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贪污贿赂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案件,制度,罪人,刑事诉讼法,刑罚,症结,时效。
贪污贿赂论文文献综述
王燕飞,刘晓辉[1](2019)在《贪污贿赂犯罪人特征实证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贪污贿赂犯罪人在外部身份和主观心理方面具有独特的、不同于其他犯罪人的特征。外部身份特征为年龄因素普遍影响职权的获得、教育因素的社会分层功能影响犯罪的类型、女性的贪污贿赂犯罪不容忽视、主体的身份与政策的倾向密不可分、国家权力层级上的贪污贿赂犯罪人有所增加。主观心理特征为罪责感丧失、信仰缺失、自我认知偏差、自律缺乏。绝对权利、腐败群体亚文化、家庭因素和低收入水平影响贪污贿赂犯罪人主观心理特征的形成。在防治上需要从多个层面推进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本文来源于《河南警察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6期)
王利宾[2](2019)在《论贪污贿赂犯罪的界分意义及制度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贪污贿赂犯罪侵犯的法益不同,其社会危害性也明显不同,又因为贿赂犯罪是统一的整体,所以,对贪污罪和贿赂犯罪进行类型化划分,并在贿赂犯罪的统一语境下合并行贿罪、受贿罪条款意义重大。要改变现行刑法对贪污罪和受贿罪做相同刑罚处遇的立法模式,首先将受贿罪的刑罚从贪污罪中独立出来,然后再根据行贿罪、受贿罪对向犯的特征对其犯罪构成和刑罚处罚做一体规定,从而实现行为的类型化和处罚的科学化。(本文来源于《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5期)
邵晓航,郑俊[3](2019)在《办理贪污贿赂案件应关注的几个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监察对象范围扩展、办案要求提高等新情况下,为实现监察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的有效衔接,在调查、审理贪污贿赂案件时,笔者认为需要关注涉罪案件追诉时效、重视收集主体身份材料、注意区分公务与集体事务、全面收集从重情节证据等问题。关注涉罪案件追诉时效(本文来源于《中国纪检监察报》期刊2019-09-04)
罗心鉴[4](2019)在《贪污贿赂犯罪终身监禁制度若干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全球范围内,终身监禁被视作是一种死刑替代措施,在全球各国得到普遍的适用。我国的贪污贿赂犯罪终身监禁制度,首次应用于贪污贿赂罪中。但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因其相关的执行配套制度未能跟进,加之其存在与现行的刑罚结构有着一系列的价值冲突。在此背景下,引起了学界对于终身监禁制度的广泛争论。现试从终身监禁的概念及现状入手,对终身监禁目前存在的相关争议进行分析与讨论,并对终身监禁制度在我国的发展提出相关建议。(本文来源于《理论观察》期刊2019年06期)
王晓东,曲鹏程[5](2019)在《论贪污贿赂犯罪财产刑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基于对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部分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裁判文书及新闻公布的大要案判决结果的研究分析,发现各级人民法院对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被告人判处财产刑时适用财产刑种类、数额存在很大差异。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最重要的在于我国刑法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财产刑判罚的规定过于宽泛,相关司法解释虽对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如何适用财产刑进行一定的规制,但在具体细节上仍存在诸多不明确或模糊之处。各地在适用过程中的问题凸显,亟需规范。本文试图明晰罚金刑与没收财产刑的相互关系以及在具体案件中如何适用,发表管窥之见。(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期刊2019年11期)
秦坤[6](2019)在《我国贪污贿赂犯罪终身监禁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此前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九)》当中针对贪污贿赂犯罪做出了重大的变革,其一是将入刑模式进行了数额和情节的双重考量。最重要的是我国首次将终身监禁制度引入到具体罪名当中,虽然并未明确取代死刑,但在慎用死刑的基础上这一制度的引进无疑是令人瞩目的。在此前我国受到重刑模式的影响,加上传统文化中对“贪官污吏”重罚的思维,针对贪污贿赂这类经济罪犯一直有死刑的适用。但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国际不断接轨,我国刑法也在逐渐吸收国外先进的理论和制度。在非暴力犯罪中实施死刑的弊端也随着废除死刑的呼吁愈发明显,本次《刑法修正案(九)》的更改,一方面是为了迎合废除死刑的大趋势,另一方面也是针对我国今年来持续的严厉打击贪腐犯罪的特定形式做出的改变。自白恩培的终身监禁第一案开始,截止到2018年12月31日,已经有五人被判处终身监禁,但关于其中的一些问题的探讨,在学术界和实践中一直持续。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问题就是:终身监禁是否有违人权;长时间的羁押会不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终身监禁的溯及力如何;具体适用的数额和情节标准如何确定;法官在决定作出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的依据何在等。单从我国修改后的刑法和现有司法解释来看,适用终身监禁首先在数额上必须达到“特别巨大”的情形,其次还需要在情节上满足“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了特别重大损失”,最后其犯罪行为还需要满足“罪行极其严重”。只有满足了上述叁个条件,才可以使用终身监禁。但目前来看,溯及力和具体适用标准等问题依旧比较模糊。诚然,终身监禁可以在慎用死刑的基础上对罪犯产生强大的震慑力,充分发挥其惩戒作用弥补惩处力度不足的问题,也符合我国目前的形式所需,但上述问题的出现也注定了这一制度目前还不是非常完善,如果不能尽早的完善这一制度,那么极有可能出现终身监禁制度滥用的情形。本文将总结我国贪污贿赂制度的性质特征,分析这一制度与相似刑种的区别,然后结合国外终身监禁适用领域和形式,分析两者异同,找到我们可以学习借鉴的地方。接下来在我国特殊国情的基础上结合一些案例,对这一制度实施的依据和对我国司法的积极作用进行分析找到其实施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最后总结该制度中的一些问题和不足并提出解决方案。(本文来源于《广西师范大学》期刊2019-06-01)
