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私人调查业问题研究

中国私人调查业问题研究

程怡[1]2004年在《中国私人调查业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职业私人侦探最早产生于19世纪初的西方社会,经过一个多世纪的发展,私人侦探业日趋成熟。从其在现代社会中所发挥的各种作用及产生的影响来看,私人侦探的活动与现代法治运行有着密切的联系,它不仅在保护权利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并且在协助行政执法以及实现司法正义等方面也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从1992年国内第一家私人调查机构成立至今,中国的私人调查业已经走过了10多年的风雨历程。一方面,私人调查业因为特定社会需求而兴起,并且在实践中这一职业的发展也蕴含了许多有助于中国法治现代化建设的积极因素,从社会功能主义角度分析,这一职业具备了社会存在的合理性。但另一方面,中国私人调查业并未因为其所具备的社会合理性而获得一个合法的社会身份,不仅国家有明文禁止开设此类公司,多数民众也对这一职业心存疑虑。因此,如何认识中国私人调查业的社会合理性?它对中国法治现代化实践的影响是什么?这些问题都引起了人们的思考。另一方面,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实践应当是具体的,关注私人调查业对法治实践的影响就必将是一个对具体实践的关注。基于上面的考虑本文主要从六个部分进行分析。 第一部分介绍职业私人侦探的历史与发展。通过对历史的追述,分析了职业私人侦探最初产生的社会原因,即为了弥补公权力救济不足,这同时也使我们对现代私人侦探的最初发展状况有了一个感性的认识。另外本部分通过论述职业私人侦探在20世纪尤其是二战后在各国的发展,分析私人侦探在现代社会的主要功能。其意义主要在于:通过对私人侦探社会功能的分析,总结私人侦探业在现代社会权利保护,社会公共管理秩序以及司法诉讼当中的作用,并为下面的论述埋下伏笔。 第二部分主要介绍私人侦探在中国的命运。此部分首先对私人侦探在中国的恰当称谓作了分析,其次指出私人调查业的发展现状。本部分目的是为了使读者对中国私人调查业的发展有初步的了解。 第叁部分主要分析私人调查业在权利保护中所发挥的作用。首先在财产权方面,私人调查公司在协助企业防范市场商业风险的同时是对财产权利的保护。其次,对目前争议很多的私人调查公司侵犯公民隐私权问题笔者作了具体分析,指出问题的实质是不同权利之间的冲突,对于权利之间的冲突应当采用法律的手段进行解决,而无需以此否认私人调查业的积极意义。 第四部分分析了私人调查业在现代社会公共行政中所发挥的协助行政执法的作用。首先论述了私人侦探发挥这一作用的社会背景,即20世纪以来各国政府简政放权、政府行政职能分流的改革。其次,分析了我国政治体制改革,指出我国私人调查业参与协助政府行政执法活动必要性与可能性。 第五部分分析了司法诉讼中私人调查业的作用。主要论述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为私人调查业的发展所带来的制度空间,以及在刑事自诉案件中私人调查业的发展空间。 最后一部分针对我国私人调查业的现状提出几点具体的建议。目的主要是为了能够使私人调查业在健康发展的同时在中国法治现代化实践中真正的发挥作用,并为人们所认可。

