分是本文的重点,该部分对股东直接诉讼的类型进行了系统研究,主要包括公司决议之诉、股东知情权之诉、公司僵局之诉、股权损害赔偿之诉,从而找出我国现行立法中有关股东直接诉讼规定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的完善建议。文章的最后一部分是结束语,以简练的语言再次重申了借鉴国外立法完善我国股东直接诉讼制度的重要性。(本文来源于《复旦大学》期刊2011-04-20)

束景明[10](2011)在《浅谈股东直接诉讼》一文中研究指出股东直接诉讼对于维护股东权益意义重大。本文指出现行《公司法》虽然对股东直接诉讼有所规定,但仍存在不足,特别是其中的诉因规则和担保规则都需要进一步完善。(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1年09期)

股东直接诉讼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股东损害赔偿之诉是股东直接诉讼的一种类型,直接规定于公司法第152条,其具体概念公司法中没有明确的规定,根据公司法中规定的股东权利以及股东诉讼,股东损害赔偿之诉的概念应当有所明确,应指股东基于其自身享有的股权所有人地位,当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以及其他股东或者公司损害其直接利益时,股东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损害赔偿、停止或撤销侵害行为或采取补救措施,诉讼结果也由股东自己直接承担。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股东直接诉讼论文参考文献

[1].龚婷婷.论我国股东直接诉讼之不足与完善——以司法实践为视角[J].法制博览.2019

[2].孙桐.股东直接诉讼之损害赔偿之诉的法律研究与适用[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8

[3].王艳敏.股东直接诉讼类型化研究[D].山东大学.2013

[4].薛刚.论股东直接诉讼制度[D].西南政法大学.2013

[5].张国平,汪亚菲.论我国股东直接诉讼规则的不足与完善[J].政治与法律.2012

[6].张华荣.股东不能同案提起股东派生诉讼和股东直接诉讼[J].人民司法.2012

[7].贾锐.公司股东直接与间接诉讼实务研究[J].社科纵横.2012

[8].程琛.股东直接诉讼制度概述[J].知识经济.2012

[9].蒋亚金.股东直接诉讼制度研究[D].复旦大学.2011

[10].束景明.浅谈股东直接诉讼[J].法制与社会.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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