孙曜欣[7](2019)在《贪污贿赂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基于对贪污贿赂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程序价值的理解,对与该项制度相关现行法律规范的适用作出概括,进而提出从明确从宽范围、细化量刑规则、建立纠错机制等方面完善贪污贿赂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文来源于《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3期)
孙晓玉[8](2019)在《贪污贿赂犯罪定罪数额的“冷思考”——对《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解读》一文中研究指出《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继《刑法修正案(九)》之后出台,内容上逐步完善明确,是惩治和预防腐败犯罪的重要改革和一大进步。本文在该解释实施近2年后以定罪数额为出发点,对贪污贿赂犯罪定罪数额从立法价值、立法功能和法律体系自洽性叁方面进行理论考察,同时通过问卷调查和裁判文书统计,归纳分析定罪数额实践运行情况,以理论反思和实践反馈为据,提出完善贪污贿赂犯罪立法的可能进路。(本文来源于《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3期)
殷欢[9](2019)在《我国贪污贿赂刑事案件缺席审判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自十八大以来,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建设己逐渐提上法制建设日程。我国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既是出于现实的迫切需要,也是刑事诉讼立法发展的必然要求,更是实现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追回机制接轨的重大举措。目前世界各国普遍采用对席的审判方式,即法院在控辩双方均出庭的前提下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但当被告人故意使自己处于无法出庭的状态而导致诉讼程序无法进行时,可以启动缺席审判程序对被告人进行定罪量刑。近些年来随着贪腐高官潜逃境外,被告人缺席庭审的情形越来越严重,使得众多案件暂先中止审理,然后由司法机关境外追回被告人,但此时又面临一个法律障碍一一缺少一份合法生效判决书,这样最终造成不良循环,浪费司法资源。如今我国的反腐败工作也进入深水区,实践上特别需要该制度促进司法工作深入开展,理论上也有学者多年不断分析和探讨,形成坚实的理论基础,因此,我国已经具备确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条件,并可以将该制度更好的应用于贪污贿赂案件以解决国际追逃追赃过程中的难题。文章借此最新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初落地之际,以修正案对缺席审判的规定为思考对象,对这一制度进行详尽的梳理与分析。本文共分为叁个部分:第一章分析我国贪污贿赂刑事案件中适用缺席审判的具体内容,涉及缺席审判制度的适用条件、司法文书送达方式、被告人权利保障方式以及救济途径这几方面,文章依托法条对这些规定逐一分析与阐述。第二章是基于对刑事缺席审判的分析,发现其在实际运行中可能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例如关于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适用范围、证明标准、域外送达、庭审程序、被告人权利保障以及法律救济等问题还需进一步细化。第叁章主要是学习一些优秀的国外立法规定,并结合我国当前相关部门法律的规定,对第二章的问题提出一些改进意见,以期更好地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2018)关于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工作的推进,实现我国的司法文明。(本文来源于《甘肃政法学院》期刊2019-05-01)
黄恒林[10](2019)在《贪污贿赂犯罪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是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一种全新的审判程序制度,适应了反腐败和国际追逃追赃的新需要,体现了刑事诉讼制度的新成就。然而,传统刑事诉讼理论和实践均缺乏对其必要的认知和探讨。贪污贿赂犯罪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以起诉法定主义、有诉必审原则、人权保障和诉讼效益为基础理论,以被告人自愿放弃庭审在场权为正当源泉。完善我国贪污贿赂犯罪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应当严格限制适用范围、明确适用条件、规范适用程序和明晰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衔接,同时,要审视其本身固有缺陷并充分评估而进行调整,行之有效地发挥制度功能。(本文来源于《宜宾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4期)
贪污贿赂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贪污贿赂犯罪侵犯的法益不同,其社会危害性也明显不同,又因为贿赂犯罪是统一的整体,所以,对贪污罪和贿赂犯罪进行类型化划分,并在贿赂犯罪的统一语境下合并行贿罪、受贿罪条款意义重大。要改变现行刑法对贪污罪和受贿罪做相同刑罚处遇的立法模式,首先将受贿罪的刑罚从贪污罪中独立出来,然后再根据行贿罪、受贿罪对向犯的特征对其犯罪构成和刑罚处罚做一体规定,从而实现行为的类型化和处罚的科学化。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贪污贿赂论文参考文献
[1].王燕飞,刘晓辉.贪污贿赂犯罪人特征实证研究[J].河南警察学院学报.2019
[2].王利宾.论贪污贿赂犯罪的界分意义及制度完善[J].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3].邵晓航,郑俊.办理贪污贿赂案件应关注的几个问题[N].中国纪检监察报.2019
[4].罗心鉴.贪污贿赂犯罪终身监禁制度若干问题研究[J].理论观察.2019
[5].王晓东,曲鹏程.论贪污贿赂犯罪财产刑的适用[J].法律适用.2019
[6].秦坤.我国贪污贿赂犯罪终身监禁问题研究[D].广西师范大学.2019
[7].孙曜欣.贪污贿赂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探析[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9
[8].孙晓玉.贪污贿赂犯罪定罪数额的“冷思考”——对《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解读[J].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
[9].殷欢.我国贪污贿赂刑事案件缺席审判制度研究[D].甘肃政法学院.2019
[10].黄恒林.贪污贿赂犯罪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探讨[J].宜宾学院学报.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