李忠民[2]2012年在《美国刑事商业性私人参与研究与借鉴》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刑事商业性私人参与”在我国实在法层面是个空概念,但法律研究应以问题为导向,而不应被概念画地为牢。如何丰富权利实现手段、扩大人权保障是我国刑事理论需要回应的核心问题。刑事商业性私人参与制度,是美国刑事司法的一大特色,其多样化的实践和取得的丰富经验为我们提供了有益的借鉴。本文将“商业”、“私人”概念引入刑事理论研究,尝试从国家视角切换至市场视角观察刑事司法,探索借助市场手段解决我国刑事司法中某些疑难问题的可能性。本论文除前言和结语外,分为上、中、下叁篇共八章。前言首先以案例入手引出问题,交待选题的缘起。通过分析案例,探寻理论界长期以来对类似问题难以破解的方法论失误,即局限于国家视角,而忽略了从市场视角、在司法机关之外寻找出路。进而引出本论题“刑事商业性私人研究”,就是从国家视角切换至市场视角的一个尝试。接着,前言部分对本文关键词包括“刑事”、“刑事私人参与”、“刑事商业性私人参与”等作了界定。上篇是叙事,对美国刑事商业性私人参与之现实图景作了全景扫描,包括第一、二、叁章,包括第一、二、叁章,分别考察了刑事证据调查中的商业性私人参与,即私人侦探;刑事强制措施中的商业性私人参与,即商业保释;刑罚执行中的商业性私人参与,即监狱私营。美国商业性刑事私人参与的产生与发展,可归因于公共刑事司法系统的缺陷为其创造的机遇和留下的空间。美国私人侦探产生于近代警察制度所形成的“空隙”;商业保释克服了传统保释制度的缺陷,增加了被告人在不能提供保证人或交付保释金时获得释放的机会;私营监狱避免了刑罚执行中监狱人满为患的尴尬。任何一种刑事商业性私人参与自其产生之日起,就毁誉并存、贬褒不一:私人侦探曾被贬低为“一个法律反常物、宪法的对立面”、“半封建的私人武装”、“在最好的情况下,是一种必要的害,在最坏的情况下,就可能是不可容忍的恶”;赏金猎人被曲解为“下流的人生”、“是对公民权利的一个不受控制的威胁”;商业保释被指责为“以金钱换自由”、“对贫穷和中等收入被告造成歧视”、“侵犯法官保释决定权”、“引起法官腐败问题”等等;私营监狱则因其配备的“警卫缺乏训练、滥用权力”、“对囚犯进行非人道对待”而丑闻缠身,美国审计总署关于“没有任何确切的证据可以证明私营监狱比公营监狱便宜很多”的结论使监狱私营业的前景更加难以预测。尽管障碍重重,美国的商业性私人参与却在强烈的质疑声中顽强生长并勃发生机,造就了美国刑事司法的特色。目前,美国的侦探公司超过3000家,私人侦探(含私人保安)人数达160多万,是美国正规警察人数的3倍;美国的私人侦探服务辐射全球,甚至介入调查跨国政府丑闻及官员腐败案;其发挥着犯罪调查、辩护取证、预防犯罪的作用,是美国刑事司法系统中不可忽视的力量。商业保释存在于美国大部分州,全国共有商业保释担保人约8000人,该行业每年吸纳40亿美元,净利润每年达4亿美元;美国司法统计局2006年数据显示,在美国最大的75个县中,审前释放的重罪被告中42%依赖于商业保释。截止2001年7月,美国的私人监狱达185个,关押犯人28.5万人。美国私营监狱收容人数达美国州及联邦监狱总收容人数的6.8%;据美国媒体2009年10月23日报道,美国亚利桑那州目前正打算公开招标,让私人监管公司来竞争全州9个监狱中心的运营权。因此,商业性私人参与深刻地影响了美国刑事司法是不争的事实。中篇是析理,对刑事商业性私人参与作了深层次的理论挖掘,包括第四、五、六章,分别检视了刑事商业性私人参与的的政治哲学根基、法理基础和经济学依据。商业性私人参与的政治哲学根基是自由主义思想。美国经久不衰的自由主义思想及其长期坚持的“弱国家”传统,为美国刑事商业性私人参与提供了生长土壤。18世纪兴盛的古典自由主义及其关于国家“守夜人”角色的理论,成为美国刑事商业性私人参与产生的思想基础。20世纪初古典自由主义式微,到30年代凯恩斯主义兴起,国家职能扩张,刑事商业性私人参与受到质疑与挑战。20世纪70年代以来新自由主义的复兴,美国私人侦探业和商业保释业得以摆脱行业危机,迎来转机,合法性地位获得确认。商业性私人参与的法理基础是私力救济理论。商业性私人参与的正当性追问,要还原为公力救济与私力救济关系问题。公力救济与私力救济在历史发展中此消彼长,私力救济经历了由市场独占到被压抑再到受尊重,而公力救济则从市场缺位到压迫性公力救济再到谦抑性公力救济。私力救济并不与公权力完全对立,而作为其有效补充,并构成国家权力的末梢和延伸。良性私力救济是在公力救济缺位或无效时,人们出于最低的自我保护本能,而实施的不妨害社会安宁并为社会可接受的行为。私人侦探和商业保释属于良性私力救济。确认和发展商业性私人参与,是国家的统治策略,是通过私人行为实现社会控制的技术。支撑商业性私人参与最为直接的理论是法律经济学。法律经济学将经济分析方法引入法律学科,给人们带来观念上的突破。科斯开创性地将法律权利与经济效益进行关联考察;贝克尔将经济分析法推广于全部人类行为,波斯纳以效率为导向构建了庞大的法律经济学理论体系。法律经济学者以效益最大化作为检验法律规则的标准,研究了各类法律规则的成本与收益,将经济学原理渗透到了所有的法律规则和法条之中。法律经济学理论的广泛传播,为刑事商业性私人参与的确立和持续发展扫清了道路。刑事商业性私人参与能够扩大国家刑事司法资源总量,增强国家的刑罚能力,促进刑事司法资源使用效率,提升刑事司法质量,从经济分析角度而言,是促进资源有效配置的制度安排。下篇是建制,以美国经验为借鉴,创设中国特色的刑事商业性私人参与制度,包括第七、八章,分别论证了中国创设“私人侦探”和商业取保制度的必要性,并作了具体构想。与美国一样,中国刑事司法中也存在司法资源紧缺、效率不佳、权利保护不充分等不足,公共司法的这些缺陷为中国引入和发展商业性私人参与创造了机遇。中国私人侦探在20世纪90年代曾经昙花一现,1993年公安部发布了[1993]91号文明令禁止开设“私人侦探性质的民间机构”。中国的私人侦探从此转入地下,暗中经营,在夹缝中生存,存在法律地位不明、行为不规范、执业风险巨大的问题。虽然私人侦探为社会管理带来难题,引发一些社会矛盾,但私人侦探的积极意义不容忽视。中国刑事调查存在“无为”状态,包括公安检查取证中存在警员不足、无力作为;法律漏洞、不能作为;曲解法律、失职不为;误解法律、消极不为;律师取证、少有作为;被害人取证、难有作为。由此激发对私人侦探的现实需求,应当允许私人侦探介入刑事取证。其积极意义包括:能有效弥补公安检查取证不足;构成对公安检查机关的监督;帮助被害人准备证据;增强被告人的取证能力。在中国创设私人侦探制度,必须进行相应的理念更新。一是重新整理国家刑罚权,以谦抑性公力救济观柔化国家刑罚权,摒弃刑罚权国家垄断理念;二是理清国家侦查权与私人调查权的关系,确立侦查权包容私人调查取证权的观念。中国现行取保候审的实践不如人意,表现为:取保候审适用条件掌握严苛,取保候审率低;保证方式适用性差;取保候审执行监管流于形式,被取保人处于失控状态。商业保释在美国刑事司法中产生的社会效应,就感观上而言,正好能够针对性的”治疗”中国取保候审的弊病:中国取保候审率低——商业保释使更多的人获得审前释放;中国现行保证方式适用性差——商业保释为普通公民获得保释提供方便之门;中国取保候审执行监管不力——商业保释能够对被保释人实施有效监管,实现社会控制。鉴于此,我们应当以引入商业保释作为中国取中候审制度突围解困的最佳选择。构建中国特色的商业取保制度,有利于建立保证人选任的市场化机制,实现保证人选任上的“从身份到契约”、“从无偿到市场”的转变;对被取保人而言,取保低成本、脱逃高代价;对司法机关而言,有助于转移成本、分散风险,减少其在扩大适用取保候审时的顾虑。我国“商业取保”的基本构想是:国家允许商业担保人以营利为目的在取保候审的运作中提供保证服务;商业担保人可以是经批准持有证照的个人或保险公司;商业担保人与被保证人签订保证服务合同,被保证人支付约定的保证费用并提供附属担保,承诺取保候审批准后遵守取保候审法律规定,授权商业担保人对其进行监管,授权商业担保人在被保证人脱逃时对其实施抓捕;保证人的义务是以取保候审保证人身份签署公安司法机关核定的保证书,按公安司法机关要求的金额开具银行存单,并将存单质押于执行机关,在被保证人违反取保候审法律规定时,执行机关通知保证人在6个月内缴付保证书中确定的保证金金额;执行机关在发出保证金缴付通知后应及时发布对脱逃人的通缉令,商业担保人可以组织人员对被保证人实施抓捕扭送,被保证人在法定期限内被扭送归案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结语刑事商业性私人参与在美国是一个颇具争议却旺盛生长的事物,其产生和发展的历史反射出公共刑事司法系统的缺陷,其已成为美国刑事司法中不可忽视的力量这一客观事实,证明“商业”、“私人”嵌入刑事领域的可能性。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化发展、政治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和司法理念的革新和突破,中国刑事商业性私人参与也将展现出广阔的发展前景。

雷震东[3]2007年在《中国私人侦探业探究》文中认为私人侦探是指一种专为个人提供保卫及调查服务的民间专业人员,是职业的高度专业化以及近代民主与法制体制下的产物。各国对侦探行业的认同度不同,有的对该行业有明确的立法,如美国的各个州都有专门的法律对私人侦探的职业要求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虽不尽相同,但都承认了私人侦探的合法地位;有的则没有专门的立法,如德国,但是其《个人信息保护法》以及国家安全方面的法规,对私人侦探的执业作出了限制。总体说来,无论是否对私人侦探行业有明确的立法,大多数国家对私人侦探行业的存在都是持肯定态度的。中国现代的私人侦探业从1992年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后至今先后经历了产生期(1992年—1994年)、低谷期(1994年—1998年)和发展期(1998年至今)叁个阶段。由于在全球一体化的时代背景下,社会和个人对私人侦探业的需求越来越大,公司在雇员行为调查与企业资信调查领域对私人侦探的需求也越来越多,加上媒体的广泛传播,私人侦探业发展的社会土壤更加肥沃,基础更加坚实,整个行业的发展也越来越迅速。从私人侦探业的业务范围与市场细分的角度总体观察该行业,私人侦探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打假及知识产权调查、民事诉讼证据调查、商业反欺诈调查、竞争性情报与企业资信调查、企业安全咨询与雇员行为调查、以反洗钱为核心的金融领域调查以及其他调查业务。再则,从事私人侦探业的公司的层次的划分也是很明显的,从其规模和影响的角度大致可以分为叁类:全国性的较正规的公司,如中联知识产权调查中心、斯缔尔商务调查公司等;区域性的公司,其中上海的白玉兰商务咨询公司以及广州深圳的一些商务咨询公司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散兵游勇型,包括注册和为注册的,其特点是起步晚、资源与能力有限,以查二奶、收账、打假为主要业务的公司。通过对私人侦探业务范围及私人侦探公司的层次划分上可以看出中国私人侦探业目前所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有:第一,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具有较高专业素养的人才很少;第二,行业内部缺乏统一的行业规范,私人侦探公司之间的交流和合作很少,大规模的集团公司缺乏,行业整体凝聚力和与外来公司的竞争力较差;第叁,国家法律对私人侦探的法律地位没有明确的界定,也没有法律来规范该行业,使得私人侦探被称为“走在法律边缘的人”。针对中国私人侦探人员素质问题,我认为私人侦探应当具备以下要求,包括:具有丰富的生活常识;经过专门的专业知识与技术培训;具有较高的职业素养与综合能力;性格主动、灵活,敢于冒险,人品端正,心理素质较好。再则,私人侦探行业的发展必须要有行之有效的途径,如:建立行业协会;进行行业自我规范进一步加强行业内部整合与外部联合,形成中国民间调查业的利益集团;加强行业整体造势与行业正面宣传。在对私人侦探法律地位的明确上,首先要明确以下几点问题:私人侦探不具有侦查权;私人侦探在执业过程中不得侵害公民隐私权;私人侦探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可以被法庭采信。最后,我们应当尽快制订一部私人侦探法,从立法宗旨;私人侦探执业条件;私人侦探公司成立条件;私人侦探的业务范围及其权利、义务;私人侦探协会职权;私人侦探及私人侦探公司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全面规范私人侦探行业。

欧阳爱辉[4]2012年在《私人刑事调查法制化研究》文中指出私人刑事调查作为普通私个体自发进行的各类查明刑事案件真实情况和犯罪嫌疑人之取证活动,从古至今一直乃私人捍卫自身正当权益及打击、遏制犯罪的有效手段。但同这种现象存续的悠久历史相比,系统全面的私人刑事调查法制化理论与实践探讨目前在我国仍属鲜有人问津的处女地。通过语义逻辑学的角度就私人刑事调查概念自身展开考察,然后正本清源逐次借用实证研究、比较研究等方法对私人刑事调查基本特征、主要类别、与侦查之关系进行分析。它基本特征包括调查主体的非国家公权力化、主要调查方式的非强制化和调查直接目的的私力救济化;主要类别则涵盖私家侦探刑事调查、律师私下刑事调查和其他私主体刑事调查叁大类;与侦查相比较,二者既有着同质性,亦存明显异质性。私人刑事调查缘何要实现法制化在现实依据和理论依据两方面具备着深刻根源。在现实依据层面,它是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二元分野、平行发展之本质需要、当事人刑事诉权扩张与侦查权运作保持平衡协调之基本要求、刑事诉讼中基本人权保障的应有之义;理论依据层面,它在法学理论范畴符合了私力救济理论和当事人主义之要求,以主权在民理论为基础拥有了坚实的政治学依据。目前我国私人刑事调查相关法律构建普遍过于简略甚至存在缺失,而实践运作却处于蓬勃发展状态。这样带来的严重问题不少,一是诸多私人刑事调查缺乏法律依据,二是私人刑事调查的侦查化,叁则是侦查的私人刑事调查化。为在我国完成私人刑事调查的法制化,设定了私人刑事调查法制化的实现目标与方案,围绕方案展开了宏观和微观两层面法律建构。宏观上强调私力救济入宪,微观上则要求设立专门的私人刑事调查相关法律。这种专门性立法又包括私人刑事调查基本指导原则、私人刑事调查的主体和适用范围、主要调查方式、私人刑事调查的监督救济程序、非法私人刑事调查的证据排除规则五方面。此外,为能令法制化建构真正得以落实,还进行了保障措施设计。这涵盖司法、守法和其它配套措施叁部分。司法上,应要求在法院内设立专门司法审查机关和明确非法私人刑事调查具体法律责任;守法上,应提倡树立正确私力救济法律观、推进健康的刑事诉讼文化建设与提高普通受众法律认同度;其它配套措施上,应力主设计全社会范畴的多维监督约束体系、确立私人刑事调查行业专门性监管机制和强化私人刑事调查的道德教育及自我道德约束。

陈凌雄[5]2012年在《浅析我国私人调查业的发展原因及前景》文中提出我国的私人调查业,在21世纪初曾风行一时,近年逐渐沉寂,但实际上仍存在。我国私人调查业的法律地位较为模糊。文章试从我国私人调查业产生的原因出发,分析私人调查业发展的社会、法律、市场和国际因素背景,探索私人调查业未来发展的可能性和前景。

欧阳爱辉, 袁勤, 范文峰, 谭泽林[6]2011年在《对私人调查业的价值评断》文中研究指明私人调查业是近年我国出现的一大新兴行业。通过分析认为它既有众多正面价值,亦存在不少负面价值。前者包括迎合现实社会需求、有助于私力救济实现和推动我国服务业进一步升级叁方面,后者包括可能损害公民基本人权和阻碍国家侦查权运作两部分,实可谓利弊共存。只有在充分发挥私人调查业正面价值基础上消除负面效应,才能真正实现对其有效治理。

周忠伟[7]2005年在《我国私人侦探问题研究概述》文中提出私人侦探是西方人的发明。我国的私人侦探是在市场经济的沃土中,在国家公力救济不足的空隙中萌芽的,当前对私人侦探是否合法是讨论中的最为核心的问题,如果以一个职能部门的内部规定为依据,来否定其合法性,显然于法理不通。私人侦探的悄然出现和实际存在,是市场经济规律运作的必然结果,私人侦探与公力保护之间的恰当协调是符合现代国家发展要求的,其对社会的进步和观念的创新意义在若干年后终会显现出来,从现在起需要的是加以规范和引导。

本刊编辑部[8]2009年在《私人调查业的“黑白灰”》文中指出偷拍、偷窥、勒索……部分私人调查公司的黑暗内幕,在警方的有力打击下一一现形;专业质素、海外留学、国际合作……部分私人调查公司在健康的轨道上取得耀眼的成绩;而更多的私人调查公司,则笼罩在混沌不清的灰色外衣下,人们说不清他们究竟是好是坏、是正是邪。游走在在"黑、白、灰"之间的私人调查业,究竟该何去何从?

郭峰[9]2010年在《中国私人侦探制度初探》文中研究指明私人侦探在西方社会是发展成熟的服务类型行业,因专业化分工精细,从业人员素质高而受人尊崇,其社会地位不亚于医生与律师,是一种高风险和高利润回报的职业。而在我国来讲,私人侦探业尚属于新生事物,虽然在民国时期业已出现,但由于它的社会基础和经济基础都不是很成熟,加之人们的思想相对保守,以及社会纠纷和矛盾也少等种种原因,行业活动很快就陷入沉寂,直到上个世纪90年代中后期才得到长足的发展。可以说,自从行业开始出现至今,关于私人侦探业的存废一直是学术界讨论的焦点,一方面是私人侦探业无序发展和监控缺失,造成了一系列的社会负面效应,国家机关因此采取了相应的审慎的处理态度,出台了相关的禁令,进行了取缔;而从另一方面来看,则是在巨大的市场需求和高额的利润刺激下,私人侦探机构逐渐转入了半地下的经营。随着社会包容力的日渐提高,人们也越来越能够理解和支持这个行业的发展,这样就造成了中国的私人侦探队伍在无序中蓬勃发展壮大的一种混乱状态。在我国,私人侦探们的未来的将何去何从,取决于我们将采取何种态度去对待私人侦探。是因噎废食、予以封杀还是正视现实、强化管理,是默示其半地下的生存状态还是用给予其明确的合法地位,是重视打击其带来危害还是应该从源头上堵截其产生负面效应的根源。毫无疑问,后者应当是科学的选择,也是符合理性且思辨精神的。正视现实、立足长远、着眼未来,私人侦探的存在到底应不应该得到国家的认可,国家制定的法律又应当如何去更好的引导私人侦探业的发展,将其纳入到我们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轨道上来,让私人侦探业尽快走上理性而又有序的发展之路,这些问题值得学界认真的思考。

丁岳[10]2011年在《我国私人侦探问题研究》文中认为私人侦探,一般是指接受雇主委托,为雇主提供公开或秘密的调查、保卫服务的个人或组织。私人侦探在世界范围内广泛的存在和迅速地发展着,很多国家通过制定颁布相关的法律对私人侦探行业进行规范。在今天的西方国家中,私人侦探已成为一种犹如律师或医生的职业,他们利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特殊技能来向社会提供各种形式的服务。我国法律明确禁止私家侦探,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分工的多元化,私人侦探在我国开始出现并日益为人们所关注。我国私人侦探业的出现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私人侦探走到今天,其合理性已成为必然,因此,对私人侦探业关注的焦点应转移到规范管理上来。本文立足于我国现有的立法体制,试图对它进行明确的法律定位,对于侦查权和调查权从权利性质、行使方式、功能以及概念辨析的角度,进行了具体的分析,并结合我国的国情,参考其它国家的立法经验,构建相应的法律制度,在法律的框架内对侦探业进行适时的调整、合理的制约和正确的引导,使之趋利避害、健康规范地发展,从而更好地推动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和民主法制建设,促进法治和谐社会的进一步完善。

参考文献:

[1]. 中国私人调查业问题研究[D]. 程怡. 华东政法学院. 2004

[2]. 美国刑事商业性私人参与研究与借鉴[D]. 李忠民. 西南政法大学. 2012

[3]. 中国私人侦探业探究[D]. 雷震东. 四川大学. 2007

[4]. 私人刑事调查法制化研究[D]. 欧阳爱辉. 湘潭大学. 2012

[5]. 浅析我国私人调查业的发展原因及前景[J]. 陈凌雄. 法制与经济(中旬). 2012

[6]. 对私人调查业的价值评断[J]. 欧阳爱辉, 袁勤, 范文峰, 谭泽林. 中州大学学报. 2011

[7]. 我国私人侦探问题研究概述[J]. 周忠伟.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 2005

[8]. 私人调查业的“黑白灰”[J]. 本刊编辑部. 人民公安. 2009

[9]. 中国私人侦探制度初探[D]. 郭峰. 湖南大学. 2010

[10]. 我国私人侦探问题研究[D]. 丁岳. 南京师范大学.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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